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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关于土家族习惯法的社会调查与初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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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5:5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不同于国家制定法的另一种社会规范的文化传统,是法学和法文化学研究的基本对象,尤其是文化人类学、法学人类学研究的重要内容。随着全球多元文化研究兴起,使民族习惯法的研究尤显重要。本文拟对土家族习惯法这一至今尚无任何人涉足的领域进行研究;[1],希望能有助于开展民族习惯法研究。
   
   
  一、土家族地区存在土家族习惯法
   
  在湘、鄂、渝、黔边区生活的土家族社会中,存在着土家族习惯法,有着自身的内涵和特征。
   
  (一)土家族习惯法的形成
   
  习惯法,是维持和调整某一社会组织或群体及成员之间关系的习惯约束力量,是由该组织或群体的成员出于维护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约定俗成,适用一定区域的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2]。习惯法的强制性可以由政治权力实施,但更多的是由一定的区域的社会人群默认的社会约束力来实施,后者或因国家认可和未明确表示不认可而合法,或因社会授权而合法。
  从现今搜集到的武陵山区土家族习惯法的资料看,一些习惯法规范具有相当约束力,有的是由群众共同制定的条例,有的是祖辈流传下来的,也有不言而喻、自然形成的。生活在武陵山区的土家族人民,在古代山地资源的使用规矩是谁先来占有就归谁,后来者则另觅场地,这是民间一般使用的先来后到的原则,先来者优先,后来者不能抢占先来者的所得。这是土家族人民习惯遵守的,这就是占有、使用山地的习惯法,谁也无法例外。由于土家族人民习惯地遵守着,就成了一种习惯法。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变成了法律”[3]。而土家族人关于对偷盗的防止与惩治方法,则是后来集体议定的。从远古以来,武陵山区土家族村寨,民风淳朴,昼夜不闭户,路不拾遗,后来出现了偷窃盗取的事,日趋严重后,原先没有防止、惩治偷盗的习惯法,这时在群众的要求下,头人或首领便召集群众会议,共同讨论拟定出防止偷盗、惩治偷盗犯的条例。法律总是与一定的社会形态相适应的,一个社会处于什么样的历史发展阶段,就有什么样的法律。社会形态决定着法律的形式和内容。土家族习惯法受所在地域的居住环境、生存条件、生产状况、生活方式的制约和影响,是土家族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等社会活动中总结、积累而成的,经过世世代代的继承、发展而成为本民族的社会规范的。它一经形成便在较长时间内调整社会关系,并具有相对独立性,尤其是民族习惯法核心内容和基本精神,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习惯法观念又是民族意识民族心理的重要方面,因而又具有稳定性。一个民族的习惯法实际上是该民族人们的“百科全书”,内容包罗万象,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因此,习惯法是民族文化的载体,习惯法世代相传的过程也就是民族文化保存、继承、传递的过程。
  从历史进程来看,土家族习惯法的形成、发展,是在当时中央王朝的统一法律还不完善和施及力还达不到的情况下,对国家法律的一种补充,客观上起到了维护本民族内部社会秩序的作用。我国历代中央王朝都制定、颁布过法律,都想在全国各民族地区推行实施,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许多少数民族居住在偏僻山林、沟谷、草原和岛屿,社会结构、发展程度各不相同,交通不便,与外界交往甚少,中央王朝的法律很难在各民族地区完全实施。“而夷狄殊俗之国,辽绝异党之地,舟舆不通,人迹罕至,政教未加,流风犹微。”;[4]历代王朝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大都在北方,对北方少数民族的影响很大,国家法律对北方各民族实施较有力。相对来说,北方少数民族的习惯法到了近现代已较少,西藏则自己有一套维护农奴主利益的严密而残酷的法律,相反在南方各少数民族社会中,习惯法还保持着较强的生命力。对于武陵山区,东汉顺帝永和元年,对武陵蛮采取“羁縻而绥抚”[5]的政策,汉代以后,羁縻政策逐渐推广。在少数民族地区,“大抵人物犷悍,风俗荒怪,不可尽以中国教法绳治,故羁縻之而已”[6]。宋代以后开始实行土司制度,武陵山区土家族人的社会秩序、生产生活方式基本沿袭不变。
   
