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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当今中国法的实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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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当今中国法的实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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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8: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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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德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注意力的区别 中国和德国的一个显著区别在于:德国早已是个法治国家,德国的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所注重的已经是层次比较高的一些法学问题和法律问题,比如法学和法律中的伦理学问题。而中国还是一个走向法治的国家,中国的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现在需要注重的问题,主要是法治建设中的一系列基础性的、现实的问题,例如法如何更好地在社会生活中予以实行的问题,亦即如何才能使法有效实施的问题,而不是诸如法学中的伦理学之类的问题。
2、法的实施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地位
中国和德国的法治发达程度虽然不同,但中国和德国也有相同之处,比如,两国都是以成文法为主要法的渊源的国家。中国的法律制度主要是通过制定成文法来形成的。最近20多年,中国的成文法制定有很大的发展,产生了数以万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一个有相当规模的法律体系正在形成。这为中国走向法治准备了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但是仅仅有法律、法规、规章,还不足以建成法治国家。要建成法治国家,还需要这些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很好地贯彻实施,使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能够真正由纸上的条文变为实际生活中的真实的准则。这就使得法的实施问题,成为当今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只有真正解决这个问题,中国的法治建设才能成功。
3、当今中国法的实施的主要问题和对策
法的实施问题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的全局中居于重要地位,那么当今中国法的实施的状况是怎样的呢?主要有哪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良策是什么呢?
总的说,在当今中国,一方面是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有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在实际生活中难以发挥作用,甚至不起什么作用。起作用的法律主要是刑法,其他方面的法的作用则大打折扣。解决此类问题,使法律、法规、规章在中国的社会实际生活中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便是中国法治建设所面临的一个主要任务。
具体一点说:
(1)当今中国,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本身存在问题,先天不足,或者不是良法,或者不科学,无法实施或难以有效实施。因此,要保障中国法得以有效实施,首先需要解决立法的科学化问题,要提升立法的质量,要造成大量的良法。
(2)当今中国,作为主要执法主体的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在依法办事方面缺少经验、缺少传统,干扰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执法的因素还很多。要保障中国法的有效实施,便要努力积累这方面的经验,形成这方面的传统,排除干扰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执法的各种阻力。
(3)当今中国,司法方面存在大量的不利于法的实施的因素,比如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偏低,司法体制方面的司法独立问题仍然严峻,司法公正还未成为普遍的现实。这显然不利于法的实施。解决这些问题,是从司法方面保障法律、法规得以有效实施的必要对策。
(4)当今中国,法的地位和作用在社会实际生活中还没有真正处于应有的重要地位,法还没有成为治国的主要方式,人治的痕迹还随处可见。这对于法的实施起到了很大的负面作用。因此,彻底丢弃人治,确立法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是保障中国法得以有效实施的又一必要对策。
(5)当今中国,全社会的法治观念还很薄弱,大多数社会公众对于走向法治的价值还缺少必要的悟性。这无形中成为法的实施的强大阻力。因此,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是保障法的有效实施的必要的观念基础或者说社会思想基础。
2001年8月11日星期六于北京大学蓝旗营寓所
道德与中国法的实施
在法理学上,一般认为,法的实施是同国家政权的强制力量相联系的,
但是,在实践上,法的实施除了同国家政权的强制力量相联系之外,还同其他多种多样的因素相联系,比如,同人的社会地位、社会环境、文化程度、个人修养、伦理道德、生活状况等等,也是相联系的。在这种种因素中,伦理道德同法的实施的联系,是以两方面的渠道表现出来的:一是伦理道德状况对法的实施可以发生有效的影响,二是法的实施对伦理道德的传播也具有有效的促动作用。
就伦理道德对法的实施可以发生的影响而言,我们可以看到这样几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伦理道德是启发人们内心觉悟的无形力量,它对于法的实施,可以起到国家政权的强制力量所无法代替的作用。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根源在于违法犯罪者伦理道德沦丧。违法犯罪者中,不少人是由于伦理道德败坏而趋于犯罪的。加强伦理道德建设,谴责和抑制违法犯罪行为,鼓励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对法的实施可以起到明显超出国家强制力范围的作用。
另一种情况是,由于法总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许多伦理道德的原则和要求的,法的精神和法的要求不仅与伦理道德的精神和要求是有原则界限的,而且它们之间也是有种种相通之处的。由于这种相通之处的存在,决定了提升社会公众的道德水准,必然有助于增强人们守法的观念和自觉性,支持和拥护法的贯彻执行。人们通常总是注意法与伦理道德的区别,而忽略两者之间的通常之处,这是对法与伦理道德的关系的一种有失偏颇的理解。
再一种情况是,执法和司法人员的道德品质如何,对法的实施能产生直接的、很大的影响。如果执法和司法人员有较高的道德水平,就能在执法和司法工作中无私无畏、秉公办事、执法严明、刚直不阿、为民除害。反之,执法和司法人员的道德品质不良,一遇有关问题,就容易从个人利益出发,比如,就容易为保全自己的乌纱帽而不敢坚持真理,不敢依法办事,就容易置法律和公众的痛苦甚至冤屈于不顾,甚至还会包庇纵容坏人,打击和冤枉好人。
一、道德和社会主义道德
1.道德的概念
道德是关于评定善与恶、是与非、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文明与野蛮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归根到底,它是由人们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并由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保证实现的。
人们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道德一词。一是在狭义上使用,指人们的品行如何,如说某人的行为是道德的或不道德的。一是在广义上使用,把人们的道德观念、信念、原则、理论和规范,人们在各自道德意识指导下进行的活动以及人们之间 的道德关系、社道德状态等,都划入道德范畴。
几千年来,人们对道德作过种种解释。以往普遍的看法是把道德说成是人的本性的表现、人的良知、良能的表现,是人类共同的、永恒不变的观念和行为准则。这种道德不是后天产生的,而先天就有的,是上帝意志的体现。孔子就说:“天生德于予”1.董仲舒则把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道德准则“三纲五常”说成是“天意”,所谓“王道 之三纲,可求于天”,而且“天不变道亦不变”2.在西方,《旧约全书》认为道德是耶和华对摩西的启示,然后通过摩西向百姓宣讲的戒律。近代以来,资产阶级学者中也有许多人把道德视为来自上帝或自然的观念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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