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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知识产权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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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7: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知识产权法与民商法在价值趋向、立法目的、法律形式、法律属性、权利特征等方面都存在着重大差别,不能简单地把两种法律并在一起。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民商法、权利、区别
  知识产权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后起之秀,由于人们缺乏对它的认识和了解,往往把它和民商法联系在一起;在我国,有人直接把知识产权法并入到民商法中去。事实上,知识产权法和民商法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还有其根本的原因。这种原因主要在于两种法律完全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它们调整社会关系的出发点不同,目的不同,方式不同;两种法律中,权利的形态不同,权利诞生的条件和发挥作用的方式关系也不同。可以说,知识产权法与民商法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下面我们就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论证。
  一 对知识产权法的分析
  1、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内在关系
  首先,可以概括地说,知识产权法是确认、规范和保护知识产权权利的一类法律的总称。按照我国传统的知识产权法的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法应该包括版权法、工业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三大类,其中,工业产权法又分为专利法和商标法[1].按照Trips协议的规定,又增加了保护地理标志和保护知识产权程序上的措施。
  如果我们对上述三类基本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就不难发现这三类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之间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在它们之间,我们似乎难以找到一种合适的理由使它们能够合理地结合在一起;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果按照正常的逻辑推理,我们更难把它与版权法和工业产权法有机地联系起来。但是,知识产权法这种法律体系已经是人们普遍接受了的,而且也是国际社会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的,这说明,这种法律体系的存在,本身属于一种合理的组合。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能否解释这种合理性,能否找出它们之间存在的逻辑关系?
  通过下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些看似相互独立、毫无关联的法律之间,事实上内涵着统一的事物-知识产权的权利,并且在逻辑上体现着清晰的逻辑关系。这使得它们能够在相互独立,各自发挥着不同作用的同时,又能结合成一个合理的法律体系。
  1)它们在知识产权的权利上统一起来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知识产权法中的各项法律都可以在知识产权的权利这一层面上统一起来,从而形成了它们的共性。首先,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的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有两个,第一是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和相邻权;其次是为了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从长远来说,第一个目的是为第二个目的服务的,但是在《著作权法》中,重点强调的还是第一个目的。
  同样,对于工业产权法中的专利法和商标法来说,按照我国《专利法》第一条的规定“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我国《商标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有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在这里,可以明确地看出,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也都是两个,即保护权利人的专利权和商标专有权,同时保护社会和他人的权益。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订本法。”在该法中,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主要是指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的行为,这是从另一个方面规定了对知识产权权利的保护。这样来看,从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到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规定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权利的,同时要求保护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2、对具体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内容和结构的定性分析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看出,各种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都是以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为中心的。为了进一步阐述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特点,以便与民商事法律进行比较,下面我们就从我国的《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入手,通过对这两种法律结构和内容的定性分析,来详细论证知识产权法律的特征。
  1)著作权法(以2001年10月修正的为准)
  这是我国为了加入WTO,以Trips协议为标准对我国著作权法修
  改后的版本。在这部著作权法中,共分列了六个章节,其内容可以依次概括为:
  ⑴总则。说明制订本法的依据和两个目的;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可以获得法定著作权的作品类型和不能获得该权利的作品类型。
