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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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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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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6: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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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职务犯罪在犯罪总量中虽然数量不多,但是危害巨大,必须引起高度注意。本文从我国职务犯罪现状分析入手,分析了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分析了我国现阶段职务犯罪的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对策。
关键词:预防 惩治; 职务犯罪
;
职务犯罪是随着阶级、国家及法律的产生而产生的,自从有阶级、国家以来就是困扰国家政治的焦点问题:“吏治从严”,政治清明,已成为古今中外孜孜追求的目标。
在我国,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等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或者滥用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这种行为的危害性已为各国所重视。江泽民同志曾经深刻地指出:“历史上的腐败现象,为害最烈的就是吏治的腐败。”“治国重在治吏”,这是历史的总结。在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今天,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已是一项迫在眉睫的重要工作。
职务犯罪,作为当前腐败的集中体现,严重地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危害着国家正常的政治经济管理秩序,毒害着社会风气和社会道德,已成为阻碍我国改革开发和建设中国社会主义进程的巨大障碍。这种犯罪,大案要案不断出现,涉案金额及其结社会安定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呈几何数增长;一个个触目惊心的数字,一桩桩职务犯罪的案例,值得人们去深入思考和应对。
职务犯罪形势的严峻性,已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对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强烈呼声,这使加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的社会基础和社会力量更加巩固和强大。由于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的多方面和多层次性,使得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工作成为一项涉及面颇广的社会系统工程,为了有效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我们必须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预防的战略,在依法严惩职务犯罪的同时,根据犯罪的发展形式与特点,因地制宜地开展思想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等综合防治手段,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根除职务犯罪滋生的土壤,以期达到全社会齐抓共管,公务人员望罪却步的目的。依法严惩职务犯罪既是对职务犯罪行为的应有惩处,又是警示后人的教育方式,对职务犯罪必须依法及时惩处。
;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在国际市场中实力的增强,相信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坚决贯彻中央关于腐败“教育是基础,法律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指示精神,我国一定会在与职务犯罪的斗争中取得最终胜利。
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
职务犯罪是犯罪的重要内容之一。关于职务犯罪的研究,是一世界性的课题。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其分类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对职务犯罪的概念,由于侧重点不一样,各国并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目前,我国法学界对职务犯罪也没有一个统一认识。我们有必要提出我们对职务犯罪概念的认识。职务在我国,是一个内涵丰富、内容复杂的概念。关于职务的分类有多种标准。特别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职务本身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职务因此是个具有动态性、发展性的概念。其次是犯罪,犯罪作为刑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其基本特征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性和应受刑法惩罚性三方面。因此,犯罪必须是三特征同时具备、缺一有可。职务犯罪作为犯罪概念的属概念,当然也不例外。但是,作为独立的一类罪,还有其区别于其他类型犯罪的本质属性,否则就不会成为独立的一类犯罪。因此,必须揭示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
职务犯罪的概念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等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或者滥用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总称。其含义:第一,职务犯罪主体是国家任命与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其行为必须是与行为人职务有密切的、不可分割的联系。第三,其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或不正确作为。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一是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二是职务与行为的关联性;三是职务犯罪行为方式的多重性,即利用职务、滥用职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⑴
(二)职务犯罪的分类
对职务犯罪进行分类,是为了从宏观上掌握职务犯罪的整体特征,从微观上了解各种职务犯罪的具体构成,在实践中更准确地把握对各种职务犯罪行为定罪与处罚。由于分类标准的依据不同,职务犯罪的种类可以有多种划分方法。根据刑法界有关理论与方法,依不同标准进行如下分类:
1、依据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的罪过形式,可以分为职务上的故意犯罪与职务上的过失犯罪。职务犯罪的主观方面多数是出于故意,少数属于过失。故意职务犯罪的主观特征是行为人明知实施这些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放任其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如贪污罪、受贿罪。过失职务犯罪的主观特征是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已的行为可能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但由于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因而造成公共财产,国家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如:重大责任事故罪。
2、依据职务犯罪主体是自然人或法人的不同,可分为自然人的职务犯罪和法人的职务犯罪。
以上分类是理论上的划分。根据我国刑法典分则中的规定,依职务犯罪侵犯的集合客体的不同,分则中的几十种职务犯罪可以划分为三大类:贪污受贿罪、渎职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二、职务犯罪的现状及其特征
(一)职务犯罪的现状
1、发案率逐年增长,大案要案数量激增,被查处的高级领导干部人数越来越多。根据1999年至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这几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案件大案的情况如下:
199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50万元以上的案件1773件。
1999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的案件7225件,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案件5244件,分别比上年增加40%和35%。
2000年,检察机关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受贿5万元以上的案件竟达到了18086件,其中100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1335件。
2001年,检察机关全年共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犯罪数额100万元以上的案件1319件。
根据1999年至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1998年检察机关共查办涉嫌犯罪的3名省部级干部、103名厅局级干部和1714名县处级干部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案件;1999年检察机关共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2200人,其中厅局级干部136人,省部级干部3人;2000年,因职务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县处级干部2680人,厅局级干部184人,省部级以上干部7人;2001年,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中,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2670人。⑵
