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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论专利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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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论专利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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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8: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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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内容摘要:本文从专利侵权入手,首先论述了专利侵权行为,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的行为。简述了专利侵权的形态、专利侵权归责原则、专利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然后着重阐述了我国专利法对于专利侵权的惩罚措施即专利侵权的责任,以期通过此来减少我国专利侵权案件的发生。通过对专利侵权行为的阐述,其侵权的责任也就尤其重要。专利侵权的责任判定是专利法贯彻实施的一个瓶颈,只有把握好专利侵权的责任,才能使专利侵权得到遏制,促进我国专利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
随着中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对专利的认识也正处在逐步完善和发展的阶段!过去由于专利权的意识不强,从而得到的一个个惨痛的教训是触目惊心的!前年发生的DVD涉外专利索赔事件,便是一记为中国的企业敲响的提高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警钟。跨国公司向中国DVD生产企业举起了知识产权保护这把利刃。日立、松下、三菱电机、时代华纳、东芝、JVC六大技术开发商组成的6C联盟向我国100多家DVD生产企业发出书面通牒,索赔举额专利费。太多的盲目演变成历史的遗憾!太多的无知使得中国的企业在一个又一个激烈的竞争中迅速的崛起又更加迅速的倒下。提高专利权意识,以不败的姿态迎接入世后更加激烈的竞争!
一、专利侵权行为概述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是1944年5月29日由当时的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专利法》,但该法在解放前并没有施行。1979年3月,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开始筹建专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起实施,是新中国第一部专利法,该专利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专利制度的开始。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我们不断地对他进行修改和完善,到2000年8月25日第九界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对其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并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专利法的不断普及,我国专利申请量已达每年十几万件,相应地,专利纠纷也大幅增加,对于专利侵权行为也做了更符合世界趋势的规定,采取惩罚性的补救手段以充分保障权利人的权益和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所以,我们有必要对专利侵权责任问题进行研究。我们认为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的行为。因而,我国《专利法》规定,不管是否出现损害事实,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就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二、专利侵权行为形态
专利侵权的形态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首先要具备未经权利人许可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两个要件。其形态可分为二类:一类是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另一类是假冒他人专利行为。这两种行为均属于专利侵权行为。
1、实施他人专利行为
此类专利侵权是指侵权专利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并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具有以下三种具体形式:
; (1)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
(2)使用他人发明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 此类专利侵权是指非专利人在自己的非专利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明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专利号,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专利产品的行为。
根据《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有以下四种形式:
(1) 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 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 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另外,与假冒他人专利相近的行为是冒充专利,即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5条的规定,冒充专利行为表现为以下五种形式: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3)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4)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三、专利侵权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在我国《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修改以前,其中关于主观过错的规定仅有一条,即第62条第二款规定“使用、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行为作为一种例外,不视为侵权。
我国专利法没有采用绝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场合用了一种混合的归责方法——即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相结合。
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2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销售或使用者只有符合“不知道”且“来源合法”时,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应注意的是仍然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的责任。也就是对善意的销售或使用者来说,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赔偿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这种混合原则的使用范围不能延及制造或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专利法对专利产品的制造和进口采用的是“绝对保护”,制造或进口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与行为者的主观意图无关。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形式有制造、使用、销售、(平行)进口;对外观设计的侵权形式有制造、进口、销售。新法第ll条对侵权行为的列举又多了一项:许诺销售。许诺销售是指明确表示愿意出售某种产品的行为,如订立销售合同、展览、演示、广告等行为。这是对传统侵权理论的突破。我国传统的侵权法理论认为,构成侵权的必须具备要件包括“损害事实的发生”,原法也以此为立法理论,而新法将“即发侵权”理论引入了立法,这有利于更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根据新法,前述行为构成了专利侵权,权利人有权通过包括诉讼在内的各种合法手段制止这种侵权行为,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因为侵权尚未实际销售,如果因为许诺销售者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如广告行为扰乱了市场,使专利权人的销售量下降),其赔偿损失责任的承担是否因其主观过错的有无而有所区别,法条中并未列明,应和制造、进口一样,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事实上,归责原则不是侵权认定的构成要件,停止侵权是法律对侵权加以规定的题中应有之义。对侵权事实的认定和对侵权责任的认定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侵权是客观的,这种法律上的状态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无论侵权人的主观有多么无辜,只要他事实上使权利人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实现出现瑕疵,便构成侵权,即违法,自然必须停止,以避免法律赋予的权利被进一步分割。比如在采取过错归责原则的情况下,即便未经许可利用他人专利的行为被认定为构成侵权事实,但行为人却可以主张其主观上没有过错,要求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在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情况下,未经许可利用他人专利的行为被认定为构成侵权事实,但行为人同样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如非出于生产经营的目的等,要求免于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这样说,即使采用的是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也不会对侵权的确认和要求侵权人停止有关侵权活动产生影响。因而,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知识产权领域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而非无过错责任原则。
四、专利侵权构成要件
专利侵权责任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包含四个方面: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那么对于专利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 1、有擅自自使用专利权人专利的行为。
侵权人擅自自使用专利权人专利的行为。如侵害人明知某产品为专利产品,却擅自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该产品。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承担侵权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原则,但也有例外。例如《专利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即使行为人主观无过错,也构成专利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罢了。
; 2、实施行为以营利为目的。
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但应该注意的是我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了五种不认为是侵权的行为,包括: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五点即是专利侵权责任的例外规定,如果行为人不能此作为抗辩理由,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专利侵权,并依法承担责任。
3、实施的技术与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具有相同或近似性。
即行为人实施的技术与专利权人的技术完全相同,就构成侵权;实施的技术与专利权人的技术不完全相同,但核心技术是相同的,也构成侵权。
4、专利权人的专利必须为有效的专利。
专利是有有效期的,在我国发明专利的有效期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10年,只有在保护期内专利权人才有独占权,如果过了有效期,则该发明创造就进入了共有领域,任何人都可实施,也不需要经原专利权人的许可,也就不存在专利侵权问题了。另外,如果专利因为其他原因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则该专利被视为自使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实施也不够成专利侵权。
五、专利侵权的责任
侵犯专利权是违反《专利法》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使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因此,为了防范来自各方面的侵犯,有必要运用立法手段设置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包括行政的、民事的、刑事的法律保护措施,确认权利,调整关系,维护秩序,保障有关专利的各种权利的实现。
无论是行政程序还是司法程序,其处理都包含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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