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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面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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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8:3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回观与反思  中国的法学教育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早在2000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私塾性质的法学教育,直汉唐时期已经相当发展。不过,正规的、职业化的法学教育则是清末民初出现的。
  新中国的法学教育经历了引进初创(1949-1957)、遭受挫折(1958-1966)、恢复重建(1978-1991)的艰难历程,经过90年代以来的持续改革和发展,已经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结构比较合理、整体质量稳步提高的教育体系,并在世界法学教育占有重要一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为了适应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建设和人民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在全国各地建立了一批政法院校,在一些综合性大学设立了法律学系,从苏联引进了系统的法学教材,聘请了一批苏联法学专家到重点政法院校任教,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是,从50年代中期开始,由于“左”的思潮兴起,要人治、不要法治思想的蔓延,法制建设处于停滞和倒退状态,法学教育急剧萎缩和衰败。一大批法学院系被撤销,一大批法学教师被迫改行,一大批有思想有见识有作为的法学教师被错划为资产阶级“右派”或被打成“反革命分子”。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学教育遭到全面破坏,全国仅有北京大学法律系、吉林大学法律系幸存。
  1978年中国共产党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宣布彻底抛弃“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从此,中国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时期,日益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需要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的推动、保障和引导,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需要加强法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被提到党和国家的重要议程。由此,我国的法学教育得以迅速恢复和发展,到90年代初,一个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规格的法学教育体系基本形成。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由发展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伟大实践的推动,我国法学教育又有快速发展。
  20世纪90年代时中国法学教育蓬勃发展的时期,主要是规模的发展。随着规模的迅速扩大,我国法学教育中内在的缺点和矛盾不断凸现,新的问题日益严重。比较突出的缺点和问题是人才培养模式僵化;专业设置过于狭窄;课程体系从科学性看相当零乱,从容量上看却又庞杂无边;教学内容陈旧,特别是理论课的教学内容严重落后于市场经济、精神文明、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现实需要和发展趋势;教学方法单调,说教式、灌输式的教学方法仍然是主导的方法,而案例教学、辩论教学、多媒体教学则微乎其微;教师队伍水平参差不齐,结构失衡,不少院校的法律系仅靠几个教师支撑,产品质量难以保证;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薄弱,学生难以确立法律工作者的职业良知和素质……面对上述缺点、矛盾和问题,从1997年开始,由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牵头,组织全国高校法学院系开展转变法学教育思想和教学观念大讨论,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经验和教训进行了反思,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积累成功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对我国法学教育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对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法学教育的模式、方法、课程体系等进行了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法学教育实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1)根据宽口径、厚基础、高素质、重应用的基本思路,把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刑事司法等近十个本科专业整合为法学一个专业。(2)对课程体系进行改革,实施统一的共同核心课程。首批确定的共同核心课程一共14门,即法理学、中国法制史、中国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核心课程的确定将有利于加强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有利于学生素质的培养。在对专业和课程体系进行改革同时,着力更新教学内容,包括删除重复,修正不当,剔除陈旧,吸纳新知。(3)鉴于各个学校在教材编写上各自为政、低水平重复、粗制滥造的问题,在教育部高教司的统一领导和规划下,由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教材的编写,目前14门核心课程教材已经开始出版发行和使用。在编写教材之前,组织编写了《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在规划和组织编写教材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各个学校根据自己的优长编写水平高、特色明显的教材,鼓励选用高水平教材,以保证和逐步提高教学质量。(4)质量保证和监控体系也在形成和完善之中。教育部高教司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法学院校合格评估方案,并对部分“文化大革命”以后新成立的政法类学校进行了合格评估。(5)加强了国际交流与合作。先后于1998年在北京召开了“中美著名法学院院长联席会议暨法学教育研讨会”,于2000年6月在北京召开了“中欧著名法学院院长联席会议暨法学教育研讨会”,于2000年12月召开了“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于2001年召开了亚洲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论坛,等等。中国法学教育代表团先后访问了美国、欧洲各主要法学院以及法院、律师事务所等。这些重要活动标志着中国法学教育正在走向世界。
  二、中国法学教育在21世纪的发展
  尽管中国法学教育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进入21世纪之后,中国法学教育的矛盾日渐突出。首先是规模与质量的矛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经历了三次高潮。第一次发生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法学教育恢复、重建,到80年代中期达到60多所。第二次高潮是1992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出现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增大了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所以各地高校纷纷设立法学专业,短短七、八年间,新增加法学专业100多家,使设立法学专业的高校达到200多所。第三次高潮是2000年以来高等学校大规模扩招之后出现的。三、四年间新增法律专业的学校达到389所。与法学本科规模的几何级发展同步,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在几何级发展,在校研究生(加上法律硕士研究生)翻了几番,法学教育出现了速度型规模性发展态势。于是,速度与效益、数量与质量的矛盾日益突出。这些矛盾教师体验到了,学生们体验到了,政法机关体验到了,司法考试机构体验到了,社会可看到了。二是社会对高级法律人才需求与高校培养能力不足的矛盾。在全球化背景下,在法律越来越专业化、技术化、信息化的法治社会,高级法律人才稀缺成为突出矛盾。我们缺乏懂软件、懂网络、懂生物技术知识的法律人才,缺乏知识产权专家,更缺乏胜任法律全球化需要的人才。而有条件、有能力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的法学院系和师资又相对偏少。于是,一些法学教育领导人提出要培养高级法律人才。在提出高层次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同时,我们也听到另一种声音,即弱势声音。他们是新创办的法学院系,他们的任务是如何创造条件,包括师资、图书、网络、实验设备等,以便培养出合格的、质量有一定保证的法律人才,这些毕业生能够通过司法考试,通过公务员考试,能够胜任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胜任在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的法律事务。与这两种声音并存,教育部实行或即将实行两种评估,即合格评估和优秀评估。合格评估开始于2003年,指标体系是由吉林大学法学院起草、由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教育部批准。这个指标体系一开始定得过高,根据法学教育的实际进行了修改,降低了一些非核心的指标。有的法学院认为低,有的法学院认为高。优秀评估的指标体系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韩大元教授起草,草案已经出台。合格评估是必须的、强制性的,优秀评估则是自愿的。两种评估都是为了保证质量,促进建设。三是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矛盾。法学院希望我们的学生接受精深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精神的教育,接受系统的法律知识,为未来的法律职业或法律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所以不太重视法律技术、法律技能的训练。而法律事务部门则希望我们的学生一到法院、检察院、律师所就能够独当一面,减少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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