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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律如何解决政治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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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20:3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尽管法学和政治学现在分属不同的学科门类,但法律问题和政治问题一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很多法律问题和政治密切相关,而至少有些政治问题也可能需要通过法律的途经来解决。法律如何解决和政治有关的问题但又不丧失自己的独立性是从事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的人都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  (一)
  托克维尔以其敏锐的观察力指出:在美国,所有的政治问题最终都会转化为法律问题。的确如此。1998、1999年发生了两件出乎美国人意料之外、同时也引起全世界轰动的事件,即:克林顿的性丑闻引发的弹劾案以及2000年大选中关于选票计票问题的争论。这两件在美国国内引起轩然大波,它们也曾经是全世界的话题和各大报纸的头条。如今,这两件事都早已尘埃落定,事件已没有任何新闻价值,但对事件的反思仍然不会过时。
  美国著名法官波斯纳对这两件事都进行了分析,他写了一些文章,出版了两本书:《国家事务:对克林顿总统的调查、弹劾与审判》(An Affair of State: The Investigation, Impeachment and Trial of President Clinton)和《打破僵局:2000年大选、宪法与法院》(Breaking the Deadlock: The 2000 Election,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Courts)。在这两本书中,波斯纳分别对最高法院在处理这两件事上的一些做法提出了批评,对这两件事涉及的司法制度上的问题进行了反思。
  先来看看克林顿弹劾案。波斯纳认为在整个弹劾过程中,最高法院、媒体、克林顿和参与案件争论的知识分子都犯了一些错误。
  波斯纳首先分析了最高法院在弹劾案中的错失,并对最高法院的改革提出了一些建议。
  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总统和其他联邦官员如遭众议院大多数议员代表的表决弹劾,并被参议院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判决其叛国罪、受贿罪,或其他 ‘重罪和轻罪’,应被免职,而且以后也不得担任联邦官员”,而且不排除受到刑事惩罚的可能。根据这个宪法条文,是否可以弹劾克林顿的问题就变成克林顿的行为是否属于“重罪和轻罪”的问题。但美国宪法对“重罪和轻罪”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同的人对此的理解不同;而且,“重罪和轻罪”也不是现代法律的术语。此外,像克林顿这种与其总统职责不相关的罪行是否构成弹劾总统的充分条件?如果克林顿的行为不足以对他进行弹劾,是否意味着不能以其他的罪名对他进行定罪?克林顿总统是否有权自己赦免自己?还有我们应该如何评价宪法中的规定等等。这些都是很难回答的问题。因此,这些问题的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卷入这个事件的所有的人的判断能力,引发了无数的具体的争论。大家都感到措手不及,导致“几乎所有在这一事件中扮演角色的个人在事后看来都犯有技术性的错误。” 此外,尽管美国宪法有关于弹劾的条款,但由于美国历史上很少使用它,因此,最高法院在碰到这样突如其来的事件时缺乏应对能力,没有一个法官有能力处理这种政治色彩浓厚的案件,最高法院也没能及时制定相应的司法程序解决问题,使得整个弹劾过程很没有效率,斯塔尔的报告很糟糕,克林顿等人的反应也有许多可商榷之处。事件的全过程表明了最高法院在处理政治事件上的无能和狭隘的法条主义理念的失败。
  波斯纳还指出,弹劾案(还有后来的大选问题),有明显的党派利益的成分,或者说是党派争夺的伎俩。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该如何避免陷入党派之争、摆脱民众意见干扰,同时又做出一个相对合理的判决?这也是个比较艰巨的任务。虽然波斯纳也认为对最高法院的法官不应该责备求全,但他还是认为最高法院的处理有些不当。他认为最起码,最高法院本来可以指导地方法官以一种尽可能使总统最不难堪的方式处理这个事件。在此基础上,他还对最高法院的改革提出了一些建议。他说:“当今的最高法院以其高度的职业光芒而著称——但却缺少政治经验”。但法官们对处理政治案件不像他们处理一般的法律案件那么得心应手,和美国以往的大法官如马歇尔在政治上的智慧是无法相比的。在像弹劾案中,政治和法律的比例应该做何调整(虽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实际处理上是有分别的)的问题,最高法院的法官“缺少的是智识灵敏、实用性和现实主义。他建议最高法院在以后选择大法官时应该选择一些有政治经验的法官,以应对类似的政治事件。
