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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无罪推定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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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7: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一、无罪推定的概念和渊源
所谓推定,是一种法律拟制,即在缺乏直接证实某一情况时,根据某些合理因素和情况,判定某一事实存在的一种机制。推定在诉讼中的意义在于:以存在符合法律规定或符合法律精神的客观因素和情况为由,将推定而有利的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转移至他方当事人。如果他方不能有效举证,则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根据推定的法律后果,分为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因此,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应该说这一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从历史上看,无罪推定作为封建社会有罪推定和刑讯逼供的对立产物,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在否定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宪法和刑事诉讼原则。在大陆法系,无罪推定原则是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最早提出来的,并于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首次成为法律原则被载入《人权宣言》。《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未经判罪前均应假定无罪。”在英美法系,英国普通法的诉讼理论中该原则也有较早的体现,后来为美国宪法及其诉讼实务所采用,英美法系刑事程序的各个环节都有体现了这一原则。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12项规定:“凡受到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应视为无罪,审判时并须予以答辩上所需之一切保障。”和1976年生效的《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项规定:“受到刑事控告之人,未经依法确认有罪前应假定其无罪。”因此,无罪推定可以说已成为一项重要的国际司法准则。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由此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但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尚未确立完全的无罪推定原则。因为无罪推定原则还包括一系列必不可少的具体制度,如沉默权等制度,而这些制度正是我们所缺乏的,同时,鉴于我国的国情和现代法制建立的时间较短,人民群众和司法人员的现代法治观念还很不成熟,对无罪推定的认识远未达到应有的水平,因此,还不能说我国已经全面地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但目前,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保障理念,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理念基础
作为刑事诉讼法原则,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一样,并不是孤立的,而是蕴涵着深层次的理念,与刑事诉讼制度的许多方面紧密联系着的。
(一)无罪推定体现了尊重基本人权和人的人格尊严的理念。无罪推定原则产生的背景与过程足以说明这一点。无罪推定思想产生的历史时期,正值封建专制的时期。为维护封建专制制度,封建统治者对危害其统治的人士进行残酷迫害,一经指控犯罪,即可拘捕,对被告人人身进行摧残,并通过拷讯逼取口供,作为定罪根据。这均出于统治者对被告人的有罪人认识;某人一旦被指控犯罪,就被认为是犯罪的人,因为对统治者来说,他是犯罪人,所以,就可以将他按罪犯对待,即使不经最后判决也可以对其拘禁、拷讯、处罚。这就使得封建司法在镇压进步人士的过程中有极大的随意性和灵活性。为争取在司法程序上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障,反对封建专制刑事司法的野蛮性与不合理性,贝卡利亚在1764年《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论证刑讯之不合理性时,阐述了无罪推定的思想。他说:“这种方法能保证使强壮的罪犯获得释放,并使软弱的无辜者被定罪处罚。”除了强权之外,还有什么样的权利使法官在罪与非罪尚有疑问时对公民科处刑罚呢,这里并未出现什么新难题,犯罪或者是肯定的,或者是不肯定的。其后,无罪推定思想为各国刑事程序所确认,形成了无罪推定原则。
(二)无罪推定原则是对刑事诉讼规律认识深化的结果,体现了刑事诉讼的规律。提出法律上无罪的概念,是无罪推定的一大贡献。无罪推定原则尊重一个基本事实,即社会成员的绝大多数事实上是无罪的。按照英美证据法理论,无罪推定属于直接推定,即社会成员的绝大多数是守法的,任何人在无确凿证据证明并为判决评价为犯罪之前,法律上都是无罪的。无罪推定原则是人类追求个人自由与社会程序多元价值所做选择的必然结果。
(三)无罪推定原则与刑事程序的诉讼构造具有相互依存的天然联系。这具体体现在无罪推定原则使刑事诉讼控、审分离有了实质意义。控、审分离是各国刑事诉讼的一大原则,其实质是要求通过控诉权与审判权的分立,使对案件的认识得到反复检验,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实现诉讼公正。如果在判决有罪前就将追诉机关或个人的有罪认识强加于被控的人,控、审分离还有什么实质意义呢?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有罪了,何必再经过审判程序审判呢,此时直接科处刑罚便是了。如果不在法律上区分有罪与无罪,把审判机关判决结果混同于追诉机关或人员的认识,控、审分离就失却了实质意义。因此,可以说,正是无罪推定原则,使得刑事诉讼控、审分离有了实质意义;反过来也正是刑事程序的控、辩、裁诉讼构造,使得无罪推定的理念得到贯彻和实现。
(四)无罪推定是人类对如何界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及其应当给予怎样的法律保障进行长期思考的结果。一方面,如前所述,无罪推定原则是尊重刑事诉讼规律的最佳选择。而提出法律上无罪的观念,正是人类对如何界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进行长期思考后所做选择的结果;同时,这种选择又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给予怎样的法律保障提供了依据。正为如此,社会就不能放弃对被指控对象的保护,不得对其进行拷讯等折磨。同时,追诉者为使自己的主张得到判决的确认,必须提出确凿的证据支持其主张。
三、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涵义及其派生规则
无罪推定原则地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把他看作是无罪的人。其基本涵义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提供证据并且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应由控诉机关或者人员承担,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协助控诉一方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对于控方的指控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对于侦查、起诉、审判官员的提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控方履行证明责任必须达到确实、充分或者超出合理怀疑的程度,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若不能证明其有罪或证明达不到法定的要求,则应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即“疑罪从无。”最终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专属于独立公正的司法机关,即法院。法院必须经过合法、公正的审判程序才能做出有罪判决,在这种程序中,受到刑事追究的人应当拥有对抗国家追诉权必备的程序保障。如被告知罪状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与控方证人对质的权利、传唤有利于自己的证人的权利等等。法律上无罪的人被定罪之前如何对待他。任何人在法院最后定罪之前在法律上是无罪的人。因此,政府如果怀疑某个人犯罪或者决定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时,必须有合理的根据,不行随意决定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即使是因为现行犯罪而被拘捕的,在依法审判确认有罪之前,也不能把他当作罪犯对待,特别是不能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搜集证据,侵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一切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损害财产权益的强制措施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把可能造成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精神是:任何人未被法庭最终确定有罪之前,应被假定为无罪。无罪推定的价值选择不是为了发现犯罪事实,而是为了保护被告人免受无端的刑事追究。它要求在刑事诉讼中把被告人视为诉讼为体,并在诉讼中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它在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适用体现在刑事证据制度中。目前,由该原则衍生出与刑事证据有关的两大规则。
(1)“谁主张,谁举证”规则。
该原则是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分配的通俗说法。英国的罗纳得沃克认为:“无罪推定仅仅是确定产生由谁负举证责任得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人只能是控诉机关。控诉机关必须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对被告人的指控,而被告人不负有举证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该原则的核心理念就是要求控诉机关证实被告人有罪而提供的证据必须超出合理怀疑的程度,控诉机关不能通过法定的犯罪推定降低证据的标准确。同时由此延伸出刑事程序中的不必自我归罪原则及沉默权的规定。即任何人都没有协助证明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义务,侦查机关不得强迫任何人负此项义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以对有关人员的提问保持沉默而不因此受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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