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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探寻中国法官职业化中的非职业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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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21: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不是“本本上的法律”而是“行动中的法律”,不是“固定的规则”,而是“法官的行为”,这是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弗兰克对法律本质的论述。弗兰克的话虽然不免极端,但却表明了一个基本的事实:法律功能的发挥和正义的实现,与法官的实践紧密相连。[1]由此看来,法官的素养(包括法律素养、人文素养等等),法官的选任途径,法官的独立理性这些要素都必须尽可能地专业化,职业化,才能在司法领域给市民树立一个可信赖的形象和典范。然而,在中国的国情和现实情况下,倘若不重视法官非职业化因素的引导和培养,法官职业化的方向虽正确却难免止于口号。
  一、中国语境下的法官职业化进程
  早在若干年前,法学界讨论法官职业化的问题已经是如火如荼,现在学界和司法界已经达成了共识,法官职业化的方向和趋势是确定不变的。2002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开始拉开了中国法官职业化进程的序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再次对法官职业化建设加以制度上的保障。该意见提出:“法官职业化,即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这就意味着以专门解决社会纠纷和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为其工作的法官,形成独特的专门知识、技能、工作方法、行为方式以及专门思维模式的趋势。但从理论的探讨到实践中真正付诸运行,并不会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
  从现实考察,至少法官职业化进程并不尽如人意:;一、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等欠发达地区的法官队伍职业化程度很低。需知,职业化的背后是巨大的财政支持和成本投入。基层法院是审判任务的主要承担者,却比任何一级法院都缺少人才和资金支持,尤其是在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公务员考试制度和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使得法院准入门槛显得更为高昂。而通过司法考试的有限的基层法官又大多抵受不住经济的诱惑,飞往经济比较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从事法律工作。要想在这些地方完成法官职业化,法官的资源就是一个大老难问题。二、法官人群远未形成统一的自我认知和认同感。职业化的培养在任何一个行业都需要,但法官作为法律的维护者和捍卫者,显然有理由具备比一般民众更深的专业背景、更强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然而,众所周知,在现实中,由于法院的行政化和法官的职业保障方面的种种问题,在法官队伍中能形成统一的自我认知的情况,少之又少,充其量能在少数法官的心目中形成对自身职业的坚持与捍卫。在笔者所在的地区,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人员通过司法考试后的首选就是去沿海地区做律师,几乎每年都有改换门庭的成功例子。三、法官职业化进程中最大的困难是法院的行政化。一方面,进入法院的第一个门槛是公务员考试,这部分的人事权掌握在当地党委领导下的组织部手里,作为干部进行管理,本身就具有强烈的行政化的意味。另一方面,法官的选任实际上也是由当地党委所决定的,在现有的政治框架下,政治权力影响法官选任无法避免。仔细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的法官定额制度、法官逐级选任制度、交流轮换制度以及法官培训制度,都带有浓重的官僚色彩。这种现状几乎要让法官职业化成为一句“看上去很美”的口号。
  二、司法制度中的非职业化因素
  即便是在法制极其发达的国家中,司法制度中职业化因素与非职业化因素也是并存的,在职业化和精英化的法官体制内或外都存在非职业性的一般民众的参与。如英国的治安官、美国的陪审员、德国的混合法庭中的非职业法官等。[2]他们中的许多人没有经过专门的法律训练,有的是兼职,甚至是一般民众,是外行人。这些非职业法官承担了大量的案件审理工作,人数也大大超过职业法官。他们可以弥补因职业法官造成的官方文本与地域性和乡土性规范和意识的差距,弥补法律的不足和滞后。当然,非职业法官由于法律知识不系统、审判业务和程序的不熟悉、不全职等局限,只能存在于职业化的大格局中。一般非职业法官只能审理轻微刑事案件和普遍、简单的民事案件,只能在基层法院,而且受职业法官的监督和指导,并进行必要的法律和业务培训。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自其实施以来,就受到了社会民众的广泛欢迎。人民陪审员作为中国特色的非职业法官参加审判活动有利于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司法廉洁的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制定印发的《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印发的《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都明确应注意从社会各阶层、各行业、各民族等确定人民陪审员的人选。浙江省义乌市就有打工妹担任人民陪审员。[3]江苏省扬州市市两级法院现有203名陪审员,来自政府机关公务员、教师、科技人员、医生、企业人员、工青妇组织人员等不通岗位,显示出广泛的社会代表性。[4]就人民陪审员而言,社会需要的并不是专业性很强的法律工作者,只有来自社会各阶层的人民陪审员,深谙社情民意,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参加审判活动,将社会公众的普遍价值观、社会良知导入司法裁判,起到思维互补的作用,从而提升司法裁判的社会公信力,增强案件裁判的社会效果。
  此外,法院工作人员的多层次化也体现了非职业化因素的魅力。法院已经纳入公务员管理的范畴,这是既定事实,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等作为法院审判活动的参加者若能加以分列管理,无疑具有特殊意义。他们各自的知识程度和法律专业化程度不一,信奉的法律道德和认知也未必一样。追求法官职业化并不是要将法官予以概念化和固定化。现实生活中,由于环境和条件的不同,各级法院的工作状况和关注重点并不相同,各级法院法官的知识和技能要求也应有所不同,法院审判活动的参加者的法律认知也不可能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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