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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议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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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8:4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提要]:
仲裁是当今社会上公认并广泛采用的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之一。本文系统分析了仲裁协议的有效、无效、失效和效力代定四种情况。
[关键词]:仲裁 仲裁协议 法律效力
一、引言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开始某一商事仲裁的前提条件,是整个仲裁程序得以完成,仲裁目的得以实现的主要依据。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约定将其彼此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意思表示。作为一种裁断民事,经济争议的方式,仲裁已经在世界范围内成为与诉讼,行政裁决等公权力救济形式相补充,相得益彰的的“民间司法”形式,得到越来越广泛的采用。
仲裁协议一般表现为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的书两种形式。仲裁协议书是指双方当事人单独签定的,同意把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专门性文件。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定合同时所订立的,同意将合同争议交付仲裁的条款。仲裁协议从属于合同,同时,他的效力又独立于合同。
二、有效的仲裁协议
; 依照我国仲裁法第四条第六条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具有以下三个要素: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对于仲裁协议来说在全世界各国都是不言而喻的前提条件。
(2)仲裁事项。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事项,即法律规定的可交付仲裁的争议事项。应该注意的是,这里的“争议事项”,并非仲裁协议所需包含的应有内容,而是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约定仲裁事项必须引以为据的法律规则,因为当事人约定仲裁事项首先必须明确法律允许就那些事项进行约定。我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条规定:“婚姻、收养、抚养、监护继承纠纷”和“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的争议”不能仲裁。我国的劳动仲裁则依法归于专署管辖,不在《仲裁法》规定使用之内。现在我过法律规国际贸易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和经济侵权纠纷,均可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选定的仲裁机构。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对于这种情况,当帮助当事人完成仲裁的意思,应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对存在瑕疵的仲裁协议进行完善:一、由当事人自行完善。这种方式最能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二、由仲裁机构协助当事人完成。当争议一方以有瑕疵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时,可有仲裁机构向对方发出通知,征求其意见,若其同意,仲裁机构可受礼并进行仲裁程序。三、由法院完善。法院可以通过对仲裁事项中不明确的事项予以明确。法院对协议是否有效具有最终发言权。
; 仲裁协议的效力是指仲裁协议对以上仲裁主体以及人民法院的约束力和有效性。其中,仲裁协议对每个仲裁主体的效力是对仲裁当事人和仲裁机构的效力。仲裁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合法签定,具备各项有效条件,即产生如下效力:
(1)约束当事人。仲裁协议一旦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了直接的法律效力。这种效力表现在:一、不得向法院起诉,除非双方当事人另外达成变更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就协议规定的事项提起了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则有权利向法院以仲裁协议提出异议。二、履行裁决义务,双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履行仲裁庭作出的裁决,这是仲裁协议设立的主要义务之一。
(2)约束仲裁员和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的依据。仲裁协议对仲裁员和 仲裁机构的效力表现在:一、授权效力。仲裁员和仲裁机构的具体仲裁权有当事人授予。在当事人委托仲裁机构对某争议进行仲裁时,就将特定的仲裁权授予了该机构。二、对仲裁审理范围的限制效力。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只能受理按仲裁协议规定了的争议,只能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争议进行仲裁审理,并作出裁决。1958年的《纽约公约》规定,当有关裁决所处理的争议不在当事人所提交的争议范围内,或者裁决载有关于交付的仲裁协议以外的时,有关国家法院可以基于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拒绝承认和执行该仲裁决定。《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规则》第3条也规定“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
(3)约束法院。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对争端的管辖权。1958的《纽约公约》规定:“如果缔约国的的法院受理一个案件,而这个案件所涉及的事项,当事人已经能达成本条意义内的仲裁协议时,除非该法院查明该协议是无效的,未生效的,不可能执行的,应该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仲裁。《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规则》第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有权利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协议的管辖权问题进行决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如果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定,一方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由人民法院裁定。法院在处理管辖权问题上的规定是,凡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贸易纠纷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一方当事人起诉之前,必须根据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将其审查意见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答复之前,可暂不受理。
(4)使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国际公约及许多国内立法都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仲裁裁决,他方当事人可向有关国家法院凭借有效的仲裁协议和裁决书,申请强制裁决。另一方面,无效的仲裁协议是构成有关国家拒绝承认和执行有关裁决的理由之一。
三、无效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无效是指仲裁协议不符合法定要件而自始便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仲裁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四种情况:
(1)约定的仲裁协议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
仲裁法第2条对仲裁范围作出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则以排除法列出不得通过仲裁协议来解决的一些合同或者财产权益纠纷:一、婚姻、收养、监护、继承纠纷。二、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至于何为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以及国际上所说的国际商事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2项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做的商事保留声明,我国仅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或者不属于契约性的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使用该公约。所谓的“契约性或者不属于契约性的商事法律关系”,具体是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规定所引起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加工承包、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争议等,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议”。这是对国际商事争议仲裁的范围作出的界定,对我国法院认定约定的仲裁事项是否超出了法律范围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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