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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适用的几个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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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9: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摘要: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犯罪活动猖獗。这类犯罪活动不仅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国家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权利,甚至危及人身安全。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犯罪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是刑法的必然选择和价值取向。现行刑法典吸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在1993年7月2日通过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合理精神,在第143条明确的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本文拟就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的几个问题进行粗浅探讨。
一、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内涵
作为食品犯罪的适用首先要弄清什么是食品,以及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内涵。《现代汉语词典》对“食品”一词的解释是:“商店出售的经过-定加工制作的食物,”而我国《食品卫生法》第54条对食品的法律解释是“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观点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相比而言,《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要狭一些,作为本罪犯罪对象而言,并不一定要求必须在商店出售,另外也并不要求只限于食物。用作食品制剂的食物附加物、饮料等也应当可以作为本罪犯罪对象。但《食品卫生法》的定义不够科学,存在用被定义项解释被定义项的缺陷。因此,我们主张食品定义应当从生物学的角度,并结合法律规定而作出,一般地,所谓食品是指通过人体消化系统,被人体消化、吸收,能满足人体生理要求和营养需要的一切物品,既包括一般食品,也包括食物添加剂、调味品、色素、保鲜剂,还苞括酒类和饮料等。按此,食品包括已经加工能够直接食用的各种食物如饮料、豆制品、调味品、瓜果、釜叶等;食品原料如粮食、油料、糖科、肉类、蛋类、薯类、蔬菜、水产品等,以及按照传统观点既是食品又是药品酎物品。这类食品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下的物品:一是按照传统观点既是药品又是食品的物质,其中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又有两大类:第一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85年版)和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编著的《食物成份表》《1981年第三版,野菜类除外》中同时列入的品种,第二类包括乌梢蛇、蝮蛇、酸枣红、牡蛎、甘草、罗汉果,肉桂等33种;二是作为食品的原料、调料用的药品。例如有绿豆、花椒、苡米、大枣等;三是作为营养强化剂加入到食品的药品,一般是指为增强营养成份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范围的食品添加剂。如多种维生素、多种人体必需的氨基酸、铁、钙、磷等物质。
食品无毒无害.这是食品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它要求不能引起或造成食用者的急性、慢性疾病.不构成对人体的危害。有时食物中虽含有极少量有毒、有害物质,但在正常食用情况下,不致于危害人体建康的,也可称之为无毒无害。因此,所谓食品的有毒、有害是相对的,其鉴定、识别必须在食品卫生标准规定的限量要求下进行。如氰化物有毒,但在不超一个相对的数值或指称时(食品中含氰化物量(以HCN计)≤5mg/kg),仍然符合卫生要求,不会构成对人体的危害。而食品的营养要求,是衡量其是否符合卫生标准的一个主要标准。营养要求,不仅包括、要求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维生素等营养素等达到一定含量,还包括要求其消化吸收氧及对人体维持正常生理功能发挥作用的程度。另外,食品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是衡量食品是否变质的重要指标。感官性状包括色、香、味及组织状态卜的弹性、干湿、滑涩、清浊程度等靠人的感觉器官加以判定的性质状态。
判断食品是否无毒无害、是否具备营养要求,以及是否符合人的感官性状,是通过一定的食品卫生标准来确定的,这也是确定是否构成本罪的一个基本条件。因此,我们必须弄清食品卫生标准的含义。食品卫生标准是指某种食品对于保证人体建康必须达到的基本卫生要求。它是一种上升为法律的技术性规范。食品卫生标准分为三类:(1)感官指标、如食品的色泽、粘度、弹性、气味等;(2)理化指标,如有害污染物、重金属、农药、霉菌素等;(3)细菌指标,如细菌总数、大肠群菌以及病原菌等。为了在生产、销售食品中达到卫生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制定颁布的各类产品生产、销售、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该具备的卫生条件和卫生措施,从而保证食品卫生质量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各项指标要求。为了有效地对食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国家制定颁布标准检验方法和检验规程,以保证食品卫生质量评价的可比性和权威性。目前我国有关食品卫生标准的组成主要有食品卫生生理化学检验方法,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方法,放射性物质的食品卫生检验方法以及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等,其规范、管理、监测食品生产、销售的卫生程度的功能是显而易见的。从食品卫生标准的效力看,根据《食品卫生法》规定,存在国家工生标准、地方卫生标准(限省级)和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或企业卫生标准几种。不管其效力如何,这些标准均是食品生产经营必须遵循的准则,也是食品卫生监督与管理的法定依据。
所谓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即是不符合以上有关法规制定的食品卫生要求与标准而生产、销售的食品。本罪所指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是排除了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之外的,所有毒素和营养素含量超过了卫生标准允许范围之内,足以造成人体建康损害的食品。
有学者认为本罪其对象范围太窄,不是泛指所有伪劣食品,而仅仅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①,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首先,刑法规定了两种食品犯罪,如果生产、销售的是有毒、有害食品,则应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性处理,这就是说,本罪对象绝无可能,也没必要泛指所有的伪劣食品。其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范围除了有毒、有害食品之外,可以包含其他任何的伪劣食品,因为如果伪劣食品不属于“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就很难说其它食品有属于此的了。
当然,我们对将本罪所指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界定为《食品卫生法》第9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论点②也持疑问态度。首先,《食品卫生法》第9条规定的12种禁止生产经营食品不仅包括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也包括只违反食品卫生管理的食品,如第四项规定的未经兽医卫生检验的肉类及其制品,就可能存在符合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两种情况。再如1997年3月15口卫生部颁发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对《食品卫生法》第9条第12项规定的食品解释为: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未检验出厂的食品;未按规定索证的食品;无卫生许可证者生产的食品。显然,这些食品并非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其中有些食品可能符合卫生际准,但由于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而被禁止生产、销售。由此可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与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并非同义语。其次,《食品卫生法》第9条所列举的12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有些并非本罪所指。如第2项规定的“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即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指食品。;
二、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息的理解
本罪构成的一个重要客观标准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的行为,必须要引起一定的危险状态,即必须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所谓食物中毒,是指食用或饮用各种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后引起的,以急性发作过程为主的疾病的现象。一般而言,能够引起食物中毒危险或造成中毒事故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都属于广义上的有毒有害食品。所谓有毒有害食品是指健康人经过口腔摄入可食状态和正常数量而发病的食物。而摄入非可食状态的食物(如未成熟的水果)、或非正常数量(如暴饮暴食),以及非经口腔摄入(如经皮肤、粘膜吸收或注射进入体内的)或由毒物引起的疾病,均不属于食物中毒。食物中毒主要与以下几种情形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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