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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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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20:3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 要 说 明:
本文以民事执行为范围,对存在于民事执行中的“执行难”这一特殊现象,从其定义、内涵、造成的原因、表现形式、破解对策、前景展望等方面,作了详细论述。基本观点认为:造成执行难的根源存在于①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②社会③法院 (执行机构)这三方之中。并进一步认为:在这三方之中又分别不同地存在有四个方面的原因①客观原因②主观原因③法律不健全④执行体制不顺畅。重点对③、④方面的原因作了论述,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定义“执行难”
; 近几年,全国法院系统平均每年处理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案件大约450万件左右,而进入到执行阶段的案件大约250万件,也就是说从全国范围来看约60%的生效法律文书,案件当事人没有自动履行,需要由人民法院来强制执行。而这些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执行效果不尽人意,从而造成“执行难”的叫嚷声,人们常入于耳。打官司的人谈论“执行难”,不打官司的也谈“执行难”,法学界、司法界谈论“执行难”,全社会都在谈论“执行难”。然则,究竟何为“执行难”,则是“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谈论主体不同,观点也就千差万别,姹紫嫣红。有人说判决认定我胜,但得不到判决的钱就是执行难,有的说“法律白条”就是执行难,有的说法院裁决不公,随意执行就是执行难。这些言论、观点在一定程度上看到了执行难的某些方面,但却失之偏颇,有以偏盖全之嫌。真正总结定性到位、准确的还是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副院长所说的:“所谓执行难,是指有条件执行,但是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执行不下去,比如受到人情案、关系案的影响,受到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或者强制执行将出现不良的社会后果,执行不下去,这才叫难。”
从上述观点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是将“执行难”界定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执行的范围内的。由此,我们可以识别,现在社会上普遍谈论的“执行难”与司法界谈论的执行难是有区别的。社会上一般人谈论的“执行难”,是不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而是将这两者混为一谈,这样一来,就无意中主观上扩大了"执行难"的影响面。
执行难的存在是我国社会的特有现象。为什么这么说呢,还是听听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五巡回区霍夫利法官 Judge Thomas M.Reavleg 是如何说的吧:“绝大多数的判决都很顺利地获得服从和执行。这是由于这个国家的法治传统十分强有力,一般民众和企业都以尊重法院、服从法院为光荣的事情和应尽的义务。”而德国柏林的夏洛登堡法院案件的执行率为15%至20%。对此,该法院法长的解释是:“案件是由当事人双方的纠纷形成的,有纠纷才有诉讼,而产生了纠纷说明双方在经济往来或经营活动中有了失误或是其他不正常的情况,法院应一方的请求受理案件并依法采取措施补救。而这样的法律补救是事后行为,其效果总是有限度的,因经营风险而形成的案件,执行不了是正常的”。故而说“执行不能”在其他国家是存在的,而“执行难”在其他国家则基本没有(当然这不绝对)。所以“执行难”是我国特有的社会现象。
二、“执行难”的表现形式与成因
定义了“执行难”,接下来的问题是:执行难难在何处?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给中共中央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的报告》中,概括为执行难难就难在①被执行人难找②被执行财产难寻③协助执行难求④被执行财产难动。这四点可以说很精炼,但不全面。依笔者愚见,执行难还表现在①申请执行人举证不力,导致执行不畅②执行财产的权属状况不明无法执行③地方保护主义作祟,使法院执行工作难在展开④委托执行法院或协助执行法院不配合、不协助,使这两类执行案件执结率极低。⑤法院执行人员素质低下,态度消极、官僚主义、利益驱动等。⑥执行力量薄弱(装备不足,人员不足)⑦裁决书制作简单,说理不明,依据不足,证据认定达不到“优势感”造成无法执行。⑧地方行政干预司法独立现象严重,执行活动难以展开。⑨法院片面追求执结率造成执行敷衍⑩执行法律依据可操作性差等,限于见闻难以一一列举。
从以上种种表现中,我们可以看出:造成执行难的根源(有些表现形式也正是根源所在),分别存在于①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②社会③法院(执行机构)这三方中。而这三方又各有其①客观原因如申请执行人举证不力,被执行人缺乏偿还支付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②主观原因,如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③法律不健全④执行体制不顺畅,法院重审判轻执行,重实体轻程序,审判权与执行权不能有机结合,又是一大弊端。
三、“执行难”的分析与破解
列举出“执行难”的多种表现和分析造成“执行难”的各种原因后,我们可以试图来“对症下药”寻难破解“执行难”的途径。
首先,我们说由于“执行难”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是我国特有的综合性的社会问题,这一点也决定了它的解决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实现的,也不是毕其功于一役的事情,解决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经过长期的社会各界的不懈努力。
