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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的终极原创与终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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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9:3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试图诱过法现象的外观向其深层意境作出研究。用意是为法的存在找到更普遍、更广泛的起源背景,也为法的价值找到更真实、更合理的前景解释。这样,本文题目亦可表述为法之由来的极始和法之价值的最高。所谓终极并非尽头或端点之意,实乃人类之知(无可再言说、解释)的界域。这界域是人类思维所能及的最大限度。
  世界的分化与特化
  众多的哲学体系以及现代物理学、天文学、生物学已给我们建立了一种明确的印象:世界是无中生有的。[1];哲家们说体变相演用显,[2];物理家们说能量的裂变与会聚,天文家们说大爆炸时空的延伸,生物家们说脱氧核糖核酸(DNA)的复制和复杂化。这些学说简明扼要之即是,有的世界不断被分崩离析和复杂化。
  有即存在。这一概念符合人们的思维习惯-可感觉的为有。有或存在即是感觉的对象。这说明,可感觉,是存在世界的特征之一。
  哲学上,抽象的有或存在是相对于绝对的无而定义的,然具体的有或存在却难以与无对比,它只能与有或存在本身相比较。即此在与他在互为存在、互为解释。这里,比较的前提是,世界为分化、分裂、分类、分层、分级、分别、分析、分离、分置。分使存在有了时空、彼此、这那、高低、上下、前后的别致,使世界有了构成上的千姿百态、丰富多彩。简言之,分化是存有世界的又一特征。
  分化是存有世界的特征,也是存在得以复杂化的前提。或许可以说,没有分化就没有世界,没有分化也没有知觉者。很显然,我们或知觉者是存有世界自源起以来不断分化与分别的一种后果。非生物学的广义进化综合理论已至少从量的意义上解释了我们之由来的原因:
  进化是存在复杂化过程的一种特殊形式。[3];从另一相对意义上讲,进化亦是分化方式的次序化。中国哲学坚持认为,人是万物之灵秀。
  这灵秀(宇宙的最高存在级次)就是理气本体变转后一再分化的最佳后果。气之清浊的会聚差别,导出了大千世界逻辑链式的丰富多彩,人乃清气的会聚,处在这链条的最高级,故有智的觉悟与能力,能对有的世界进行感觉、理解,亦能对无的绝对进行体悟。[4];在此,人即用或有或存在的组成,亦是体的相化表现。
  有的知在与分裂
  人特定的知觉、感觉或性智、理智能力,使其对有的理解、把握、解释复杂化。这种复杂化是说,世界在其自在中,延展出了知觉的层面。即自在或实在的有和知在或人在的有构成二重关系。知在世界由智能的感觉、想象、设计、猜测、摹仿、觉悟组成。它以自在世界为摹本,但往往出入很大,以至截然相反。知在世界的呈显,使存在关系复杂化,也使“分”的涵义趋向特化。
  就功利的意义言,知觉或感觉是生物求生过程中器官功能特化的一种结果。根据自然法则,它以形成、造就和适应生物的优选、有利的生存条件、环境为基本价值实现(在后面的论证中,读者会发现,这一判断并非是完整的)。正是根据这一基本的自然法则,智能者顺理成章地发展出了排他的、几近于绝对的自我中心主义的世界观和价值观。这样,世界之存在的方式就不再只是自然的分化,而且还有人为的排他性对抗和毁灭。
  分化这一存有复杂化的方式和暂且,实已导致了世界表象化的分裂、对抗、争斗、不相干之类的表征。长期以来,世界都在具体化,而具体的一种不正确涵义恰是,存在乃各种各类毫无关联的存在的拼凑。若生物存在中,生存的竞争、异养的猎杀,直至人类社会的阶级斗争、政治冲突、贫富极化、宗教对抗、自我神圣,无不在强化着世界的分裂。
  实在或自在与其知在或人在的巨大落差,构成了世界的二重性,这是有人类而有的特出现象。二重性是世界之分化的必具结果。问题在于,世界的知觉、感觉化实反过来强化和极化了世界的分化,使之成为人为分裂、不知谐、互不关联的孤立。
  人类长期以来的困境是,知觉是浮浅、有缺陷、不完整、简单化的,而它却只能依这种错误百出的感觉作为自我存在的标准、方法、模式,并因之处置与他在的关系和以之作为塑造新世界的材料。我们不能把这种二难的责任尽归之人类。然我们却可以指明,人类实是在一种不自知的帷幕里过分地强化、突出着知觉、人在的蹩足作用。过去的历史表明,随着知觉能力的提升、膨胀,自在或实在的世界日益被感觉和人为所掩蔽、取代,以至知在一再极化,直到自我,而排斥或败毁一切非自我。如今,我们不得不作出思考:真实的智能是绝对孤立、自为、自主或脱离自在世界的独自飙扬,还是与自在、实在同向自足、和谐、互助!
