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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房地产行业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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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房地产行业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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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7:4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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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 现今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大量的基本建设项目的不断上马,呈现出了一派蒸蒸日上的繁荣景象,同时也带动了房地产业的兴旺。房地产业的振兴和发展扩大了招商引资,加快了旧区改造,促进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城市面貌带来了巨大的变化。
; 但是遗憾的是伴随着房地产业的崛起,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制约机制不完善,该领域中的经济犯罪也成为一个较突出的问题。由于少数干部经不住“糖衣炮弹”的袭击,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职务性的犯罪案件屡屡发生如有的在土地批租业务中收受贿赂;有的在房产开发,参建中收受贿赂;有的在审批建设项目过程中收受贿赂;有的在销售环节中截留房源,谋取好处;有的虚设中介环节,合伙侵吞公款;有的在为本单位购买商品房中巧立名目、收受贿赂;有的勾结境外房地产商,在国外兑现贿赂。出现了工程建设上马干部中落马等腐败现象,工程质量的下降,豆腐渣工程的增多,给党和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同时也给人民带来了影响,由此可见,房地产市场中发生的种种违法犯罪现象表明,房地产业包括众多,范围也很广,包括了各个部门房产的开发建设贯穿工作的全过程,环节众多资金流量巨大,诱惑力极强,因此加强房地产行业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分析,在房地产经营资质、经营行为、运作程序、金融财务管理等方面亟需加强监督制约机制。提出合理有效的预防对策,加强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 对房地产行业贪污贿赂等犯罪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从房地产市场运行中的土地批租、动拆迁、招投标、承发包、采购材料、设备和售房等六个环节进行了综合分析,建立健全了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从而期望广大房地产从业人员能认清法律的路标,抓住理智的准绳,把握人生的主动,并引起广大群众房地产领域反腐倡廉工作的高度重视,从法律、道义、责任等方面引导人们去理智思索,真正从前车之履中吸取教训,明理知法而居官守正。
; 关键词:贪污贿赂罪 ; 贪污贿赂罪特点 ; 贪污贿赂罪原因 ; 贪污贿赂罪预防决策
; 九十年代初,房地产业迅猛发展,成为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的一大要素和热点。房地产业的振兴和发展,对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对实现城市面貌“一年一个样,三年大变样”的战略目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热点”的形成,也出现了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高峰。据统计, 1993 年至 1996 年中,检察机关在房地产行业中共查处贪污受贿等罪案 145 件,犯罪总金额达 5350.2 万元。其中贪污 29 件,受贿 99 件,行贿 1 件,挪用公款 6 件,侵占 1 件,商业受贿 8 件,挪用资金 1 件。从立案时间上区分: 1993 年为 63 件, 1994 年为 35 件, 1995 年为 33 件, 1996 年为 14 件,呈逐年下降的态势。究其原因,主要有三条:一是与房地产的“热度”有关,近两年在房地产开发第一次热浪之后,市场不够景气,犯罪自然减少;二是有关部门加强了房地产经营的管理,逐步完善机制、体制、法制建设,企业内部强化了监督制约的机制和依法经营意识;三是检察机关发挥了打击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使房地产业的犯罪得到了有效遏制。
; 但是从贪污受贿犯罪作案规律来看,打击和预防力度松一松,作案率就可能升一升,这从近几年金融证券业、医药业及房地产行业均可看出。此外,随着新的经济热点形成,犯罪分子总会寻找新的漏洞,进行贪污受贿犯罪。房地产业具有较强的周期性,这一作案规律更加明显。为在下一次房地产热出现时,防止贪污受贿案件高峰发生,维护国家资产、保护经营者,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本文就房地产行业贪污受贿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作以下分析。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特征、种类
;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违反与其职务相关的法律规定,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隐瞒不报境外存款,或者国有单位私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以及其他贿赂相关的行为。
; 贪污贿赂罪具有以下特征:
; (一)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廉政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 (二)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违反与其职务相关的法律规定,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拥有不能说明来源的巨额财产、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或者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这类犯罪行为不仅与职务密切相关,而且从结果来看,都获取了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财物。
; (三)本类犯罪的主体,绝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隐瞒外存款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只能由国有单位构成。只有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少数犯罪,由一般主体构成。
