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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规范执法行为 推进依法治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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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20: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摘要: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和立足点,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是依法治税的内在要求和实现依法治税的基本保证,要实现依法治税,首先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必须要依法行政。当前,我们必须清醒看到,税收征管实践中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等执法不规范现象,和依法治税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执法程序规范与否,不仅关系着纳税人的利益,而且是衡量税务部门执法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目前存在的执法程序不规范现象,阻碍了依法治税进程。
关键词:税收征管; 执法程序; 执法环境;
一、依法治税的含义及内容
(一)依法治税的含义
依法治税,就是税收工作要完全建立在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之上,国家要依法征税,公民要依法纳税,全社会要依法支持和监督税收工作。
依法治税有以下几层含义:
1、;依法治税要求在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行使职权,任何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不论级别高低,都必须服从法律的权威,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纳税人也要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这是依法治税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表层的涵义。 ;
2、;依法治税规定了税务机关的职权。即税务机关所具有的行使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职权是由法律授予或设定的,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   
3、;依法治税规定了税务机关的义务。即税务机关所应承担的义务和纳税人所应承担的义务都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哪级组织规定的,更不是由个别领导规定的。   
4、;依法治税规定了税务机关的行使职权的程序。即税务机关执法所应遵循的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税务机关不得违反;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程序也是由法律规定,纳税人也不得违反。 ;
5、依法治税规定了征纳双方的作为。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作为方式、作为手段和作为后果都是由法律规定的。  
(二)依法治税的内容
有健全的税法体系;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行政司法机关和社会监督;纳税人能够依法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良好的税收环境,各级政府和机关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履行职责,不去干扰税务执法并给予支持;税务人员作为执法者要有较高的素质以确保税法的正确贯彻执行。我认为不能将依法治税仅仅理解为税务机关依法治民,应当明确作为执法主体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首先是依法治税的对象,然后才是依法治税的主体,当然纳税人作为依法治税的客体也应遵守税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随着税收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依法治税的不断加强,依法治税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法框架,初步建立了符合法治精神的税收征管模式,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税收执法效率和公正制度大大提高,广大税务干部的法制意识和执法素质明显提高。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困扰和制约依法治税的因素仍然很多,依法治税工作仍是任重而道远。   
二、执法不规范阻碍了依法治税进程
(一);执法中主要存在问题
1、;税收征管方面存在有法不依的问题。一些基本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错用税率、错征税款的现象时有出现。如对税前列支、亏损弥补的审核、审批把关不严等。在实际征收管理中,存在查补税款不能及时入库,欠缴税款不能如实反映,漏征漏管户时有出现。在发票管理的审核和缴销上仍存在没有按发票管理办法执行的现象。
2、行政执法方面存在执法随意性问题。对已查清的问题,在审理环节,随意取舍,仅对部分问题进行处罚;个别单位存在对偷税不罚、少加或不加滞纳金和以费代税的现象;在日常征管中,不重视执法程序,凭感觉和经验办事,随意简化税收执法手续。
3、不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忽视纳税人的陈述权、申辩权,不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下达处罚告知书时与处罚决定书同时下达;执法检查时有未出示执法检查证件现象;纳税申报期间下达限期纳税通知书等。
4、执法发生偏差。对于税务行政处罚,许多税务执法人员认为征管法规定的处罚标准较高,执行起来困难。在对偷税案件处罚时绝大部分是按法定最低线进行的,而不分情节的轻重等具体情况。
5、由于地方党委政府压力和干预, 税务机关不能够依法征税。对于地方党委、政府出台的涉税违规政策,部分税务部门在提请纠正无效的情况下,往往不能够严格执行税收法律,做到依法办事。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1、执法思想落后,为追求效率而轻视程序。为数不少的执法人员都认为“执法要快”,否则将贻误时机影响执法效果。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所谓的“快”则成了“执法简单化”的代名词。即随意简化税收执法手续,尤其是对于所作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应告知的不告知;应填写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却以罚款缴款书来代替;有的应按偷税处理予以罚款的,担心执行比较麻烦却仅以补税“收场”。
2、税务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个别税务干部法制意识弱,执法水平低。由于征管工作复杂程度大,要求高,增大了执法难度。另外,部分税务人员由于缺乏危机意识,平时不注意学习业务,不能够完全适应新时期税收工作需要,从而造成执法时误解、曲解、肢解税法或忽视程序引起执法偏差。
3、;过错责任追究不到位,执法责任制难以显现应有功能。税务工作实践证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是整个执法责任制取得成效的重要保证。如果没有责任追究或进行“隔靴瘙痒”的追究,执法责任制将难以收到良好成效,其结果只能是税务人员“我行我素”,执法水平得不到根本提高。目前,绝大多数的责任追究仅限于“扣发奖金”,因此对执法过错人的震动并不大,对周围执法人员的感染也较小,影响了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效果和对规范执法重要性的认识和感受。
4、;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且缺乏稳定性。当前还没有建立一个完善、规范、
科学的税务法律体系,一些税收法规政策,一方面存在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同级税收文件相矛盾现象,而且在新旧税收法规政策的衔接适用上规定不明确,给实际税收征管带来难题;另一方面缺乏稳定性,变动频繁,特别是总局就国、地税两部门具体征收范围经常进行变动,使执法人员难以及时调整。
5、有关职能部门不能很好地支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个别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干预税收现象仍然存在。
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依法治税
(一)重塑税收法治观念
长期以来,部分税务人员在对依法治税的认识和执行上存在偏差,片面认为“治税”就是治纳税人,只强调怎样把别人管好,却不注意管好自己人,管好手中的权,形成只治“民”、不治“权”的局面。要解决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切实转变观念,坚持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指导方针,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观念,避免执法的随意性,维护税法的尊严和权威,杜绝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执法不规范、执法随意性过大等问题有相当部分都是滥用、错用执法权引起的,因此,依法治税实际上是一场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完善的“革命”,不仅要“治外”,更重要的是“治内”,“治内”的重要内容就是“治权”,即制约税收执法权。
(二)建立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
提升税收实体法的法律级次,完善流转税制,统一所得税制,建立健全规范、稳定的地方税制。保持税收法规政策的稳定性,便于广大税干规范执法,以及保证地方可用财力,对于国、地税部门的税收征管范围要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增强权威性、严肃性,避免随意变动。
(三)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
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税务行政执法程序最重要的原则和特征是程序法定。在我国已有的行政程序法中,除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国家赔偿法等外,还有程度不同的规定散在各级行政法规文件中,这些法律法规为我们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为了促使税收行政执法权更进一地公正、合理行使,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总结国内经验,借鉴国外做法,有必要程序制度来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制度主要有:
1、税务公开制度。这是一个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约束力的重要制度,在税收实践工作中,我国提出的税务执法“八公开”制度在21世纪税务人力、资源开发国际会议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因此,将税收执法依据公开,执法信息公开,处理决定公开,执行裁决等公开,以利纳税人行使自己的权利,促进税务行政执法权力的正确使用,从而遏制腐败的产生将起重要作用。
2、;税务相关人回避制度。税收征管法第12条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
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这为税收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履行公正行为有了法律依据,也使税务执法取得公正结果增强了保障。 ;
3、税务相对人参与制度。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受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促使税务行政机关公正执法,纳税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4、说明理由制度。我国行政处罚法有规定: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将处罚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告之当事人,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也应告知。这对税收行政处罚前的理由说明同样适用。
5、时效制度。行政处罚法对时效均有规定,对税务机关提高行政效率同样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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