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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公司并购的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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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7:3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提要] 本文以兼并方与被兼并方及其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依据,将公司并购分为四种形式,即资产(股份)购买式、委托管理式、股份收购式和委托书征求式。并详细分析了各种形式的内涵、特点及操作方法与程序,对相关或相似概念作了比较,最后还对各种形式的选择适用作了概括论述。
[关键词] 公司法 兼并收购 法定形式
纵览经济学学者所著公司并购方面的论文和著作,无不对并购的形式或类型进行细述。有的按并购的出资方式划分,将并购分为现金收购和股票收购;有的按是否利用目标公司自身资产来支付并购资金划分,将并购分为杠杆收购、非杠杆收购;有的按资产转移的方式划分,将并购分为承担债务式并购、无偿划转式并购和承包式并购;有的按收购方与被收购方的关系划分,将并购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混合并购;有的按并购是否取得目标公司的合作划分,将并购分为善意收购与敌意收购;有的按并购是否通过中介机构进行划分,将并购分为直接收购和间接收购;有的按并购行为是否受到法律规范强制划分,将并购分为强制并购与自愿并购;有的按并购是否公开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提出划分,将并购分为公开要约收购与非公开收购等。这些分类无疑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然而从并购法角度研究,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分类依据是法律关系性质,尤其是兼并方与被兼并方及其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这种性质决定了兼并各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了兼并所需采取的法律方法与途径,也决定了兼并方实施兼并行为后企业所处的实际法律状态。这种法律关系性质还直接决定了企业兼并收购后的影响和结局。根据兼并方与被兼并方及其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可以大致将并购区分为四种:资产(股份)购买式兼并、委托管理式兼并、股份收购式兼并和委托书征求式兼并。  
一、资产(股份)购买式兼并[亦称“资产(股份)受让式兼并”]
这种兼并是最通常的,应用的也是最多的。兼并方与被兼并方及其投资者之间构成的是一种购买关系,一方出售自己的资产或者是股权(股份),另一方是购买他方的资产或者是股权(股份)。这种关系是平等民事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买卖双方理当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在协商基础上,双方要对兼并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定兼并协议。
资产(股份)购买式兼并是一种产权交易,是一种转移被兼并企业资产所有权或股权(股份)的交易,交易双方的主体会因交易标的的性质与数量不同而有所不同。买方均是兼并方,卖方不一定是被兼并方。被兼并方作为卖方时,往往是出让自己的部分产业,如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不是分支机构,确是企业自身的一部分资产和业务,尽管被兼并方有时内部决策仍要经过企业的投资者,但仍然可以将此作为卖方。在大多数情况下,被兼并方是不能作为卖方的。如果一个企业的产权全部出售,这样的企业是无权出售自身的,出售的主体一定是这个企业的投资者。兼并者通过购买被兼并企业的股权或股份实施兼并,出售者一定是股权的享有者或股份的持有人。
兼并方支付方式不同,会使这种资产(股份)购买式兼并,呈现多样化的表现形态。首先,兼并方以现金方式支付,被兼并方将交出企业的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或由被兼并方的投资者交付股权证书或股票。被兼并方及其投资者取得的则是现金,这一方式简单易行。其次,兼并方以实物方式支付,有时是以企业的整体资产投入,这时被兼并方或其投资者取得的将是实物或企业。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资产置换。再次,兼并方以其他具有价值的资产支付,被兼并方或其投资者获得的可以是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也可以是一般债权,也可以是无形资产等。这一方式执行起来比较复杂。如债券换资产、换股权(股份)、股票换资产、换股权(股份),价格折算非常麻烦。这需要会计师、评估师的协助。
上述形式中,各主体交付的标的可以下图表示:兼并方被兼并方或其投资者现金、股票、债券、企业实物、无形资产等企业的部分资产、全部资产企业的部分股权(股份)、全部股权(股份)综上所述,资产(股份)购买式兼并是指以取得某一目标企业控制权为目的,运用现金、股票或其他资产作为对价,与该企业或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签订协议,购买该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股份)的行为。据此判断,资产(股份)购买并不一定构成兼并。只有旨在取得控制权的资产(股份)购买行为才能构成企业兼并。资产(股份)购买可以是一般投资行为,也可以是兼并行为,它们有量上的差别,也有质的差别。一般投资行为所购买的企业资产(股份)数量仅仅是少数,而兼并通常是企业资产(股份)数量的部分或全部。在质上区别,前者没有达到控制被卖企业的界限,后者是已经达到控制被卖企业的程度。
