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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我国商业银行对于贷款风险防范和化解问题已经高度重视,并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效果。然而,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的形势依然非常严峻,贷款风险管理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少,潜在风险时有产生和爆发,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风险管理。特别是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金融的风险不是缩小了而是加大了。面对挑战,在经济体制转轨之后尚来不及改革和完善的金融体制,对即将向世界的中国金融市场,其风险也在不断加大。面对全球化程度不断加大的世界经济,面临由此带来的世界金融对中国金融市场的冲击,很好地探析中国金融业的风险及法律,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采取必要的防范和法律应对措施,这对中国金融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种类及现状
; 风险源于事物的不确定性,是一种损失或收益的机会。贷款风险即是商业银行在提供金融中介和交易服务中损失发生不确定性,即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无法收回本息的一种可能性。贷款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讲,违法放贷、贷款管理不到位是贷款产生风险的重要原因。
当今社会,经济与金融的全球化已成为必然趋势,而金融的地位与作用亦日益突出,金融在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的同时,其风险也在不断地积累并造成毁灭性的损失。中国最危险的金融风险在哪里?专家定位:银行风险。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银行业将面临巨大的冲击,特别是以信贷为主要职能和业务的商业银行。当前,国有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着不良资产高,风险隐患大的问题,这严重削弱了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危及了银行的生存与发展,引起了业内人士、理论界和政府高层的广泛关注。强化信贷风险管理,提高资产质量,降低不良贷款比例已成为国有银行当前面临的紧迫而又繁重的任务。为了克服和消除信贷风险的最大隐患,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就必须加强法治建设,努力实现金融法治化。
(一)贷款风险种类
贷款风险是商业银行在具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的因素,使实际收益和预期收益发生一定的偏差,从而蒙受损失和获得额外收益的机会或可能,它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为损失风险,其二为收益风险。在这里我们主要是讨论贷款风险的防范,即损失风险的防范。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的防范,主要又是不良贷款的防范。根据国际惯例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种不同的档次:(1)正常(2)关注(3)次级(4)可疑(5)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不能正常还贷:
不能还贷指商业银行在贷款款项拨出后,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法律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其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的一部分。不能还贷款大多是因关系贷款或政府性指令拨款或工作人员违规放款造成的,是最严重的不良贷款,往往是银行款项拨出时就注定呆帐的贷款,应坚决予以杜决。
2、;抵押不能变现
抵押不能变现即抵押权的不能实现,是指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于抵押物的损坏、严重缺失,债务人的违法行为至使抵押物被收缴或征用,抵押设定无效或被撤销等原因,导致抵押权无法行使。
3、;质押不能实现
质押不能实现是指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因质押物的损坏,灭失或已返还质物人致使债权人无法行使质权或质权的消灭。主要原因为:(1)质押无效(2)贷款合同与质押合同生效,质物未交付,但贷款款项拔出,但质款未生效(3)质物已返还(因不占有质物导致质权消灭)(4)质物的损坏,灭失(5)质物被盗窃。 保证是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虚置则是因为保证人资格不适格,使保证不成立,或保证人无能力即没有充分的财产保证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来代为履行等因素,使保证流于形式。
保证的设立应具有法定形式及要件,但由于保证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请求权,债权人不能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直接的支配权,保证设定时,保证人虽然有足够的偿还能力。但等到保证责任落实时,由于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财产均已减少以致不足以清偿债务,使保证变为形式,形同虚设。
5、担保无效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确保债的履行,保障债权利益的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或法律措施。担保无效是指因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或担保内容的违法等原因,使担保失去法律效力或被有权权力机关撤销。
担保通过对债权的实现提供有效的保障,从而成为保障交易安全,转移交易风险的方法,和制度,担保使债权实现获得双重保障,把债务不清偿的风险转移给第三人,但若第三人主体不适格,无能力担保以及担保的行为内容违法,担保也就失去了原有的效力,这是商业银行审查担保人资格,权利能力和经济能力的地方,以及内容也应合意更应合法。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现状
