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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监区罪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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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监区罪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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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20: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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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监狱监区是整个监狱的前沿和基础,是我们工作的立足点和落脚点。监区处于改造罪犯工作的第一线,直接而又具体地担负着执行刑罚、监管改造罪犯和组织劳动生产的艰巨任务。党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工作计划要靠监区去贯彻,司法部关于“监管改造环境规范”、“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要靠监区去落实。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搞好监区是基本条件。如果说整个监狱工作是一座高楼大厦,那么监区工作就是大厦的基石。所以说,监区在整个监狱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就整个监狱工作而言,监区工作是薄弱五一节,监区方面理论研究也还很不够。在计划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在国际人权的激烈斗争以及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过程中,监狱监区面临的新问题很多,任务更加繁重和艰巨,这就迫切需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加强对监区的领导和管理。
监区罪犯管理是在监狱领导下,对监区所属罪犯的招待刑罚管理和监区行政管理。监区罪犯管理是监狱监区依法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过程中有关执行刑罚和监区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计划、组织、监管、控制活动。
关键词:监区管理、罪犯控制
一、监区行刑管理
1.监区行刑管理的性质:监区行刑管理是监区依据监狱的性质和要求依法对判处徒刑的罪犯在监区的管辖范围内,具体执行限制自由,惩罚和管制以及对罪犯具体实施改造的管理活动。
监区行刑管理的性质具体表现在:
(1)惩罚的具体性
罪犯是国家刑律的触犯者,国家对其科以刑罚,最终要投入到监区进行改造。作为刑罚监区在其职权范围内对罪犯施以军事管制,限制自由,强制劳动等刑罚措施,使罪犯具体体验了国家刑罚的惩罚性。
(2)防御的现实性
将罪犯投入到监区进行改造,罪犯失去了自由,割断了他们与社会的联系,监区对其实施严格的管理,避免了罪犯的逃跑和重新犯罪的发生,使罪犯失去了危害社会的条件。监区对罪犯严格的管理惩罚,也强化刑罚的警戒作用,即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成为现实。换言之,监区与监区之间封闭式管理,以及严格的监规纪律和管理标准化,将罪犯的劳动教育、生活按行刑管理的目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范组合,使罪犯动有辙、行有轨,防止了狱内重新犯罪和“纵向感染”,从而使防御工作卓有成效。
(3)教育的针对性
监区行刑管理的整个过程始终贯穿着教育,监区行刑管理中通过严格地分类教育、个别教育、矫正罪犯恶习,强化了罪犯教育改造的针对性。
2.监区行刑管理结构
