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切换到宽版
用户名
Email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快捷导航
网站首页
大学课后答案
毕业设计
高中课后答案
初中课后答案
小学课后答案
赞助我们
搜索
搜索
热搜:
物理答案
英语答案
高数答案
线性代数
本版
帖子
答案家
»
论坛
›
毕业设计
›
法学|哲学|心理学|政治学
›
2018法哲学与法理学:西方传统哲学语境中的两种法学理论
返回列表
查看:
293
|
回复:
0
2018法哲学与法理学:西方传统哲学语境中的两种法学理论
[复制链接]
5510477
5510477
当前离线
积分
41
1
主题
1
帖子
41
积分
幼儿园
幼儿园, 积分 41, 距离下一级还需 59 积分
幼儿园, 积分 41, 距离下一级还需 59 积分
积分
41
发消息
发表于 2018-7-23 18: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摘要:西方传统哲学的经验论和唯理论影响了相应的法学理论,法理学和法哲学只不过是传统西方哲学语境中两种不同的法学理论而已。法学理论本身离不开一定的哲学语境。 ; 关键词:法学理论;法哲学;法理学;唯理论;经验论
; 一、关于法哲学与法理学的争论
; 关于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关系问题,国内外学术界的认识非常不一致,在国外,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就存在着法哲学与法理学分合之辨。[1](P51)自90年代以来,国内学术界对这两者的关系也进行了探讨,但认识非常不统一,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两者没有什么区别:他们认为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习惯于使用法理学一词,而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习惯于使用法哲学一词。[2](P5)有人认为这种区别的始作俑者是日本的法学家穗积陈重,他于1881年在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讲授“法论”时,由于受当时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法学思想的影响,他认为当时流行日本的“法哲学”名称的“主观性”和形而上学气味太重,主张以“法理学”这个译名代替“法哲学”这个译名,并在日本教育史上第一次开设了法理学课程。[3]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哲学与法理学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学科,它们各自思考的对象是不同的。如有学者认为法理学是一门知识的学问,法哲学则是智慧的学问,认为“法哲学与法理学是两码事:法理学以对法律现象的学理描述为其基本精神,而法哲学则以对法律现象、法律观念的哲理思辨为其基本精神。”[1](P69)也有学者认为,法理学可被看作是法哲学的一个特别的式样或一个发展阶段。[1](P50)还有学者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属于不同的理论层面。法理学研究主要是为了指导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使立法、执法、司法工作有一个统一的和明确的指导思想,以保证法律有效地落实在人们的行动中。法哲学研究则要探索所有法的本质、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第三种观点,也是大部分学者主张的观点,认为两者思考的对象相同,但各自思考的视角、深度不同,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吕世伦、文正邦主编的《法哲学论》认为法理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是指以研究实证法律为对象的法律学(黑格尔语),或者叫作法学基础理论或可叫作法学原理;广义则是指可以包括法伦理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理论学科甚至某些基础性应用法学学科在内的一个学科群,以显示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区别和联系。[4](P49)还有部分学者认为,“法理学,简单地说,就是用哲学方法研究和说明法律根本问题的学科”[5].许多学者还注意到法哲学与法理学都是法学的理论学科,它们都以法学的一般现象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但由于考察中角度不同及运用方法上的差异,自身的使命和任务自然就不同。法哲学注重批判,法理学注重建设;法哲学自觉重视对自身的反省,法理学注重体系的建构;法哲学注重对法理念的不断追问,法理学则把法哲学的研究成果当作应然的概念加以接受并以之为自身体系的逻辑前提。[6]此外还有学者认为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区别主要是研究的范围与角度不同。法哲学与法理学是相互渗透与促进的。[7]