商业银行的主要职能和业务是信贷,即直接向社会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由信贷的性质所决定,信贷行为的发生和终结之间必然存在一个时间间隔,贷出货币与清偿行为始终有时间差。正是在这段时间内,或者借贷的资金可能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不能发挥原来期待的效用,不能正常周转和有效增值,使资金的清偿能力相应受到影响;或者借贷人在主观意愿上无意于偿还贷款致使借贷风险发生。
1、;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恶化,不良贷款比重较高
; 众所周知,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占贷款比例过高,超过20%,一直是金融业和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隐患。近年来,除通过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进行银行资本金的直接融资外,还通过财政注资建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方式来剥离银行的不良资产,银行的不良资产率虽开始下降,但仍然偏高,往往是旧的不良资产尚未完全消化,新的不良资产已经产生。为解决不良贷款问题,我国已采取一系列重大措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已出现一些积极的变化,新增贷款质量普遍提高。这种状况不仅威胁到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使银行业抗击意外事件冲击的能力大大降低,而且对整个金融业的稳定运行产生了巨大威胁,这种不良贷款增多、债券损失迅速加大的态势,一方面直接危害银行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营利性,使银行的经营风险急剧上升,另一方面因银行业务的高负债经营,也存在着加大风险和危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可能性。
2、国有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暴露尚不充分,且面临的风险有加大的趋势 ;
(1)由于国有商业银行贷款80%以上投向国有企业,并集中于传统产业和行业。这些产业和行业近年整体经济效益持续滑坡,银行的信贷风险逐步加大。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内有效信贷需求不足的新形势下,银行之间的无序竞争加剧,贷款大量向交通、能源、电力、电信等垄断性行业、大项目及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等大企业集中,客户群体趋同,存在着风险集聚和形成新的不良贷款的可能,潜在的信贷风险 不容忽视。
(2)伴随着金融开放和金融改革的深入,国有银行要按照公司化和股份化的要求进行综合改革,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经营信息,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分业经营的界限将趋于模糊。这些既增加了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的灵活性,也加大了银行的风险。一大批有实力、有效益的外资银行已经或即将来华抢摊设点,带来的冲击越来越大,国有商业银行面临着客户流失、客户群体边缘化的危险,信贷风险不断加大。
三、贷款风险法律防范的具体措施及其必要性
; (一)贷款风险法律防范的具体措施
防范贷款风险的途径有许多,包括:首先,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用综合的、长远的、战略的观点来矫正自己的施政行为,从经济的长足发展、社会的稳定为出发点来认识贷款。其次,强化企业监控,防止企业多头开户,逃避信贷监督。督促企业及时补充资本金,减轻贷款利息压力。贷款发放后,要对贷款使用、资金去向等进行详细分析,防止企业资金混乱使用。再次,加强风险管理。实施“审贷”分离制度。实行贷款风险度管理和加强对不良贷款的监控。
; 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操作规程,规范贷款手续,依法行使权利,使信贷管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具体来说是:
; 1、 依法审查
贷款人应当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借款人和借款进行审查。即在贷款前对贷款和借款人进行调查;在贷款时,对贷款文件和贷款有关细节进行调查;在贷款后,对贷款进行跟踪检查。在调查中,一定要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来进行,遇到专门或具体的问题时,委托律师等专业人员或专门机构开展。审查的内容,包括借款人主体情况、借款人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贷款项目和用途情况、还款来源情况、担保情况以及与担保有关的情况。同时,在调查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不能随意进行。
杜绝人情贷、关系贷。关系人是指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他们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关系人贷款中,由于权力、人情等因素干扰,常有审查不严,忽略担保,不适当优患的种种弊端,而且容易滋生假公济私,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现象,由于关系人贷款可能使贷款金融机构承担更大风险,所以各国却予以严格限制,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根据修理改后《刑法》违反规定发放关系人贷款,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的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
2、 依法制定贷款文件
; 贷款文件是约束各方贷款当事人的法律依据,文件制定的好坏会影响贷款人的利益。尤其是银行往往一般采用格式文本,这容易使贷款人的经办人忽视贷款文件,给贷款利益的设定及实现留下了一定的隐患。同时,《合同法》对格式文本有较高的要求,如果对格式文本发生争议,采用的解释一般是以有利于借款人为原则的。这就要求贷款人依法制定贷款文件,依法应用贷款文件。
3、依法行使权利,追踪贷款用途,不合适用途而又高风险使用贷款的必须尽快返回。
; 在贷款过程中,借款人和贷款人均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贷款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时,一定要依法进行,并不得损害借款人利益。贷款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贷款合同的约定,进行贷款的发放、催收和行使抗辩权、债权的保全权利等。
