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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民行抗诉书说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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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7:5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
目前,民行检察工作中的民行抗诉书存在的问题是千篇一律、千案一面,简单罗列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普遍缺乏实质性的说理,使得民行抗诉书本应是一篇法理论述深刻有力,逻辑严谨的“法学论文”,结果却蜕变为毫无生气的“八股文”,其最大的危害是大大地降低了民行抗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为了更好地发挥民行抗诉书的作用,提高民行检察案件的质量和民行抗诉案件的效率,民行检察工作应该推行民行抗诉说理改革。本文着重围绕民行抗诉书说理的重要性、理论基础及其原则方法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证分析,以期推进民行检察执法观念、审查方式与司法改革的要求适应,促进办案质量和业务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民行  抗诉书  说理
;
法律的生命一直并非逻辑; 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经验。①
一一[美]霍姆斯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民行抗诉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其中民行抗诉书制作就是一个突出问题。目前,民行抗诉书存在的问题是千篇一律、千案一面,简单罗列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文,普遍缺乏实质性的说理,难以达到法律监督的效果。笔者认为,民行抗诉书说理改革要着重围绕民行抗诉书说理的重要性、理论基础及其原则方法进行论证分析,以期推进民行检察执法观念、审查方式与司法改革的要求适应。
一、民行抗诉书说理的重要性
; 民行抗诉书说理是有效履行检察职责,监督法院裁判、树立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因此,民行抗诉书说理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民行抗诉书说理是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民主的时代要求
“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作为司法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民行检察抗诉工作,也必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现代法治国家的发展经验及其理论表明,司法公开或者司法透明是社会群众民主监督司法权的基础。WTO规定的法制透明度原则,其道理也在于此。司法公开不仅要求司法机关在形式上公开其司法决定,并且要求司法机关公开其决定赖以作出的实质理由,充分展示其决定形式的过程。如果一项司法结论没有理由或理由含糊,那么人们就无从知道该结论是否公正合理,这样就会给司法结论的正当性蒙上一层阴影,也容易滋生司法权滥用甚至司法腐败。总之,民行抗诉书公开说理是增加抗诉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有效方式,是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民主化的时代要求。
(二)说理是民行抗诉书的活灵魂②
民行抗诉书的任务是对法院生效裁判的监督纠错,目标是司法公正。然而,民行检察对法院审判毕竟只是一种监督、制约关系,而非直接上下隶属,因此民行抗诉书不能直接以“命令”形式要求法院改判纠错,甚至其作用仅仅是启动再审程序而非主持再审。在这种情况下,惟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公开充分说理,说服再审法院依法改判纠错,才能实现民行检察之目的。此外,民行抗诉书作为司法文书要获得公信力、取得人们的认同、敬重,单凭“司法”名号己无法做到,必须通过高水准、高专业的法理论证这一司法文书区别于行政公文的特有的内涵才能够实现。民行抗诉书一旦失去说理,就会抹煞自己作为司法文书的特征,也会丧失应有的公信力。总之,民行抗诉书的根本生命在于“说理”,通过理由的深刻阐述,展现法的精神力量和理性光芒,使监督充满活力与权威,使抽象社会公平正义在个案中得到充分的体现,让民众看到活生生的微缩的法治③。如果把案件事实(证据)、法条看作是民行抗诉书的躯体,那么说理就是民行抗诉书活的灵魂,通过说理实现法律“灵”与“肉”的统一。
(三)民行抗诉书说理是有效加大民行办案力度的举措