; 法律是人类社会的特有现象,人们对这种现象进行理论的思考、反思,形成了各种法学理论。勿庸置疑的是,英美法系大多用jurisprudence(中文常译为法理学)来表达这种理论;大陆法系则大多用legalphilosophy或philosophyoflaw(中文常译为法哲学或法律哲学)来表达这种理论。jurisprudence一词主要有五种解释:1 法学;法律学。2 法学的一个分支。3 法律体系。4 (民法中)法院的裁判规程;判决录。5 法律知识;法律技巧[8](P958)。它与legalphilosophy(在一般人眼里,philos ophy是纯粹思辨的、抽象的和超验的)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这种区别不能简单地归结为用词的不同,因为这两个词的外延和内涵不尽相同,所以不应该将法哲学等同于法理学。也不能归结为两种性质不同的学科,因为它们都是关于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理论,只不过是从不同的角度或用不同的方法来研究法律。大部分学者注意到了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但大多是从传统哲学与法学之间的联系或区别这一视角来说明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而没有看到这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是一种哲学思维方式之间的差异,这是一种深层次的根本性的差异。
; 尽管“法哲学”和“法理学”在不少法学理论家的著作中是当作同一个词来运用的,如美国的法学家博登海默的代表作就命名为《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英国的早期分析法学家奥斯丁将他的讲演集命名为《法理学或实在法哲学讲演集》,当今德国法学理论家考夫曼将其著作称为《当代法哲学与法律理论导论》。但从传统上看,英美法系选用“法理学”和大陆法系选用“法哲学”分别作为自己的法学理论,这不仅仅是个名称的不同而已,这两者的区别乃在于各自的传统哲学思维方式的不同。甚至可以说,这种传统的哲学思维方式已贯穿在各自的法律实践中。例如,众所周知,英美法律的特征是判例法,它以案情为依据,由法官归纳出其中的规则,以后的法官处理类似的案件时,或者依先前的规则为依据,或者依据新的情况引出新的规则。它具有“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看一步的经验论特征。而大陆法系则相反,他们认为法典是高度抽象的理性化的产物,因而是可靠的,只有根据法典作出的判决才是公正合理的,这具有“照章办事”不越雷池一步的唯理论色彩。
; 此处所谓的传统哲学主要是近代以来的哲学,主要是源于英国的经验论和源于欧洲大陆的唯理论。黑格尔以后的科学主义思潮是经验论的继续,人文主义思潮主要是唯理论的继续。它们对西方的法学理论有重大的影响,但并没有对法律实践模式产生很大的影响。通过对比两种哲学思维方式及其对各自法学理论影响,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法哲学与法理学之间的差异。
; 二、两种哲学思维方式及其对法学理论的影响
; 在人类的发展历史中,哲学对于包括法学在内的各门知识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9](P649)因为知识的积累和更新工作是由人去做的,而一定时代的人们总是在该时代的普遍的思维方式指导下去积累和更新知识的。“所谓普遍的思维方式,就是这个时代占主导地位的哲学思想。”[10](P10)而在西方哲学的历史上,经验论和唯理论这两种思维方式影响了西方人对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领域的认识。
; 经验论又称经验主义,它认为我们所有的知识来源于感觉经验并通过经验而得到说明。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古希腊时期的伊壁鸠鲁主义可以说是经验主义的最早形式。在近代这种思维方式流行于英伦三岛。“这与英国素有贬斥繁琐玄思,倡导科学实验的传统和崇尚工匠学问的风气有关”[11](P157)。弗兰西斯·培根是这一哲学的始祖,他开创了经验论的认识原则,认为知识是以感官为起点的,认识的成果要以经验来验证,且提出了实验证实原则,主张通过实验的验证来弥补感官经验的不足。此外,他创立了科学归纳法。这种方法是以经验事实为基础,以清除理性主义所带来的谬误,培根认为这是惟一的科学的认识方法。由于他重视经验,所以也决定了他轻视理性,他说:“决不能给理智加上翅膀,而毋宁给它挂上重的东西,使它不会跳跃和飞翔”。后来的霍布斯、洛克、贝克莱、休谟等都不同程度发展了经验论原则。到了19世纪40年代实证主义则在英国广为流行,它作为科学主义思潮的源头,其思想渊源则来自于近代的经验主义。[9](P1)约翰·穆勒和赫伯特·斯宾塞主张一切知识必须建立在来自观察和实验的经验事实的基础上,经验是知识的惟一来源和基础。而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曾是英国的殖民地,它的思想主要受英国的经验论影响。其土生土长的实用主义就是经验论的变种。实用主义也同样是以经验为核心,只不过是赋予了经验以更宽泛的理解,这种经验论侧重于生活、行动,主张以一种开拓精神来理解世界。
