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家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302|回复: 0

2018增强证据意识 提高执法水平

[复制链接]

1

主题

1

帖子

41

积分

幼儿园

Rank: 1

积分
41
发表于 2018-7-23 16:3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
证据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一个需深入研究探讨的问题。而证据意识的有无对执法人员的工作成效无疑具有重要意义。针对现实生活中,执法人员证据意识的不容乐观的现状,本文拟就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探讨如何培养和提高执法人员证据意识,进而提高其执法水平。
无论是侦查刑事案件还是受理行政案件等工作,只有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依靠客观充分的证据才能依法有效地追究违法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实践证明,不少冤假错案就是因为证据不足或证据不实造成的,许多案件久拖不决也与办案人员证据意识不强,采集证据过于简单粗糙有关。因而,增强广大民警的证据意识,提高公安机关的采证能力是当前公安执法工作的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培养和提高广大民警的证据意识水平:
关键词:
多数的正义,证据意识,证据的来源,原始证据,证据的内容
一、认真收集证据材料
(一)依法收集
鉴于证据收集的质量与数量直接决定了案件的最终处理,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甚大,我国法律对证据收集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将收集证据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对证据的收集必须遵守法律设定的程序和方法。之所以如此,是为了保证证据的可信度与证明力,通过程序性要素的设定,设置一种公开、公正、抗衡的取证机制,保证当事人得到平等的对待,保证其自愿、真实意思的表达。同时,对执法人员的主观随意性及个人偏私予以严格的控制。只有认真遵循法律的相关规定收集证据,才能保证证据的真实可靠与客观公正,才能保证证据的法律效力。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则会侵犯当事人的正常权益,也容易带来执法者主观性的扩张,给非法利益的掺入造成可乘之机,使证据的真实性大打折扣,进而导致证据法律效力的不保。这里,笔者以《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例,分析说明依法收集证据的必要性。《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95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不得少于二人,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首先,法律将讯问笔录的讯问主体设定为二人及二人以上,究其法理,在于所谓“多数的正义”,即通过多人的参与及交流监督达成讯问主体价值取向上的中立与公平,促进讯问笔录的客观化、真实化。这样既可避免因单个侦查人员情感、知识差异、个人利益造成的主观错误,以保证笔录的真实性,又以相互监督的机制防止了不法利益对讯问这种权力的介入,有效地保障了讯问笔录的真实性与可信度;其次,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对讯问笔录的核对权、更正权及签名权,将讯问笔录的内容建立在自由、真实、表达的基础上,提高并进而保障了讯问笔录的证明力;最后,法律为侦查人员规定了签名的义务,实质上是在侦查人员与讯问笔录的内容及制作过程之间确定了一种法律上的联系,即:使侦查人员为讯问笔录制作的合法性承担起法律责任,在侦查人员讯问权的公正行使与滥用权利之间建立起一道法律的屏障。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法律对所有证据收集工作的程序设定都是以证据内容的真实和客观为中心的,我们收集证据材料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二)客观全面
我们收集证据的目的在于查明和证实案件事实,在于将已发生于过去某一特定时间段中的事实予以认识上的真实再现。因此,我们收集证据务必要求其客观、真实,要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在客观存在的事实中发现和收集证据,而不能以主观的臆猜取代客观事实,将客观事实予以随意夸大或缩小,使客观事实在头脑中产生扭曲或变形。同时,我们收集证据还应建立在对存在事实的客观分析上,根据客观事实所反映出的证明需求去收集证据,而不能以主观需求代替客观的证明需求,人为地设定证据收集方向,更不能弄虚作假、伪造证据。
但同时,全面收集证据在我们采证工作中也同等重要。我们对案件的侦办往往建立在广泛的、庞杂的证据体系之上,更多的情况下,我们依赖的是证据的综合证明力,而非一个或两个重要的证据。在公安侦查案件阶段,对证据的收集就要自觉地考虑到提起公诉、法院开庭以及开庭审理时的有效综合运用。因此,收集证据应着眼于案件的全部事实而力求全面、周密,要从不同的角度去收集能够证明所有案件事实要素的全部证据,既不能只收集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而不收集证明案件次要事实的证据,也不能只收集支持某事实主张的证据而不收集否定该事实主张成立的证据。这一点反映在刑事案件上,就是全面收集证明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方法、过程、危害、后果、犯罪嫌疑人等要素的所在证据材料,不能只注重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而不注意收集证明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在证据收集上的任何粗疏都是我们应力求避免的。有时,某一个证据的粗疏甚至会影响整个案件侦办工作的顺利进展。
(三)迅速及时
时间在证据收集工作中具有特别的意义,与其它客观存在一样,证据自身也存在不断运动变化的现象,也容易受到外界事物的影响而改变自身的形态,经历的时间越长,证据的变动越大,并且其对案件的证明力是随时间的流逝而逐渐下降的。离案件发生的时间越近,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记忆就可能越清晰,证据内容的变化可能就越小,其形态保持可能越完整,因此也越容易收集和固定化,其可信度也就越高;反之,离案件发生的时间越长,因当事人和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记忆信息逐步消失而趋于模糊,造成记忆内容失真,相关证言的可靠性较差;物证的内容变化越大,越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破坏,也更难于收集和保存。同时,在证据收集时间上的拖滞也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了可乘之机,给他们毁灭相关证据、 伪造证据、胁迫他人作伪证提供了充裕的时间,由此也增加案件侦破的难度。因此,我们在收集证据工作中,一定要迅速及时,要尽快奔赴案件发生现场,及时控制现场,并进行勘验、检查、扣押、询问受害人、证人,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开展证据收集工作。
(四)深入细致
证据的范围极为广泛,证明的对象也各不相同,形式上多种多样,内容上也是千差万别。 我们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保持敏锐的洞察力,高度的耐心,不放过任何可能起到证明作用的证据材料,尤其是那些不易发现、容易被毁灭的物品和痕迹,有时,正是这些微不足道的证据能对案件的侦破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同时,在收集证据时还应保持较强的分析能力,不为证据材料的表面现象所迷惑,不为证据的假象所误导,而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科学地分析证据,把握证据间的相互联系,利用证据证明证据,对任何疑点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寻根问底,查明源由。如今年5月笔者参与 侦破一起特大爆炸恐吓勒索案件,我们经过细致勘查发现和获取了一张报纸碎片,经研究分析并及时将其粘贴,利用它从而发现了歹徒踪迹,在此案中由于重视了收集证据的认真、细致,因此,它既为侦查破案提供了正确的方向,也为认定犯罪提供了客观充分的证据。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CopyRight(c)2016 www.daanji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部份资源由网友发布上传提供,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告知,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