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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议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的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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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20:2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 文; 摘; 要
侦查阶段如何搞好审讯在某种情况下决定案件的成败。
一、审讯的规律性
(一)、审讯人员的主导地位性
审讯人员的主导地位性主要表现在行为语言上:审讯人员的用语要滴水不漏;审讯言词不能伤及对方的自尊心;一位高明的审讯员其实就是一位高明的“演员”。
选准使用证据的时机,灵活掌握使用证据的方法:1.受审人对于是否如实供述犹豫不决时。2.受审人马脚暴露极力掩盖时。3.受审人的供述顾此失彼不能自圆其说时。4.受审人心存侥幸避重就轻时。5.受审人自恃后台死顶硬抗时。
(二)犯罪嫌疑人供罪的三个阶段性
(1)试探摸底对抗相持阶段:一是害怕心理;二是侥幸心理;三是戒备心理。
(2)动摇反复阶段:一是犹豫不决心理;二是反悔心理。
(3)供述罪行阶段:一是投机心理;二是悔罪心理;三是渴望从宽心理。
二、审讯前的准备
除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全面吃透案情、制定审讯提纲外,还应该做好下面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
;(二)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社会阅历;
(三)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感情动因;
(四)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知识状况;
(五)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过去一贯表现。
三、审讯的具体运用
(一)对不同年龄审讯对象的审讯
(二)对女性被审讯对象的审讯
(三)对有一定社会地位被审讯对象的审讯
审讯的规律性要求审讯人员要善于总结,如果不注意去总结我们对审讯实践的认识就很难提升到理性的高度。
关键词:检察机关 ; 侦查阶段 ; 审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155条第3款的规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①。检察机关的讯问工作分为两种:一种是侦查阶段的讯问,另一种是审查逮捕、起诉阶段的讯问。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的讯问一般是接到控告或举报后由人及事展开调查,也有由事及人的(在侦查中发现的问题)。在侦查阶段如何搞好审讯?审讯主体与被审讯对象“磨合”的好与坏,在某种情况下决定案件的成与败。笔者根据近几年的实践,对侦查阶段如何做好审讯工作做一些粗浅的探讨,以供参考。
一、审讯的规律性
审讯作为一种侦查活动已被人们认知,业内人士称为“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侦查活动”,业外人士称之为“审人”、“受审”等。审讯除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外,审讯双方行为及心理也存在有规律,如审讯人员的主导地位性;犯罪嫌疑人供罪的三个阶段性(试探摸底对抗相持阶段、动摇反复阶段、供述罪行阶段)。我们要积极把握审讯实践中的规律,无疑有助于我们有张有驰地做好审讯,既不能急于求成,又不能坐失良机;也有助于我们在暂时的突破或僵局面前,做到胜不骄,败不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但规律性有正负之分,而且是相互的。作为侦查人员既要善于把握审讯对象对抗侦查的规律,又要注意防范对方掌握我们自身的审讯规律,做到制人而不受制于人。用来指导和有序推进审讯工作。
(一)审讯人员的主导地位性
