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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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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9: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提要:
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和以权谋私的表现,是最为严重的腐败形式。如何惩治职务犯罪和有效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已经成为当前廉政建设和法制建设中的重大课题。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第四代中央集体,把反腐败斗争不断取得阶段性进展,成克杰、胡长清等一批高层腐败分子被处以极刑,极大地振奋了党心、民心。但是由于体制、机制和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渎职的犯罪现象相当严重,在一些地区和领域还存在着不断发展和蔓延的趋势。因此,为了防止职务犯罪的蔓延,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必须在不断加大查处职务犯罪力度的同时,认真研究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全面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近几年来,我国公职人员犯罪呈逐年递增之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个社会化的系统工程,了解和掌握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对健全预防职务犯罪法律体系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
1、从犯罪主体情况看,整体文化素质较高,且绝大多数是党员干部,这是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
2、从犯罪的动机看,谋取经济上的利益是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集中表现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三个方面。据调查统计,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三项犯罪约占整个职务犯罪人数的79%,且这些犯罪多集中在权力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
3、职务犯罪,形式多样,手段诡秘,包容量大。职务犯罪罪犯从作案形式看已不仅局限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目前已扩展到经济环节的各个领域,包括非法吸收存款、违法放贷、集资诈骗、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私放罪犯等等。
4、职务犯罪新特点:出现二次判刑。这一现象是近年来职务犯罪的新特点。调查得知,二次判刑的人员原因有三类:一是经济能人型。这种人在第一次犯罪前一般是国有的厂长或经理,企业经营得也比较兴旺。释放后仍被一些人视为能人,并被一些部门或集体企业、私营企业重新聘到重要岗位上任职,又重新犯罪;二是业务专长型。这种人在某个专业性工作中有特长,第一次刑满释后仍被一些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视为“有用之材”,并再次使用又重新犯罪;三是社会背景型。这种人社会关系复杂,后台硬,刑释后,凭靠社会背景能迅速回到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中重要岗位上,并且又重新犯罪。
二、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观原因
1、从主观上看,犯罪主体“三观”的蜕变和思想道德的全面滑坡是职务犯罪产生的深刻根源。
(1)信仰弱化、价值错位、道德沦丧是职务犯罪产生的重要原因。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对他们的传统思想观念、信仰产生了极为消极的影响。导致三关(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错位,办事讲排场,摆阔气,奢求安逸和享受,从而滑向犯罪。
(2)特权思想、家长作风的存在是导致职务犯罪罪犯无视法制,产生腐败的又一个重要主观原因。一些职务犯罪罪犯视权力如生命,把它看作自身身份和地位的象征,只要集中,不要民主,从而使自己实际上脱离了民主施政的轨道,进而独断专行,乱拍板,乱当家,走上了犯罪。
(3)法制意识弱化也是职务犯罪的另一个深刻原因。如果某公安局刑警队队长申某(私放罪犯、贪污,10年刑)只有初中文化,执法而不学法,很难想象其法律知识能力有多少。
(4)失衡心理和绕行心理也是导致职务犯罪产生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的公职人员收入普遍较低,这是一些领导心理产生了严重失衡,由于作案手段隐蔽,初次得手,便绕幸过关,在双重因素(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的推动下,其滑向犯罪是必然的。
(5)重“人情”思想严重也是导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些罪犯起初也是比较清正廉洁,但是,人情关系上却往往难过面子关,经不住诱惑,经不住亲友的死缠硬磨,最终触犯了刑律,这也是赌致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
2、从客观原因上看,社会上的腐败因素与个人因素相结合为职务犯罪提供了源动力,从而导致了大量腐败行为的产生。
(1)社会道德水平的整体下滑是导致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诱因。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社会转型、思想转型的关键时期,在市场经济时期,人们传统的义利观发生了重大改变,突出的表现就是信用机制出了严重危机,欺、瞒、坑、蒙、拐、骗无不围绕着——“钱”在转,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严重下滑,官员办事不讲规则,企业赚钱不讲信用,这是腐败得以滋长的潜在根源。
(2)权力过分集中为犯罪作案创造了条件。一些职务罪犯任职后,只要集中不要民主,使党委领导班子形同虚设,单凭个人意志发号施令,使决策缺乏透明度,为个人犯罪提供了条件。如在工程招标中暗箱操作,为企业和个人谋私利提供了便利,也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企业法人犯罪。
(3)近上来,一些职务犯罪分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一旦获得自由,能够利用旧有的社会关系,迅速回到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中新的职务类岗位上,这些人本来思想素质、法律意识就比较低下,虽经过法律的惩处、教育和劳动改造,但因其思想基础不牢等原因,手中一旦有了新的权力,有能力捞取个人好处,就会重新犯罪。这是造成职务犯罪罪犯二次判刑的基本原因。
3、从法制建设的宏观、微观环境看,我国在防范职务犯罪方面还存在着“三个缺陷”:一是立法缺陷。表现在尚未形成健全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体系。应当看到,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是关系的复杂的社会工程,只有不断加强立法,才能加强立法,才能从根本上铲除职务犯罪滋生的土壤。二是制度缺陷。当前对干部的选拔使用监督制度很不完善,难以保证干部队伍的质量和纯洁性,从而个别干部违法犯罪开绿灯。三是政策缺陷。表现在打击力度不够,政策协调性差,连续性不强,使一些职务犯罪者产生了“隔墙扔砖头,砸住谁谁倒霉”的侥幸心理。
三、对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思考
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目前,只有监察机关设有专门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部门,但预防职务犯罪仅靠监察机关一家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动员全党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实行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从对职务犯罪罪犯的调查分析可以看出,必须按照十五大的要求,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尽快建立起由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预防工作委员会组织协调、监察机关监督指导、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预防职务犯罪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的大格局。
(一)构建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网络的组织模式。
从对职务犯罪罪犯的调查分析得知,我国在防范职务犯罪方面存在着“三个缺陷”:立法缺陷、制度缺陷和政策缺陷。因此,要从根本上预防职务犯罪,务必构建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网络的组织模式。
第一、要完善监察机关预防那个职务犯罪职能部门的建设,加强专门机构预防。监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由监察机关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构,具有其它机关和部门不可取代的优势,同进也具有法律监督的严肃性和威慑力。2000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专门的职务犯罪预防厅,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这既适应了反腐败新形势的需要,同时也拓宽了检察监督职能犯罪的工作体系。目前全国各省级检察院已相继成立了专门的职务犯罪预防处,上海、广东等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比较早和比较好的地方均形成了省、市、县三级检察院专门的预防部门体系。为促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迫切需要在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市检察分院和县级检察院成立专门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并充实素质较高的工作人员,有关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党委、政府对监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及经费保障应给予重视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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