  在弹劾案中,舆论和媒体对司法运作的影响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由于克林顿桃色事件所具有的巨大新闻价值,各媒体对弹劾案的关注必定引起基于不同价值立场的不同的价值观念的争论,特别是在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中。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判断。波斯纳认为应该注意法律正义和民众正义之间的区别, “法律正义绝不能蜕变为民众正义”。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公共知识分子在舆论中的作用问题。弹劾案过程中始终有不同背景的知识分子发表自己的高见,根据波斯纳的分析,公共知识分子在整个弹劾案中的表现并不比一般民众高明多少,甚至,他们的自以为是还使事情变得更加糟糕。他说:“当学术人员在以公共知识分子角色慷慨陈词之时,他们俨然以权威自居,自以为胜于非专业人士,而实际上他们自己可能都不明白;并且,对于任何人来说,愿意记录公共知识分子言辞、旨在提供评估其当前主张与未来介入的质量标准的激励动机都非常微弱”。
  波斯纳对克林顿弹劾案的分析表明:美国的法律制度也存在不少空隙,“貌似强大而实则脆弱的体制,一旦遇上没有准备的事件就立即坍塌”,在法律缺乏明确规定而又没有可用的先例时,美国法院也可能出现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的情况,法官同样会措手不及。这样的法律空隙同样出现在2000年大选的选票统计问题上。
  大选的争端是由美国总统选举的“选举团”制度引发的。按照美国宪法建立的选举总统的制度,每一个州拥有一些数量的选举代表,由他们来正式选举美国的总统与副总统。每个州选举代表的人数与分配给该州的参议员及众议员的人数一样多。宪法第二条第一款授权由州立法来决定总统与副总统选举代表的产生方式。每个州的法律都规定州选举团代表由所在州的人民选举产生。当某一个总统候选人赢得某一个州的选民普选后,他将赢得该州的所有选举团代表的选票。
  2000年的总统大选结果非常接近,官方公布的最终的选举团选举结果是布什271票,戈尔267票。当选总统所需的最少的选举团代表票数必须超过270票,但由于选举团中没有哪一个州的选举票数少于3票,因此,只要任何一个州的选举团代表的选票由布什转投戈尔,戈尔将当选美国总统。产生争议的佛罗里达州一共有25张选举团选票,如果戈尔赢得这些选票,他就能够赢得大选的胜利。
  由于佛罗里达州选民普选的结果是如此的接近,导致州法律所规定的重新计票程序启动。在重新计票开始前,布什在佛罗里达州的普选得票数领先于戈尔,并且在第一次重新计票后,布什仍然保持领先,但是他的优势已经减少。最后,第一次重新计票的结果起了关键性作用,布什赢得了佛罗里达州的25张选举团代表选票,因此,布什赢得了美国总统的宝座。
  当然,戈尔对第一次重新计票的结果非常不满,他在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行第二次重新计票,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最后给予了戈尔所想要的救济,判令重新开始手工计票程序,布什则请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介入并判令弗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停止重新计票程序。最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是五票对四票,停止佛罗里达州第二次手工计票程序的命令。
  尽管最后戈尔也接受了这个结果,但关于计票问题的争论并未完全消失。波斯纳的分析独树一帜,波斯纳通过他的分析指出:“在所有的可能性中,一次设计良好、组织适当的手工计票都将不能确保戈尔追回布什930票的领先优势。” 所以,即使重新进行彻底的手工计票,也不能保证戈尔成为佛罗里达总统选举的真正赢家。我认为,这对平息关于大选计票结果的争论是个非常重要的、有说服力的分析。很多人对最高法院的判决不满,认为最高法院判决结果是一个纯粹的政治裁决。他们批评最高法院不应当介入此事件,认为最高法院在该案中不正当地行使了司法审查的权力。波斯纳则认为:“联邦最高法院的干预至少大致上是正确的”。在2003年出版的《法律、实用主义和民主》这本书中,他还把这两件事和美国的不同的民主观念联系起来进行探讨。
  (二)
  美国法院除了要处理政治性问题外,还要处理很多宪法性问题,这些宪法性案件历来是容易引人关注并且争论不休的问题。波斯纳在他的《法理学问题》、《超越法律》、《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性与理性》等书中分析了包括人工流产、种族隔离、同性恋问题所涉及的宪法性问题。
  对于这些案件,波斯纳总体立场是:那些被我们认为是里程碑式的、或者说是经典的判决其实并不是最高法院的功劳、也不是最高法院法官有超出常人的英明,而是社会状况的改变引发的观念、力量对比等一系列变化的结果。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看起来令人满意部分归功于我们事后对结果的格式化,也就是说,我们经常是根据结果来正当化我们的行为。按波斯纳的话说,就是:“结果对解释起着一种无法抗拒的压力,那些瞎撞运气碰上好结果的事情可能被描述为辉煌的、先知先觉的行为”。 事实上,美国当今的宪法理论并不比以前有太大的变化。波斯纳认为“宪法理论……甚至没有进步的迹象。” 而且,虽然经过多次修改,美国宪法还是不民主的,最高法院也不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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