民行检察作为民行审判唯一的制度化的外部监督力量,肩负着艰巨的司法监督职责。以河南省为例,2003年全年抗诉案件占法院系统审结的民行案件的比例约0.2%④,全省民行系统每年决定不抗诉的案件约占1/3以及抗诉后维持原判的占1/2强⑤,其中改判纠错的比例很少。这组数字告诉我们,必须加大民行检察办案力度,提高改判纠错率,增强抗诉实效。因此,“说理”就象一道门槛,阻却、预防那些不合格案件鱼目混珠,从而提高办案效率。同时,民行抗诉书公开充分、逻辑严密的论证说理能够更清晰、更有条理地向法院传达抗诉观点,增强抗诉观点的说服力,让再审法官充分认识到原审裁判的错误所在,正视抗诉、尊重抗诉的严肃性,从而提升抗诉的实效。 ;
(四)民行抗诉书说理有利于促进民行队伍专业化建设
; 现阶段,我们的民行抗诉书仍然过于简单粗糙,其中很难看到高水平的抗诉理由,尽管民行抗诉书里也有要件事实叙述,也有法律根据的援引,但大都缺乏充分研析、论证、推理。而现实中,民行办案人员无论是学理层面认识法律还是在实务场合学习法律职业技能,都得围绕抗诉的说理而展开。通过不同的法律领域、不同类型的个案说理论证,办案人员的专业技能会不断得到提升,实现知识与技能的有机统一。因此,强化抗诉说理无疑为民行专业化建设提供一条极其重要的进路。
; 二、民行抗诉书说理的理论基点
; 民事、行政法律有赖于检察、审判机关的运用,民行检察抗诉书则是保障和体现民事、行政法律实施的一个最直接、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民行检察抗诉书具有实施民事、行政法律,进行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活动,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体现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水准等作用。在现代法制社会,民行抗诉书己成为法制和法律文化成熟的象征,也是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民行抗诉书说理有着重要的理论依据。
  (一)民行抗诉书属于法学范畴
民行抗诉书不仅仅是简单的民行办案程序环节,也不仅仅是民行检察工作的工具。民行抗诉书作为司法文书,实际上具有更深层次的理论属性,它属于法学范畴,即它是以检察监督的眼光对法院个案生效裁判的法学研究与逻辑论证,意图在准确概括描述案情与原审裁判情况的基础上,以基本法理以及法条为依据研究、论述原审生效裁判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是否公允。民行抗诉书是基本法理与抽象法条在个案中的具体化、实在化。民行抗诉书不是简单罗列证据、援引法条,它需要法理论证甚至深入研究,具有相当的法学性质,是一项法律应用研究。
正因为民行抗诉书属于较为严格的法学范畴,是以检察监督的眼光对法院个案生效裁判的注学研究与论述,故而其中的法理分析或者说理就是民行抗诉书的核心内容。民行抗诉书的法学属性决定了“说理”是民行抗诉书内容的根本所在。只有以比原审裁判更高的法学要求深入细致阐述抗诉理由才能有信服力地将原审裁判错误所在揭示清楚、将抗诉观点表达明白,才有可能将基本法理与抽象法条具体化为个案处理规则,才能说服再审法院接受抗诉观点、改判纠错。 ;
(二)民行抗诉书是司法公正的载体
民行抗诉书是检察机关抗诉的书面载体或表现形式。因此,对法院生效裁判进行监督纠错、实现司法公正之抗诉价值目标是民行抗诉书所负载的基本职能与属性、民行抗诉书的内容安排原则上服从于此。
作为司法公正的载体,民行抗诉书必须明确指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者审判程序错误之处,并紧紧围绕原审裁判错误充分展开说理,严密论证其为何属于错误并提示正确或公正的规则,利用抗诉书说理展现司法公正的原貌,追求一种矫正正义的实现,以此力图使得再审法院和社会公众深刻认识到原审裁判的错误之处,不仅在法理以及舆论上形成改判纠错的强大压力,同时也为再审判决提供坚实的说理基础,以此促使再审法院改正错判、恢复司法公正。同时,司法公正之载体这一属性也给民行抗诉书说理指明了立场与方向,亦即民行抗诉书只能站在公正、中立、理性的法制立场,紧紧围绕原审裁判错误公开展开说理评论,而非站在当事人一方,针对当事人的诉请进行说理论证。只有这样,抗诉才能获得社会公信力。
  (三)民行抗诉书是审视民行监督价值的窗口
民行检察是检察机关对法院生效裁判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属于监督者。按照中国宪法,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所进行的工作要受到社会各界的监督、检阅与评判,要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接受人民代表的审议。那么人民群众如何认识、评判检察机关作为民行检察监督者的工作呢?评判民行检察工作,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将会直观地从作为民行检察工作内容与性质集中体现的民行抗诉书上认识监督者角色。