贷款了放后,主管信贷员要定期到借款单位检查企业经营状况及贷款的使用情况,通过审阅企业的购销合同,实地调查,推算和预测该笔贷款是否具有带来盈利的积极意义等相关情况并向领导反映,若借款人不按合同使用借款将借款挪作它用,银行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部分按信贷政策有关规定加收50%的罚息。
4、 完善担保制度,重视担保物的资产评估。
贷款的担保与抵押是银行为减少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凡经银行发放的贷款应依法办理财产抵押或信用担保手续,由借款单位自行落实担保单位或抵押物品。
对担保物的资产评估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验证抵押物品所有权证书,(2)抵押人对抵押物是否拥有财产处理权,(3)抵押物是否投资,没有投保的要办理保险,(4)审查抵押物的价值评估材料,抵押物必须是易于确定价值,易于变现,不易损坏的财产,对抵押物进行上述各项内容审查后,按规定的抵押率和公式计算抵押贷款额。
5、跟踪担保物状况
(1)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如果抵押人违反了其作为抵押人和出卖人所负的信息告知义务,没有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则抵押物人转让无效。
(2)当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3)当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4)当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时,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赔偿范围内要求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二)必要性
运用法律来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在中国有着更为特殊的必要性。新中国成立后,直到1978年,我国的银行金融体制处于高度集中时期,形成的是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为中心的、全国统一的银行体系。从1979年开始,中国逐步地实行金融体制改革,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以各专业银行为主体的新的金融体系结构。为进一步完善这种体系结构,一些全国性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信贷合作社和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相继设立,一些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还引入了外资银行。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把专业银行的转轨写入市场经济框架,通过对四大专业银行的改造,建立起了一个完善的中国商业银行体系。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也明确要求国家各专业银行在政策性业务分离出去之后,要尽快转变为国有商业银行,按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机制运行。要使商业银行的发展实现改革的预期,必须以规范化、国际化的经营机制作为最高准则,这其中必须要借助于法律的力量。健全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法律规范,随即成为金融立法的一个重要环节。
; 几年前,针对我国国有企业债务负担过重,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居高不下的情势,有关部门已经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和实践。比如,贷改投、兼并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免息、降息等政策。这些举措虽然都发挥了一些作用,但效果都不是十分理想,特别是仅仅依靠国有商业银行催收到期贷款和每年提取呆坏帐准备金来核销历年积累的巨额不良资产,作用十分有限。从1999年起,我国又成立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本来是希望企业通过债转股来解决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之忧,又解决国有企业经营困难之苦。但现在看来,债转股充其量也只是化解银行不良资产的治标措施,页绝非治本之举,况且债转股在实施之后也没有起到良好的效果。要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银行的过高比例的不良资产问题,唯一的出路就是深化企业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消除产生不良资产的体制基础,而这又需要靠完善的法律制度来实现。
;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外资银行会较大规模地进入我国市场。为了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内,最大程度地保障我国国家和国民的经济利益,健全法制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我们的唯一选择。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透明度原则,任何签字方都必须把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的有关法律、行政命令及其他决定、规则和办法在生效以前予以公布。透明度已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一条重要游戏规则,它们也是金融开放的前提和精髓。这种原则性的要求,使各国能够借以保护本国国家和国民利益的手段和工具,就只能是公布的、公众能够获得的规范性文件。这就要求我们要对现有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协调现行法律规定与国际最低标准或国际惯例之间的冲突和不一致,补充法律规定的漏洞,避免国际法的直接适用。总之,只有顺应世界发展的潮流,以法律手段作为武器,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在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的要求,从而适应入世的挑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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