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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律成本与法律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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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20:0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法治状态的达致少不了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法律信仰的形成。法律信仰的形成与否与法律成本的高低有着密切的联系,是人们对法律成本进行权衡后所作出的价值选择。
  「关键词」法治,法律成本,法律信仰
  一、问题的提出
  在当下的法治语境中,许多学者认识到仅有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规范、辅以一套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再由国家自上而下的强制贯彻推行,并不可能达致真正的法治状态。对于法律信仰是达至法治之境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1]在理念上,这些学者提出了“法律信仰是基于社会主体对社会生活的公平正义的理想和秩序需要的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的产物,是长期的人类法律实践经验的积累和理性思维活动的结晶,是人类把握社会法律现象的特殊方式,是社会法文化系统中各种主观因素的有机整合和高度提炼。它是根源于人类对人性和社会生活的科学分析和理性选择,进而所形成的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信任感和依归感,以及对法的现象的神圣感情和愿意为法而献身的崇高境界。”[2]然而对此问题仅有理念上的认识对于法治而言显然是不够的,于是进一步的思考随之而来。一些学者把法律信仰放在一个更大的场景-民族国家中进行描述,认为“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实即对民族国家的忠诚,也就是对该民族国家的文明/文化的归依”。[3]另外还有学者则从实践的角度对“法律如何信仰”、“法律怎样被信仰”提出了追问。[4]
  这些理念的提出,无疑起到了进一步丰富、充实和完善法治理论的作用。然而,这些学者在论述自己的理论的时候,要么过于“迷信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神奇魔力”,认为“市场经济的抉择必然导致民族精神的价值取向由道德本位向法治本位转变,即法律信仰将成为中华民族精神的主导性选择。民主政治是法治政治,必然会促成人们对法律的运用、尊重和信仰”;要么“过分夸大法制宣传教育的重大作用”,认为“通过自上而下的法制宣传教育,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法治意识的启蒙”,就能培养起法律信仰;要么在“逻辑推理和论证上存在不少问题”,犯了“循环论证”、“自相矛盾”、“同义论证”等错误。[5]再者,笔者认为,这些学者在论述法律信仰的时候,常常采取的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思考方法,把法律信仰仅仅放在精神的层面来展开叙述。这种论证方法的一个缺点在于其脱离了社会实际,从而可能会造成理论遭遇实践时无语的结果。笔者并不是一概反对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的“形而上学”,康德就曾认为形而上学是人类理性的自然趋向,“世界上无论什么时候都需要形而上学,不仅如此,每个人尤其是每个善于思考的人都要有形而上学”[6].然而笔者还是坚持认为,一种理论思考如果在现实和经验中完全无法实现,对具体问题的解决毫无帮助和毫无益处,那么,“理论反对实践”(龙宗智:《理论反对实践》,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这里仅借用其字面含义)的结果必然是理论在实践中败北。
  这里的争论让笔者想起自己在大学毕业时对论文《从守法到用法-公民与法治进程》进行答辩时遇到的问题。一个老师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为什么在法律制度日益健全的今天,社会上还屡屡发生有法不依的事。为什么许多人在权利被侵犯时的第一个念头常常并不是想到要到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有的往往甚至通过“私了”等手段去“摆平”。笔者当时思考的是法律成本高昂和司法腐败的问题,而那位老师则认为根本问题在于公民法律信仰的缺乏。当时笔者就存下了一个疑问。现在想来,其时笔者跟那位老师的看法之间并非是完全对立的,而是可以“通约”的。笔者在此文中将要论述的是,法律成本与法律信仰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成本的高低是影响法律信仰的重要因素之一。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在这里所要进行的所谓法律信仰的经济分析,采取的是一种最宽泛和最粗浅意义上的概念。其原因固然有笔者对经济学没有太深的涉入的缘故。然而根本的原因却不在于此。笔者一直认为,法治是一项全社会的事业,而不只是某些人或某一类人的事业,因此,为建成法治社会而讨论法律信仰,其主体自然应该是包括普通民众在内的所有公民。也正是在此意义上,如果把很专业的经济学或经济分析法学原理拿来放在这些普通民众面前,自然是很少有人会感兴趣和能看懂的。再者,就如同笔者在另外一篇文章里面所认为的,“尽管在理论上而言经济分析法学煞为复杂,可是在实践中却变得极为简单和现实。假若打一件诉讼标的为五万元的官司,却要花费十万元的诉讼成本,相信绝大部分公民对此不难做出抉择”。[7]本文中,笔者将从分析法律信仰的应然与实然的概念入手,论述法律成本与法律信仰的关系,进而对其在法治进程中的作用进行分析界定。
  二、法律信仰的应然与实然
  信仰,其原本的含义是指对某人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8]它强调的是人所持抱的一种极度虔诚的态度或信念,并用之指导自己的实际行动的一种精神境界。跟信仰一词联系最为紧密的事物,当属宗教无疑。人们常常把“宗教般的虔诚”看作是某项事业成功的条件之一。[9]由此可以看出,原初意义上的信仰,是仅在人的精神层面上来指称的。它不涉及信仰的物质基础,不对信仰所将付出的代价进行考察。这种精神境界的极致就是信仰者对其信奉的事业产生一种神圣感、庄严感、使命感和归属感,并愿意甚至乐于为了该事业而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直至生命。这即是理想中的信仰,或者说是信仰的应然状态。
  作为信仰的一种,法律信仰是人的信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仅甚至主要不是指对现行法律规范的信仰,而在更深层次上意味着对法律在整个社会的有效运行的信赖,对法治这种社会治理模式的有效性的信任,以及对法治状态下的符合社会正义、公平、理性和秩序的行为的心理认同和自愿遵从。在心理结构上,法律信仰具有下列构成要素:法律知识、法律情感和法律意志。其中一定的科学的法律知识是法律信仰形成的知识基础,主体对法律的依恋感、信任感和崇敬感是法律信仰的情感基础,而维护法律尊严,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则是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础。[10]这些叙述同样是侧重从纯精神层面上对法律信仰的应然状态进行界定的,也即“就法律信仰而谈法律信仰”。
  然而,任何理想中的事物一旦放置到现实当中,都难免会发生或大或小的变化。法律信仰同样如此。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法学家的法律信仰与普通民众的法律信仰是否能够完全一致?或者说法学家心镜中的法律信仰图景与普通民众心镜中的法律信仰图景能否吻合?[11]这是一个不言自明的话题。再者,更重要的问题在于法律信仰总是在具体的时间和空间里面,对具体的人而言的,换言之,法律信仰应该植根于具体的现实生活当中,是具体时空中的具体的人的法律信仰。所以,理论描述中的一概而论的应然的法律信仰状态,在现实中可能很难找到与之一一对应和完全匹配的恰当图景。一种相当精彩甚至是相当缜密的理论建构,在现实中完全可能产生一败涂地的不良效果。因此,我们还需要追问的是谁的法律信仰,在什么条件下产生的法律信仰?其中前一个问题即法律信仰的主体问题,后一个问题则是法律信仰的生成条件的问题。一言以蔽之,实然状态的法律信仰,应该在这么一个框架内进行讨论,即什么人在什么条件下的法律信仰。我们坚持从普通民众的角度,在具体的语境即当下中国的法治话语中来讨论法律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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