  (二)土家族习惯法的特征
   
  土家族习惯法代表和维护土家族人民的利益,反映土家族人民特有的心理意识,伴随着土家族的形成、发展而逐渐形成、发展,它对土家族的每个成员均产生强烈的熏陶和感染,本民族人对之深信不疑,矢志遵从,倍感亲切。它只在本民族内生效,带有本民族文化的特色,深深打上了本民族的烙印。当然,土家族习惯法是土家族特有的心理、意思的反映,是伴随着土家族的形成而逐步形成、发展的,是构成民族特征的重要方面,也是土家族民族性的突出表现。土家族人习惯法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首先,较少成文法规,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更多地依赖于习惯、惯例、族规家训、宗教教规、禁忌、道德规范。土家族习惯法大多是口头制定的,世代相传,少数乡规民约也是近代以来制定成文的,没有内在完整的体系,所包含的习惯、惯例、族规家训、禁忌、等既没有刑民之分,也无实体与程序之别。这也说明,土家族习惯法是千百年来自然形成或约定的,源于该民族人民生存发展自身的需要,不是外部力量的干预,因而没有制定法那样严格的制定程序和文字表现形式,有的保留在传说中,有的保存在歌谣中,有的反映在石刻碑文里。
   
  其次,没有完备的法制,许多习惯法仅偏重于对婚姻、家庭、财产继承、买卖、抵押、借贷等方面的规范。对实体问题的解决还有例可循,但谈不上采用什么样的程序来达到对实体问题的解决。习惯法是民间约定俗成或社会成员集体制定的,是自发的。国家、政府承认的习惯法并不多见,一般采取默认方式,任其存在和发展。习惯法由头人或首领来执行,除群众监督外,没有设立专门的司法机构,由头人和群众临时充当司法人员。习惯法和制定法的目的和作用,都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宁和社会健康发展,人们能正常生产劳动和生活,调整人们互相之间的关系,人们的行为必须在规定的范围之内,违反规定,就会受到谴责、制裁。
   
  第三,区域性。土家族习惯法紧扣乡土生产生活、婚丧嫁娶、人际关系,以符合当地传统的简便而又易于操作的行为模式或规范去引导人们做什么,怎么做,具有山区农业社会特有的乡土气息和感性色彩。土家族习惯法只适用于本民族地区或该民族的局部地区,超越本民族或该地区的范围,就失去其效力,不能约束其他民族和地区的成员。当然在土家族人中,相对不同区域的土家族其习惯法也略有不同,如清江流域土家族人和酉水流域土家族人的习惯法,相互之间也略有差异。以乡规民约为例来说,土家族村寨设定的乡规民约尽管名目繁多,内容多大同小异。乡规民约是以村寨为单位联合或单独制定的,超过它的地理和民族范围就失去效力。在武陵山区土家族人民有的一个村寨全为土家族,甚至大多是一个姓氏一个村寨,但也有很多是同一村寨有土家族居户,也有苗族、汉族居户。如果相邻两村,一个是土家族单一姓氏村寨,另一个是汉族村寨,就可以发现这两种类型的村寨制定的乡规民约就带有浓厚的不同的民族色彩,在各民族村寨毗邻而居的地区,民族色彩就显得更为突出,村寨相距很近,各自的乡规民约迥然不同。
   
  第四,集体性。这是习惯法不同于国家制定法的明显之处。国家制定法在阶级社会中的本质是它的阶级性,在阶级社会中的少数民族习惯法,有的有阶级性,但更多的是它的集体性。形成少数民族习惯法集体性的原因,是因为土家族人世代居住在武陵山区,地处偏僻地带,自然条件恶劣,经济和生产手段往往落后,其经济活动要更多依赖集体。如在该民族习惯法中体现出来的村寨和家族的整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体于集体休戚相关,荣辱与共,主要目的在于维持本民族的社会秩序与安定,保障集体的统一与和谐。由于土家族人所处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得个体成员不敢离开集体,也不愿离开集体,因而把开除村寨籍、族籍视为很重的习惯法处罚。
   