对造成执行难的四个原因,其中的①客观原因②主观原因,不论其存在于案件的当事人,社会、法院中的哪一方都可以通过解决原因③法律不健全④执行体制不顺畅,而随之解决的。因为:通过健全建立法律、法规,可以明确举证责任;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可以进一步细化执行活动的各个方面;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可以进一步加大对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违纪现象的监督、惩治、打击力度,建立极具威慑力的执行体制,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出现在执行活动中。通过理顺执行体制可以使执行活动进一步合法有序、高效的展开。凡此等等不一而足,故本文拟重点论述造成执行难的原因③④,仅稍及原因①②。
先从法律不健全谈起。长期以来,我国的执行立法严重滞后,有关执行的规则,民事方面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三编中,仅三十条,条文少,内容粗放,操作性差。其他的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一些司法解释中。与各项审判工作的法律规定相比,执行工作的规范性规定,条文少,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因此,尽快制订独立的“强制执行法”日益显得极为重要。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强制执行问题做出了不少司法解释,各级法院也都制定或拟定了执行工作细则,不少地方人大颁布了有关强制执行的地方性法规,所有这些都在为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做了准备工作。从执行机构的设置、执行分权、执行管辖、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协助、执行范围、执行期限、妨害执行行为的制裁办法等方面进行的详细规定,以适应日趋复杂的执行工作需要。完善配套立法,营造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外部法制环境,理顺民事执行权的运行机制,建立科学的民事执行管理体制,强化民事执行措施,强化执行机构及其人员的依法执行观念,确保公正执行,提高效率,为根据解决“执行难”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关于执行体制不畅
执行是权利人实现权利的最重要和最终的环节,也是最复杂和最具冲突性的环节,在这一环节上,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的作用是最重要的。在这一环节上若出现问题,可以说是执行体制上的问题,或者可以说是执行机构上的问题。现行执行工作体制已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和需要,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模式的设立,是源于建国初期套用前苏联的民事执行模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民事案件大量增加,民事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比例也随之大幅增加,大量审结案件得不到有效执行,因此必须对现行执行工作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创新体制,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的执行管理体制,完善执行机构的设置,实现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监督的执行工作管理体制。人民法院在管理体制方面应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监督的模式,强调既要统一管理,又要分级负责,上级法院管下级法院,基层法院管法庭,上级决定,下级服从。对案件管理采取定人、定时、定责,专项和专案执行的管理方法。对委托执行案件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要逐步实现来访、来信、督办案件的统一管理,委托、受托案件的统一管理,协助、协调案件的专门管理,提级、交叉、指令执行案件全系统管理,异议、复议执行案件的审查监督管理。在人员管理上,对下级执行局长由下级报告,上级审核,而后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命,对执行人员的任命由下级法院上报上级法院审核批准,本级法院任命。在财物的管理上,经费逐步实现单列,在财政困难的地方由国家给予支持。
在执行工作上尽快形成条块结合,横向联动的执行新格局,在各级法院执行局内部统一设置执行裁决庭、执行实施庭等内设机构。执行裁决庭应严守消极中立之原则,坚持不告不理,只有在债务人,第三人、案外人等对执行提出异议需要裁决时,才能依法对异议(诉求)行使裁决权。在上下级法院执行裁决庭之间建立起纵向的统一监督关系,其目的在于以上级法院的司法监督权,监督下级法院的司法权,努力保证执行裁决在运行机制上的公正性、流畅性,从而最终有效地给予当事人救济。在执行实施上,上下级法院执行机构应建立其纵向统一领导关系,上级法院对辖区内各级法院的执行案件,有权提出指导意见,上级法院有权统一调配使用辖区内的执行力量,从而打破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藩篱。进一步完善执行局和内设机构和设立,充分发挥执行局在管理上的优势,充分发挥其管案、管理、管人的职能。
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应充分体现法律的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取向。执行中应严格做到:①执行主体要合法──法律规定执行权由执行机构行使,且执行机构在行使执行权时有法定的内部分工,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落实执行权的归属。在执行中出现审执不分,法警独立执行都是不符合执行主体合法性要求的。②执行期限要合法──法律对执行程序的各个阶段都设置了法定期限,执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③执行行为实施条件要合法──法律对各种执行行为的实施设定了各种条件,如执行立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回转等都有各自的法定条件,执行机构只有在各该执行行为的法定条件具备时才能实行该执行行为。④执行行为步骤与方法要合法──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的步骤与方法来实施执行案件,才能保证执行行为的规范、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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