  存在的真实与创化
  知的浮浅,是导致我们对世界作出错误判断的直接原因。过分地分离知在以至自我,建立人类从心理到外在的存在禁锢和障隔,使我们反致孤立于自在之外,而陷入了自为、自设的囚笼之中不知自拔。
  这表明,过分的自为、自我无异于自囚。自囚的存在是自毁的存在。
  一旦清除了自囚的障隔,我们就会彻悟存在的真实:分只是有的一种方式,而非全部。
  有是相对无而言的。这里,无不可解说为没有或空无,而应是人类对本体无以解释、无以定义、无以测量、无可研究的一种陈述。本体变转为相(时、空、性、形、质、能、法),[5];即是混元的分析。
  诸相是这分析的实在。然这实在不能各自独立存在、孤立存在,而必须互助且同一才为在。所以,在不是单一相本身,而是诸相的共同构合,即同构。故存在即同构,非同构不为存在。存在或有是同体、同相的。同构是诸相的同构,亦是诸用的同构,还是诸同构的同构。同构是同类的同构、也是异类的同构,是空间的同构、也是时间的同构,是属性的同构、也是形在的同构,是质量的同构、也是功能的同构,是层叠的同构、也是交错的同构。同构的分化和类别,实乃诸相构合、互助之量维和方式的差别,并非本质、本原的不同。或者说,分别只是实在的表象,而同构、和合才是实在的真实。
  存在的复杂化、创化、进化是诸相互助、会聚、历炼、炼化、自足的必然结果。在这必然中,存在的复杂化、多样化、多维化是体变相演用显之自在价值的呈显,所谓大用显全体。设若没有诸相的复杂化、多样化、多维化的互助、同构、自足,没有诸有的复杂化、多样化、多维化的呈显,那么,人或智能者的呈显就不可能。此理不会因人的特化就此改过,相反,人之所以为人,应是人之智慧自觉对存在、有、世界的理解、把握的真实:体变相演用显、同构互助自足、参与超越趋真。
  同构的规则与规则的人化
  存在即同构,非同构不为存在。此命题可导入我们对法之原创的真实理解。同构是诸相的互助且同一,其中当然包括法相[6].所以,一切存在,不论它具体是什么,都有着法的内在具有。没有法的约制,就无以存在。同构意味着法相是内在,也意味着全部存在的相互性,即此在只有与彼在、他在同相维地存在,才是存在。于是,存在是互相(Xiàng)的。这表明,法的机制和作用不只具有在各存在之内,也遍布于各存在之间。各存在内具的法以及存在间的法的互助规约,才导致了同构的存在和有序。也正是这法相间的同构之网才得以维系着宇宙的共在。
  世界或存在是同构的,而同构又以过程为归依。任何具体的同构都只是诸相的暂且同一,同构的无限是以无限的具体来抽象的。这样,我们便会在法的概念中,具体区别出有关复杂化的法则,多样化、进化的法则,分类、分离的法则,互助、和谐的法则,此与彼的法则,时与空的法则,裂变与会聚的法则,化合与还原的法则,遗传与复制的规则,灾变与突变的规则,人的规则,等等。藉此可知,与存在本身的复在化、多样化、多维化一样,法作为存在的构成也同态地复杂化、多样化、多维化。亦即是说,不论我们假定过去的存在曾多么简单,或未来的存在会多么复杂,被称为法的这种在也与这存在同样、同态地或简单或复杂,并不息不已。
  法的普遍性在于它无所不在,没有法就没有在,没有同构,没有世界。具体的在或同构在与总同构保持着规范的承予关系之外,复有自为、自在、内具的法相,并以之构成内法现象。
