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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析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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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析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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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8: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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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依法治国涉及一系列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其中依法治国与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关系,就是一个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一﹑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地位:
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是依法治国的一条重要原则。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完全一致的,党的领导最本质之处是执政,而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也正是依法治国的本质规定和基本内容。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注意力和看法的改变而改变。”党的领导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把党的意志通过法律程序变为国家意志,制定成为法律,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和保障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宪法和法律是由党领导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所以,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也是党的主张的体现,执行宪法和法律,是按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办事,也是实现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又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这对实现全党和全国人民意志的统一,对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我们实施的依法治国是人民的依法治国,我们要建立的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法治的人民性和社会主义方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又是一个艰巨﹑复杂﹑长期的历史进程,是一个宏伟的系统工程,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邓小平指出:“实现民主和法制,同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样,不能用大跃进的做法,不能用‘大鸣大放’的做法。…否则,只能助长动乱,只能妨碍四个现代化,也只能妨碍民主和法制。”(《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57页)江泽民同志在1998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整个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一条根本原则。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所以必须由中国共产党来领导,这是因为:法治是全体人民通过立法﹑执法﹑司法﹑法制监督﹑法制教育等体制运作所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法律秩序,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人民性,而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中国共产党正是这种阶级性和人民性的集中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没有民主就不会有真正的法治,而共产党是争取﹑发扬和扩大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领导核心,没有党的领导就不会有真正的民主,也就不会有社会主义法治。法律的制定过程是把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把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转化为法律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使我们的立法符合党的基本路线,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战略,适应改革的需要,找到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平衡点,法律的实施经常遇到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全局问题,触及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宗教﹑外交等方面的热点问题,牵扯到诸多政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这些都需要党来指导和协调。总之,在依法治国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防止脱离党的领导讲法治。
二﹑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方式的创新: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认真总结治理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在党的十五大上郑重地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把他作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标志着我们党的领导方式尤其是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从理论上解决了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后如何治理国家这一长期未能很好解决的历史课题。
建国以来,党的领导方式尤其是执政方式经历了从主要依靠政策到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律﹑再到主要依靠法律的转变。
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是两种最重要的社会调整机制。党的政策和法律在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等根本方面是高度一致的,但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第一,党的政策是全党意志的体现,表现在党的文件上,这些文件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内部’的,而法律则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表现为立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则。它们必须是公开的,面向社会公布的。第二,党的政策主要由原则性的规定组成,不规定行为的具体规则;法律则是以规则为主,不能仅限于原则性规定,否则,权利和义务界限不明,难以对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加以有效调整。第三,党的政策主要靠宣传教育和党纪保证实施,但党纪只适用于党内;而法律则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对任何违反者(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社会组织,包括在中国境内违法的外国人和组织)实施制裁,具有普遍的适用性。第四,党的政策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大量的具体政策往往随着形势的变化而随时调整,否则便不能发挥及时的指导作用;而法律则具有较高的稳定性,法律一般在较长时间内保持不变,以维护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稳定。这些区别表明党的政策和法律各有自己的优势,各有自己的调整方式和范围。一种社会关系,究竟是主要由政策来调整,还是主要由法律来调整,要以其性质和特点来决定;国家是主要以政策来治理,还是主要由法律来治理,要看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和面临的历史任务。
建国之初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主要依靠党的政策来治理国家。建国之初,面临着医疗战争创伤,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紧迫任务,严峻形势不允许通过严密的法律程序制定详细的法律规范来指导行动。所以,那时的法律数量不多,已经制定的法律非常简略,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远远不能和党的政策相比,在社会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的许多方面,主要是依靠党的政策。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由于社会主要矛盾的改变,随着国家的任务转向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主要依靠政策治国就不再可行,而应当逐步加强立法,健全法制。党的八大政治报告阐述了这一观点,明确提出了完备法制的指导思想。然而,八大过后不久,由于错误的估计形势,在党和国家工作中重新强调阶级斗争,这就使得人治思想抬头,依靠政策来治理国家的局面没有改变。从50年代后期到“文化大革命”时期,几乎完全依靠国家政策来治理国家,政策代替法律,甚至可以改变和废止法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向经济建设,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与此同时,经济体制逐步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政治体制积极而又稳妥地朝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向改革。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必然是也必须是法治经济,民主政治必然是也必须是法治政治,法律在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相应地我们党治理国家也从主要依靠政策过度到了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律。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立法步伐进一步加快,一个基本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体系开始形成,这使我们有条件进一步过度到了主要依靠法律,实行依法治国的新阶段。这一新的转变反映了我们党越来越成熟,治国方略越来越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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