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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工伤保险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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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8: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 文 摘 要
为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减少因工伤事故给劳动者及其家属带来的伤害和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不致于停工停产造成更大的损失,减少劳动争议和劳资纠纷,避免因此给社会带来的诸多不稳定因素。本文对工伤保险及其历史沿革进行了系统论述,对工伤保险的五项基本原则进行了详细说明,对工伤保险的作用和目的进行了概括,明确了工伤保险对劳动者的意义,阐述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征收原则及费率确定原则。对工伤认定的标准进行了严格界定,有利于在操作中让人们明白,工伤与非工伤的真正区别。最后对工伤赔偿费的构成进行了概括说明。
认真学习《工伤保险条例》,有利于我们提高对工伤保险的认识,规范我们的法制意识,增强在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对我们的实际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和谐社会
工伤保险是国家或企业为保障劳动者在因工或职业病或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及行为时,因人身受到伤害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工死亡,因此导致本人和家庭收入中断时的基本生活需要和治疗需要以及相应赔偿而设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一个最基本的内容。本质上,它是向法定范围的劳动者补偿其因工、因职业病而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预防、治疗、护理、康复和疗养的费用,以及在收入方面保证其生活水平不至于因伤病而下降的社会保险项目。
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大幅上升,这一方面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复杂化和多元化的必然结果,但另一方面,劳动立法的滞后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尽健全,致使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也是导致劳动关系矛盾加剧、劳动争议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劳动者权益被侵犯的诸多表现形式中,工伤和工伤索赔难问题尤为引人关注,由于现实中存在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和工伤保险不到位的情况,导致因工伤残难获赔偿、发生事故难以及时申请认定、鉴定和举证等,不仅令受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损,也给社会带来了诸多不稳定因素。可见,无论是就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言,还是为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稳定而言,加强工作安全保护、完善工伤社会保障体系都是极其重要的。当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全面转型的关键时期,由此产生了一些社会问题。比如,产业工人因工伤保险方面应当享有的权利有时得不到保障,为此产生很多争议和纠纷,给社会带来了很多不稳定因素。为了即要维护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下面,我就工伤保险方面的一些问题,结合我的工作实际谈一点浅显的认识。
一、工伤保险的历史沿革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各类型中历史最悠久也是范围最广泛的项目,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各项社会保险中,它立法最早、推广最快,目前全世界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142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36个已经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约占95%。之所以有这样的局面,是因为,工伤事故不仅是劳动者面临的普遍风险,也是企业和企业主经营中面临的普遍风险,因此,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是现代工业化国家谋求对劳动者和企业经营者工伤救济的必然选择,工伤保险的推行也因此成为现代法制的重要课题。同时,工伤事故造成的人员损害和经济损失是巨大的,据国际劳工局 2002年的公报中称,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每年掠夺约200万人的生命,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占全球国民生产总值的4%:在发展中国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当干目前所有发展中国家接受的经济援助的20倍以上。
根据国际自由劳联的1999年公布的数据,全世界每年约有334870名劳工死于职业灾害,平均每天就有超过800名工人死亡;每年发生职业损害案件超过2亿5千万件,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估计达1亿6千万人;此外还有那些恶劣、令人无法忍受的工作环境及雇佣条件,间接影响了数以百万计劳工的身心。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从建国初期随着整个劳动保险制度的建立到现在已经50余年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实力的增强,工伤保险的范围和标准不断扩大和提高。1996年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可以相信,工伤保险的各种待遇标准还将逐年得到调整提高。1
二、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和作用
(一)、我国工伤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
1、无责任补偿原则
它包括二层含义:一是无论工伤的责任在雇主、个人或第三者,受伤者都要得到经济补偿;二是雇主不直接承担补偿责任,而由工伤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组织工伤补偿,一般也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和法院裁决。
2、区别因工和非因工的原则
职业伤害与工作或职业有直接关系,工伤是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不测事故或者因工作引发的职业疾病。在制定工伤保险立法时,就要确定工伤保险的范围,规定工伤和非工伤的界限。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比其他保险待遇优厚很多,只要符合工伤条件,不受年龄和缴费时间的限制。非因工负伤基本上与工作无关,保险待遇属补助、救济性质,待遇明显低于工伤,享受条件受年龄和缴费时间的限制。因此,区别因工和非因工是建立工伤保险的前提条件。
3、征集资金,共担风险原则