2、职务犯罪群体化
在湛江一案中,海关受刑事处罚的有28人,党纪政纪处分20人,开除公职3人,出逃11人,共62人。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往往查一案就揪出一窝、一串,如港口办事处的集装箱监管科和调顺办,全体关员都参与了受贿放私。⑶。
3、与黑帮相勾结,猫鼠沆瀣一气
有的犯罪团伙之所以能够长期进行犯罪活动,轻松地逃过一次又一次的打击,是因为他们的背后有诸多贪官撑腰,充当他们的保护伞。一些黑社会势力以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为掩护,在贪官的照顾下从事非法活动,官贼结成利益共同体,成为“一条船”上的难兄难弟,风险同当,利益共享,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扰乱社会治安,甚至制造杀人、抢劫等恶劣的刑事案件,祸害一方。
4、职务犯罪的领域已由点到面,呈纵横发展趋势
职务犯罪不仅在金融证券、国企、海关、税务、建筑等热点行业和部门大量发生,而且在文化、科技、教育等曾被认为是“清水衙门”的部门也不断出现。最近,教育领域的腐败案件呈上升趋势。据南京市检察机关消息,1999年初至2002年3月,南京共查办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39件,其中高校21件,涉案金额100万元。1999年高校职务犯罪仅1件,2000年猛升至4件,2001年增为8件,2002年头3个月查办8件。⑷
(二)职务犯罪的特征
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的特征,从而更好把握职务犯罪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积极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复杂性、手段的智能化、明显的行业性、认定的艰难性、查处的艰巨性等几个主要特征。
1、隐蔽性
一是身份隐蔽。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公务人员,其头上往往罩着公共事物管理者的光环。慕绥新不顾沈阳的现实条件和承受能力,大肆负债搞“政绩工程”,摆出一副锐意改革、勤政为民的模样:马向东让人替他写文章,侈谈中青年领导干部的荣辱观,大讲城市战略新思考,把自己包装成开拓进取、年轻有为的形象。
2、复杂性
犯罪领域复杂。职务犯罪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从企业单位到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从一般国家机关到司法机关,甚至军事机关都能涉及到。
人员结构复杂。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级别的公务人员往往怀着不同的目的相互勾结,相互利用,往往查办一人,就能拉出一串。
3、手段的智能化
科技的发展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也为一些公务人员提供了高超的犯罪手段。近年来,利用计算机及网络实施的贪污、挪手公款等职务犯罪中经济案件逐渐增多,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经济秩序。
4、明显的行业性
职务犯罪具有明显的行业性特点。一些对市场经济行使调控权的部门,比如金融证券、国企、海关、税务、建筑、工商、医药等都是职务犯罪的热点部门。
5、认定罪行的艰难性
在经济体制大变化期间,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由于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和社会变革的矛盾,产生如何准确全面理解法律精神、实施法律的问题。比如:对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在实践中一直有多种说法,而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但是这并不能完全回答这些问题,如:国有单位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哪些?如何理解从事公务的内涵?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仍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朱容基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讲到:“解决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问题,从根本上说要靠法制。还要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相衔接的规定,加重对违犯罪的惩治。”
6、查处罪行的艰巨性
对此大致有三个原因。一是法律的原因,即对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比较复杂模糊。二是职务犯罪本身的原因,即职务犯罪的手段比较狡猾隐蔽,呈现出智能化的特征。第三个原因,也是最主要的原因,即社会原因。作为职务犯罪主体的公务人员,大多担任一定的职务或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身份的特殊性使他们容易编织关系网、人情网、特权网,严重干扰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现实中,查处任何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司法机关都面临很大的压力。这里有亲朋好友的请客送礼,有上级领导的命令、干涉,甚至有恶势力的恐吓,有的反腐英雄和有正义感举报者为此遭到打击报复,甚至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在我们目前的管理体制下,司法机关的人事任免权、财权都由地方掌握,这使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不得不受制于其它机关。众多的社会原因使利职务犯罪的查处极为困难。反腐斗士周伟因举报慕绥新、马向东等贪官,换来两年劳教。吕净一因坚持反映平顶山市原政法委书记李长河的腐败问题,遭到了残酷的报复。
三、职务犯罪的成因
职务犯罪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的原因大致如下:
(一)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
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在职务犯罪的成因里表现得非常明显,具体如下:
1、经济落后是贪利性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水平总体上有所提高,但就人们的期望和实际需要相比,还存在差距,并且,随经济生活各方面的变化,这种矛盾现象日益突出。在此情况下,一些掌有权力的人为获得非法利益,则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等,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2、多种分配方式的差距,造成公务人员的心理失衡,也是职务犯罪的一个方面的原因。
社会分配不公是当前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公务人员的收入大大低于其他社会阶层的收入的增长,而面对物欲横流的社会现象,多种费用的支出,使掌握一定的职权的公务人员,特别是掌握钱、财、物大权的领导者和管理者,因生活水平的相对低下而无奈。在这种反差的刺激下,心理产生了严重失衡,当不能用工资收入来达到平衡时,便用职权非法掠夺社会财富和他人财产,使自己得到应有的“补偿”。这样,贪污、受贿等多种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应运而生,给党风、社会风气带来了严重影响。
(二)体制上的弊端
1979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制定了改革开放的政策,党的十五大确立了市场经济的总目标,体制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消除旧体制的弊端,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体制,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但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过程。就以经济体制改革而言,旧体制向新体制的转化不但需要一个过程,而且在新旧体制并存期间难免出现交错与矛盾。在此情况下,一些目无法纪的公务人员就趁机钻空子,以各种手段变相出卖手中的权力,实施职务犯罪。
政治体制上存在的弊端也是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之一。一方面,监督机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在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上,存在漏洞,任人唯亲现象不足为奇,不能确保干部队伍的质量,这就为一些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提供了条件。
(三)法律制度不健全
1、一些行政、经济法规不够完备
我国的一些行政、经济法规存在不少漏洞与不足,甚至一些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地冲突、不相协调的现象,为公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实施职务犯罪提供了可承之机。
纪检、监察制度在一些情况下与刑法惩治职务犯罪的规定没有很好地衔接。对是党员的公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公开度不够,该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移交不及时,或不移交。
信访制度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往往一些信访信件或信访批件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和途径回到了被信访人手中,信访事项得不到及进处理,或得不到处理;信访人的正当权利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反遭被信访人的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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