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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证据法的体系和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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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证据法的体系和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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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9: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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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据法的体系 近年来,学界越来越多的人认为,证据法不是有关实体法和诉讼法规范的简单拼凑,而是由独特原则和方法支撑而形成的独立法律部门。但是,对证据法的内在结构体系,尚未有一致的意见。笔者认为,可以证据法、证据法典和证据法学之间的互动关系方面考察证据法体系的构建。这三者的体系存在一定的呼应,但不存在对关系。具体而言,可以从如下两个角度考虑证据法体系的构建:
(一)总则和分则。总则是普遍适用于各个证明领域的一般证据法规范,包括:
1.证据法的基本概念,例如证据、证据材料、证明、证明责任、证明对象、证明标准、推定、司法认知等。
2.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客观真实原则、利益衡量原则等。
3.证据规则,即有关区分定案证据和证据材料标准的证据可采性规则,有关证据证明大小的采信规则,以及证据的种类和分类规则。
4.证明规则,即有关证明对象的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的适用的一般性规则。
分则是仅适用于特定证明领域的特殊证据法规范,包括:
1.刑事证据法。包括无罪推定原则、禁止自证其罪原则、职权原则,被告人陈述规则,有关刑事证明对象的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的选择适用的特殊规则,以及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的程序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则。
2.民事证据法,包括当事人处分原则、辩论原则,自认规则,有关证明对象的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的选择适用的特殊规则,以及法院取证、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认证的程序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则。
3.行政证据法,包括审查性原则、案卷的排他性原则,现场笔录规则,有关证明对象、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的选择适用的特殊规则,以及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的程序规则。
(二)核心、交叉和边缘三个领域。鉴于证据法的复杂性,理解证据法体系还需要另一个角度,即将证据法分为核心、交叉和边缘三个领域,具体而言:
1.核心领域。是指能够凸现证据法特质,只有证据法才能调整的事项,主要是上文所说的证据法总则。
2.交叉领域。是指由证据法和实体法、诉讼法重叠调整的事项。这种事项一面法属于证据法,另一方面有特殊性,需要实体法或者诉讼法作出特殊规定,主要是上文所说的分则。
3.边缘领域。是指本质上不属于证据法规范,但与证明直接有关,对证据法的实施起支撑或者保障作用的规范,例如伪证罪、司法鉴定体制、物证技术鉴定规程等事项的规定。
上述体系构建表明,在证据法的范围方面,学理和立法朝着相反的方向进行:学理研究应当“宽”,尽可能涉足一切相关领域;而证据法典的制定则应当“窄”,应当集中笔墨于诉讼法和实体法不可能包容或者替代的证据法总则。
二、证据法的法典化
这是近年来的热点课题,[1]一致的观点还没有形成。最高法院《民事证据规定》和《行政证据规定》表明实务界暂时搁置了是否制定统一法证据法典的争议,走向了分别立法的道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证据法的法典化模式已经尘埃落定。
有关是否要制定统一证据法典,支持者的理由主要是:第一,克服现行分散立法的弊端。我国现行证据立法分散在三大诉讼法和有关的实体法中,但是三大诉讼法中有关证据的立法内容少而单薄,给执法人员的裁量权过大,而其中的重复、滞后、冲突、不科学等弊端给执法人员滥用裁量权造成可乘之机,导致司法专横。另一方面,不少地方法院自行立法,纷纷制定各内部的证据规则,助长了司法割据。这些弊端只有通过统一的证据法典才能根本上消除。第二,突出证据法的特质。适用于三大诉讼领域的一般证据法规范不可能依托在三大诉讼法或者刑事、民事和行政等三个证据法领域中,只有统一证据法典才能作出全面科学的调整。另一方面,证明问题具有公开性和可重复性,与诉讼程序的闭合性和不可重复性不同,[2]证据法问题的特殊性只有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才能充分反映出来。第三,有利于集中解决比较突出的证据法难题,例如法律术语的混乱、刑讯逼供顽症、证人出庭作证难、律师调查取证权难、法院取证与当事人举证之间的协调、法官错案追究制与法官豁免之间的协调等。统一证据法法典的制定有利于为法官、当事人和律师提供统一的标准,还法官一个清白。第四,有利于巩固审判方式改革成果,促进法官的职业化。第五,学理研究和外国经验的借鉴。我国的证据法学已经摆脱了对诉讼法学的依附,研究越来越深入,为统一证据法典的制定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而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的证据法法典化经验可供借鉴。
关于统一证据法典的体系编排,支持者论点并不一致。第一种观点认为统一证据法典分设总则、证据种类、证据资格、证明力和证明五编,统一规定三大诉讼证据问题,在此前提下兼顾三大诉讼证据的特殊性。第二种观点认为统一证据法典分设“总则”、“刑事证据”、“民事证据”、“行政证据”四编,“总则”规定一般问题,其它各编各自下下设章节,分别规定各自特殊规则。第三种观点主张框架立法,统一证据法典只规定原则性问题,如证据排除规则、证明力规则、证明标准等,其它问题由三大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
关于统一证据法典与现行法之间的关系,学界有重新立法和补充立法两种观点。前者主张推翻现有证据法规范,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一个全面调整证据种类和分类,证据的采纳和采信,证明责任、证明对象和证明标准,以及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等问题的大证据法典。后者主张维持现行立法现状,证据法典应当着重补充完善一些急需解决的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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