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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与重新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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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与重新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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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9:4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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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人才的培养取决于法学教育的正确定位和不断创新。应摈弃狭义的法学教育的概念,重新界定和建构法学教育的新概念。法律人才培养体制改革的当务之急是:第一,与法律职业部门的教育培训机构共同构建法律职业教育共同体(如组建国家司法学院和省级司法学院);第二,尽快建立与司法考试制度相适应、相配套的法律职业教育制度和法律职业培训制度;第三,尽快制定法律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制度,组建法律教育专家委员会。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法律人才,重新定位
一、法学教育的历史定位
从历史的范畴看,国家发展大体可分为三个重要的时代:
第一,创立国家的时代。相对应的是打江山的一代,这是英雄辈出创造神话的一代。史诗般的时代需要的是民族英雄和远见卓识的大政治家。
第二,建设国家的时代。这个时代主要任务是实现工业化或第一次现代化,大量的工作往往都是与各种工程建设相关,大量依靠工程技术人员,这个时代需要的是技术官僚、技术精英。二次大战后欧、美、日各国的领导层和管理层基本上是这些人占据,也有人称为技术专家治国。
第三,管理国家的时代。随着工化化任务的完成,国家逐渐进入后工业化时代或第二次现代化的发展进程,社会进入了管理型社会,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发展,都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这个时代需要的是法治精英(各种管理的基础在于制定规则、建构秩序和按规则办事,这正是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和职业能力),因此,大量优秀法律人才逐步进入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各个领域,势将成为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就中国而言,伴随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与管理人才、经济人才共同构成社会急需的主干人才。可以说三个时代的时代主题,决定了时代的基本要求,也决定了对这个时代的主干人才的需要。而法律人才的培养,取决于法学教育的正确定位和不断创新[1](P 14)。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创造财富,拥有人才就是拥有财富,据经济学家胡鞍钢、门洪华对中国战略资源的定量计算,人力资本是中国各类战略资源中最具潜力的资源。1980年至1998年期间,中国的综合国力30%以上来自于人力资源。人力资源开发是中国综合国力的第一支柱[2].因此,综合国力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而人才的竞争又取决于我们能否成功地建立起一套良好的教育体制和实施合理有效的人才系统工程。因此,教育改革和教育创新决不只是教育部门的任务,而是一个国家必须高度重视的基本课题。同样,法学教育的改革、创新也将决定中国民主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进程。
通过多年的观察,笔者认为,从根本上讲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高低是与其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相适应、相协调的。就中国而言,三者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之中,不可分割。邓小平理论的重要贡献之一,就在于全面论述了这三者的内涵及其辩证关系。但进一步说来,可以量化地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高低的具体指标还有三个:一是看法律职业准入标准的高低。准入标准的高与低不仅直接反映了社会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要求,而且还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基本任务和法律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二是看律师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现代国家中,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共同构成狭义上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但在我看来,律师可谓为法律职业的基础和代表,首先是因为律师从事的业务中,诉讼业务只是其中一小部分,而各类非诉事务是律师广阔的活动空间(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中,非诉讼业务占律师业务的80%左右[3]),在管理型社会中,律师更是广泛参与经济事务、政治事务、社会事务和公共管理,有人比喻说在发达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如果税务人员是经济警察,那么律师则是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润滑剂。正因如此中国领导人在中共十四大确定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曾多次强调:中国搞市场经济需要三个30万,即30万律师、30万注册会计师和30万税务人员。也因如此美国有法官近5万人,而律师则多达近百万人,这种比例实际上是合理的。其次是因为在诉讼活动中法官、检察官的分工明确也比较固定,而律师的选择余地大得多,要求掌握的法律知识和职业技能也更为全面(在首次司法考试中,不少在职法官通过率不理想的原因之一,也与他们的专业分工比较固定有关)。再者是因为律师职业的发展途径比较宽,在不少普通法系国家中,法官是从优秀律师中选拔的,检察官则是由政府律师出庭公诉而具有公诉人身份的,就是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之间也设立有职业交换制度。综上所述,如果法学教育的培养要求是以律师的职业要求为基础,那么培养的法律人才将具有较好的适应性,至于以后转为从事法官、检察官职业所需的知识,完全可以通过职业教育和职业岗位培训获得(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官教法官”、“律师教律师”的说法才成立,超越这一边界,任意延伸到学历教育领域去,则为谬说)。三是看司法部门职能作用的配置与变化。其变化首先反映司法权与行政权配置的合理程度,其次反映司法资源配置的科学程度[1](P 2-3)。