  第五,民主性。土家族人的习惯法是全民族成员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共同确认和信守的行为规范,其目的主要是维护有利于本民族整体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因此,土家族习惯法具有民主性质,是一种带有浓厚自治色彩的社会规范。其民主性在各个家族首领的推选方面表现得很明显,家族首领由辈份较高、见多识广的男性担任,或凭自己的才能、威信自然形成,或由全体成员推举产生,但均不得世袭。家族首领不脱离生产劳动,没有特权。土家族习惯法的实施,基本上体现了人人平等的原则,无论是家族首领还是普通成员,都同样受到习惯法的保护,都必须遵守习惯法,若有违反,都要受到习惯法的制裁。
   
  第六,诉讼程序简单,宗教特征明显。土家族习惯法的司法大权一般掌握在首领或巫师手中,它有固定的诉讼程序,受害人一般直接找首领请求明断,或诉之于众请求伸张正义。规定的刑事犯罪种类有杀人、伤害、偷盗、亵渎神灵等罪,对罪犯的处罚方法视不同情节给予死刑、逐出村寨、鞭笞(肉刑)、罚款罚物,并普遍实行“以罚代刑”。如有一方不服,大都是请“神”判,即到白帝天王庙去吃“猫血酒”,赌咒发誓:“我若冤你,我九死九绝;你若冤我,我大发大旺。”吃了“猫血酒”,庙祝打筶,分阴、阳、胜三筶,谁若被摔着阳筶,谁就是有理者;谁若被摔着阴筶,谁就是亏理者。亏理者,不但要向有理者登门放鞭炮挂红彩赔礼,而且还得杀猪宰羊祭祀白帝天王,谓之“悔罪做鬼”。
   
