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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学理论类论文研讨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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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8:0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关于检察制度 ; 有关检察制度方面的研究,主要是胡崇安的《论检察权的属性以及适应检察权内在属性的检察领导体制》。
; 该篇论文通过对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理论渊源和历史进程的考察,跳出了对检察权系司法权抑或行政权的争论,比较充分地论证了检察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监督权,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与行政权、司法权相平行的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的结论。
; 该论文并在论证检察权特征和内在属性的基础上,充分论证了应当对检察权实行更加严格的上下级垂直领导,并且提出了在目前条件下实行省级以下检察机关上下级垂直领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和前瞻性。
; 二、关于刑法理论
; 刑法理论方面的研究论文共有13篇,其中关于刑法基本理论方面的研究论文三篇,包括付正权的《社会危害性标准研究》、蔡晓昕的《论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实现》、夏风的《刑法效果的经济分析刍议》。关于犯罪论方面的研究论文7篇,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何勋的《试论单位走私》、刘山泉的《试论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赵妍妍的《论正当防卫》、崔秀丽的《确立法人犯罪的理性探析》。
; 关于刑法理论方面的优秀论文较多,有的是运用了较新的研究方法,如夏风的《刑法效果的经济分析刍议》就运用了分析法学的研究方法。据研究,经济分析法学在国外尤其是美国有比较大的影响,但研究的领域基本上局限于民商法学。自90年代初经济分析法学传入我国以后,特别是波斯那的代表著作《经济分析法学》在国内出版以后,国内法学界对这一新的分析方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但形成的高质量的论文很少,尤其是以经济分析的方法论研究刑法问题的成果则更是少之又少。该文虽然在论述的深度上还有欠缺,但读后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颇有启发。
; 许多优秀论文都是结合实践对现有的刑法理论进行了深化。如刘山泉《论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在充分考查关于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根据的各种观点的基础上,从全新的视觉论证了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刑事改革的需要。在大陆法系国家,关于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主要表现为间接正犯论和原因自由行为论的争论。间接正犯论认为,醉酒人是以自己为犯罪的工具,即故意使自己陷于醉酒状态而后利用醉酒状态犯罪,故其刑事责任的根据同间接正犯是相同的。原因自由行为论者认为追究醉酒人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醉酒人使自己陷于醉酒的行为是违法且有责的。间接正犯论和原因自由行为论之所以长期争论不休,就在于他们的理论都有缺陷。间接正犯论者不能回答为什么人是自己的工具的问题,原因自由行为论者不能回答行为和犯意相分离的矛盾问题。该文在上述两种争论以外另辟蹊径论证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颇有新意。
; 何勋的《试论单位走私》也是一篇颇有分量的文章。在1988年以前,关于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问题,在我国的刑法理论界有过长期的争论。自1988年《海关法》规定了单位走私以后,单位所涉及的罪名增长很快。随着立法上单位犯罪的确立,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争论逐渐让位于追究单位犯罪的争论。应当说,直到目前为止,关于单位犯罪的成立要件、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对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限度、单位犯罪故意的认定、单位犯罪行为与自然人犯罪行为的区别、对犯罪单位进行追诉的方式等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没有很好的解决。该文以单位走私为切入点,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不仅具有极大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 这次提交的许多刑法论文,都体现了作者对司法实践中一些常见多发的争议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梳理和解决的努力,并且取得了令人钦佩的成绩。比如防卫问题,司法实践中,仅仅是在我们深圳地区的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的实践中,就常常碰到正当防卫与假想防卫、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如何区分以及无过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如何把握、“行凶”的内涵和外延如何把握的问题。赵妍妍的《试论正当防卫》一文,从正当防卫的立法渊源和价值目标着手,充分应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社会学解释等方法,比较充分地论证了正当防卫的防卫条件、防卫对象、防卫时机、防卫限度等问题,回答了在实践中如何把握防卫意图与侵害意图、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如何区分以及对防卫过当如何定罪处刑等问题,比较准确地把握了刑法上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原意,对司法实践具有直接而现实的指导意义。
; 三、关于刑事诉讼理论
; 本次研讨会收到理论文章中,有关刑事诉讼法方面的论文是最多的,共有17篇。
;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抽象,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争议问题有相当一部分是证据问题,这就决定了研究证据问题的必要性、紧迫性。这次收到的仅仅证据制度方面的论文就有8篇,而且基本上都是围绕证据规则、证明标准来展开的,这充分显示了我市检察干警关注现实问题、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结合办案、有感而发的科学态度。
; 张若平的《刑事证明标准体系初探》,在详细考证刑事诉讼法学界关于“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争议并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后,创造性地提出了刑事证明标准的“三层面说”。第一个层面是刑事证明的目标,合理而科学的目标是追究案件的法律真实。第二个层面是刑事证明的客观标准,证明结论应当是建立在客观真实的证据之上。第三个层面是刑事证明的主观标准,即应该是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能够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这篇论文,较好地回答了实践中普遍感到困惑的如何理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问题,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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