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切换到宽版
用户名
Email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快捷导航
网站首页
大学课后答案
毕业设计
高中课后答案
初中课后答案
小学课后答案
赞助我们
搜索
搜索
热搜:
物理答案
英语答案
高数答案
线性代数
本版
帖子
答案家
»
论坛
›
毕业设计
›
法学|哲学|心理学|政治学
›
2018论法律细化的理念
返回列表
查看:
311
|
回复:
0
2018论法律细化的理念
[复制链接]
1416228
1416228
当前离线
积分
41
1
主题
1
帖子
41
积分
幼儿园
幼儿园, 积分 41, 距离下一级还需 59 积分
幼儿园, 积分 41, 距离下一级还需 59 积分
积分
41
发消息
发表于 2018-7-23 18:56:48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顾名思义,法律细化意指法律的具体化、明细化,增强其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克服法律的模糊性和随意性。为什么要法律细化,其意义如何?由于法律细化属于法制完善的范畴,是立法问题,是法制完善的前提和基础。法律细化有利于完善法制,避免法律的滥用,实现依法治国;有利于发展市场经济;有利于防范司法腐败和执法腐败,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要实现法律细化,首先又要解决什么问题,本文作者认为首先要解决人们的精神理念问题。法律理念是指人们对法律的理性和在理性的基础上形成的观念。“言其理性,是指人具有自我完善的能力,能够自己把握命运,自己决断何为谬误何为真理。”[1];理性是指人们能从理智上控制自已行为的能力,是人们认识客观外部的本质、规律,;并借此指导实践,;规范人们行为的能力。“自然法学派的立法理论认为,只要通过理性的努力,法学家们便能塑造出一部作为最高立法智慧而由法官机械运用的完美无缺的法典。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人们往往蔑视历史和传统的法律材料。在他们看来,所有的要求都可由理性独立完成,似乎过去从未有过立法。唯一需要做的就是调动起国内最有力的理性,通过运用这一理性获取一部完美的法典,并使那些具有较弱理性的人臣服于法典的内容。”[2];“理性既是一种认知方式,又是一种生活态度,更是一种精神面貌。”[3];“人们行为的准则和尺度是理性,”[4];理性的具备是人类获救的基础和标志。“法律来源于理性。”[5];“法律决不能违反理性,以及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不在于其文字也就是不在于其每一部分结构如何,而在于其是否符合于立法者的意向。”[6];“立法,不像通常所理解的那样,是人力所能做到的事情。不变的理性才是真正的立法者,理性的指示才是我们应该研究的。”[7];法律应是正确的理性法则,人们应遵守法律,并受理性法律的指导和支配。观念是人们观察事物而形成的思想和意识,;有可能是主观虚构的。观念和理性结合而成理念,使人们的观念更具理性,;可以避免随意性。法律理念乃是法的灵魂和生命,其内容一般包括法律意识及价值观,;法律思维的逻辑与方式,;法律工作者和普通民众对法律的看法和态度以及法律在实际中的作用。法律理念产生平等关系。西方社会的基本理念是“权利为本,;法律解决”。“权利为本”意味着个人、团体组织、国家与社会各有其权利,;“权力”与“权利”法律规定,;权利和义务清清楚楚,;便于人们行使和遵循。相比之下,;人治的理念产生君臣关系。传统中国从伦理情谊出发,;“因情而有义”,;因而中国法律一切基于义务观念,;而非权利观念。今天,;中国要建设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不只是更多的法律和制度,而且需要更多的具有‘形式理性的’法律制度以及社会文化。”[8];“中国现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细蜜的文字法规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而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的”[9];因此,必须对传统的观念有所改变,;树立新的理念精神。由于思想理念指导人们行为,因而法律细化必须首先解决人们的认识理念问题,只有理念问题解决了,才能更好地做好法律细化工作,同时法律的理念精神又呼唤着法律的细化。因此,培养全民的法律细化理念,对于推动法律细化工作有着现实意义。本文作者试图从以下几方面论及法律细化的理念,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法律是世俗的,;以满足人们的需要为前提。只有细化了的法律才能满足世俗社会的人们的需要