   
  二、土家族习惯法有着丰富的内容
   
  土家族习惯法有着丰富的内容,包括土家族的禁忌习惯法、宗族习惯法、村寨习惯法、生产习惯法、婚姻家庭习惯法等。
   
  (一)土家族禁忌习惯法
   
  禁忌“是关于社会行为、信仰活动的某种约束来限制观念和做法的总称。”[7];禁忌在其产生之时,就扮演着法的角色,具有法的权威性和约束力,逐渐成了该民族的习惯法,其内容一部分成了阶级社会产生后制定成文法的来源,另一部分成了人们的社会习惯。在禁忌与法起源这一问题上,一方面民族习惯法在发展过程中,受到了民族禁忌的深刻影响,它直接影响着民族习惯法的内容、形式;另一方面,民族习惯法对禁忌也有影响,民族习惯法也不仅仅只是被动地受禁忌的影响,而是通过确认某些禁忌,使禁忌具有了法的效力,从而能动地保障禁忌,要求全体社会成员遵守这些习惯法化了的禁忌,违反者要给予各种处罚,从而强化了社会成员关于禁忌的法意识。因而,禁忌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不成文法。;1.;土家族禁忌习惯法的内容。土家族禁忌习惯法规定的内容很多,如:(1)图腾禁忌。白虎图腾是土家族人民比较普遍的图腾信仰。土家族人以白虎为图腾崇拜,尤以“坐堂白虎”为甚。昔日,户户设坛祭虎神,或在神龛上供坐堂白虎,或挂中堂白虎,现今土家族人的习俗中,对白虎有敬、畏之分,其大体分野是鄂西为敬、湘西为畏。鄂西较普遍地信奉“白虎当堂坐,无灾也无祸”,“当堂坐的是家神”,民家堂屋里多设有白虎神坐堂。而在湘西,则多信奉“白虎当堂过,无灾也有祸”,以忌虎为特征,永顺、保靖、龙山县一带,不少人认为自己的祖先是“打虎匠”,视白虎为凶神,并忌讳虎字,多以“猫”代之。(2)两性禁忌。土家族人禁生人当着父母面同闺女开玩笑,禁生人在火坑边坐媳妇的座凳;客人歇宿,听从主人安排,忌男客乱窜媳妇闺女房;结婚时,抬花轿者,切忌已婚男子,非得要未婚青年(当地人称黄花郎)不可;男子外出行猎、经商,忌出门就碰见女人。(3)食物禁忌。在食物方面,土家族人的禁忌有禁小孩吃猪蹄子、吃猪尾巴,除夕吃年饭忌泡菜汤等。在土家族历史上,对习惯法最具意义的还是在土家族地区广为流传的女孩禁吃鱼卵的禁忌。土家族人吃鱼时,禁止女孩子吃鱼卵。这是土家族人对人类发祥的一种记忆和忌讳。他们有一个神话说,由于发大水,绝灭了人类。玉帝派傩神爷爷和傩神娘娘两兄妹下凡来繁衍人类。傩神爷爷和傩神娘娘感到是兄妹,不好结婚,也通过神的撮合,滚合石磨,栽葫芦藤相缠,劈竹等过程,结了婚。结婚后,傩神娘娘生下的不是孩子,是一串葡萄血球。傩神爷爷和傩神娘娘恼羞成怒,将这串葡萄剪一颗扔一颗,扔在土上的变成了土家人,扔在禾苗上的变成了苗家人,扔在洞里的变成了侗家人,扔在水里的变成了水族人,扔在旱地带的变成了汉族人……各民族就是这么来的。神话,既道出了各族人民同源异流,又揭示了血缘婚的危害。过去,土家族人缺乏生育的科学知识,很有可能是对生葡萄怪胎感到很恐惧,见鱼卵形似葡萄,故出现了禁止女孩子吃鱼卵的禁忌。(4)节日禁忌。湘鄂西土家族人流行禁忌很多。腊月二十九,妇女忌做针线和洗衣。年三十那天,禁止到水井挑水,不准宰杀牲畜家禽,敬神祭祖时,严禁小孩谈话。正月初一,不准说不吉利的话,凡是涉及到“死”“病”“痛”“穷”“杀”“血”等字眼的话不能讲,就是涉及到“没有”“不要”这类表示否定的词句,也不要轻口妄说,更不能哭泣、吵架、骂人,并禁止扫地。正月到岳丈家去拜年,忌女人走在前。走亲访友,忌带中草药。此外,一、四、七、十月的“蛇日”,冬月的“鸡日”,逢三、六、九,腊月的“牛日”,被视为红煞日,忌出远门,有“出门遇红煞,一去不归家”之说,又有“七不出门八不归家”之说,即逢七的日子不离家,逢八的日子不归家。结婚忌单日子,喜双日子。报丧事,则喜单日子,不喜双日子。(5)其他生活禁忌。土家族人在早晨禁言龙、蛇、虎、狼等凶猛动物,认为早晨说话声音传得远,容易惊动凶物,导致它们发怒而伤害人类,如果是非说不可则可以用其他字代替,如:龙曰虫、蛇曰虬(音丘)、虎曰猫、狼曰狗等。忌端着饭碗站在别人背后吃,禁直接坐在别人的正门槛上,人前人后,忌谈人家“血疮”(即隐私),忌拿生理缺陷开玩笑。湘鄂西当地的土家族人严禁砍伐古树,认为古树是神树,要保护。被雷劈的古树被认为是妖精树,有“树长三百年成妖精”之说,因而雷劈的树不能拿回家做柴烧、不能拿回家做建材。
    