  通常情形下,也与同构本身有着无限多维层次或交错构成一样,同构的秩序并非是由单一的内法约束成立的,无限多维的法或重叠或交错地复合规定着同构的存在和它的过程取向。法的复合多维性是法之为法的重要特征,而法的绝对价值却异途同归,万殊一本:维系同构之为同构以及它的互助、自足过程的呈显。
  在生命的存在或同构中,法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呈显之于我们有更为明显的感觉经验。一切生命必须首先服从宇宙论意义上的大尺度的存在法则(如引力作用法则),服从超微观世界的物理法则(如强作用力法则、弱作用力法则、电磁作用力法则),服从(元素或大分子)的化合或分解法则,服从生命复制、遗传、突变、适者生存、竞争互助的进化、复杂化法则,然后才是各自的具体生存规则。在诸多的生命法现象中,发现法的绝对价值是异常容易的事。生命载体的绝大多数均以吞噬他生命载体为生存前提,这就是生命现象中的异养性法则。如果我们把异养(即以毁灭他生命为自我生存的前件)置于一种价值的评判中(我们人类亦深受其害,如病毒、细菌、虱子、蚊虫、蛇及其他凶猛食肉动物对我们的威胁),那么,可能将一切吞噬、毁损、破坏他生命体的行为称为恶或原恶[7].因为它与存在的同构、互助、和谐这一抽象、普遍法则相悖。可是,我们很快发现,这种恶法是相对的。
  首先,它有着推进诸用流化、自足的动力作用。生命是宇宙创化行为中相对自动的一类存在。与相对被动的非生命不同,生命的行为主要受之于自身的自发性和自动性。然而,懒惰是存在的又一表象特征,生命者毫无例外。除非有非为不可的动因,否则,自发性、自动性亦会堕落而至熄没。求生必先求养。于是,求养便成为了生命的普遍动因。即为追求食物而自动不已。按最初的规定,生命现象有自养和异养。自养者虽以不移动(如绝大多数植物)为表征,然相互间的空间占有和生境排他的竞争以及它们对捕食者的抗争行为都是普遍的自动表现。异养者之间的生存竞争更是没有例外地趋于强化,生与死的对抗结果,足使它们不得不自动:或捕食或抗争。这种以生死为动因而诱发的生存竞争,是生命存在、生命现象多样化、复杂化、功能特化、非线性进化的根本原因。此论的一个最佳指意似乎应是,正是几十亿年来生命间的生的竞争,才导致了我们人类存在的呈显。这里,恶法的价值有二,一是为生命的多样化、复杂化、动能特化、进化提供动力;二是以恶制恶,用残酷的生存竞争来抵御生命的停滞、堕落。
  其次,异养原恶的非绝对性几乎一开始就表现着,一些可以称为原善的法则是这非绝对性的主要作用者。据云[8],最早的地球生命是厌氧和异养的,相互间的吞噬行为使得有机物趋于耗尽,原初生命走向自毁。值此之际,自在法则神奇地突显出自然正义或善的扼制力量-一种自养的名为蓝绿藻的生物出现了。它除自养外,还分离出大量的氧气。这样,既使大量的厌氧生物因不适应日渐富氧的大气环境而归于消灭,又为能够存活下来的异养生物提供大量的食物。于是,地球生命首次在善的作用下,抑制了原恶,并实现了异养与自养、合成与分解的互助、同构、和谐,为后来的生命现象的复杂化进化准备了前题。