达到控制界限或程度,标准是什么呢?各国对于企业控制权转移的标准是不完全相同的。但对照多数国家的立法例,笔者提出三个标准:一是直接或间接购买目标企业全部资产(股份);二是直接或间接购买目标企业50%以上的资产(股份);三是直接购买目标企业虽只持有50%以下的资产(股份),但实际取得了该企业50%以上的表决权票。
这里有两个难点需要说明:一是“间接购买”,一是低于50%的资产(股份)。间接购买主要是考虑到兼并方的联合问题,就是说,兼并方可以是一个企业,也可以是以一个企业为核心联合其他企业。凡是核心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应视为是兼并方的联盟。在香港,这些人被称为“一致行动的人”。所谓“间接购买”,是指兼并方的联盟购买资产(股份)的行为。它相对于兼并方来讲是间接购买。明确“间接购买”概念的考虑是:现代企业发展不仅是追求一法人企业的规模发展,更重要的是追求多法人企业———集团的规模发展。在一个集团内,若干企业往往联合得十分紧密。一法人企业的合伙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及与其联合行使投票权的人,利益都是一致的。如果他们持有同一企业的资产(股份)且达到一定的标准,实际就是控制了另一企业。“低于50%的资产(股份)”购买能否达到控制的界限?这一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在有的国家,控制线被界定在30%,也有的更少。我们将企业的控制线界定在50%以下,同时附加了条件“但实际取得了该企业50%以上的表决权票”。这样界定是符合实际的,因为如果一个企业股权相对分散,兼并者虽只持有50%甚至更少比例股份,但实际可能控制公司相对多数的表决权票。当然,在股权(股份)十分分散的情况下,30%以下的持股比例控制一个公司时,不稳定因素很多。
资产(股份)购买式兼并有多种途径,比较可取的有三种。一是直接洽谈,二是拍卖竞买,三是招标投标。兼并企业提出兼并,可选的途径只有洽谈,而企业自愿提出被兼并,则有三种途径任选。  
二、受托管理式兼并
受托管理式兼并,也可简称为“托管式兼并”,这种兼并是我国在近几年企业改革实践中提出的一种形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受托管理式兼并双方构成的是信托关系,兼并方是受托方,被兼并方的投资者是委托方。受托方的主要责任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经营管理好被兼并企业。委托人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均由协议确定。
受托管理式兼并也是市场行为,但它与一般产权交易比较有很大不同。一般产权交易需要购买被兼并企业的财产,随之取得所有权。而受托管理则不需要购买财产,而由被兼并企业的投资者直接将财产所有权委托给受托人。这些财产被称为“信托财产”。受托人取得的财产所有权并不当然是永久的、绝对的,而要根据信托契约约定的期限和条件而定。
在受托管理式兼并中,受托人未付出相应的现金或其他价值的财产,为什么委托人要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这里的关键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建立了一种完全相互信任的关系。从委托人来说,相信受托人有能力经营管理好这些资产,并能为委托人(或是受益人)带来利益。从受托人来说,为了能象对待自己的财产一样尽心尽职(责),需要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掌握对财产的完全自由的占有、使用、支配、处置的权利,而不受来自他人的影响和干预。让受托人享有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主要是从便于经营管理提高交易效率考虑的。委托人享有所有权不是目的,目的是能让现有的财产给他带来更多的收益,如果向他人交予财产所有权比不交予更能够达到这一目的,何乐而不为呢?受托人出于对委托人忠诚,会全力以赴使自己掌握的财产最大限度的增殖,并将利益归于受托人(受益人)。但受托人必须将自己财产与信托财产完全分开,使信托财产独立运作。可见,受托管理式兼并,是信托管理在企业兼并中的运用。委托人将企业委托给受托人,往往是自身不具有经营管理的能力,企业经营严重亏损,或者自己虽有能力,但不如受托人经营更好,或者自己虽有能力完全经营好,但有其他更重要的事要办。受托人作为兼并方往往具有较成熟的经营管理人才和经验,经营管理专业化、集中化、成本低。实践中,由于兼并方具有将“信托企业(财产)”扭亏为盈的能力,或能给委托人带来较丰厚的收益,一般在协议时均有明显的兼并控制意图。而委托方也心甘情愿让受托方控制,并能自愿放弃某些权利,有的只希望收回亏损企业的资本或少亏损一些,有的只希望在一定时间内适当有些收益,从而调动受托人的积极性,甩掉自己的沉重包袱。受托管理并不当然构成兼并,而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则明显表现出兼并的特征:(1)委托双方签订契约,将“信托企业(财产)”长期交给受托方管理控制,而不干预经营;(2)委托人在得到一定收益后,协议同意将“信托企业(财产)”出让(有偿或无偿)给受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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