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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会计法的特点
修订后的新会计法集中体现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立法宗旨,修订的全部内容也都是围绕如何实现这一宗旨而进行的,其呈现以下特点:
1、明确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负责。修订后的会计法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充分体现了这一基本要求,这也是此次修订会计法的重大突破之一。另外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从而改变了原会计法中“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的规定,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有许多,其主要的原因大都与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关。他们受个人经济或政治的私利所驱动,指使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弄虚作假,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而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或由于利益驱动而积极参与,或由于被领导威胁而被迫参与,但无论如何,其都是造假者,是当事人,一旦事发,都难逃其责。但是此时,单位负责人却可以制造出诸如“不懂业务、不也解情况”等借口来推卸或减轻罪责。单位负责人往往是这种会计造假行为的幕后指使者。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负责制既能约束会计,又能约束法人,从而改变过去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都负责,实际上无人负责的混乱局面,也能切实根治“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顽症。同时通过加强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也能促使单位负责人认真学习财会知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2、明确和严格了法律责任
新会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在原会计法第五章基础上作了大的修改。原会计法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得太笼统太抽象而操作性不强,惩治力度也不大,而修订后的会计法则更具操作性、针对性和全面性,不仅具体列举了各种违法会计行为,强化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而且增加了行政制裁的形式、手段和经济处罚的尺度。如第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到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另外对涉及会计犯罪、期货犯罪及有关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等方面内容的犯罪处罚,将在修订后的《刑法》26中作出具体补充规定。法律责任的明确,对保证《会计法》的实施,保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维护我们国家整个会计秩序以至整个经济秩序都将起到良好的作用。
另外第四十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而以管理会计行为的根本大法的形式宣告了我国会计行业终身禁入制的建立。这也同时表明了中国政府根治会计造假、打击会计违法行为的决心和勇气。
3、建立健全全方位会计监督体系
新会计法赋予会计监督新内容,要求建立包括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有机结合的全方位会计监督体系。单位内部监督特别强调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主要与财产安全和财务记录可靠性有关,如授权和批准制度,财产的实物控制和内部审计制度等。二是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主要与经营效率和贯彻管理方针有关,如统计分析、业绩报告、雇员培训和质量控制等。另外单位内部监督体现单位负责人对法律负责、单位其他人员包括财会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的原则,这与原来规定会计人员代表国家监督所在单位经济活动的做法有明显不同。这样修改的目的在于强化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改变那种“事发无人负责”的局面,也更符合目前实行的厂长经理负责制的管理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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