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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税收执法水平的衡量与提高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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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7:2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言
; 我国的税收是社会主义的税收,是为无产阶级政权服务的,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因此,努力完成税收工作,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税务机关是国家和地方行政执法部门之一,税务机关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圆满完成税收计划任务,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为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提供强大的物质保证,为先进生产力创造更加适宜的发展环境。也就是说,要多收税,促进先进生产力进一步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进一步强大。从国内讲,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国富民强;从国际上讲,逐步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为世界稳定和发展,促进世界和平作出贡献。   
为此,在实际工作中,首先要贯彻省局提出的“一个中心、两项管理”的工作思路,紧紧抓住税收收入这个中心不放松,围绕中心工作,制定工作方案,采取积极措施,把该收的税一分不欠地收上来,为国家多聚财,聚好财。其次,做到依法治税,认真贯彻“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十六字方针子,加强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净化税收环境,为我国的生产力发展创造更多的建设资金,争做生产力发展的忠实实践者。
摘要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倡导多年的治税方略。其基本要求是纳税人依法纳税,政府及具征税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征收、依法维护纳税人权益、依法解决税收纠纷。其基本目标是把整个税收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但依法治税问题是一个涉及诸多部门、领域的综合问题,它要求政府部门、立法部门、其他执法部门的共同参与和共同努力,如要求有规范的政府行为、规
范的政府收入形式、规范的立法、较高的立法质量等。在上述条件满足的情况下,依法治税的最大难点,同时也是最关键的问题体现为税务机关能否依法执法。正因为如此,税收执法水平既是一国依法治税程度的综合反映,也是一国依法治国程度的重要侧面。而正确衡量税收执法水平,认真解剖其影响因素,对于努力提高税收执法水平,大力推进依法治税进程是不无裨益的。   
   一、衡量税收执法水平的指标体系 ;
; 通过衡量税收执法水平的高低来考核税收征管质量,可以从多个角度、以多种指标进行。但就直接的意义上讲,整体评估税收执法水平最主要的指标可以是以下五个方面:
; 1、涉税文件合法率
; 该指标主要反映县及县以上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比率。其考核口径为:
  涉税文件合法率=(被抽查文件符合税法的数量/涉税文件的总量)x100%
; 一切税款的征收,都应以相应的税法或税收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在立法部门或权力机关制定正确的税法的前提下,涉税文件合法与否直接决定税务机关具体执法行为的正确与否。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税务行政行为的法定依据可归纳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一般规范性文件。其中,一般规范性文件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市、县乡(镇)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在规章效力以下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以上6项规范性文件
的效力从上至下,逐渐减弱,如有抵触,以后者服从前者为原则。而实际工作中,作为税务机关执法依据的涉税文件除效力较低的一般性规范文件外,还包
括应当说没有法律效力的各种形式的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即使是‘般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时也是没有适用力的,相反,只能成为判定税务行政机关是否滥用执法权时的参考证据。《行政复议法》更进一步明确规定,对国务院部、委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效力申请复议。
; 由于税务机关在实际丁作中经常会自行制定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涉税文件,因此,为确保涉税文件的合法性,制文时应特别注意行为主体自身拥有的职权范围、管理权限,涉税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一致性,与其他相关法律的相容性等。
当前,我国涉税文件在合法性上存在不少问题。其主要表现有三,一是有些税收规范性文件直接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如有的税务机关规定无论纳税入帐证健全与否、盈亏与否,均按销售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征收企业所得税,严重违反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有的税务机关超越职权范围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如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省以下(含省级)税务机关无权制定行政处罚项目和种类,但在实践中有的税务机关却规定纳税人逾期缴纳税款的,给予停供发票的处罚。三是在税收管理权限之外自行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如有的地方政府及税务
机关为吸引外来投资,发展本地区经济,越权制定减免税条款。
; 2、税收执法正确率
; 该指标主要反映税务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比率。其考核口径为; 税收执法正确率=(税收执法行为正确户/抽查户)x100%
;
税务机关最基本的职责就是按法定程序正确执行税法,并通过正确执法来树立自己的权威。在税法及涉税文件合法、正确的情况下,依法行政最主要的体现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执法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因而该指标是征管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 ;
; 税收分配活动是一项涉及社会经济生活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其政策性极强。因此,税收制度对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征收机关的职责分上、征管权限划分、征管形式、方法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为税务机关的工作提供了行为准则和工作规程,也为考核、检查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果提供了客观标准。因此,该指标可分别对各种税收执法行为分项予以考核。一是可以具体衡量税务机关对征税对象范围、税率、征税期限等税制基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应纳税额的核定情况是否合法、合理;二是可以衡量税务处罚的主体是否适当,执法依据是否准确,处罚程序是否合法,追溯时效是否正确,执行方法是否适用。三是可以衡量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否得到落实。