(1)审讯人员的主导地位性主要表现在行为语言上。审讯人员的用语要滴水不漏:在审讯时说话千万不能信口开河,随便许诺,一是会让被审讯人觉得你不知轻重,二是会把我们的审讯意图、拥有的证据以及预期的处理设想,在无意中透露给对方。就象打扑克时不能暴露底牌一样,把主动权交给了对方,还谈何审讯,弄不好变成他“审讯”你了;审讯言辞不能伤及对方自尊心:我们在审讯中当然可以对被审讯人的可恶行为大力抨击,但绝不能拿对方的相貌、人格、自尊进行讥讽,否则非但对审讯双方的沟通会造成障碍,而且先前作的思想工作将前功尽弃,重新陷入缺乏信任,互相敌对不利于供述的状态;我认为一位高明的审讯员其实就是一位高明的“演员”:审讯员的和蔼可亲,循循善诱,感人至深,声泪俱下,声色俱厉,暴跳如雷,端庄严肃,善解人意,富有同情心等等,照我看来,均应看作一种表演,无非不同审讯员的表演有高下之分而已。总而言之我们“演员”的行为就像在写散文,“形散”最终还是为了“神不散”。而审讯过程中围绕的“神”,就是要明白、彻底地把被审讯人员身上的案子搞清楚,并非要与被审讯人员“攀朋友”或者“吵相骂”。所以审讯员的一切行为都必须服从案子,为案子服务。虚虚实实,作好一个高明的“演员”。使被审讯人员像一位戏迷一样,随着我们的表演时而激动、时而哭泣,时而平和。
(2) 选准使用证据的时机,灵活掌握使用证据的方法非常重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使用证据。1、受审人对于是否如实供述犹豫不决时。归案后的受审人思想波动较大,对于是否供述其犯罪事实,往往处于思前想后、犹豫不决的状态中。这时,审讯人员如果能够抓住受审人动摇不定的心理状态,及时使用证据,就能使受审人感到审讯人员已经掌握了他的罪证,只有交代才是唯一的出路,从而堵住其退路,促使其向坦白的方面转化;2、受审人马脚暴露极力掩盖时。当受审人与犯罪有关的问题被揭露,或犯罪的马脚暴露时,便极力编造谎言,进行掩盖。这时,审讯人员如果能够及时出示有关的证据,便可以打掉其幻想,促使其放弃侥幸心理,交代罪行。3、受审人的供述顾此失彼不能自圆其说时。受审人供述自相矛盾,是受审人在畏罪心理支配下,不愿交代犯罪事实,而又想编造假供,应付审讯人员,由于心绪紊乱,前后矛盾,顾此失彼,不能自圆其说。此时,若能及时使用证据,必能促使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4、受审人心存侥幸避重就轻时。虽然案情已有突破,受审人能够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但仍心存侥幸,避重就轻,企图以交代小的罪行换取“好的认罪态度”,从而隐瞒重大犯罪事实。此时使用证据,便能撕掉受审人的伪装,使其认识到:审讯人员不但了解已供述的犯罪事实,而且对未供述的犯罪事实也了如指掌,只有全部供述。5、受审人自恃后台死顶硬抗时。有的受审人自恃后台硬、关系广,政法机关不能将其怎样,依赖极强的侥幸心理,死顶硬抗,气焰嚣张,矢口否认有任何犯罪事实,还有的受审人,不但否认其犯罪事实,还向讯审人员大摆其“功劳”。遇到这种情况,审讯人员应进行充分的准备,经过周密的分析,确保证据一经使用,必能取胜,从而使受审人的嚣张气焰跌落千丈,再也无法反抗。
(二)、犯罪嫌疑人供罪的三个阶段
(1)试探摸底对抗相持阶段。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畏罪侥幸心理占了上风,往往采取以静观动、以虚代实的对策,经过初步接触,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由极端混乱到相对稳定、思想处于高度戒备状态,言行谨慎,回答多经过思考,时刻反省其供述是否矛盾,这种对讯问人员的高度戒备,是犯罪嫌疑人防御行为的自然反应②。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传讯后,无法与外界联系而感到震惊、恐慌,这时他们最关心的问题是自己为什么被传讯,犯罪问题的纰露在哪里,由于其侥幸心理,畏罪心理的作用,其往往错误地认为不交代也许可以蒙混过关,交待了则会受到法律的处罚。他们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在经历了一阵恐慌之后,逐渐平静下来,自觉地组织起抗拒行为,积极设防,想方设法地对抗审讯。这一阶段,他们主要心理表现有;一是害怕心理。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传讯后首先是害怕心理,恐怕罪行败露受到处罚。特别是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犯罪嫌疑人,被传讯后对自己的前途命运考虑得较多,害怕一旦罪行败露,其苦心经营的荣誉地位金钱等都会付诸东流。为了保住这一切,其心理逐步变化到其他心理状态。二是侥幸心理。就是幻想能够逃避罪责的心理状态。一些贪污贿赂罪犯在对其罪行暴露程度进行周密的回忆和思考之后产生了侥幸心理。如受贿人凭回忆推测,自信自己犯罪手段诡秘,“一对一”不会留下证据,认为既使行贿方供认,自己不承认,没有证据也定不了他的罪,有的被告人幻想凭借其关系网,获得外力的干扰和庇护,因此拒不认罪。三是戒备心理。