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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人权理论研究的开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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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8:4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没有人权可言的,在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史中就没有“人权”一词。鸦片战争后,“人权”作为舶来品被引进我国,人权成为五四运动的口号。建国后,“人权”长期以来被视为资产阶级的口号而非马克思主义的口号而遭到否定和批判,成为法学研究的禁区。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文革”把自由、平等、博爱、人道主义和人性论等与人权相关的东西批判得体无完肤。1989年,我国对人权的观点开始转变,1991年,《中国法学》发表评论员文章,率先在法学界号召高举马克思主义人权的旗帜,深入开展人权与法制的理论研究。2004年,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正式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这标志着我国的人权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里程碑。  吕世伦教授一直关注中国的人权研究和发展,在人权研究领域发表了许多文章,为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他发表的文章主要包括:《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人权思想》、《列宁人权思想述要》、《马里旦人权理论研究》、《人权理论研究的新进展——读》、《所谓“不合时宜”的人权论》、《民政工作与社会主义人权——记者访谈录》、《论人权的几个对应范畴》等。吕世伦教授在论述人权问题时,始终坚持从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出发来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对人权问题进行了较全面的、深刻的论述,他关注弱势群体和社会特殊群体的人权保护,在这方面有精辟的论述。
  (一)人权的本质
  人权指在宏观上具有“人类的内容”而排斥“动物的形式”的权利,“它是从人的共同点和其所及的范围引申出来的,一切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享有的平等地位和社会地位。”「1」人是社会的存在物,人权首先是社会性的权利。吕世伦教授认为,“人权不是天赋的或自然赋予的权利,也不是人赋的,而是社会生产方式发展的历史产物,并随着生产方式的发展而变化。”「2」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不平等比平等更被视为真理,所以人权论是没有社会基础的。资产阶级的人权是由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在流通领域,作为契约关系主体的工人和资本家是自由和相互平等的,但在生产领域和所有制领域,则毫无平等可言,对于资产阶级而言,人权本身就是“特权”,即事实上的特权。人权和人权理论,无论以资产阶级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形式出现,本身都是历史的产物,不是天赋的、自然的或永恒的。
  (二)特殊群体的人权
  吕世伦教授认为,人权是权利的统称,其核心或内在形态是人格和自由,其外部形态可概括为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社会权利主要指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包括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政治权利,实质是如何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问题。社会主义民主既是指人民当家作主,又是指每个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和游行的权利。吕世伦教授关注弱势群体的人权,他主张对社会上的孤老、残幼、妇女、失业、失学、贫困等不幸者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在物质、精神文化方面给予他们帮助,使他们分享到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对军烈属、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和无军籍退休职工进行抚恤优待,对残疾人除要确保去其温饱外,还要十分尊重他们的人格存在,使他们享有充分的社会权利。吕世伦教授指出,为实现人民的政治权利,民政机关应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培养人民群众的国家主人翁的“公民意识”,同时,民政部门必须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行使公民自由权。而要实现对这些特殊群体的人权保障,必须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完善人权保障机制,使人权的保护法律化和制度化,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关心、重视和尊重这些特殊群体的氛围。
  (三)人权与国家主权
  当人权禁区被打破后,吕世伦教授紧跟时代步伐,发表了许多有关人权方面的文章,1993年,吕世伦教授以自己的学术勇气,学术良知和追求真理的无畏精神,发表了《人权理论研究的新进展》的文章,提出了“普遍人权高于主权的主张”,结果被认为有政治倾向和政治立场问题,是一篇“不合时宜”的文章。因为当时正逢美国前国务卿克里斯托夫访华,美国自“89风波”后一直借人权问题干涉我国内政,攻击中国践踏人权。吕世伦教授在该文中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对“主权高于人权”和“主权是人权的前提和基础”等命题进行深刻的剖析,提出了普遍人权(马克思主义追求的最终目标)高于国家主权的观点。他认为,主权高于人权,主权是人权的前提和基础的观点实质上是“散布一种早已被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主义所反对的国家主义精神和新国家迷信。”[3]国家是争取阶级斗争胜利后遗留下来的祸害,在整个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国家从来就是普遍人权的对立物和障碍物。”要实现普遍的、真实的人权,就必须要消灭阶级和国家。人权是对抗公权力的产物,它来自于对公权力的防范与不信任,是对国家主权警惕的产物。人权有应然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三种形态,不能因为人权来自于制定的法律,也不能因为人权的保障有赖于该国政府充分行使主权并为该国人民服务就认为主权是人权的前提和基础,这仅是法定人权,不能以偏概全,而且,政府既是人权的最大保护者,也常常是人权的最大侵害者。国家主权只能来自于人民,人民把权力交给国家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权。人权的“前提和基础”决不能从国家那里去寻找,而必须从市民社会即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中寻找。“主权是人权的前提和基础”也不符合历史事实,因为奴隶制和封建制、种族主义乃至法西斯主义国家并没有人权,如果承认主权是人权的前提和基础,那么无产阶级的“国际主义,解放全人类和实现共产主义大同世界的理想就不再需要了。”[4]
  吕世伦教授认为,主权不能高于人权并不等于说人权高于主权,要辨证看待。在基本方面,应该是“普遍人权高于国家主权。”[5]长远的说,无产阶级的目标是要实现人类的普遍人权,争取和维护国家主权的斗争仅是实现未来普遍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一种途径和手段。他认为,普遍人权的无国界性,并不否认局部(各民族国家内部)的人权问题或人权斗争(特别是国家主权受帝国主义威胁时)的有国界性,以及对人权的政治管辖的有国界性。但决不能用国家对人权的管辖来限制、争取普遍人权的斗争。人权无国界与人权国际化是不同的两种理论,人权国际化是指无产阶级的人权并不局限在一个主权国家内,它和世界上一切劳动者的人权是一致的,全世界无产阶级解放了,才能实现“人权国际化。” 吕世伦教授认为,普遍人权理论与西方国家的人权无国界论是不同的,在立场上,我们的人权国际化是站在全人类的立场上的,而西方国家则是站在少数发达国家的资产阶级立场上的;在目的上,我们讲人权是为了解放全人类,实现普遍人权,而西方国家则将人权国际化理论作为干涉别国内政的工具;我们通过经济和社会发展来实现普遍人权,而西方国家则通过制裁、高压政策来实现其称霸世界的目的。吕世伦教授在批判“主权高于人权”和“主权是人权的前提和基础”的同时,并未否认国家在实现和保护人权中的作用。他认为,国家在其特定历史阶段可能对人权有正面影响,在阶级社会中,人权无法摆脱国家的干涉和影响,尤其是人的政治权利和法律权利(公民权)本身就是国家规定和认许的权利。国家如果失去民族独立和主权完整,势必使本国人民处于受奴役的地位。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实质上是社会(市民社会)与国家(政治国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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