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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犯罪嫌疑人拒供案件的侦查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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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6: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摘要]
近年来,犯罪嫌疑人拒供案件有逐渐增多的趋势。拒供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的是始终保持沉默,有的是拒作有罪供述,而作无罪的辩解,有的则是假供,特别是在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问题上假供等等。犯罪嫌疑人拒供会给侦查工作造成一定困难,从动态和过程上讲,缺少口供,不利于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不利于收集其他证据,不利于侦查工作深入开展,影响侦查进度,强化其他涉案人员及证人的拒供拒证心理,导致一些犯罪难以深挖,案件事实难以彻底查清;从静态和结果上讲,缺少口供,可能会影响一个案件证据体系的严密性,并最终导致一个案件或案中的某些事实不能认定。总结近几年的办案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办理犯罪嫌疑人拒供的案件,关键是要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解决好如何控制侦查工作主动权的问题。在犯罪嫌疑人拒供的情况下,要确保能够始终控制住侦查局面,防止局面失控陷入被动。二是要解决好侦查工作如何深入的问题,努力把案件查深、查清、查透。三是要解决好案件证据体系的严密性问题,使证据在缺少口供连结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形成环环相扣的链条,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足以认定犯罪。
关键词:  犯罪嫌疑人   拒供 ; 侦查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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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近几年的办案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办理犯罪嫌疑人拒供的案件,关键是要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解决好如何控制侦查工作主动权的问题。在犯罪嫌疑人拒供的情况下,要确保能够始终控制住侦查局面,防止局面失控陷入被动。二是要解决好侦查工作如何深入的问题,努力把案件查深、查清、查透。三是要解决好案件证据体系的严密性问题,使证据在缺少口供连结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形成环环相扣的链条,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足以认定犯罪。下面,我们就来分别探讨一下如何解决好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如何控制侦查工作主动权。
1、要确立“由证到供”的侦查思路。强化秘密调查取证工作,在正式传唤犯罪嫌疑人之前,要尽可能地通过秘密调查拿到较多证据。这样,即使犯罪嫌疑人不供,也可以依法采取拘留措施,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相反,如果还沿用过去“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在没有掌握一定证据的情况下就贸然传唤,一旦犯罪嫌疑人在12小时内拒供,我们就只好放人,侦查工作就会非常被动。除了要通过秘密调查获取必要的证据外,还要通过秘密调查,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包括其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兴趣爱好,有无情妇(夫),有无赌博、嫖娼、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犯罪嫌疑人的工作情况,包括工作变动,职务、业务活动范围,在职期间的主要职务和业务活动情况,所在单位的经营及财务管理情况,群众有何反映等;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及其他社会关系、人际关系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及家庭收支情况、平时主要来往的人员、在其职务或业务活动中的特殊人际关系等。收集这些情况,有利于侦查人员有的放矢地开展侦查、取证、追赃等工作,不致于因为犯罪嫌疑人拒供而使侦查工作陷入无所适从,不知从何处下手的被动局面。秘密调查取证,既包括初查阶段,也包括立案以后正式传唤犯罪嫌疑人之前的这个阶段。秘密调查的方法主要有:从外围入手展开调查,请纪检、监察、审计、公安、工商、税务等执法执纪部门协助调查,请举报人、可靠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协助调查,以案隐案,化装调查,运用谋略隐蔽意图等。