  即便在异养生物(自养生物间也有此倾向)内部,一些原善法则也具出了强劲的制恶作用。如以亲缘为纽带而形成的群落,是生物求生的先决条件之一,故具有天然的优越性:有利于己群的行为是异养生物们必须遵守的法则(群的生存规则),这意味着同群或同类的相食现象是不允许的。又如在生命同构必须多样化、复杂化之类的必然法则(原因来之于生命信息携带者DNA为了自身的复制和传续,需要有安全、可靠的载体,而无限复杂化、多样化的生命现象,正是这一需求的必然后果)的支配下,有性生殖最有利于多样化、复杂化的呈显,结果是异性相爱、相吸和护种、护幼的法则也成功地抑制了异养者无节制的食欲冲动。
  这样,生命现象或同构的秩序都可以由这些原恶与原善规则的互助而获得解释,人类亦莫能外。只是,在人类中,本质上如同动物那样的食物捕获、占有、性占有、群的占有与群化的行为,已被其智慧深化为了诸如财产权、婚姻关系、国家社会、人身权之类的人域关系或权利现象,并相应地对各种关系、权利现象作出了人为的设定。现在,我把这些人为规定的规则称为人在法,即因人的存在(智能的效法和创化)而有的法。
  与人在法相对应的是自在法(自在世界本身具有和呈显的法)。
  人在法是自在法的延伸和复杂化。然它亦是因人在而特有的法现象,与自在法有许多差别。如它是智能或知觉行为的一种后果,它以符号的呈显替代功能、机能、本能的呈显,它是文化而非遗传的,等等。
  人在法的意义与缺陷
  人在法是自在法的延伸,所以它具有比自在法更多的价值意义。
  首先,我们可以把人在法解释成对自在法复杂化的规范存在和秩序现象。逻辑上,这种复杂化意味着它可以是法规则中的最高级。
  其次,如果以受制于法则之复合约束的量维多寡来判别受体所占据的存在位置的话,那么,人的存在位置确乎是最优秀的。这是因为,人在受着其他生命者几乎全部承受的普遍自在法约束的同时,又自为复杂的法则加之于己,而这种复杂是他在难以作为的。同理推广,在人域内,那些自觉受规则(如道德的自觉)约制的人比必须由社会强制规则(如实在法)控制的人,应是更真实的人。
  再次,人作为一生物种类,有其特殊性,他的秩序虽为存在整秩序的一部分,然他的特定、特有、特殊、特在都要求必有自为体系的法规则才能规范,尤其在他不完善的自足过程中。否则,这个种群的内秩序就难以为继。人在法恰是能满足这种需求的人为呈显的最有效的内秩序规则。
  复次,人在法不同于那些依本能、机能受载并实践的生物规则(如公鸡按时打鸣,猫眼随时间变化之类。虽独特,却是本能使之然)
  ,它是人之意识自觉的觉悟呈显。这觉悟由性智的悟与理智的知互补同构地承担着。所以,它不是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意识自觉的完善、丰富、自足、复杂而完善、丰富、自足、复杂化的。在意识自觉无限迁升、扩展的未来,人在法亦会无限地化外域秩序为内域秩序,可直至与自在法同一不二。
  最后,人在法作为一种存在的标准和标识,在过去的历史过程中,它已为处于对世界的真实无所知觉、无法或不可能全知的盲然中的人类提供了一种可靠、有效的依凭和一套行为标准、方法、模式,设定了一可暂时依靠的精神背景(以神为统帅),客观上帮助和支持着人类去参与存在、把握存在、理解存在,谋求自我的存在、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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