监区刑管体系也包含行刑主体、行刑客体、行刑介体三个要素。即监区干警监区服刑罪犯、监区精神和物质环境。监区虽小,但是缺少任何一个要素,监区行刑管理都不能成立,它们结合成监区相对完整的行刑管理结构。
(1)监区行刑管理主体
一般情况而言行刑管理主体是指国家行刑机关,其执行形式是监狱,监区是行刑主体中最基本的组织机构。就监区而言,监区干警是监区行刑的主体。在监区,干警是以自己的主体地位并通过介体影响行刑客体——罪犯。因此,监区干警是现实行刑的真正主体。从行刑管理操作来看,罪犯从入狱时起,就投入到中队,直到刑满。就绝大多数罪犯而言,都是在监区渡过全中服刑时间的。所以,监区行刑管理的主体具有独特的属性和内涵,既然监区干警是直接执行刑罚的主体,那么监区干警执行刑罚的水平就直接影响或代表着整个监狱行刑的质量。
监区行刑主体的职责,在于准确地执行刑罚,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区行刑主体包含行刑权。监区行刑权是监狱行刑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属性是动态权力。中队行刑权对罪犯而言是监狱行刑权的具体化,从功能来看中队行刑权主要有监管功能、矫正功能、生产组织功能。为准确执行监管监区行刑管理主体不断调整自己与刑事法规、行刑规律、行刑制度以及社会环境的关系。最终提高矫正的有效性。
从社会角度看群众把监区干警看作是监狱的化身;从罪犯的角度而言,干警是国家刑罚的化身。干警行为是国家对罪犯的态度和意思的表达,干警在整个行刑管理活动中,是国家力量和思想的象征。
(2)监区行刑的客体
监区行刑管理客体是指正在监区服刑的罪犯而非所有罪犯。准确地说:应当是指监区罪犯的犯罪主观构成而非肉体。这是犯罪的根本所在,也是矫正的目的。从一分为二的观点看待监区罪犯,不能系统地否定罪犯的全部。也就是说作为被矫正手段作用的对象,并非系统意义上的罪犯,而仅仅是指罪犯反社会性精神结构样态的主观构成。
(3)监区行刑管理介体
监区行刑管理介体是指连接监区行刑主体与中队行刑客体的精神媒介和环境媒介。监区行刑管理介体是监区执行刑罚的内容、方法和物质条件,是传递通道。所谓中队改造手段就是监区精神媒介和环境媒介以不同的方法和不同形式组合的结果。监区精神介体是指以矫正罪犯主观恶性为标准的,用国家主文化内容影响、培植罪犯的意识形态内容,使之同化于国家主文化。在监区对罪犯的意识形态的影响和履行内容,方法是多方面的。不仅内容上有伦理道德、文化知识、科学技术等,而且方法上有个别教育、集体教育、分类教育、环境教育、劳动教育等。
3.监区行刑管理制度
监区行刑管理制度内容与监狱行刑管理制度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因此,监区行刑管理制度内容是监狱行刑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这些制度主要有:
(1)以变更受刑人的法律身体和人身状态为主要内容的行刑管理制度。包括收押、释放以及有关的刑事诉讼能力。
(2)以变更刑期、刑种等为主要内容的行刑管理制度:减刑、加刑、死缓、变更执行,以及有关的刑事诉讼活动。
(3)以变更刑罚的执行方式和受刑人人身状态为主要内容的行刑管理制度。包括假释及有关的刑事诉讼活动。
监区在执行上述行刑管理制度中主要工作是准确、真实地记录和考核罪犯的改造情况,及时掌握、收集整理、申报罪犯确有悔改立功表现,以及重新犯罪的材料,使罪犯得以相应的奖惩。
此外监区行刑管理制度还包括:罪犯申诉、控告制度。
二、监区分管、分教
分押、分管、分教育是我国罪犯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监区来说,“三分”工作主要涉及的是分管分教工作。
分管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在监区所押罪犯实行分类的基础上实施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类型罪犯具有的特点予以相应的管束,发挥管理的约束、惩戒、矫治、养成作用;二是分级处罚。根据罪犯的改造表现和服刑时间,结合考虑罪犯的犯罪性质和恶习程度,实行不同级别的管理制度,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发挥管理的激励引导作用,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也就是说不同级类的罪犯享有不同的管理内容和待遇,并依罪犯改造程度由低级到高级,逐渐改善其处罚,促使其唆悔,顺利回归社会的制度。
分教,即分类教育。主要依据犯罪性质,同时考虑罪犯的恶习程度和接受教育能力,实施类中分层、分级编班、分类施教,注意发挥监区环境对不同类型罪犯的教育改造功能,强化行为矫治的养成教育,着重于矫治不同类型的罪犯和不同深度的恶习,这是一种针对性极强的教育。