换言之,民行抗诉书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民行检察监督者角色的书面体现,是监督者的物化形象。通过民行抗诉书,人们可以评判中国民行检察监督的状况及其在整个司法体制中的价值。民行抗诉书成为人们审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之意义与价值的窗口。特别是在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有很多人士对民行检察持批评态度,认为民行检察不利于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情况下,以积极的实践来证明民行检察在整个司法体制中的重要意义与价值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民行抗诉书作为审视民行检察之意义的窗口,其应当发挥更加积极、更有份量的作用。
我们必须居安思危,有强烈的忧患意识,谨慎对待民行抗诉书的制作。写好民行抗诉书的关键是把抗诉理由写好,一份民行抗诉书应当是抗点明确,对法院裁判的错误所在分析到位、理由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思辩有力、满篇透着深刻法理的法学小论文,以自己高品质的法学属性来证明抗诉的公正性与必要性。这些说理透彻的高品质民行抗诉书不但有助于个案改判纠错,而且其逐年累积将会凝聚成巨大价值力量,向社会各界以及法院证明民行检察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宣示其在中国司法体制中的不可或缺的独特价值。
; 三、民行抗诉书说理规范
; 民行抗诉书说理是一个活的灵魂。它是在事实部分取舍证据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案件的性质、法律责任和如何适用法律发表意见,是民行检察官从案件事实推导出案件结论的创造性思维的结果。要改革和优化民行抗诉书的说理,就应当从论据充足、论证充分,结构完整、逻辑严密,理由与事实证据及处理结果协调一致;充分展示案件的“个性”等方面着手。笔者就如何说理从三个方面提出一些建设性的规范:
; (一)关于法院裁判认定事实错误的说理
; 抗诉书不能以“客观真实”标准来否定法院裁判,而应着重从证据规则出发来分析法院裁判认定、采纳证据是否违法或错误。对于那些当事人自己在原审中拖延举证甚至拒绝举证而导致败诉的,检察机关是不应当支持申诉请求的,因为法院裁判适用证据规则并无不当。民行抗诉书应当从证据“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来分析评判法院的事实审,并从举证责任分配、法官自由裁量以及证明标准(盖然性优势)等方面分析法院关于举证责任分配是否正确、自由裁量是否超限或违法、自由心证是否达到盖然性优势之证明标准。具体而言,事实方面说理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 1、应以原审卷宗材料为审查基础,以证据规则为主线,原则上无须另辟跟径,自行认定案件基础事实。这就要求我们尽量避免调查取证、重复鉴定等职权行为。
2、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各自具有一定的不同特点,而且各自的证明标准存在着差异,因此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应当作相应不同的证据分析。
3、应围绕原审中当事人双方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审查判断法官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是否符合证据规则要求。
4、当事人双方提交的各种证据出现冲突矛盾时,应围绕争执焦点分析法官衡量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从而确认一方证据属优势证据并作为定案依据之事实审行为是否符合证据规则。原则上,直接证据的效力高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 ; 效力强于传来证据;书面证据的效力应当高于言词证据,除非书面证据被证伪;复制品、复印件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直接依据,它往往只能作为补强证据使用,即对有关言词证据、书证等证据在尚不够充分的情况下起到补强作用,而不能作为单独的定案依据。在论证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时都应该注意到该证明规则的掌握及法理分析。
5、当事人双方提交的各种证据出现冲突矛盾时,如果未能形成优势证据,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法官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判定一方承担不利后果的,应围绕法官分配举证责任行为是否违反证据规则方面作法理上的深入阐述。
; 6、关于证明标准,民事证明不要求司法人员寻求绝对真实, 其证明标准比刑事证明标准要低,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因此法官自由心证有一定的弹性空间,抗诉书不能苛求法院裁判认定事实绝对客观真实,只有其达不到高度盖然性程度的,才能够说法 ; 院裁判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分析时要根据证据规则并结合常理阐述法院裁判所采证据是否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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