法律不是文学作品,也不是艺术作品,它是世俗的,它不具有高雅性和可娱悦性。正如苏力先生所说:“法律本来是世俗的活动,为了解决人们的纠纷,与人们的社会生活紧密相联系。”[10];法律是实实在在的东西,;具有社会性。它是用来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它明确规定人们的权利、权力和义务,即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法律的现实根据在于法律是服务于人们的生活。“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11];法律作为人世生活规则,;绝对是在应特定社会生活状况意义上对于生活事实的记录,;其责任在于网络事实而编织秩序,;而明确、连续、稳定等均为秩序应有的品格,;也是规则能转为秩序的前提。法律作为规则之网,;在于法律是为人们一般生活的诚实反映,;它编织了并且本身也成为特定人群的人世规则与人间秩序。其中,;最主要的在于其能护卫个人权益及其与社会福利的均衡。法律作为精神理念之网,;在于法律与人心中的理念和情感相连。“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末我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12];此理念,;即为公平正义、仁爱诚信、安全、自由、平等、人权、民主与宽容等等。法律作为一种世俗规则,;旨在营建合理的人间秩序,;造福惬意的人世生活。对上述理念价值的追求,;是人世的最高价值,;也是一切人世规则与人间秩序的合法性基础。
从法的社会功能来看,;法主要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等属性。法的阶级性是指法是由阶级社会的生产关系决定的,;是阶级矛盾和社会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法的社会性是指法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产物,;是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它执行的是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为了判断最有益于社会的法律,应当知道自然界赋予人以什么幸福,它在什么条件下准许人享受幸福。立法者的责任,在于促使我们结成社会的那些社会品质的实现。”[1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需求观念的变化,;法的阶级性越来越减弱,;社会性越来越增强,;范围越来越扩大和复杂化。从法律的规范功能来看,;法律具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的作用。通过法的规范作用,;我们可以用法律调整人们的行为,;明确告诉人们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应该做,;什么事不能做,;人们可以以法律为准则评价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避免了评价的主观随意性。人们还可以以法律为依据来判断彼此间应该如何行为,;实现彼此间的互益。当有人违法犯罪,;实施了危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利益的行为时,;法律将发挥其强制的制裁作用,;使违法犯罪者受到应有的处罚,;增进社会成员的安全感。而要发挥和实现法的规范功能,;就应该首先认识到法律的世俗性和社会性。立法者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注重法的社会性,;尽快制定出适应社会需要和切实可行的法律,;满足世俗社会的需要。“实在的立法,只有在宣示它是对结合成社会的人们最有利的秩序所依据的自然法时才能成立。”[14]
另外,中国人所憧憬的合理的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的最高价值就是和谐。不仅是人际的和谐,;更重要的是人类生命自身的内在和谐,;直至以人为中心的天人和谐。人际关系形成“各自消极节制,;而彼此调和妥协”的安分守己。这与近世西洋的人人各自往外用力、向前争求的人生态度而形成的彼此牵制、相互防范,;在制约中求均衡的外在政治、法律的设置反差明显。传统中国法律既是“出乎礼则入于刑”的产物,;而礼俗秩序早已包融了法律规则和法制秩序。礼俗和法律交相为用,;从社会上层直接贯通于民间社会。中国法的准据在于人心,;法律规则与法制秩序须与人生和人心相适应,;其背后总蕴涵有一定人文类型的法律传统所凝聚的价值理性,;而此价值理性深蕴于一定国度的人生态度。“明智的创制者也并不从制定良好的法律本身入手,而是事先要考察一下,他要为之而立法的那些人民是否适宜于接受那些法律。”[15];在重建人间规则与人世生活的意义上,;整个二十世纪是中国国族的人生与人心剧烈变革的历史,;而法律规则与法制秩序的重建,;是这一完整过程的重要方面。在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法律要满足世俗社会的需要,;就应当实现由粗放向细化的转型。
二、法律是至高无上的。至高无上的法律只有细化才具有可遵守性,;其至高无上的权威性才能体现出来