1.监区分管工作
分管,即分类管理。它是监区“三分”工作中的中心环节,也是关键的一环。监区分管包含两方面内容:(1)分类管理。即所谓的“横向分类”。(2)分级处罚。即“纵向分级”。
(1)监区分类管理
对不同类型的犯人应在系统的认识某一类罪犯的性格、气质、犯罪原因、改造中的心理、行为特点、改造规律的基础上,探索、完善一套系统的具有针对性的分类管理办法和对策,并注意将分级处罚、分类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
(1)对于同一刑期档次中惯犯、累犯、危顽犯和刑期、危顽犯即分类化,从严管理的罪犯的管理。对这类犯人一般在集中后的半年或一年内要加大监管力量严格管理,在监控设备上重点保降。在人力上配备年轻、素质高的干警;在方法上做到以动制静、以静制动、动静结合;在思想上注意人际关系的系统教育和思想疏导;在环境上注意环境色调平和,能抑制兴奋的色彩,物品布局中不允许有可做凶器的器物;制度上针对严管类罪犯制定新的规章制度。
(2)根据中队所押罪犯的类型在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上要给予不同侧重和限制。比如对性犯罪的罪犯在管理上要严格限制文化生活中性刺激作品,在管理上监区应通过监狱制定相应制度。对暴力型犯罪要运用以静制动的原则,严格限制其可能发生暴力犯罪的各种机遇,严禁私藏棍棒、刀具、易燃、易爆物品,防止他们行凶杀人和闹事。
(二)分级处遇中
监区分级处遇主要是通过解决不同级别把人的待遇问题激励罪犯努力回归社会,难点是制定罪犯升降级的标准和考核。
确定级别条件。从实践上看应从五个条件考虑:(1)刑期。长刑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对刑期要求可以放宽,因为处员是在狱内,不涉及安全和法律问题(2)计分。即考核计分。(3)恶习深浅(4)中队安全(5)改造表现,最后一条龙为重要。
确定升降级依据,这是犯人最关心,最敏感的问题,也是分级处遇能否激励犯人改造积极性的关键,因此,干警必须的多对罪犯计分考核,并亲自保存,核算犯人分数,允许犯人提出疑问和质询以增加考核的透明度和升降依据的客观、公正、严格审批权。
监区对不同级别犯人的处遇标准,应当与监狱的处遇设置相结合,需要说明的是监区处遇设置实际上是监狱处遇设置的延伸和具体化,两者是整体和局部的关系。
2、监区分类教育
我们认为监区的分类教育相对监狱的分类教育来说,监狱分类教育属于“粗加工”;而监区分类教育应属于“深加工,而精加工”阶段,监狱实施分类教育是粗线条的针对某类在押犯的教育,应属于对某类罪犯的共性教育,监区对所押类型和所押类型犯人基础上的分类、分教、是针对性的细化教育,是教育改造的中心工作。因此,对监区分类教育应提出如下要求:
首先,分教的目标明确,即对什么类,什么级,什么层次的犯人的教育要弄清楚,不同的犯人的教育内容应有区别。其次,分类教育要深挖犯罪根源,矫正恶习,以提高对某类罪犯的改造效果,其三,监区分教的形式一定要灵活多样,切忌呆板,枯燥,要让犯人愿意听,干警乐于教,其四,监区分类教育要解决好与特殊学校教育的关系,与中队生产的关系。其五,在教材安排上要按照监狱下发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结合监区实际进行。监区内部不同类、层、级的犯人,要在教学大纲的基础上,组织针对监区不同类、不同层、不同级罪犯制定不同的教育内容。
三、监区罪犯控制
1、监区罪犯控制制度
(1)定期和不定期考核监区干警“四知道”基本功制度。
;这项制度要求监区干警对分管的犯人要做到“四知道|”,建立“四知道”考核制度,能督促监区干警从了解犯人的基本情况到向深层次的罪犯思想认识。这项制度不仅便于干警在日常工作中或罪犯发生问题后起到活档案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对预防监区重大问题的发生起着超前防范作用。
(2)监区碰头会和敌对情分析会制度
碰头会是指监区干警每天抽出较短的时间集中交流、分析犯人的情况和问题,实现对问题提前发现,提前明确,提前防犯的一项制度。
敌情分析会制度一般是在日碰头会的基础上,以星期为时间进行对犯人情况更全面,更深刻的检查分析会,如果说“日碰头会”是防范工作的初级阶段,那么敌情分析会则是防范工作的中级阶段的开始,这项制度实质是解决防范控制的一个“早”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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