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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司法不能独立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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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司法不能独立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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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9: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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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独立是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我国当前司法独立的现状不容乐观。影响我国司法独立的原因有外部原因与内部原因两大因素。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须首先解决司法不独立的问题。
关键词:司法独立;内部原因;外部原因
“司法独立”在国外通常被称为“司法权的独立”。其涵义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院审判权的独立,即法院相对于作为政治部门的其他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独立,俗称“法院的独立”;二是法官职权的独立,即行使审判权过程中的法官,根据自己对“法的客观意义”的确信,独立地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任何人的拘束与影响,俗称“法官的独立”。笔者认为,我国司法独立也应包含“法院的独立”和“法官的独立”两个方面的内容,这从我国宪法和法官法的规定上可以找到依据。在我国现阶段讨论的“司法独立”,就是指法院或法官仅依据法律独立处理案件,不受任何干涉。
一、影响我国司法独立的外部原因
我国是一个经历了漫长封建社会的国家,缺乏法治的习惯和传统,司法独立的现状不容乐观,而且制约和影响司法独立的因素是十分复杂的。
在我国现行的宪法制度下,人民法院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却受到外部诸多因素的监督与制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的司法独立地位。
1.个案监督盛行。虽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由于我国采取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其他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作为行使审判权的各级人民法院不仅是由同级人大组织产生的,同时还要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长期以来,由于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具体监督范围及监督程序尚未确立,在实践中就出现了一些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对法院所审判的具体案件采取评议、建议甚至质询等方式进行监督的现象。尤其“个案监督”逐渐成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法院采取的主要监督方式,表现为人大常委会或接到当事人对案件审理不满意的哭诉时进行具体案件审查,或随意从法院抽取案件卷宗进行审查,无论人大委员是否是法律权威,都可以提出自己的所谓整改意见、指示,具体承办人或直接遵循或必须一次次进行辩解。在审判实践中,一个普通的案件经过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过问,就会备受院长、庭长们的关注,甚至于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判决结果。人民代表大会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初衷本是为了防止司法腐败,但个案监督的弊端也是十分明显的,它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对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造成干扰,以至于影响司法独立。这在学术界引起广泛的争议[1]。
2.法院受制于行政。1951我国年制定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曾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受同级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虽然这一规定后来被废止,但这一规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却延续至今。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一府两院”的管理模式,在这一管理模式下,“一府两院”的地位是平等的,但在现实生活中,“两院”几乎退化为政府的两个部门,本应与司法部门平行的政府实际上对司法部门有所控制,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法院就某些案件要向政府汇报、请示的现象。并且,长期以来,在全国各级政府进行的行风评议中,政府往往是把“两院”与政府下设的其他部门放在一起评议。2003年,葫芦岛市人民法院宣布退出行风评议引起了多方关注,多数宪法学者认为“两院”退出行风评议,是维护其法律地位的举动,无可非议。200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明确表示,今后各级人民法院不再参与各地组织的行风评议。法院受制于行政的另一点表现就是各级法院的财政依赖于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并无独立的财政权。在此情况下,法院行使职权肯定会有所顾虑。法院如果端起“架子”不领政府的情,需要拨款时财政机关不拨款怎么办?需要建房时土地部门不批地怎么办?这关系到法院硬件设施的建设和法官待遇的改善,此时恐怕所有的法院都要有所顾忌。这也难怪为何出现“执行难、判决难”问题了,只要被执行的单位有政府部门的保护,受制于政府的法院怎么可能对抗、又怎么敢对抗政府的决定呢?
3.司法独立意识淡薄。在国外很多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司法独立得到了较好的遵守与执行,这与人们对司法独立的认识有至关重要的关系。在法制发达的国家,司法独立不仅被写进宪法条款中,重要的是贯穿于司法实践中,上至总统下至乞丐都知道要遵从司法的权威,“司法独立”不容质疑地得到了所有民众的普遍认可。中国历史上曾有长期的专制传统,司法权与行政权合一的历史悠久,司法机关一直处于附属于行政机关的地位,司法独立的观念客观上无法产生。而且由于历史的原因,百姓对清官个人的期待远远大于对司法机关整体的期待。这种法律文化导致民众并不真正理解司法独立原则,也不相信司法独立会带来司法公正。现实中,人们对监督司法机关公正审判的呼声远远大于要求司法独立的呼声。许多人认为司法独立会使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腐败现象愈演愈烈,无法遏制。民众的不信任态度使司法独立在社会生活中无法得到足够的民意支持。所以长期以来司法是否独立,普通民众并不关心,使得呼吁司法独立的人群仅限于各大院校的教授和从事司法工作的法官们,而他们的声音在有十几亿人口的中国显得如此苍白无力。这也是推动司法独立的努力收效甚微的一个重要原因。
4.媒体的影响。现实生活中,一些新闻媒体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在判决之前,常常把他们所掌握和了解的一些案件事实和情况公之于众,并加上带有个人感情色彩的一些意见和观点,促使人们对该案有一种先入为主的观念。一旦法院日后的判决与这种先入为主的观念不一致,人们就会对该案判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这在客观上也影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依法判决,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了影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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