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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关于网络犯罪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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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关于网络犯罪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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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20: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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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随着计算机网络影响的逐步深入,网络犯罪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本文从当今世界网络犯罪的现状,成因以及解决的对策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引起社会的关注,在立法司法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网络管理制度,从而对网络犯罪实现有效的预防和控制。
因特网是目前覆盖全球的最大网络,网络的开放性,多层性以及共享性为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的可能。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对于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活动也带来一定的困难,这种犯罪的不断发生,形势的日益严峻是我们探讨网络犯罪必须予以关注的问题。
由于独立于主流社会的另一种价值追求“黑客文化”是网络犯罪产生的精神根源,信息与财富的密切关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自身缺陷,法律对于网络规制的不完善,犯罪分子对于网络技术的某种渴求,都是网络犯罪产生的重要原因,在分析原因时,必须充分考虑社会的客观形势,法律的规制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以及引起这种动机产生的诱因。
对于网络犯罪,我们不能坐视不管,一个新的社会现象的出现,我们就应该制定规范其合理性的对策,一种新型犯罪的产生,也为我们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必须从管理对策,法律对策,社会调控等综合方面的手段制定等方面的对策以及最大限度地减少其社会危害性。
总之,对于网络犯罪的治理,我们必须依靠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加大各种力量的合作,以更好地适应新的社会形势的要求。
关 键 词
;网络 虚拟空间 开放性 社会原因 自身缺陷 法律漏洞 对策
; 当今的世界是信息的时代,计算机及其通讯网络已经成为了现今社会不可缺少的基本组成部分。自从1946年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诞生[1],计算机技术也在伴随着科技的发展,而不断给人类创造奇迹,它在经济发展、国家安全、国民教育和现代社会管理方面也在不断发挥着主导作用。可以说,我们的时代在分享着高科技给我们带来的便利。计算机网络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也在改变着人们固有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但是,在我们为高科技的神奇而感到由衷兴奋的同时,我们不可忽略了计算机给我们带来的另一个方面,即网络犯罪也在不断地向我们和平的世界宣战,在极大地破坏着我们安定的社会秩序,使人们更加感受到了不安全感。事实上,网络犯罪是伴随着高科技的发展而出现的新的犯罪现象,“与传统犯罪一样共同地受着某些社会及个人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也必然有着特殊的背景及诱发影响因素。”[2]因此,面对这一新型的犯罪类型,分析产生这一犯罪现象的原因,探讨我们的应对措施,是社会给法学家们提出的新的课题。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思考,以利于应对网络犯罪的挑战。
一.网络犯罪的概况
; 网络,也就是指因特网,又称国际互联网,它是人类步入高科技信息时代的表征。因特网是目前覆盖全球的最大的网络。事实上,因特网已经成为了计算机网络的代名词,而绝大多数的计算机犯罪都是在因特网上发生或者与因特网有关。我们所讲的网络犯罪,也就是指行为人利用因特网或者针对因特网而实施的犯罪。当前,信息的流通,取决于因特网的开放性,多层性,数字化,信息传输分组化,以及信息资源的共享性。因特网所提供的诸多便利,也成为其网络安全的薄弱环节。这是因为安全需要的是封闭,防止外部的非法入侵;资源是独占的,不希望为更多人所知。这种信息的开放需求,与网络本身的安全形成了一种矛盾。为了获得更多的需求信息,同时,还要保障网络本身的安全,人们在二者之间作出取舍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的可能。
; 网络犯罪是利用的虚拟空间,犯罪人可以不在现场就可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这是因为网络的开放性,电子可以到达网络上的任何一个终端,这也就是传统的犯罪现场已经不复存在,它不具有现实的物理性和确定性,这种网络犯罪的特性可以使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危害到世界的任何地方,而且,他可以利用不同的网站和区域网络系统实施犯罪。并且,其低成本的犯罪投入,就可以快速地产生巨大的危害结果,这也成为了我们关注网络犯罪的原因之一。1999年,美国一个经纪人因为“似乎存在”的一亿美元的债券交易而得到了900万美元的佣金。但是调查人员现在觉得这些债券从来没有倒过手,完全是利用计算机虚拟的交易过程。[3]由此可见,人们在享受高科技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在经历着一场严峻的考验。从现实的情况来看,网络犯罪主要有以下的表现形式:1,袭击网站。犯罪分子可以通过网络信息的传播,摧毁他所希望的目的网站,这种数字化的犯罪工具可以让其犯罪目标完全瘫痪。在这个高度发展的信息社会,这种结果的危害是巨大的,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大大超过的传统的犯罪手段。2,传播病毒。所谓病毒,实际上是一种破坏性的程序。因为所有的计算机网络,都是数字化的信息,是一定的系统文件。而这种病毒可以使网络上的文件破坏,丧失,以至于使计算机本身完全丧失功能。它的破坏是严重的。这种病毒的传播,往往是计算机“黑客”所为。