2、要坚持“捉贼先捉赃”的原则。及时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及时把有关涉案款物扣押冻结在案,不但是最终认定犯罪的重要证据,而且可以增强侦查人员的信心,有时还可以从中发现侦查取证的线索。很多情况下,如果能够把大量的涉案款物及时扣押在案,即使犯罪嫌疑人不供,也能保证侦查工作立于不败之地。追缴、扣押涉案款物的方法主要有:及时搜查,查询、冻结银行存款,询问犯罪嫌疑人家属及有关知情人员,利用说情人等。采取搜查措施要做到快速及时,一般应当在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被惊动之前进行,或者与传唤犯罪嫌疑人同步进行。搜查中要做到全面细致,注意察颜观色,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的反常、不自然表情中发现应当重点搜查的部位。搜查中可以运用一定的侦查谋略,如声东击西、打草惊蛇、杀回马枪等。在查询银行存款和购买的债券时,一般应把犯罪嫌疑人单位和家庭住地附近的储蓄所、证券服务部作为重点,但也要注意拓宽查询的地域范围,不要受此局限。要加强与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的联系,调查犯罪嫌疑人有无大额存取款、可疑现金支付等问题。在查询的时间段上,一般应与犯罪嫌疑人的任职时间以及可能作案的时间结合起来确定;在查询范围上,不但要查清有无以犯罪嫌疑人名义存入的存款和购买的债券,还要注意查询有无以犯罪嫌疑人家庭成员名义存入的款项和购买的债券;在对留有密码的存款进行审查时,可以考虑用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出生年月日,家庭或单位的电话号码,手机、小灵通号码等所组成的数字进行破译。对审查中发现的可疑存款和购买的债券,要注意提取存款以及购买债券的原始凭条,并进行笔迹核对。
3、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及有关涉案人员的控制。由于犯罪嫌疑人口供尚未突破,侦查人员对很多犯罪行为都还不掌握,因此,一定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及有关涉案人员的控制,防止其进行反侦查活动。一般在传唤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对其他涉案人员特别是同案人、行贿人、关键证人等,也要同时将其通知到案,或者运用交叉传唤、交叉询问的方法,不给他们相互见面、串供的机会。传唤结束后,能拘留的要坚决拘留,需要异地羁押的要异地羁押,防止跑风漏气。对于证据不足无法采取强制措施,将其放回的,也要通过采取暗中跟踪、监视等措施,对其进行有效监控。同时,要严格侦查保密工作,对外封锁消息,防止有关涉案人员和证人得知犯罪嫌疑人拒供的信息,不然侦查取证工作将变得更加困难。必要时还可以兵不厌诈,故意散布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很好,已交代大量犯罪事实的虚假信息,促使有关涉案人员和证人争取主动,如实作证。如我们查办的冯某受贿案。冯被立案侦查后,一言不发,以沉默的方式顽固对抗。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初查阶段掌握的证据,坚决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并异地羁押,同时对外严密封锁消息,使其他人不掌握冯的情况,并故意营造一种冯已坦白交代,检察机关已经掌握确凿证据的假相,打破行贿人拒证的心理。这一策略十分奏效,先后有多名行贿人主动向侦查人员交待了向冯行贿的事实。其后,侦查人员紧扣犯罪构成要件全面调查取证,在冯始终拒供的情况下,证实其受贿25万余元,另有36.9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冯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二、如何解决侦查工作深入开展
1、要注意及时查帐,调取有关书证,并依法进行科学鉴定。贪污、挪用公款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一般都会留下大量可查的书证,贿赂案件有时也会在帐目上有所反映。因此,在侦查中要注意及时查帐,从审查帐证入手,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线索和证据,及时提取司法会计技术资料,保全有关书证。在对涉案的有关会计、书证资料进行审查后,发现存在疑点或问题的,要及时委托或聘请精通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对财务事实真相进行鉴别判断,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物证检验鉴定,如笔迹鉴定,伪造变造文书的鉴定等。如查办的该区税务咨询中心主任孔某贪污案。