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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如何做好批捕案件的审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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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6:2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 容; 摘; 要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在核实相关事实和证据 情况下,依法做出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审查逮捕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全面履行这一监督职责,对于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近年来不批准逮捕案件比例的偏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批捕和不批捕决定不能得到切实有效执行,很容易给人造成对刑事犯罪打击不力的印象,在社会和群众当中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也引起了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重视。针对造成案件不批准逮捕率偏高的几点原因和公安机关批捕与不批捕决定执行过程中,还依然存在急待解决的几个问题,做好批捕和不批捕工作,检察机关应首先要提高检察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规范公安机关报捕工作程序;做好适时介入公安机关案件侦查,密切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准确掌握逮捕条件,避免该捕的案件不捕;转变执法观念,变“坐堂监督”为跟踪监督;理顺关系,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拓宽视野,将个案监督与综合监督相结合;加大力度,由软监督转向硬监督;争取协作,使孤立监督向整体型监督发展;使监督实现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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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在核实相关事实和证据情况下,依法做出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审查逮捕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全面履行这一监督职责,对于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近年来不批准逮捕案件比例的偏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批捕和不批捕决定不能得到切实有效执行,很容易给人造成对刑事犯罪打击不力的印象,在社会和群众当中产生了不良好的影响,也引起了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重视。
一、 造成案件不批准逮捕率偏高的几点原因
通过对不批捕案件的调查分析,不批捕的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案件比例较大,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占三分之一左右;不批准逮捕案件中轻伤害案件和经济类刑事犯罪案件比例突出。造成不批捕率偏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一些侦查人员缺乏应有的基本业务素质。具体表现为对自己侦查的案件没有明确的认识,是此罪不是彼罪,罪与非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在自己头脑中没有一个清醒的概念。一是对一些事实上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以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行处理时,认识不清,无法做出安全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怕自己担责任,就将案件往检察机关一推了之,抱着一种捕就捕了,不捕自己也不用担责任的态度。二是对一些经济纠纷案件,错误地按经济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分不清经济纠纷与经注犯罪的界线。三是忽视收集和固定案件证据的及时性、全面性和证据之间的相互关联性。特别是在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的提取方面表现突出。
2、一些侦查人员在案件侦查工作中,抱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致使案件最终无法查清事实,影响正常诉讼。尤其表现在对一些轻伤害案件的侦查工作,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有了伤先看病,出了鉴定再取证,调解不成再诉讼的不成章法的查案思路。由于象邻里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本身双方各执一词,如果侦查取证不及时,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串共和毁证,就更难查清事实,做出正确处理。
3、由于工作因素造成的不捕。一些办案人员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案件任务和指标,将一些虽然构成犯罪,但是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没有逮捕必要的案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4、公安机关预审机构的撤销,也是造成不捕案件增多的原因之一。预审机构撤销以后,实行侦查、预审一体化,在当前刑事犯罪案件发案不断增多的情况下,由于警力等多方面因素,侦查人员无法正常担负起侦查、预审双重任务,造成案件质量不高。
5、刑法修改以后,一些新型犯罪没有客观具体的掌握标准,致使适用法律频率最高的基层司法机关报在适用于法律过程中,没有一个统一思想的尺度,难以掌握,影响法律顾问的统一正确实施。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造成错捕,只有就低不就高。如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就没有具体的标准可以掌握,再如刑法269条规定的犯盗窃罪未遂的情况下实施了暴力或者威胁,而盗窃未遂除特定情形是不按犯罪处理的,那么,在盗窃未遂情况下又实施暴力或威胁的,是否转化抢劫罪就难以掌握。
不捕率的增高,反应出了案件质量的高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刑事犯罪案件,是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依法做出批准确性逮捕和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检察机关应对公安机关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然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批捕与不批捕决定不能得到切实有效执行的问题,对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此项监督的内容,开刑诉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竽不批准确性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书人世人民检察院”。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规定虽然很明确,但公安机关在对人民检察院批捕与不批捕决定执行过程中还依然存在以下急待解决的问题。
二、对公安机关批捕与不批捕决定执行过程中还依然存在急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1、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决定作出后,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不及时,对一案多人的案件中报捕前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长时间不予执行。执行逮捕程序不合法的现象存在,单人宣布逮捕。捕后二十四小时内不对被逮捕人进行讯问,捕后二十四小时在没有有碍侦查、不存在无法通知的情形下却不将逮捕的原因、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单位,严重损害了被逮捕人的正当权利。
2、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随意改变强制措施且不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个别执行单位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对批捕的人随意改为取保候审以收取保证金,甚至有个别案件,当天对犯罪嫌疑人逮捕,次日即取保候审,“前门进后门出”,不仅不利于案件的进一步侦查,且严重影响了执行法律的严肃性。
3、对不批准逮捕的嫌疑人不立即释放而继续羁押,造成超期羁押等违法现象的存在。
4、对因行为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不批捕但应给予劳动教养、罚款等其他行政处理的嫌疑人,公安机关没有对其作行政处理,而是释放后放任不管,不了了之,使这些嫌疑人没得到应有的处罚,给社会带来一些不安定的因素。
5、对没有逮捕必要不批捕应直接移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作了劳教或其他行政处罚等降格处理,这样便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使有罪的人受不到应有的法律追究,造成了打击不力。
6、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应按照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意见的要求,尽快补查完毕,有逮捕必要的尽快报捕。可有的执行单位却以嫌疑人已释放不好补查为由,不进行积极有效的工作,从而错过调取证据的时机而使案件流失,或为应付检察机关的监督,对此类嫌疑人员采取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后,却并不切实地进行补充侦查,等措施到期后又将原材料重新报捕,从而造成了案件人为久拖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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