工伤保险通过立法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一支付管理,社会保险机构进行互助调剂达到共担风险的目的。共担风险体现了互助合作精神,由于工伤保险不是自愿参加,而是强制性参加作保证,因而能更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
4、个人不缴费原则
工伤保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或雇主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这是工伤保险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险的最本质区别由于工伤和职业伤害是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的,职工在为单位创造价值的同时,付出了生命或健康的代价,此保险费由单位或雇主负担,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
5、补偿工资损失原则
生命或健康的损失一般情况下既无法挽回,也不能像财物一样作价赔偿。补偿工资损失原则是从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角度出发的。工伤保险的补偿工资损失要与受工伤前的工资水平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关系,一般不发100%的工资,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和死亡抚恤一般换算成若干年工资标准支付。
6、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
工伤保险的首要目的是工伤补偿,但补偿并不是惟一目的,工伤保险另一个重要任务是与事故预防、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相结合,从某种意义上讲,从保护社会利益和职工的根本利益的角度出发,这比工伤补偿更具有积极和深远的意义
(二)工伤保险的作用
在现代社会中,工伤和职业病被从一般的疾病中突出出来加以强调,是因为这种“伤害”是打上“职业”烙印的、主要同企业或雇主的责任相关,而与劳动者本人的关系不大,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它必须向劳动者提供两方面的补偿:一是要提供预防、治疗、护理、康复和疗养的全部费用,二是必须保证其基本的经济来源,不致因工伤和职业病而使个人和家庭的生活水平下降,补偿的具体标准一般较高。
1、工伤保险待遇优厚于其他保险待遇,体现了工伤补偿和对职工因工奉献精神的尊重,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医疗、生活、残疾抚恤和遗属抚恤等,解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
2、工伤保险与改善劳动条件、防病治病、医疗康复、安全教育相结合,有利于保护职工的健康和安全,对保护社会生产力具有积极意义。
3、在现代社会,工伤和职业病发生不可能完全避免,工伤发生后,工伤保险的实施,保护了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生产秩序
三、工伤保险的目的主要是三个方面
兼顾了职工、用人单位的利益和风险。在处理工伤事故的实践中,必须要考虑到立法的基本目的,才能够正确地运用法律,才能够实现立法的预期目标和执法的效果。
通过对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生活保障,使家庭生活和谐,促进社会稳定。职工
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损害时可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即向他们提供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和残疾、死亡的经济补偿费用人类以劳动作为谋生手段,劳动具有一定的风险,这是不可避免的,工伤保险就是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发生这种危险并不定期地丧失其劳动能力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费用以保证对其职业伤病的及时救治和身体的康复,并对其丧失的劳动能力部分作出经济补偿。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经济发展水平与工伤事故的损害后果严重性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我国目前受法制环境、人力资源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较高并且难以避免,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后受害的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属不能得到及时充分的经济救济和补偿,就会影响本人的医疗、康复以及本人、家属今后的生活。目前情况下,如果依靠单纯的企业力量,对于职工工伤的保障存在诸多不确定的风险,企业的经营情况、经济能力影响着受工伤伤害的劳动者的救济和补偿程度,所以,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是唯一可行有效的途径。通过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将救济和补偿的义务交给社会保险基金承担,使职工在遇到工伤时能够迅速方便地获得理赔,而无需卷人耗时费力的仲裁或者诉讼中去,而且不论其所在单位的性质、经济能力、经营状况如何,都能够按照统一的标准得到较充分的救济和补偿,是职工及其家属的坚强后盾和保护
(二)通过分散企业风险和促进事故预防,使企业生产和谐发展。
前面的论述已经说明,工伤事故的损害后果是严重的,而工伤事故的发生是不可根除的,因此,通过法律、经济等手段预防工伤事故,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的几率、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就是工伤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努力的方向和目标之一。《工伤保险条例》通过差别费率、浮动费率的区别和调节以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管,促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和劳动保护、安全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工伤事故的预防。在发生事故后,通过进行工伤保险理赔向受害职工提供经济补偿,进行职业康复治疗,以恢复工伤事故造成的身体机能损害和丧失的器官功能,恢复生活和劳动的能力,这样,可以减轻工伤保险基金、家属、用人单位的负担,对于受害的劳动者而言也是有利的。
(三)通过风险共担和互助合作,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通过工伤保险的社会化,充分考虑到工伤事故不可避免性和非个人性的特征,强调通过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现代国家的社会职能并承担起保障社会成员免受意外损失的义务,从而突破侵权责任的调整范围,在更宽广的范围内给受害人以补偿,分散了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风险,将工伤和职业病风险由某一用人单位分散到整个社会的用人单位共同分担,既可以保护受损害职工在即使用人单位无力负担的情况下也能得到救治、补偿的合法权益,又可以保护用人单位不致因为某一次事故或者职业病而陷入破产或者难以为继的境地。同时,工伤事故的发生概率和伤害程度,由于地区和职业的差异,在社会上的分布是不均匀的,由某一企业来负担较多较大的职业风险是不公平也不合理的,企业本身也容易负担不起,丧失从业的积极性,而这些行业的生产是服务于整个社会需要的,因此,需要通过社会保险的方式,将风险由社会共同承担,从而保证职工、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利益,对于整个社会生产发展、社会稳定都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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