在侦查过程中,孔拒不供述犯罪事实。侦查人员从审查帐目入手,通过对该单位的帐目和数万张票据进行认真审核,最终查明了孔采取虚开发票、自填自报的手段,贪污公款16万余元的犯罪事实,孔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2、要注意从犯罪嫌疑人的妻子(丈夫)、情妇(夫)、子女等关系密切的人处打开缺口。近年来的办案实践表明,犯罪嫌疑人的妻子(丈夫)、情妇(夫)、子女等往往是案件的重要知情人,有的对犯罪行为直接知惰,有的参与转移隐匿了涉案款物,有的甚至直接参与了犯罪。因此,注意从这些人身上寻找侦破案件的突破口,往往会收到很好的成效。侦查实践中,突破这些人的成功经验,主要是要把四个方面的策略有机地综合运用:一是政策攻心。通过法律、政策及实际案例教育,使其认识到如实做证不但是应该的,而且可能对自己的亲人有利;二是施加压力。通过营造严肃的氛围、明示或暗示证据,帮其分析不如实作证可能对自己和犯罪嫌疑人产生的不利后果等方法,使其感到不如实作证不但过不了关,达不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目的,而且可能会使犯罪嫌疑人和自己的家庭遭受更大不利;三是以情感人。尊重其人格,照顾好生活,理解其心理,倾听其诉说,满足其合理要求,使其产生一种对侦查人员的信任感、依赖感,愿意向侦查人员诉说;四是分化瓦解。通过寻找并适时出示犯罪嫌疑人首先负心的证据,如在外包养情妇(夫)、与其他女人有染,暗中转移财产等,使行为人产生“你不仁,我不义”的想法,减轻行为人作证的负罪感、内疚感,进而主动如实作证。如某市检察院查办某县委书记杜某某受贿案。在该案侦查过程中,杜始终拒供。侦查人员根据初查中掌握的证据,决定把杜的妻子张某某作为案件的突破口实施重点突破,并对张某某以涉嫌共同受贿犯罪补充立案侦查。在对张的讯问中,第一步,恩威并施。首先指出其犯罪的严重性和因包庇犯罪、隐藏证据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结合具体案例讲明认罪态度对处罚结果的影响,并动之以情,针对张生活经历比较坎坷、身体不好的情况,多次为她购买食品、药品,在生活上给予特殊照顾。经过这一阶段的工作,张的思想开始出现动摇,但仍拿不准应该怎么做。第二步,针对张某某思想上不断出现反复,存在着“如果自己交待了就对不起丈夫”的负罪心理后,抱定了“坚持不开口,神仙难下手”的决心,一言不发,以沉默的方式顽固对抗。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初查阶段掌握的证据,坚决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并异地羁押,切断他与外界的联系,同时对外严密封锁消息,使其他人不掌握情况,并故意营造一种张已坦白交代,检察机关已经掌握确凿证据的假象,打破行贿人拒证的心理。这一策略十分奏效,先后有多名行贿人主动如实向侦查人员交待了向杜某行贿的事实。其后侦查人员通过紧扣犯罪构成要件全面调查取证,在杜某始终拒不供认的情况下,证实其受贿25万余元,另有36.9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最终被判有期徒刑13年。
3、要敢于、善于调动和利用反侦查活动。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后普遍地会产生一种希望了解外界信息和掩盖罪行的强烈需要,希望获取机会进行反侦查活动以掩盖罪行。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及其家人、朋友进行的串供、匿赃、毁证等反侦查活动,对侦查工作的开展是不利的,应当严加控制和防范。但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反侦查活动也有可被利用的一面。在犯罪嫌疑人拒供的情况下,利用犯罪嫌疑人希望进行反侦查活动以求自保的心理,通过使用侦查谋略,调动犯罪嫌疑人进行反侦查活动,促其自我暴露,侦查人员则在暗中严密监控,收集其进行反侦查活动的证据,不但可以反证其罪,而且可以为侦查工作明确方向。如办理的刘某涉嫌受贿案,行贿人张某交待自己向刘行贿2.5万元。但在传讯刘某时刘拒不供认。面对这种情况,侦查人员果断决定先放刘回去,利用行贿人张某急于戴罪立功的心理,安排其配合检察机关的侦量活动,伺机与刘某进行串供,进而通过暗中监控录音获取了刘某与行贿人张某串供的证据,使此案的直接证据由“一对一”变成了“多对一”。在侦查实践中,调动犯罪嫌疑人进行反侦查活动常用的方法和谋略主要有:一是巧卖破绽。即对于急于寻找机会与外界联系进行反侦查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故意通过侦查工作中的“疏漏”为其“创造”机会,诱其上钩。二是欲擒故纵。对于在传唤12小时内拒不交代罪行的犯罪嫌疑人,先让其回去,检察机关则在暗中密切关注其行踪,暗中部控获取这些反侦查活动的证据。三是将计就计。即故意顺着犯罪嫌疑人的意图走,侦查人员从中暗施计谋。
应当指出,由于反侦查活动具有两面性,如果利用稍有不慎,出现失控,侦查工作将自陷于严重的被动境地。总之,侦查工作中可供利用的的侦查资源很多,关键是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思路和视野要开阔,要有利用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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