; 3、税款入库及时率
; 该指标主要反映税务机关所征收的税款,是否严格按预算级次及时入库的比率。其考核口径为:
  税收入库及时率=(按期实际入库的税额/本期全部申报的税额)x100%
我国《预算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
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无论是国税局、地税局、海关,还是农税征收机关,都必须依法及时、足额地将所收税款上缴各级次国库,以满足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法律和规定及时、定额拨付预算支出资金的需要。税
收各实体法也对税款的纳税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而税收征管法则对逾期未缴税等情况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予以了明确。显然,这一指标也是衡量税务机关税收执法情况的一个重要尺度。
; 4、行政复议维持率
; 指一定时期内发生的全部行政复议案件巾,经审埋,维持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执法行为的比率。其考核口径为:
; 行政复议维持率=(行政复议案件复议结果维持量/行政复议案件总量)x100%
税务行政复议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对原处理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司法活动。它既是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方式,也是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一种救济途径。通过税务行政复议,可以及时地解决税收纠纷,提高税收工作效率,并加强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监督,而且,由于税务行政复议实行回避制度,因而能保证一定的公正性,有助于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督促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因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衡量征税机关的执法水平。
但是,作为一种准司法活动,税务行政复议因其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监督
制度,往往易导致上级庇护下级,因而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5、行政诉讼胜诉率
; 该指标主要反映一定时期内发生的全部行政诉讼案件中,经法院判决税务机关胜诉的比率。其考核口径为:
; 行政诉讼胜诉率=(行政诉讼胜诉案件量/行政诉讼案件量)x100%
;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为解决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认为税务行政机关和税务行政人员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行政纠纷而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作为一种纯司法活动,税务行政诉讼表现为国家司法机关对税务行政机关的外在制约与监督,它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具有更完善、更公正的特点。
自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税务机关参与了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随着形势的发展,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还将面临新的严峻的考验:一是自两步利改税及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以来,税收日益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征纳税关系成为国家与企业之间最基本的分配关系,从而增加了引发税务行政纠纷的可能性;二是随着公平、平等的征税原则的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逐步减少,一定程度上解除了纳税人怕打官司的后顾之忧,同时,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使受到国家职权损害的纳税人看到了得到法律救济的希望。三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公民法律意识日益提高,许多纳税人越来越注意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诉讼尽管时间长、费用高、效率低,但较之复议更显公正,因此,其频率也相对较高。据统计,1996-2002年,我国行政复议案件22万件,行政诉讼案件
则达50万件,而仅2001年一年行政诉讼案件就高达10万件。但问题是,近
年来,在税务行政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的同时,税务机关
的败诉率也呈上升趋势。这种趋势说明,纳税人比以前有更强的法律意识,在发生争议时,更愿意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而这也在较大程度上表明这一指标对于衡量税收执法水平的权威性。
; 二、影响税收执法水平的因素分析
  
;一定时期税收执法水平是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主要是以下五个方面。
; 1、税收法治化环境
; 税收执法是在一定的环境中进行的。税收法治化环境是指由社会各相关因素有机构成的能够影响税收法治化水平的各种社会条件。其总体状况直接涉及到税收执法与司法的总体水平,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税收立法的水平。
判断一国税收法治化环境的总体状况,可通过法律制度的建立、遵行与监督,以及公民、官员的素质与信仰等诸多方面进行,据此考察,不难得出的一个结论是:我国目前的税收法治化环境总体状况欠佳:其基本表现有三,首先是权力机关缺乏应有的依法治税意识。现代税收奉行法定主义原则,因此,依法治税,一开始就体现为依法确立税收法律规范,以使税收的征收有法可依。但目前的情况是,我国税收立法严重滞后,同时,行政机关以权代法,以言代法较为普遍地存在,有权部门之间则缺乏应有的权力制衡。而导致所有这些这些问题存在的最直接的原因就在于有权部门尚缺乏足够的法治意识,缺乏完善税收立法的强烈愿望。其次,税务机关缺乏应有的依法行政
意识。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税务征收机关长期习惯于使用行政手段开展
税收征管工作,并以税收任务作为税收工作的指挥棒。形成税收任务效力高
于税法效力,领导意图硬,税法规定软的不正常现象,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税收秩序。第三,纳税人缺乏应有的依法纳税意识。纳税意识作为一种观念,是全体公民对税收地位与作用的看法,以及对现行税收法律规范的态度。这种认识与态度,直接影响着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是普遍不足的。其突出表现是对待偷税问题存在着严重的荣辱颠倒的思想观念。显然,如果整个社会的法治化水平很低的话,要想在一个地方真正实现税收法治化也是不现实的。因此,我国目前这种税收法治化环境成为税收依法执法最大的干扰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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