  2、土家族禁忌习惯法的法约束力。土家族禁忌习惯法是土家族人民的祖先总结已往的经验对自身自觉进行的一种限制和约束,客观上有利保护自身,保护整个人群。首先,禁忌是土家族人自我约束与自律的最基本、也最原始的形式,这种自我约束与自律,其根本目的与意义在于避凶趋吉,保护自身,这是土家族传统禁忌的习惯法功能。在土家族人的现实生活中,这种习惯法功能仍发挥着较大作用,这是因为有一些禁忌规范本身有一定的科学道理。其次,土家族禁忌习惯法起到了调控社会关系,使社会关系有序进行的作用。禁忌的存在是社会存在的必然要求,一个民族的生存与发展,客观上需要一个有序的社会环境。禁忌即是反对思想上和行为上的自由化,它作为一种社会法规范,正是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关系有序进行的重要手段,调整了人与自然界的关系,如禁忌砍伐村寨后山树木、禁忌房前屋后乱动土等,都有助于保护动物、保护生态环境,维持自然界的生态平衡。再次,调整人与社会的关系,起到了维护公共秩序的“社会契约”作用。为了民族发展的共同利益,其成员必须在感情、价值、信仰、行为等方面保持一致。禁忌习惯法正是这种社会要求的体现者和执行者。在没有国家机器的早期社会里,或在以后的社会形态中,国家机器没有触及到的社会生活领域,习惯法在起作用,尤其是人们通过无数次偶然事态发生中所逐渐加深的观念,以此来维系群体规范。最后,调整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土家族人保持平等友爱、互助互利的和谐的人际关系。个人之间因言行不慎导致的矛盾,家庭成员之间因伦理问题而引起的冲突,均直接影响到家庭的安宁、族群的稳定,对于生存条件不佳的土家族人,不能指望每个人温文尔雅,必须借助于禁忌习惯法这种强制手段实行社会控制。土家族人禁忌中的忌不尊重长者、忌揭人之短、忌取笑人之生理缺陷、忌在别人喜庆之时说不吉利之言,及男女之间的种种两性禁忌,均对减少人们之间冲突、保证家庭和睦、稳定族群生活秩序起到一定作用,这些禁忌涉及到的内容,由禁忌对此进行限制与调节,这正说明了禁忌的社会规范作用。
   
  (二)土家族宗族习惯法
   
  宗族是在农村产生的一种血缘组织形式,是共奉同一父系先祖的同姓亲属组成的集团,即所谓同祖为宗、同姓为族。如湖南省永顺县塔卧土家族聚居区,都是同一姓氏同一宗族居住在同一村寨,且村寨也以姓氏命名,如彭家寨、沈家寨、李家坡、瞿家院子、瞿家坪、瞿家寨等,查看他们的家谱便可发现一个寨子同姓由同一祖先发源而来,自然这里的宗族意识浓厚,宗族势力强大,宗族族规约束有力,宗族活动较多。土家族人的宗族活动由公推的族长或头人领导,有不定期的首领会议和定期举行的宗族大会。宗族都有一个祠堂,为处理族内日常事务、举行族会和祀奉先祖的场所。宗族发展壮大可分出为支族,并别建祠堂。宗族有共同的族田,由公推的管家实行管理。宗族还要定期续修族谱,以备传承。宗族有成文的族规、礼仪、戒条及一些不成文的规矩共同构成宗族习惯法。
    
  土家族宗族习惯法中的族规,内容全面,具体文字多少不等[8]。在许多宗族戒规中,对违反族规者的惩罚办法有所谓掌板、杖责、逐出、流徙、更姓、斥革、罚款、黑办等等,其中,黑办最为吓人,黑办包括的方式比较多,最残酷的是吊磨盘沉河。凡是给宗族“扫了脸”的,都可以被黑办。解放前,四川省酉阳县(现属重庆市)后溪乡后溪白姓土家族人曾有一个女子私自跟了别人出走,后来被族人抓了回来,经宗族会决定,立即吊磨盘沉河,被抛下河沟后,还要用杆子使劲往下按,残忍之至。还有一个彭家的人,与母亲发生争吵,打了母亲两拳头,族长以不忠不孝名,定罪处以沉河,派人将彭某拿住,用铁链子捆绑,押往老寨游街,并一边吹号,一边高声宣布该人所犯罪名,后来,来了个称为“老姑婆”的彭氏老辈子,跪在族长面前为彭某求情,头人才答应看在长辈的份上饶罪犯一回,不过需押回祠堂,掌板四十[9]。由此可见,土家族宗族族规的严厉和处罚的残酷。
  土家族宗族习惯法也调整宗族族人与外宗族族人的法律关系。在湖南永顺县塔卧瞿家寨,几十年前,一名叫瞿姓女子,嫁到周家寨一干部,因她无生育,又是农村妇女,姓周的瞧不起她,把她折磨死了。瞿家寨的全寨老少一齐出动,到周家去讨公道,对周家进行一次大洗劫,然后派人到政府上告,直到给姓周的判刑方才罢休。可见,每当不同宗族的村寨与村寨之间发生冲突,同寨的族人会在族长的主持下,根据族规商议对外解决方案,全体族人团结得如同一股绳,一致对外,而绝不会计较以前有何冲突。
   