就是犯罪分子为防范罪行被揭露而产生的一种自卫反应。是有这种心理的罪犯对审讯保持高度的戒备和警觉,一方面,对审讯人员提出的问题一一搪塞或极力回避,另一方面又疑神疑鬼,草木皆兵,把审讯人员的一举一动跟自己的罪行是否败露联系起来。除了上述三种主要心理外,罪犯还存在着对立、抵触、悲观等消极情绪和抗拒意志,这也是阻碍贪污贿赂罪犯供述罪行的心理障碍,它们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形成了对抗审讯的防御体系。一旦其心理防御体系形成之后,有其相对稳定性和持久性,不同的罪犯由于性格、阅历、文化程度不同,经历这一阶段的时间长短也不相同。因此,把握贪污贿赂罪犯可能具有的心理状态及其产生的原因,是审讯人员采取审讯对策的前提。如果审讯人员能针对其主导心理因素,因人施审,同时保持必胜的信心,从意志上压倒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便可以有效地击跨其心理防御体系,促其产生交待罪行的供述,从而向动摇、反复的阶段转化。 
(2)动摇反复阶段。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表现为:想玩抗又抵挡不住证据的揭露,想回避又受不了讯问人员的穷追猛问,不交代又怕按证据定罪,还想狡辩又感到理屈词穷等等。这一阶段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防御心理开始崩溃。由于在审讯人员坚决的态度,强大的政策攻心和适时使用证据的追讯下,攻破了被告人心理防御体系,使他们意识到罪行已经不同程度暴露了,继续抵抗下去,对自己不利,遂产生了交待罪行的动机。但由于其侥幸、畏罪心理仍没有完全被打消,还不时地起着作用,被告人极力在供与不供的利弊之间权衡再三。这一阶段的主要心理特征是:一是犹豫不决心理。就是犯罪嫌疑人在交代与继续抗拒之间踌躇徘徊的一种心理现象,他们既想交待罪行以摆脱追讯,又怕交待罪行后受到惩罚。二是反悔心理。在趋利避害心理支配下,犯罪嫌疑人在供与不供的利弊之间一再权衡,时而作一些供述,时而又反悔,其外在主要表现为时翻时供。从实践中看,不但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主观目的上时时翻供,也有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重要情节上,次数上时翻时供,反反复复。这些都是贪污贿赂罪犯矛盾的心理的反映。这时,审讯员应注意捕捉被告人的这种矛盾,动摇心理状态,有的放矢地采取对策,一方面彻底消除其侥幸、畏罪等障碍供述的心理,另一方面,启发、培养其交待罪行的供述,引导其在权衡利弊时,选择交待罪行的道路。 
(3)供述罪行阶段。在铁证面前一是犯罪嫌疑人极积主动的配合讯问人员,讲清自己的犯罪事实;二是犯罪嫌疑人案情已被突破,但又下不了决心作全部交待,你出示多少证据我交待多少问题。在审讯人员反复的心理攻势和证据面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御体系已经全部崩溃,并深感除了交罪别无出路,遂开始供述交待罪行。但是,由于残存的侥幸心理,畏罪心理仍没有完全退出其心理舞台,在此阶段犯罪嫌疑人仍抱有一定程度的幻想,其交待罪行也是断断续续,由轻向重,由少到多。这一阶段,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投机心理。主要表现为避重就轻,就是指交待罪行时回避重大事实或重要情节不供,采取供小不供大,供少不供多,供轻不供重的办法。没有把罪行交待彻底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做贼心虚,生怕暴露余罪,终日提心吊胆,对审讯人员一举一动十分警觉保持戒备。二是悔罪心理。不少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交待罪行过程中,逐渐矫正了自己的那种反审讯的歪曲心理状态,恢复了人所有的理智和道德感,对犯罪有了一定的悔悟,交待问题也比较彻底,彻底交待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因摆脱了连日的讯问带来的心里压力和激烈的思想斗争,其紧张心理,矛盾心理得以缓解,变得轻松,有如释重负之感。三是渴望从宽心理。犯罪嫌疑人交待罪行之后,估测自己将受到法律制裁,情绪悲观,渴望得到法律的从轻处理。在这一阶段,审讯人员要敏感捕捉到犯罪嫌疑人由反复动摇向试探供述转化的信息,要及时鼓励其积极性,利用其悔罪以及趋利心理,正确引导其交待罪行;同时要及时打掉其侥幸心理,否则犯罪嫌疑人又会回到动摇阶段,为审讯设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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