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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公司的社会责任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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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20:5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 公司社会责任最早产生于美国。传统公司法的基本理念是,公司是为了实现股东的利益而存在的营利组织。但随着经济发展,现代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认为公司不能仅仅以为股东谋利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 而应当负有维护和增进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义务。利益相关者包括雇员、消费者、债权人、社区等。我认为我国应当从强化董事义务等方面完善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
关键词: 公司营利性  利益相关者   公司社会责任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产生
公司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在经济社会中属于支配地位,因此,可以说当今的世界在相当程度上是“公司的世界”。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和社会生活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但公司在发挥其积极影响的同时, 公司也是社会问题的主要制造者。现代国家所面临的许多社会问题, 比如环境污染、滥用经济优势垄断价格、生产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其他类型的公司法人违法犯罪行为, 无不与公司企业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尤其是近几十年来, 公司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而不顾社会公共利益, 使这些社会问题日趋严重。正是因此, 有学者将公司比喻为现代的“利维坦”。
自亚当斯密以来的传统经济学一直认为,企业如果尽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以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以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销售它们,企业就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企业唯一的任务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经营中追求利润最大化。进而言之, 公司应以追求利润最大化进而实现股东的利润最大化为其终极关怀, 而且公司只是股东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工具。公司经营管理者的一切经营行为都应是为了使股东获取最大的利益。
随着经济的发展,关于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关注。其中,美国尤为突出。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美国理论界有关公司对相关利益者的社会责任首先在伯利与多德之间展开。伯利代表了传统公司法的理念,认为公司是营利性经济组织, 一切公司权力都是为股东的利益而委托的权力, 公司董事是受股东委托、为了股东的利益管理和控制公司;法律的功能在于保护股东的利益,防止董事放弃追求利润动机的可能性。而多德的观点则带有明显的反传统公司法理念的特色。他认为,从现行法律上看,伯利的说法无疑是正确的, 但使用私人财产是深受公共利益影响的。公司应是同时具有营利和社会服务两种功能的经济制度, 公司权力作为一种受托权力是为了全社会的利益, 不仅公司的活动要对社会承担责任,而且控制公司活动的经营者要自觉地履行这种责任。总之,多德认为公司既要为股东谋取利润,也要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管理人员既是股东的受托人,也是社会的受托人。二十多年后,多德的社会责任说逐渐居于主导地位。美国的主流观点认为公司不仅仅是经营者与股东之间的委托关系,而是相关方面的利益共同体。在欧洲大陆国家,对公司社会责任,更注重在公司经营管理中设计劳动者与股东共同参加重大决策。以此来协调劳资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在实务界,美国开始从法律层面上解决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其中,1984年,美国法学会向社会推出建议性蓝本《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其中就明确规定了企业的社会责任。20 世纪80 年代兴起的放松管制以及随之而来的恶意收购浪潮造成了企业治理结构的重大转变。恶意收购者宣称被收购的目标公司大大忽视了股东的利益,恶意收购的目的就是要维护股东的利益。恶意收购后企业现有的管理层一般遭到解雇, 并通常采取关闭工厂、大规模解雇的措施来偿还恶意收购的贷款。为维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减少恶意收购对公司经营、地区经济、社会的冲击,自1985 年后,美国以宾西法尼亚州为首的29个州通过法律特别规定, 对公司股东的权力加以限制,对工人的利益予以保护,并授予公司经理对利益相关者负责的权利。与此同时,在美国的影响下,欧洲的许多国家,包括法国、英国、德国、荷兰等,也在各自的立法中确立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但这些国家的公司社会责任发展程度较美国低,而且多倾向于劳动问题,例如就业、工资、工作条件。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及内容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
传统的公司法认为,公司是为了实现股东利益而存在的营利组织。公司社会责任则是对传统理念予以挑战并成为20世纪初以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学界尤其是经济学界和法学界不断争论的一个问题。
由于社会责任一词涵盖的范围不确定,什么是公司的社会责任, 公司的社会责任包括哪些内容, 众说纷纭。有的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系指公司决策者如同他们对待自己的利益一般,采取保护与促进社会福利行动的义务。也有的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概念,是使公司不仅负有经济的与法律的义务, 而且更对社会负有超越这些义务的其他责任。还有的观点认为, 公司的社会责任, 是指营利性的公司在其决策机关确认某一事项为社会上多数人所希望后, 该营利性公司便应放弃营利的意图,以符合多数人对该公司的期望。我认为,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谋求营利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 而应当负有增进和维护相关者利益的义务。由于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对公司绝对营利性目标的一种修正, 公司的社会责任也可以被称为公司的社会性或公司营利性性质的相对性。
这里要强调的是公司的社会责任并不否认公司的营利性。商业公司固然以营利为宗旨,但营利与社会责任并非必定发生冲突,商业公司完全有可能同时达到这两个目标。现代公司理论认为,公司治理中“股东利益本位”的理念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本位”的理念是在不断协调中的。英国著名的公司治理报告Hampel报告在坚持股东本位理念的同时,指出公司经营层必须关注公司职工、客户、供应商、贷款人、有关政府机构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才能更好地实现公司的目标。⑤从公司的长远目标来看,股东的利益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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