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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文章就一稿两投的原因、危害、后果及对策作了论述,并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一稿两投原因法律思考
1 一稿两投的界定
一稿两投、多投通常指作者将一部稿件同时投给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出版者(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出版或刊登,也包括将一部已发表的作品再交付其他出版者使用的情况。从法律上讲,这是作者同时许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使用者以同一方式使用一部作品的行为。所谓“同时”,对于未发表的作品,通常是指在承诺期内;对于已发表的作品,通常是指在合同期内。
在实践中,作者与报社、杂志社的合同都是通过当事人双方的有关行为推定成立的。一般说来,报社、杂志社如果要求取得专有出版权,应当在经常刊登的征稿启事中声明这一要求,或规定不得一稿多投。作者向报社、杂志社投稿(应当视为按相同条件发出要约),只要报社、杂志社刊登,合同即告成立,报社、杂志社就取得了这一作品的专有出版权。
作者向期刊、报纸投搞,应视为就一部特定的作品发出相同条件的要约,因此,他在投稿之后的一定期限内,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将搞件再投给第二家。
2 一稿两投的原因
造成一稿两投、多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从作者方面来看,为了使稿件早日见刊,采用“广种薄收”的办法,同时将稿件投往两家以上的刊物。或不等时限,又投往另一家刊物,明知不对而为之,造成一稿两登或数登的严重后果。这部分作者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不可能两家刊物同时采用,事实上,造成一稿两投的多是这种情况。
还有的作者,一稿两投后,已被其中一家刊物采用,仍不61河南公安学刊及时通知另一家刊物撤稿,采取不负责的态度,听之任之。
极个别的作者,刊物已采用刊出,仍又投他刊,这从刊期和收稿时间就可以看出。有的甚至已一稿两投造成两登的严重后果,又第三次投出刊登,造成恶劣的影响。
显然,如果没有一稿两投,就不会有一稿两投的后果。由此看来,责任主要在作者,那么是否编者就没有责任了,回答是否定的。
编辑部应按《著作权法》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即杂志30日,报刊15日。由于此时限是从作者发出稿件之日计算,目前确有困难,如偏远地区,交通通讯不便,编辑部人手不够等,但回复也不能超过目前约定俗成的3个月,这也是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双方的约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允许报刊、杂志不采用书面合同,在实践中,报刊编辑部不可能象图书出版那样与每一位作者签约,编辑部一般在征稿启事中声明处理稿件的时限,并说明只要向该刊投稿,就算承诺该刊的约定。这一点请作者注意。
有的编辑部对稿件采用与否不作回复,有的作者直到收到样刊,才知道自己的稿件发表了,其时限远远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时限或约定时限,由此造成一稿两投、两登后果的,责任完全在编辑部。
目前,图书、情报学刊物很多已完全符合《著作权法》的要求,有些正在向规定时限靠拢,如《大学图书馆学报》、《图书馆建设》、《江苏图书馆学报》等刊物均是一个月回复,《图书馆杂志》一个半月回复,《图书馆》《情报杂志》两个月回复等。最长的是三个月。
3 不准一稿两投的法律依据
许多人对此问题还存在着模糊认识,认为没有不准一稿两投的法律条文,但只要认真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就会得出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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