; (四)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均由故意构成。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
根据刑法典分则第八章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贪污贿赂罪共 12 个具体罪名,即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二、房地产行业贪污受贿等犯罪的特点
; 房地产业除一般行业特点之外,还具有热点形成快,资金流量大;经营队伍发展快,人员素质差距大等特点。从近几年犯罪案件分析,房地产业贪污受贿等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 1 、权钱交易突出,受贿犯罪居多
; 近几年来,房地产行业经济犯罪中受贿犯罪为 100 件(含行贿 1 件),如加上商业受贿 8 件共为 108 件,占房地产行业犯罪总数的 74.5% 。房地产行业中土地审批,动拆迁、招投标、发包转包、材料设备采购及房屋销售等主要环节中均有受贿发生。犯罪对象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经营单位的经理、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市场发展快,在建项目多,但施工、经营单位更多,总体上针对项目而言,求大于供,竞争激烈,在客观上产生了权钱交易的条件。
; 2 、企事业经理犯罪数量多
; 近四年来,在房地产行业中查处的贪污受贿罪案的 145 人中,涉及企业正副经理 98 人,占 67.6% ,其中有企事业单位的经理,有乡镇企业的经理。鉴于房地产行业是一个能赢利的行业,许多企业、乡镇,利用自己的资金或土地优势,纷纷办起了房地产公司。企业房地产公司中犯罪多的原因,主要是法规不健全,与正规的房地产公司相比,几乎没有建立必要的规章;其次是用人不当,许多企业将房地产开发当作摇钱树、小金库,选派自己的亲信去负责,而不问其素质如何;许多犯罪分子原本都素质不高,只因为“脑子活,交际广、有办法”,是所谓的“能人”,而被领导选中;再次是监督困难,企业的领导人往往不是房地产行业的内行。即所谓的隔行如隔山。并且企业工作本身的繁忙,使领导没有能力没时间去监督。此外,房地产行业本身存在建设时间长、造价高,销售受地段、层次影响大等客观因素,使企业中的犯罪分子大肆进行贪污受贿有了可乘之机。
; 3 、贪婪性强,犯罪数额大。
; 在检察机关查处的 145 名犯罪中,犯罪总金额达 5350.2 万元,个案金额平均高达 41.27 万元。最高案值为:贪污 197 万元;受贿 60 万元;挪用公款 130 万元;侵占 3100 万元。表现了巨大的贪婪性。这是房地产犯罪的突出特点之一。究其原因,首先是房地产交易数额巨大,动辄几十万、上千万元,而其中现金交易也较多,私人购房多为现金,单位购房也有的要付一部分现金。一个稍大点的项目,都在几百万、几千万元。从其中捞出几十万比较容易。其次,由于房地产经营有一定的周期性,特别是一些临时性的三产企业,或企事业单位上一个项目,临时组成一个班子,其中持有权力的人,将此视为个人捞钱的机遇,为官一任,个人捞足。此外,房地产行业的外部环境也有相当的诱惑力,一些个体包工头的暴富使一些干部产生了心理的不平衡;一套宽畅的住房几乎是每个人的愿望,身为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面对手中流过的住房而不伸手,确实是一种意志的考验。而一旦犯罪,一套仍至几套住房的价值的确不菲。
; 4 、作案时间具有阶段性。近四年查处的 145 名罪犯中, 1993 年查处的案件,或者 1993 年开始作案,在以后几年被查处的,有 126 件,占 87.9% 。这是因为 1993 年前后,正是房地产开发高潮期,那时房地产公司从几十家变成上千家,一亩地从几千元炒到几十万元的天价。有的人一夜之间成了百万、千万富翁,一些人头脑热到了令人无法想象的地步,巨大的诱惑力使他们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而不能自拔。这两年,许多房地产公司倒闭,许多土地购置后无力开发而背上沉重的包袱,这些现象正是 1993 年头脑发热的后果。
; 5 、现行作案情况仍很严重。
; 当年作案或延续至案发当年作案的现行犯罪有 79 人,占 54.5% 。这类案件告诉人们的信息是,犯罪的气焰没有被打下去,边打边犯的情况仍很严重。房地产行业现行作案的情况要比其它行业高出 15 个百分点的事实说明,对房地产行业内犯罪情况决不能掉以轻心,要下决心抓好。决不能因为这两年房地产行业不景气,犯罪数量有所下降而麻痹大意。现行作案比例高的事实告诉人们,打击并没有将犯罪分子的气焰彻底打跨。他们仍会挺而走险。一旦房地产市场升温,犯罪,将会相应上升。
三、犯罪发生原因
; 从行为人主观上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
; 1 、在思想上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他们当中,除了极少数原来思想素质较差之外,大多数是好的,是做出贡献的,有许多还是“能人”,但是由于只注重业务工作,认为业务工作是硬指标,政治学习可学可不学,因此长期放松或不参加政治学习,忘记了党员的标准,干部素质的要求,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极端个人主义乘虚而入,侵蚀了他们的灵魂,法制和道德防线被冲垮,于是他们逐步蜕化,走上了犯罪道路。
; 2 、心理上,均处于失衡状态。心理的失衡是犯罪产生的内在动力,心理一旦失衡,会产生内在的畸型需求,在这种需求的支配下,产生犯罪的意念、动机,进而实施犯罪的行为。因此维持心理的平衡至关重要。房地产行业的干部,由于经常与暴发户打交道,与工程包工头打交道,更易产生心理不平衡。盲目攀比,使私欲之间膨胀。不是比贡献,而是比享受;不是比廉洁,而是比奢侈;不是比依法经营,而是比巧取豪夺;因此总感到自己贡献大,收入少,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 3 、在价值观念上、价值取向上出现偏差。这与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的偏差相联系,他们将理想、道德看得一文不值,他们的价值观是金钱享受和自私,这些人物欲熏心,金钱至上,追求高消费,高档享受,损人利已,无所不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往往表现为一定的冒险性和侥幸心理。他们一般都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还是“搏一记”:被抓住,最多坐几年牢,抓不住,则富贵一生。在行为上,放松对自己的约束,为获取不义之财而不择手段。为个人私利,而不顾党和国家的利益,不顾他人的利益。
; 结合房地产行业特点及市场实际,在客观上产生产生犯罪的主要原因有:
; 1 、管理机制不健全、漏洞多。
; 长期以来,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房地产不能自由买卖。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房地产开发急剧生温,全国经济性企业注册的就有 3000 多家。而其中多为三产企业,经营机制不健全。各行各业都搞房地产,国家搞、集体搞、个人搞、外资也搞,上海市搞,外省市也来搞。管理机制跟不上房地产飞速发展的步伐。从而产生了许多漏洞和弊端,使犯罪分子得以利用。使市场一时混乱、失控。
; 此外,椐一部分房地产经营单位反映,水、电、煤气、通讯、交通等配套设施都在一定程度上房地产商有约束,这些部门、单位或者要求参建或索要房产,既增加了房地产成本负担,又对败坏房地产业的风气,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对房地产市场大环境有一定的影响。
; 2 、法制相对滞后。
; 由于房地产市场发展快、环节多、情况复杂、相关法规不健全,不系统。有关法规在执行中弹性较大,对市场行为界定不严格,往往使一些不法者有“空子”可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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