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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试论成为WTO成员后我国电信行业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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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7:0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论文摘要:
电信行业作为服务行业中的基础性产业,同时也是信息产业的支柱型产业,在21世纪这个信息社会的时代,电信的基础性服务是决定整体经济效率和增长的关键因素。电信服务领域潜力巨大,而且对于许多其他服务的传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就电信行业来说,我国在加入WTO后将面临着外资的进入和竞争;对于我国电信行业来说,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就机遇而言,我国可以借此加速发展电信事业,加快电信行业改革。所以,中国在加入WTO后加强电信立法、创建完整明晰、适应WTO电信协议和规则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电信法律框架就显得非常重要了。规范电信市场,改善投资环境是其中的关键。而良好的投资环境中最重要的因素是良好的法律环境,完整的、明晰的电信法律框架又是良好法律环境的支柱,可以为电信业务的开展提供稳定的、可预见的操作环境。本文主要介绍WTO的相关协议和规则;电信行业服务的模式与原则;重点分析了我国国内当前电信立法的状况;就WTO电信协议和规则与我国国内电信法律的关系和协调,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WTO; 电信; 行业; 立法
一、引言
我们知道,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后,信息产业发展速度非常快,这也预示着21世纪是信息时代,是人类因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而日益联系紧密、互不可分的时代。电信行业作为我国第三产业中的基础性的服务行业,其服务领域潜力巨大,且对于许多其他服务行业的传送,其他产业的经营和发展影响巨大、作用关键。对于中国来说,作为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才几年的初步建立市场经济的国家,在电信行业的经营管理和法律、规则及制度建设方面,在和WTO有关电信行业管理经营的协议和规则的衔接方面,还有待改善和提高。加入WTO对我国电信行业的冲击在所难免,随之而来的是我国国内市场和许多行业一步步的对外开放,电信行业也将面临着外资的进入和竞争。对于这些情况,我们要做到沉着冷静、心中有数,行动中要做到趋利避害、变压力为动力;视之为挑战,更是机遇。依此为点,加速电信行业改革,借力大力发展我国电信事业。为此,规范电信市场,改善电信投资环境是电信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关键;而良好的法律环境是良好的投资环境的重要保障。所以,完善、明晰的电信法律框架的出现,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完善、明晰的电信法律框架的出现可以为电信业务提供稳定的、可预见的、可掌控的法律操作环境。因此,本文将从WTO相关协议及我国国内立法两个角度对我国电信领域适用的规则进行概括介绍和详细评述。
二、WTO的相关协议和规定
WTO涉及电信方面的规定包括货物贸易中的《信息技术协议》(ITA),服务贸易中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及其后所附的《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和各成员政府递交的具体承诺中与电信相关的具体内容,《基础电信协议》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RS)。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电信行业必须遵守上述协定与协议中的原则和相关规定。并且履行中国减让表中在电信方面所做的具体承诺。
1.《信息技术协议》
《信息技术协议》属货物贸易领域,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协议于1997年3月26日通过,承诺在2000年1月1日前取消包括计算机、计算机软件、通信设备、半导体、半导体制造设备和科学仪器在内的约200种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关税降低导致信息产品的价格将大幅削减,消费者从中受益。第二阶段将电视机、录象机、收音机、印制板制造设备、平板显示器、音频设备等消费类电子产品降低关税,到2002年1月1日关税降为零。我国参加了《信息技术协议》,同意在2005年之前取消半导体、计算机、通信设备以及半导体设备的关税,并设定一个6年的减免信息产品关税时间表。
2.《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GATS包括其框架协定及其附件,以及各成员政府递交的具体承诺减让表和最惠国待遇(MFN)豁免清单。GATS适用于WTO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确立了国际服务贸易的基本形式和法律原则,体现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基本精神。
GATS中的《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是一个永久性附件。此附件不受各成员在开放电信市场方面所做的具体承诺的限制;并主要针对一个对于几乎所有服务提供者都非常重要的问题:使用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的权力。
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主要基于发达国家的利益。根据有关基础电信谈判的部长决定建立了有关此部门的谈判小组。在有关基础电信谈判结束前,将不会对最惠国待遇和豁免做出决定。
电信服务具体承诺减让表是规定在各成员电信市场进行服务贸易的具体准入层次的约束性文件,被视为《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组成部分之一。电信服务承诺减让表主要包括时常准入与国民待遇问题,也包括一些附加承诺承诺的撤消或修改必须在与可能受影响的成员方就补偿性调整达成协议后方可实施,且必须在该承诺生效3年后进行。此类更改应不影响最惠国待遇的适用。相反,各成员可以在任何时间增加或改进其承诺。
3.《基础电信协议》
  《基础电信协议》与1997年2月15日达成,并于1998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协议要求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无差别地向缔约方承诺部分或全部开放基础电信市场。占全球电信业90%以上的69各成员方彼此承诺彻底结束电信业的垄断封闭,分步互相开放基础电信设施和服务市场,可见《基础电信协议》是WTO有关电信的一个重要协议。
4.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RS)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RS)要求签约国对专利、版权、工业设计、商标、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地理标志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物品进行最低限度水平的保护。在信息产业领域,它涉及对驰名电子产品商标、计算机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线设计的保护。
三、电信服务的模式与原则
  GATS将服务贸易分为四种模式:跨境供给、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跨境供给”是指一成员方的电信服务商在其境内向另一成员方境内消费者提供电信类服务;“境外消费”是指一成员方的电信服务商在其境内,向来自其他成员方的消费着提供电信类服务;“商业存在”表现为指一成员方的电信服务商在另一成员方的境内设立电信公司或分支机构,向该成员方或其他成员方的境内消费者提供电信类服务;“自然人流动” 是指一成员方的电信电信工作人员(包括专业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进入另一成员方的境内提供电信服务。
GATS确立了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分别规定在一般义务与纪律和具体承诺两部分。这些基本原则是真正理解并正确执行电信等服务部门WTO具体承诺的基础和出发点,也是我国电信立法中必须贯彻和体现的根本原则。
GATS一般义务与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MFN)、透明度义务和其他有关“良好治理”的规定。具体到电信领域,WTO各成员方必须无条件地遵照执行下列原则和义务:
;1.最惠国待遇原则。根据该原则,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的电信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不低于任何其他国家同类电信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2.透明度的规定,要求每一成员迅速公布所有相关的普遍适用的措施(签署的国际贸易协定、影响巨大的新颁布的或最近变更的法律、法规、行政准则);使一般信息可以公开获得。每一成员方应确保涉及进入和使用公共电信传递网及其服务情况有关的信息尽可能公开。
3.垄断及商业惯例的规定,要求电信垄断集团以及独家供应商必须遵守最惠国待遇规定的义务,WTO各成员进行磋商以消除具有贸易限制作用的商业运作;电信垄断集团必须遵守具体承诺,而且不得扩大垄断权力、不得滥用垄断地位。
此外,还有关于加强发展中国家的参与、紧急保障措施、保障国际收支的限制等的规定。GATS中具体承诺中任何限制必须在减让表相关的一栏下列明。
我国电信方面的具体承诺分增值电信服务和基础电信服务两方面,都体现了“以点带面”(及重点城市先行“逐步开放的原则。两种服务都首先开放上海、广州和北京这三座城市,允许设立合资电信企业。此后,逐步扩大开放城市和地区,提高外资比例,但无论是增值电信还是基础电信服务,外资均不得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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