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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略论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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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略论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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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6: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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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文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涵义及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形成过程。文中通过对历史上依法治国思想的提出,以及历史经验的证明,同时引用邓小平等领导同志有关依法治国的理论思想,以及十五大郑重将依法治国作为一项根本方针和奋斗目标确定下来,并将这一方略写入宪法之中确定下来,充分证明实行依法治国的客观必然性,并通过对以宪治国、加强立法、依法办事、完善监督机制、深化法制宣传等论证了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必要的基本环节。全文体现出依法治国思想是治国的根本,为国家长治久安的保证。
关键词:依法治国 必然性 基本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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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经过充分的民主讨论和审议,庄严地通过了根据中共中央的修宪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此我谈几点看法。
一、依法治国的形成过程
1、依法治国的涵义
什么是依法治国?简单地说,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复杂些说“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些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①
从结构要素来看,依法治国是合三为一,有机结合的统一体。它是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统一。其中,坚持党的领导是主导,发扬人民民主是实质,严格依法办事是基本内容。
2、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
在我国依法治国的主张,最早是由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家管仲、慎到、商鞅、韩非等人提出的,尤以韩非为代表。韩非著有《韩非子》一本,他主张“霸道”和“以法治国”。他把慎到的“势”、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融为一体,强调必须行法、执术、持势,使法、术、势三者密切结合,提出“抱法处势则治”。形成了一整套的治国理论,规定一切都“断于法”。这些论述虽包含有法制的思想,但与现代法治精神有质的区别。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指依靠正义的法律、弘扬民主精神来治理国政和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国家类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目标,是中国人民历经磨难后的最终和最佳选择。依法治国是途径,是其他治国方法无法比拟的最优方法。无论目标还是途径,都离不开“法”,其基本精神都是法律至上特别是宪法至上,奉行法律的唯一性和统一性。
3、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形成
⑴ 依法治国是我国国富民强的必由之路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的国家和人民曾经付出沉重代价而得出的一条基本经验,是国家繁荣昌盛、人民富裕幸福的必由之路。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依法治国方略确定下来,必将有力地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性进程。
⑵ 依法治国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在我国,提出依法治国经历了一个长久的历史过程。建国后,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也有过重大挫折,特别是经历了十年“文革”的浩劫。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同志在总结国内与国际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他深刻指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②邓小平同志虽然在其著作中没有用过“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的提法,但是他对如何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作了全面深刻的阐述,从而为实行依法治国的方针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他提出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整套原则,为我们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勾画了一幅准确、完整、清晰的蓝图。
邓小平同志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这种比较方法虽然不全面,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视。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③这一思想和理论,后来他曾反复加以阐明和强调。他指出,把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问题。这是邓小平关于健全民主与法制思想的精髓和灵魂。如果这一指导思想不明确,发展民主与健全法制的任务就难以实现。
邓小平同志在上述这一治国理论和指导思想的基础上,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提出了一整套原理、原则和要求。他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④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他主张要通过改革,克服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他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⑤强调要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贯彻法律平等原则和司法独立原则,“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⑥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由此可见,邓小平同志是坚决主张实行法治的。
1996年2月8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法制讲座上发表了《坚持实行依法治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讲话。同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的一系列文件,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也郑重将“依法治国”作为一项根本方针和奋斗目标确定下来。尤其是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提出了“法治国家”的概念,并将其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今后一个时期内突出需要解决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作了全面论述;并郑重地将这一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记载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1999年修改宪法,又将这一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通过国家的根本大法予以认可和保障,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行动准则。
二、实行依法治国的客观必然性
1、历史经验证明,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证明,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还同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密切相关,有其客观必然性。
计划经济的经济主体之间具有隶属关系,其应有的物质利益被忽视,经济自身的价值规律、竞争规律等不被尊重,维系这种经济关系的主要方法是行政手段。在这种体制下,由于经济权力的高度集中,法律手段的作用就十分有限了。因此,计划经济内在地要求实行人治而不是法治。所谓人治,是指靠领导人意志和政策治理国家和社会的体制。历史证明,没有法律、民主和科学,把国家兴旺和人民福祉寄托于个人和少数人的理论贻害无穷,其实践也都是失败的。
市场经济是一种以交换为基础的经济形态,一切经济活动和行为都要遵循价值规律,各种生产要素都要作为商品进入市场,通过竞争机制和价格杠杆的作用,实现各主体之间平等、自由的交易和各类资源的优化配置。它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之间具有自主性和平等性,并且承认其各自物质利益的基础之上的。他具有自主、平等、诚信、竞争等属性的这种经济形态,除了依赖经济规律来运作外,同时又主要依赖法律手段来维系,它必然从客观上要求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可见,市场经济内在地要求实行法治而不是人治。
2、依法治国是实现现代民主的保障
现代民主的实现必须依靠法治作保障。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是十二亿人民不可能人人都去执掌政权,而只能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政权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为了保证这种权利的行使能符合人民的利益,根本的办法就是通过制定和实施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并保证这种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来确保政府为人民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政权机构制定良好的法律并严格依法办事,就是按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办事,就是从根本上体现并能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否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有可能认为自己是可以按个人的认识、愿望、意见和主张任意处理各种问题的,自己的权力是无限的,是可以不按民主程序办事的,就有可能滥用权力。同时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公民的各种权利、权力的民主配置、民主程序和民主方法等,如果没有完备和良好的具有极大权威的法律予以全面确认和切实保障,是根本靠不住的。十年“文革”的悲剧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当时宪法这一根本大法成了一张废纸。而在法制健全的条件下,公民权利的行使,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公民的权利如果遭到侵犯,也可以得到有效的救济。
3、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保证。在中外历史上,“法”字一出现就具有正义、公正等含义。法存在的合理性,根源在于人类社会生活本身始终存在的三个矛盾,即个人与社会的矛盾、秩序与自由的矛盾、权威与服从的矛盾。如果人类社会没有法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社会正义必将难以维护,社会自身的发展和存在都成问题。每一个历史时代,法的内容与形式以及法的精神,都同该时代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彼此适应,是该时代人类文明发展水平的综合性标尺。一部由低级状态向高级状态演变的法律制度史,使整个人类文明由低级状态向高级状态发展历史的一个缩影。民主与法制是属于制度文明的范畴。再现今的历史条件下,家长制、一言堂、搞特权、权大于法、政府权力不受法律任何制约,公民权利得不到法律有效保障,但然是不文明的。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法律,要么专制主义盛行,要么无政府主义猖獗,自然也是不文明的。同时,法律作为一种认识与改造世界的手段,可以保证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得到稳定、协调、持续地发展。由于法律和道德的互相渗透与作用,通过立法和执法,还可以促进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的建立、发展与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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