  土家族宗族习惯法还直接或间接地调整宗族成员婚姻关系。土家族宗族习惯法规定,同姓不婚,即同一宗族是一家人,皆兄弟姐妹不能结婚,毫无疑问,这是土家族先民总结出来的一条经验,为土家族人世代遵守,现在也一样。在土家族村寨,“同姓结婚”是十分忌讳的,若违反了它就象犯天条似的,全族人会群起而攻之。湖南永顺县万坪镇一个姓瞿的女子,找了一个朋友也姓瞿,瞿家寨老少听说同姓还敢通婚十分气愤,认为是丢了我们祖宗八代的丑,经家族商议,将该女子抢回“瞿家寨”,这个寨的人与她虽无任何亲缘关系,却轮流将她养起来,后来,由此寨的人出面找了一户人家将她嫁出去,日子过得很清苦,但一个弱女子面对人多势众的大家族及其宗族习惯法的无形约束又能怎样呢?对瞿家寨人来说,同姓不能通婚的唯一理由就是同姓人就是一家人。宗族成了一个放大的家,家族的规矩人人都得自觉遵守、自觉维护。显然,这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属于干涉他人婚姻,破坏婚姻自由制度。《婚姻法》规定,近亲三代之内不能通婚,可见三代之外可以结婚。而瞿家寨的人只知有宗族法规,全然不知还有婚姻法。另外,按土家族习惯法,同一姓的宗族村寨不能有外姓人,这是世代传下来的。对于没有儿子的家庭,族规给了一条出路,允许过继一个同姓氏儿子。汉族地区盛行的“招上门女婿”的办法,在此绝对行不通,因为它违背了外姓人不得入寨的至高原则。湖南省永顺县塔卧瞿家寨,全部姓瞿,无一外姓,该寨瞿老汉,在本寨内威望极高,算是一个寨主,生有四女无儿,他曾有一个念头让最后一个女儿招郎上门,话还没公开讲出来,许多人都已表示坚决反对,结果他的愿望落空。可见,“同宗内决不能有杂姓”这一宗族习惯法规范,在瞿家寨已成圣条[10]。同样,这种族规也是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违反了婚姻自由制度,但这又有什么办法呢,因为在当地起作用的不是国家制定法,而是土家族的习惯法。
   