“国际上将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者称为‘黑客’(hacker),这一词据说来源于麻省理工学院。”[4]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黑客都是网络犯罪分子,同时,黑客们的行为动机并不影响其犯罪行为的性质认定问题。3,网上实施走私,洗钱,诈骗等犯罪行为。网络的便利,也为一些犯罪分子提供了新的犯罪行为方式。除以上列举行为之外,还有在网络上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行为的发生。总之,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也在不断增加,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对于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活动的侦查,也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这种犯罪的不断发生,形势的日益严峻,是我们探讨网络犯罪必须予以关注的问题。
; 在我国,1986年发现了首例计算机犯罪。[5]而在1989年3月,我国首次发现了计算机病毒,以后计算机病毒开始在全国蔓延。[6]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是计算机犯罪的升级形式,它不完全等同于计算机犯罪,而是有着其自身独特的特性:第一,较强的专业性。网络犯罪分子,必须具备专业的计算机知识,而且有着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据1995年美国斯坦福大学的研究报告显示,在计算机犯罪人员中,计算机专业人员约占55。8%,美国财政部公布的金融界计算机犯罪案件中,计算机专业人员约占70。5%。”[7]不能熟练运用网络的人,很难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这种高科技的犯罪,同时也要求具有高科技知识的犯罪分子,这也是新的社会形势下,对于我们与犯罪作斗争提出的新的技术要求,否则,我们很难有效地制止网络犯罪活动。第二,网络犯罪的严密的隐蔽性。由于网络本身就是一个开放的系统,而且,具有一定的技术要求。犯罪分子很容易在任何地方实施犯罪行为,而这种开放性也为我们的侦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在众多上网的人员中,行为人的犯罪活动是极为隐蔽的。第三,网络犯罪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与传统的犯罪手段相比较,网络犯罪的危害性较大。“据美国的统计,其运用计算机和网络进行电子盗窃犯罪,平均每次可得25万美元(即造成25万美元的损失),而采取抢劫银行的方式,则平均每次可得3551美元。”[8]可以看出,网络的便利,同样,为犯罪分子提供的方便。这种中性的“技术”,也使犯罪分子进行更大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成为了可能。第四,网络犯罪具有跨区域性和跨国性。网络犯罪的危害范围没有界限,行为人可以在一个国家,实施危害另一国家的犯罪行为。而由于各国的管辖不同,主权原则,犯罪分子就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或者得到较轻的处罚。这种跨区域性和跨国性就我现实中的司法协作提出了要求。通过国际或区域协定来解决这一问题。
二,网络犯罪的产生及其原因
; 网络犯罪的产生,是特定社会条件下所发生的必然性结果之一。它的产生,不仅具有社会的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且,还有着行为人自身的特殊因素。因为网络的开放性,公开性,就要求我们加强对于网络秩序的规范,这是我们主流社会的要求。而网络的诞生,还存在着另外一种倾向,即独立于主流社会的另外一种价值追求,“60年代的民权运动和嬉皮士文化与人类历史上具革命性的技术-----电子计算机的结合,诞生了黑客精神。亦或可以称为‘黑客文化’。”[9]而网络犯罪的产生,部分程度上是这种精神的极端化的反映。这并不是对于“黑客”文化的否定,这种文化从整体上并没有危害社会的倾向。网络犯罪只是部分行为人在利用黑客精神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具体其产生的原因,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信息与财富的密切关系是导致网络犯罪的社会原因。
; 现在的社会是一个经济的社会,创造财富的多少往往成了衡量一个人能力大小的重要因素。而追求财富的手段问题也成了实现财富追求的关键所在。当前的世界是一个信息高度发达的时代,控制,运用信息的能力是一个社会人所必须具备的重要因素。网络,作为传送信息的平台,更多的人开始关注网络实现财富的可能性。这也为网络犯罪提供了社会背景,一些人开始运用这种信息的交流,在网络上或者针对网络实施其犯罪行为。犯罪人往往为了获取其所需要的信息,而不择手段,如果不能很好的达到其目的,便开始破坏网络,损坏信息。
第二,计算机信息系统自身的缺陷为网络犯罪提供了客观的条件。
; 网络,作为一个技术系统,它不可能是完美的,它有着其自身的薄弱环节,诸如设计,实施错误而造成的安全漏洞等,都导致了网络的安全问题。而且,网络系统间存在着一种信赖的关系。系统之间的连接,就可能为犯罪分子留下犯罪的机会。这是一种无法避免的可能,我们可以尽可能地提高技术水平,完善我们的信息系统,以减少网络犯罪的发生。
第三,法律对于网络规制的不完善,为网络犯罪的产生提供了法律的漏洞。
网络空间,是一个巨大的立体空间,虽然它是无形的,是一种虚拟的空间世界。但是它却为犯罪提供了沃土。这是因为空间的文化与法律冲突造成了一定的混乱,给司法带来了很大的困境。从国际社会来看,缺乏统一的网络法律控制,不同的国家对于网络的规制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反差,为网络犯罪的产生提供了机会,即使出现了危害社会的网络犯罪,法律也很难予以规制。从我们的法律规定来看,我们对于网络的规范很是欠缺,即使我们的刑法规范,也仅仅有三个罪名是对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制。总体上说,我们现在缺乏系统的法律对网络犯罪行为进行规范。
第四,犯罪分子对于网络技术的某种渴求为网络犯罪提供的屏障,而这种动机的追求成为了犯罪的推动力之一。根据刑法原理,判定一个行为是否犯罪,我们必须注意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的危害与主观恶性的统一。网络犯罪的认定也必须根据这一原理来认定。由于网络犯罪较强的技术性,犯罪分子往往以渴望技术的提高为由,而掩饰其真实的犯罪目的。这为司法对于网络犯罪的认定增加了困难。
总之,网络犯罪的产生,是客观的社会原因与行为人的主观要素的结合。我们在分析,探讨网络犯罪产生的原因时,必须充分考虑社会的客观形势,法律的规制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以及引起这种动机产生的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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