“法律至上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它无可争辩地表明了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16];在传统型社会,;一个统治的合法性来自自称的、同时也为他人相信的历代相传的神圣规则和权力。统治者获得权力的方式是沿袭下来的家长制、终身制、世袭制的习惯和君权神授的观念。统治者的权位认为是“奉天承运,”;因而把众人视为子民,;要求臣民绝对效忠于他个人,;实行的是人治。人治的基本特征是对个人的忠诚,;委任人员任人唯亲,;行政官员没有明确的职权范围和制度化的晋升标准。特别是在在中国传统的权力中不包含理性,;理性屈服于权势,;人权屈服于皇权,;皇帝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皇帝凭其喜怒好恶,;掌握臣民的生杀予夺的大权。上级掌握下级的命运,;官僚掌握平民的命运。人治的危害在于,;它与民主背道而驰,;人治的理论基础是英雄创造历史的唯心史观,;否认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否认民主;人治作为与民主与法治的对立物出现,;在人治思想的驱动下,;个人专断现象日趋严重,;直至文革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人民民主权利被践踏殆尽;人治就是依人不依法,;依言不依法,;全凭个人意志、长官意志来治理国家的各项事务,;必然使依法办事的法制原则遭到破坏;人治助长封建特权,;使一部分人置身于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人治听任个别领导人一言立法,;一言废法,;势必使法律因人而异,;从而造成法律的朝令夕改,;损害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人治容易给野心家、阴谋家提供可乘之机。传统型社会的统治方式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严重的阻碍作用。
与传统社会不同,;在现代社会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它是一种以法律为依据进行治理的社会。因此,“当立法者喜欢为一项法律说明立法的理由的时候,他所提出的理由就应当和法律的尊严配得上。”[17];要实现现代化,;首先要有正常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要有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要达到这一目的,;必须树立法律的最高权威,;通过法律手段,;根除人治观念的影响,实现法治。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尽快制定出一整套完备细密的法律,;健全法律制度,;做到各方面有法可依。无论是领袖、官员,;还是普通民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和束缚。选拔人才应是任人唯贤和遵循制度化的标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有明确的职权和责任。领袖和官员一方面自身行为要服从这一非人格的法律秩序;;另一方面,;他们的任何决策和命令,;也要受到法律秩序的约束。社会成员服从的只是法律和非人格的秩序,;而不是服从统治者本人。只有通过转变观念,“树立起法律的普遍性、正义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才能在人们心中真正形成法律至上的观念,将法律置于它应该被置于的位置,也才能真正地实现社会主义的法治。”[18]
三、法律是统一的,;应得到一体遵循。只有通过细化法律达到法律的统一,;才能做到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标准的统一,;也才能实现法制的统一
法律的统一性是指法律规范适用于国家政权所管辖的所有领域,;对同一种情况只能有同一种法律适用。法律的统一首先要求一切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其次,;在所有法律渊源中下位法要符合宪法和上位法;;再次,;在同一类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不得相互抵触;;最后,;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相互抵触,;应相互协调和补充。[19];一个国家的法律只有建立在严格遵守和维护宪法的前提下,;才能形成各个法律部门和法律文件之间和谐有序、相互协调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才能避免和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于社会主义法律的干扰和破坏。实现法制统一,;首先必须是立法上的统一,;而立法的统一要做的事就是细化法律,;同时,细化的法律应注意保持其精神的协调统一。法律不细化,;留给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太大,;会造成同一法律在不同的地方执行的结果截然不同。任何法律,;如果失去了统一性,;也就不可能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只有法律的统一,;才能做到法制的统一,;才能保持执法和司法的统一,;才能保持法律实施的监督标准的统一。因此,“立法机构应受整体性立法原则的指导,它不能仅出于对公平的关注而制定棋盘式法规。”[20]
回复
举报
返回列表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CopyRight(c)2016 www.daanji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部份资源由网友发布上传提供,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