  (三)土家族村寨习惯法
   
  村寨,是基于地缘关系而由若干不同的宗族、家族集团或家庭组合而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为维护村寨利益和秩序,往往会形成各种规约惯例,我们称之为村寨习惯法。土家族地处武陵山区,由于中央王朝统治权力影响较弱,这种村寨习惯法发挥作用很大,持续期限很长。
  土家族村寨习惯法中,乡规民约的内容最丰富、存续时间长、富有生命力。村寨习惯法是该村寨村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体现了该村寨的集体利益和对村民的保护,为村民世代相传,自觉遵守的习惯和规约。乡规民约,是土家族习惯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具有法的权威和功能。在土家族习惯法涉及的乡规民约,其内容十分广泛,如封山育林公约、保护秋收公约、收捡桐茶公约、水井公约、维护地方治安公约等,其形式成文法少,以不成文法居多,表现为口头传录和行为继承。(1)土家族村寨乡规民约的制订有一定形式要求。如湖南永顺县内土家族人聚居的村寨,制定有很多乡规民约,制定乡规民约不同于封建宗族的族规族法,是由全村寨人共同制订和遵守的一项准则。全村寨不分族别、不分姓氏、不分男女,都须户户遵守、人人执行。制订和通过某项乡规民约时,由村寨头人先提出此次制订乡规民约的内容、目的、条款及执行的办法,请大家商议。经过大家的认真讨论,充分表示意见在意见取得一致的基础上,主持人归纳出若干条款,宣布通过,然后率领大家焚香、磕头、敬神,最后大家端起酒杯,主持人在神桌上割断了雄鸡的头,把血酒分别滴在每个人的酒碗里,大家一饮而尽,表示坚决执行乡规民约的决心。会议把所决定的条款,写在很大的木牌上或刻在石碑上,立于村内外的要道处,以明示村内村外的人,都要遵照执行。(2)乡规民约制定后,执行程序也有讲究。以封山育林公约为例,具体执行程序为,封山这天要举行杀羊封山仪式,由村内有威望的首领主持杀羊祭仪,在山林交叉路口杀羊一只,以羊血喷溅在白色的清明纸上,并把带血的清明纸剪成若干小方块,然后贴在路旁树干上,表示此山已封禁。再如湘西、鄂西土家族地区,每年六月间,逢辛卯日,村寨聚众杀猪,“吃新”敬神时,当着神灵,议定秋收事宜,确定收摘包谷、豆子、菜子、桐子等日期和惩罚偷窃事款项,还推选监款人、看山人,执行巡山看林的任务。(3)有些乡规民约的规定极严。所立章程,一经议定,当众宣布,任何人都不准违反,若有违反,定严惩不贷。如封山育林公约,其封禁期限,有永久性的,也有十年、八年的,一旦封山,便鸣锣示众,任何人不得违禁;封禁内容有,封山之内禁止放牧牛羊,禁止打柴割草,禁止砍伐树木,禁止放火烧山等等,如有违犯者,必受处罚;对违反者的处罚办法有罚款、罚粮、罚栽树、罚修路等,惩罚均按条款执行,村内村外,一视同仁,被罚的钱粮收入,须当众公布,由村里头人经管,年终结算,用于杀羊祭仪费用和植树造林费用,被处罚者自己鸣锣认错,手提铜锣,边敲边喊:“为人莫学我,快刀砍禁山。”(4)许多土家族村寨只有传统的规约,是不成文的。如为防兽、防盗匪、防山火袭击村寨,村民们要义务出工、出钱、出材料,在村里头人的组织带领下,修筑村寨围墙,修筑保寨碉楼;村寨的风水树、神树,谁也不准砍伐,谁若违禁,败了风水,触了神灵,要谁杀猪杀羊,请巫祝祭祷,悔罪;村寨水井、泉水,一年一度要敬祭,要洗净污泥,要议定用水规约;村民服从安排,按人口交纳所需之费用,自觉遵守规约;村里发生瘟疫,病人得立即抬进山洞,实行隔离;举行宗教活动,家家都要出钱,购买祭品;村寨里的山林、田土、人,受到外村人的砍伐、侵占、欺负等,全寨人都得齐心协力,捍卫村寨人利益,不惜倾家荡产,械斗,不惧流血丢命。此外,还有一些约定成俗的规矩,在公共场合和大路上,不准丢死鼠、死蛇及其动物的死尸和乱抛破磁、碎瓦、石头等等,不准在村寨周围打鸟,特别不准打阳雀、布谷鸟、啄木鸟、猫头鹰等,这些事没有经过大家商议,也没写成文字、石碑,但却为大家遵守,没有人违反。
   
  (四)土家族生产习惯法
   
  土家族在其长期的生产劳动中,形成了许多习惯法,有关于狩猎、捕鱼、养牛、制酒、行船、建屋等的,这些习惯法促进了土家族地区生产劳动的发展。土家族生产习惯法内容极为丰富,其中租佃、雇佣、工资、借贷等构成债权法内容,猎物分配、产品分成、孳息物归属、自然物占有的公示方式等构成物权法内容。
   
