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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生死抉择》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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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7:3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凡是看过上海电影制片厂最新摄制的故事片《生死抉择》的人,大都会产生强烈的震撼。的确,这部影片是近年来涌现出的难得的具有深刻警示作用的反腐倡廉题材的好文艺作品。它通过揭露一些领导干部经不起物欲的诱惑,走上犯罪道路的可耻结局,以及腐败分子极力编织关系网,从领导身边的人打开缺口,直至把领导干部拉下水的丑恶行径,深刻反映了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严峻性和紧迫性;它通过刻画以市长李高成为代表的当代共产党人为党为公、不惧邪恶的浩然正气,鲜明地表现了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定决心。但《生死决择》和其他好的文艺作品一样,也不是十全十美的——其中有一个法律问题处理得不十分严谨,使人感到一点遗憾。好在它的这个不足不仅很小,而且能产生很大的社会价值,所以可称得上是一个"美丽的错误"。
吴霭珍被判刑无法律依据
 
影片《生死决择》的最后——在故事大结局中,一方面以场外音的形式告诉人们李高成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当选为市长,另一方面一行黑底白字却写到:李高成的妻子吴霭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一点,是让人看不明白的。吴霭珍被判刑是因何故?她犯了哪种罪?
 
从影片中知道,吴霭珍的问题是背着李高成干了一些"见不得人"的事。最主要的是同意中央纺织厂下属的特高特公司的头头将李高成及她自己列入该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名单中,并接受了该公司的分红款30万元(对方说这笔钱是给她和李市长的)。吴霭珍曾去退过款,但没有退掉,不得已还是背着李高成藏在了家里(李高成知道后,最终把钱交给了组织)。另外,吴霭珍还背着丈夫,在为弱智女儿学画画、为丈夫老家办事过程中,接受中纺厂的几个领导送的名贵花草、现金等至少8万元。
 
从影片中,我们还知道,吴霭珍是个处长,但她在哪个单位工作?这个单位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还是其他什么的?影片没有交代,我们不得而知。退一步讲,假若她是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里的处长,但在《生死决择》中,她虽收受他人财物,却并没有利用自己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职权、地位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给钱物的人,看中的是她市长夫人的身份,看中的是她丈夫的权力。
 
 
根据吴霭珍接受财物的事实,再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她的行为可能触犯的罪名无非下列几种之一:受贿罪、斡旋受贿罪、介绍贿赂罪。但从这些罪的构成要件来看,吴霭珍并不具备或完全具备,所以,就不能以这些罪名之一定罪,更谈不上判刑了。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根据本条规定,构成受贿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从吴霭珍的情况看,她不符合这两个条件,至少不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条件。正如前文所言,"吴处长"不能断定就是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影片中看不出她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她没有犯受贿罪。
 
再看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以,吴霭珍可以成为介绍贿赂罪的主体。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所解释,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行贿人的名义,向国家工作人员转达某种要求、传递贿赂的财物、组织双方会见等等;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即明知行贿人的行贿意图,而故意从中进行撮合、引荐、沟通。而吴霭珍不存在这种客观的行为,也没有这种主观的故意。因为她是背着李高成收受中纺厂方面的财物的,更没有向李高成转达某种要求、传递贿赂的财物、组织双方会见,以及从中撮合、引荐、沟通。而且,李高成知道她背着自己收受财物时,很是吃惊,更是坚决反对——或退还对方,或交给组织。特别是李高成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为中纺厂那几个败家子谋取任何私利。所以,吴霭珍也谈不上犯介绍贿赂罪。
 
最后再让我们看看吴霭珍是否构成斡旋受贿罪。关于斡旋受贿行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是这样说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编写的《刑法释义》的解释,这个罪的特征表现在,受贿的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不是通过自己的职务行为,而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斡旋人自己则是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如本人是某国家工作人员的上级领导或处于同该国家工作人员在业务上有合作关系的有利地位。据此,这本《刑法释义》认为,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利用者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本人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既不是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也不是单纯利用私人关系;(3)必须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4)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向请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而依据这四个条件来判断吴霭珍的行为,则几乎没有符合的。其一,吴霭珍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影片没说;其二,其利用的(更确切地说是她被利用的)是单纯的私人关系,即市长夫人的身份;其三,她不可能通过李高成的职务行为,为中纺厂的几个腐败分子谋取利益,因为她收受30万分红款李高成是反对的,此前她收受名贵花草和现金时,李高成在中央党校学习。李高成在吴霭珍收受财物的整个过程中,自始至终没有为中纺厂那几个腐败分子帮过忙。由此看来,吴霭珍没有犯斡旋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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