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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遏制信用证欺诈的四点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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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7:0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信用证是当前国际贸易中普遍使用的结算方式,信用证欺诈现象在经贸活动中也屡屡出现,而对信用证欺诈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却因认识不一而缺乏相应的民事与刑事规制。因此,厘清信用证欺诈问题,提出其控制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信用证欺诈主要表现形式
  由于各国法律对欺诈的规定不同,国际商会又认为自己不是立法机关,不应该对类似概念予以界定,因此也没有对信用证欺诈作出定义。因此,目前世界各国对信用证欺诈的主要认定依据是各国的国内法。我国法律对“欺诈”的定义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信用证欺诈形式多种多样,按欺诈实施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受益人实施的欺诈、申请人实施的欺诈以及受益人与申请人共同欺诈?按欺诈手段的不同可分为假冒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伪造信用证单据等。
  1.受益人实施的欺诈。受益人欺诈是指受益人或他人以受益人身份,用伪造的单据或具有欺骗性陈述的单据欺骗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以获取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付款。这是国际贸易中发案率最高、最容易得逞的一类信用证欺诈。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伪造单据。二是欺诈性单据。三是用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及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进行欺诈。
  2.申请人实施的欺诈,这类欺诈的对象主要是受益人,主要表现为申请人用伪造的信用证或者开立“软条款”信用证等手段骗取货款。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假冒信用证欺诈。二是软条款信用证欺诈。
  3.受益人与申请人共同欺诈,这类欺诈的对象主要是银行,主要表现为买卖双方互相勾结,通过编造虚假或根本不存在的买卖关系,伪造信用证及相应单据等方法,骗取开证行的货款,然后双方逃之夭夭,使银行蒙受巨大损失。
  信用证欺诈的控制对策
  针对上述信用证欺诈的种种问题,笔者提出如下控制对策:
  1.慎重选择交易对象。在采用信用证这一支付方式的情况下,由于银行信用的介入,即银行向卖方保证在卖方发货后所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保证付款,卖方收取货款的要求得到了保证。但是,买方要求卖方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的要求并没有因为采用信用证这一支付方式而得到解决,相反,信用证交易不涉及这方面的问题。卖方会不会利用独立性原则的间隙不交货、少交货或以假充真取决于卖方的信誉。因此,对买方来说,缜密地调查卖方的信誉,慎重地选择交易对象,成为防范信用证诈骗的重要前提。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对信誉不良者拒绝从事交易,或采取其他支付方式如托收,或要求对方提供银行担保等,就可以避免信用证欺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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