  ⑵著作权。规定了成为著作权人的资格,著作权人所能享有的17
  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利的归属;著作权利的保护期限和对著作权利的12种限制。
  ⑶著作权利的使用。规定了许可使用和转让使用两种形式。
  ⑷与著作权利相关的权利。即著作权的邻接权,包括出版、表演、
  录音录像,播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⑸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规定了侵犯上述法定权利的19种具体行
  为以及侵权后果和执行办法,即规定了保护法定著作权的办法和方式。
  ⑹附则。规定了该法的生效期限。
  从这一著作权法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依法保护著作权和邻接权是该法的核心。
  其次,围绕着著作权和邻接权先后确定了以下内容:这些权利的主体是谁?这些权利的具体内容有哪些?怎样取得这些权利?怎样使用这些权利?怎样保护这些权利?著作权法实际上就是解答了以上五个问题。
  第三,对上述五个问题的规定都是法律的明文规定,都是强制性
  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只能服从,无权更改,更不能违反;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对于任何组织和个人来说,谁也无权自由约定上述相关内容。从这个方面来看,著作权法强烈地体现着国家意志对著作权这种权利的干预和管理,在著作权法规范的范围内,任何组织和个人意志的发挥,都必须以服从国家的意志为前提。
  第四,著作权的权利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还要受到12种合理使
  用行为的正当限制;出现这种情况,从严格意义上说,是国家从权利人手中无偿地“借走了”对著作权的部分控制权。这说明著作权是一种限制性的权利,除了权利人之外,国家对同一著作权也在部分地行使着权利。
  第五、发生侵权行为后,侵权人不但要向被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还有权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构成犯罪,侵权人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从一个方面说明,著作权中不光包含着权利人的利益和权利,同时还包含着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和权利。2)专利法 (以2001年7月1日实施的为准)
  专利法共分了8个章节,依次分别为:
  ⑴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的目的和专利的类型,以及专利权的归
  属、专利权的使用方式和专利权的权利内容,这些内容具体包括在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中含有该专利权。
  ⑵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必须具备新颖性、实
  用性和创造性;同时规定了五种不授予专利的情况。
  在这里需要探讨的是,如果单从申请专利的形式上看,申请人好像是通过专利局在向国家申请和索要一种权利-专利权,授不授予专利权,决定权在于国家。其实,这应该只是表面现象,真实的情况应该是,正当的专利权申请人(在这里排除以欺骗手段申请专利的人)是在请求国家对自己已经享有的对某一技术方案的权利进行确认,从而使这种权利法律化,能够以专利法规定的标准受到特别的保护。
  ⑶专利的申请。规定了申请专利的条件和方式。
  ⑷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规定依法授予专利证书并经过公告后,
  申请人才能获得专利权。
  ⑸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规定了不同专利权的不同期限,以及终止和宣布专利权无效的程序和条件。在这里,充分体现出国家意志在专利权的中绝对地位。这也说明,对于权利人来说,专利权也是一种限制性权利。
  ⑹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规定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不经过专利权
  人的同意,由国家自己或者直接授权他人实施该项专利技术,但要给专利权人以适当的报酬。这更直接地说明,专利权是国家控制下的一种权利。
  ⑺ 专利权的保护。规定了两种侵权行为和一种冒充专利的行为,
  以及这些行为的法律责任;还规定了四种侵权行为的例外和制止侵权行为的程序措施。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⑻附则。规定了该法的实施日期。
  从专利法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内容:
  第一、专利权是专利法的核心。
  第二、专利法中同时规定了关于专利权的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
  第三、专利法主要解决了如下问题:专利权的归属;取得专利权
  的条件;取得专利权的程序;专利的类型和专利权的内容;专利权的使用方式;专利权的保护方式;对专利权的限制等。
  第四、专利权是在国家意志严格控制下的一种权利,是由权利人
  和国家共同行使和共同保护的权利,两者相比,权利人占有主要的份额,国家占有少量的份额。
  通过以上对我国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解剖与分析,我们可以看
  到,知识产权法都是以保护相应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为中心的,它们紧紧地围绕着权利的产生与取得,权利的使用与保护这个主题来设计整个法律规范的。同时,在知识产权法中强烈地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和作用,以及在维护社会利益的前提下保护权利人利益的思想。
  二 对民商法法律体系结构和内容的分析[2]
  首先,我国主张民事和商事的法律合一,因此,在这里我们就以民法体系为代表来探讨民商事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特点。
  1、对民法调整对象的分析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从这一概念中我们可以找出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指民法只调
  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第二层意思是指这种关系具体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类。财
  产关系又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所有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条件。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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