面向21世纪,法学教育肩负着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做好人才资源准备的双重历史使命,不仅要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监督等法律部门服务,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需要的各类高层次、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可以说,没有法学教育的发展和大批法律人才,法治建设就是一句空话。在新的历史时期,不仅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和内在发展动力。由教育的本质和功能所决定:法学教育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和先导性的战略地位。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学教育已经成为衡量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标志。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JM)的毕业生与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教育(MBA)毕业生和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教育(MPA)的毕业生一道,共同成为我国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三大领域的支柱性人才,而“三M”教育也将成为支柱性的教育制度,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这三架马车的人才库、智力库和思想库[4](P 453-459)。
二、法学教育的时代任务和社会责任
从时代发展的宏观背景上观察,进入21世纪,法学教育承担的时代任务:一是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为立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提供严格的一体化的法律职业教育、培训和终身化的法律继续教育。同时,培养一批与法官、律师、检察官等职业相配套的从事法律辅助工作的高等技术应用型法律职业类人才。二是适应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对执政党提出的要求,转变执政方式、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法律素质。三是适应工业、农业、财税、金融、贸易、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行业进一步加强管理、监督和整顿,全面纳入法治的发展轨道,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治理、依法办事的需要,面向全社会和各行业培养大批既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法律为行政之要)。四是必须坚持不懈地运用多种手段和形式在全社会开展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五是充分发挥法学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积极开展和参加法治理论研究和法学研究、决策咨询、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法律援助活动等等[5](P 66-67)。
从微观的角度考察,高等院校中的法学教育在培养法律人才这个根本任务上担负的社会责任,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层面:
第一,解决做人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开展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的教育,树立社会主导的价值观和价值取向。从价值层面看,教育是一种价值引导。法律院校培养的人才首先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法治信仰。追崇法治,实践法治,做法治的维护者。二是应当具有现代理性精神,即怀疑精神、批判精神和探索精神,正如马克思所说:为了相信,必须怀疑。三是养成独立的法律人格,而不是培养工具型人才。
第二,解决方法、尤其是思维方法问题,以获得自我发展的能力。从方法论的层面看,教育即解放。为了思想的解放、追求探索的自由和提高创新思维的能力,应当使学生掌握一种多维度的科学的思维方法、分析方法、学习方法和学术研究方法,以新的教育理念培养新型人才,以期激活每个人大脑中的积极的、正态的基因和潜力。教育的本质并不在于简单地将知识传授给学生,它应当肩负起这样的使命,那就是如何使受教育者成为一个社会的人,一个历史的人。从这个意义讲教育的性质应当是一种“全人”的教育。这中间,教师作为教育的灵魂,其使命在于点燃受教育者的求知之火,调动学习者的能动性、自主性和创造性,使之具有宽广的胸怀,未来的眼光,丰富的想像力,获取新知识的渴望以及创造的欲望。关键在于能否使学生获得思维的弹性和发展的空间。
第三,解决做事的问题,即满足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需要。应当使学生掌握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具备的基本知识、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这三个方面统一于每个个体之中,不可分离。
综上所言,就是要使每一位学生努力实现做人、做事与方法的统一。
三、法律人(“法共体”)的基本资质
这里所讲的法律人或“法共体”的基本资质就是我们所说的由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和法律职业执业活动的基本特点所决定的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关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
首先,在各种社会职业中,法律职业具有突出的职业特点和行业背景。在这点上,法律职业与医师职业、教师职业具有共同之处,国家以法律形式明确建立职业资格制度的,除了教师资格、执业医师资格、律师资格外,还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和注册建筑师资格等。这是因为它们都主要是以人和人与人关系为工作对象的。由于法律职业接触的是社会上各个阶层、各类不同职业和不同文化程度的人,工作对象十分复杂,加上由于工作原因,他们还广泛接触到社会上的各种问题,包括政治、经济、科技、思想、伦理、历史、文化、民族、宗教等等,特别是还要接触社会上的阴暗面和不良现象,因而对其职业的要求和准入条件更高更严格。再从行业背景看,由于法律集中反映了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而具有复杂性,司法又是各种纠纷最后的解决办法而具有终结性,司法审判决定人的生杀予夺和财产、利益归属而具有重要性、权威性,又因法律自身性质特点,使其具有普适性、程序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这一切,使从事这一职业的人员有着比社会一般职业更为严格、更为规范和更高层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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