; 唯理论与经验论是相对的。它认为感觉经验是不可靠的,只有理性才能为科学知识提供坚实的基础。我们的知识只能从理性固有的先天要素中演绎而来。古希腊时期的柏拉图的理念论是其早期代表。在近代,法国的笛卡尔是这一思维方式的奠基者。他通过普遍怀疑的方法来寻找知识的可靠基础,最后他把知识的立足点奠定在“我思故我在”这一基本原则上,并由此出发而论证了世界的可靠性和上帝的存在。康德把理性解释为一种建立在“绝对命令”之上的、以“本体”为认识对象的思维能力,这是人所具有的先天认识能力。黑格尔则极力贬低经验,把理性(绝对精神)抬高到极至。在他看来,经验“是指直接的意识和抽象推理的意识而言的”[12](P52),它只不过是理性的一个环节而已。哲学的立足点不能是经验,而只能是理性。
; 两种不同的哲学思维方式影响了英美思想家和大陆思想家对法律现象的理解。英美法理学深受经验论影响。这种法学理论主要使用经验论的方法来考察和分析法律。曾做过经验论开创者培根的秘书的霍布斯虽然多次出访欧洲大陆,深受大陆理性思潮的影响,并系统地论述了以契约论、正义论为特征的自然法理论,但在法律问题上则明显地受到经验论的影响,他认为“吾人可得国法这定义焉,即国法者,乃国家对一般人民之命令,由口说,或文字,或其他显明之符号,以表示之规则,用以分别是非,指示从违者也。”[13](P200)他对法律的这一定义可以说是现代实证主义法学和分析法学的先驱。[14](P49)当经验论原则发展到休谟那里,尽管这一原则用来解决知识的可靠性受到了质疑,但这并不影响他用经验论原则来探讨包括法律在内的知识问题。休谟的名著《人性论》的副标题就是“在精神科学中采用实验推理方法的一个尝试”,他在这本著作中充分地讨论了法律、政治等问题,这足见经验论对休谟思想的影响。作为科学主义思潮源头的实证主义虽由法国的孔德创立,但却流行于英国。所以在实证主义流行的英国,出现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不会令人感到奇怪的。英国的边沁和奥斯丁是分析实证主义的鼻祖。这种法学思潮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盛极一时。美国的法理学如同其最初的移民一样来源于英国。美国历史上最有名的法官之一霍姆斯的著作《普通法》可以说是实用主义法理学的典范,他认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而他所谓的经验就是法官在遵循先例的前提下,充分根据变化了的社会生活,给予先例以新的生命,[15](P279)以与英国那种严格遵循先例规则相区别。霍姆斯对经验的这种理解与美国实用主义大师詹姆斯、杜威等思想家对经验的理解如出一辙,他们都把经验解释成人和环境相互作用的统一体。有机体对环境的适应,而环境的变化又反过来作用于有机体及其活动,“这种行为与环境的密切联系,就形成了我们的经验”[11](P66)。
; 而欧洲大陆的法学理论,即法哲学深受唯理论的影响。法哲学是以理性主义的方法或者说用抽象的思维方法来考察法律的。古罗马的斯多葛派就认为,理性作为一种遍及宇宙的变世力量,它是一切真理和权威的来源,自然也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著名的法学家西塞罗倾向于把自然和理性等同起来,认为理性是宇宙中的主宰力量。在他看来“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14](P14)智者的理性和思想应当是衡量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以理性作为法律的根本指南的同时,理性的具体内容也是不断地变化的。欧洲大陆的法学家对此作出了他们自己的探讨。法国的孟德斯鸠认为法不是来源于“神的理性”,而是来源于他所谓的“根本理性”,这种根本理性是不同事物的性质必然产生不同的关系及其相适应的法这样一条根本规律。在《论法的精神》这本书中,他认为气候、土壤、宗教、货币、道德等诸多因素形成了一般的民族精神,这种民族精神就是一种根本理性。法律就是这种精神的产物。而德国的法哲学显得尤为理性化。康德就认为法律最终要服从于道德这样的普遍理性,而这种普遍理性就是康德所谓的“绝对命令”,法律的合理性就存在于对理性、正义的追求之中。而最早使用“法哲学”这一词的黑格尔则是从历史理性中来考察法律,他认为法律或者说实在法是法的理念的产物。这种理念就是自由意志。他说:“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16](P1)二战后,那种强调法律只关注“实然”而不关注“应然”的纯粹法学理论遭到人们的拒绝。而欧洲一大批法学家如意大利的G·D·韦基奥、德国的R·施塔姆勒和拉德布拉鲁赫及法国的狄骥等将分析实证主义所拒绝的“理性”、“正义”等价值因素又重新引入了法学这块领地。当萨维尼倡导历史法学派后,法律又被认为是民族精神的产物。学者的任务是研究记录,从中提取真正代表民族天赋的规则和原则,抛弃偶然性产物。这种规则和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是内在于法律中的精神。
回复
举报
返回列表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CopyRight(c)2016 www.daanji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部份资源由网友发布上传提供,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