  1.租佃方式与租金缴付。在土家族地区,田地属土司或头人所有。土民种田,不仅负担繁重的劳役地租,还须缴纳一定数量的实物地租。每年,一个土民约有3~5个月时间服劳役,土司或头人凭借土地所有权和借助于超经济强制手段,使“土民”无偿地为他们进行耕作劳动和其它劳动。后来,普遍实施实物地租,为了枷锁土民,在租佃之初,迫使土民交类似保证金的“庄钱”,若租佃年限未到,佃种者迁徙他地,不退“庄钱”。从事佃种生产的土民一般有生产资料,劳动力的组合、耕畜的配备等均由他们自己安排。租佃田地时,出租地者一般随田地搭配一口或数口堰塘和一部分柴山。除了实物地租、劳役地租外,还有劳动分成的地租形式,即一部分以实物地租缴付,一部分以劳工方式缴付。随田出租的山林,一般是“砍柴”归佃种者(即茅草、荆棘、杂藤、幼栎枝等,亦称“地柴”),“柯柴”归出租地者(各种树木的枝丫用柯刀削下,亦称“天柴”,全部归土地出租者);杂树烧炭,炭归地,枝归佃种者;成林之材,出租者七成(70%),佃种者三成(30%)。随田地出租的堰塘,水产分成视情况而定,鱼苗由佃种者投放,出租者收年鱼10~30斤或按其数折钱;鱼苗由出租者投入,每次捕鱼后过称,出租地者四成,佃种者六成。随田出租的耕牛产犊后,牛犊一岁作价,出租地者三成,佃种者七成,老牛宰杀,出租地者、佃种者各五成。
   
  2.商业交易惯例。依习惯法规定,商品贸易成交有自己的作价规矩。湖南《永绥厅志》记载:“布以两手一度为四尺。牛马以拳头多寡定价,不任老少,以木棍比至(牛马)放鞍处,从地数起,高至十三拳者为大,齿少拳多价昂,反是者为劣,统曰‘比马’。”出售干鲜杂货用“估堆法”定价、计价,如卖水果菜蔬,则以堆、捆、把定价计价。卖粮食论挑、背或升、斗,少有论斤的。卖肉也论堆,卖肉者按堆码喊价,故名“码肉”。卖猪因猪大小而卖法不同,仔猪论个,比较大小而价有别;大猪论卡,张开右手,大拇指尖与中指尖的距离为一卡,一般按卡数论总价。依习惯法,买卖大件物品时还有专门规矩,如鄂西土家族地区称牛、马为大牲品,大牲口是家里的宝贝,卖大牲品如卖田一样,首先应卖给族人,如族人不买,方可卖给外姓;在买卖成交过程中,须请中人作证,证明牛来去清白;卖主还要给牛角扎红布,俗称“挂红”,红布上缠绕红线、白线,俗称“长命线”,象征牛体强力壮,长寿不老;当买卖成交之后,卖主还要请左右邻舍吃一顿饭、喝几盅酒,以兹证明和庆贺,名曰“吃割食”,有的卖主还给客人少量的钱,这叫“利市钱”或“割食钱”。
   
  3.猎获物分配。世代居住在武陵山区的土家族人,喜好集体狩猎。根据土家族习惯法,打到猎物后,猎物的分配原则是“上山打猎,见人有份”。但具体分猎物的程序还有规矩。野兽被打倒后,清点到场人数,每人分一根兽毛,证明是到场的人。被猎获的野兽抬回家,先敬梅山神(即猎神),然后杀好,按股分肉。分肉的规矩是:死兽从颈项砍下,连头在内,不论多少片,都要归开第一枪或杀第一刀的猎手。打第二枪或刺杀第二梭标的,叫“二彩”,分一条猪腿。野猪心肺,分给猎狗吃,其它就按人均分。只要看到野兽倒地的人,都有一份,叫“沿山赶肉,见者有份。”分肉的方法是把每份肉用棕叶穿好,合着放在簸箕内,然后再盖上一个簸箕,仅棕叶露在外面,取肉时,将簸箕摇几转,谁也看不到肉的好差,每人拿着串肉的棕叶,拿好拿差,谁都没有意见。肝肺内脏及四蹄一锅煮,大家一起吃,共享猎狩胜利之乐并以此证狩猎、分配完毕。
   
  4.物所有、占有的公示方式。草标,是土家族民间的一种特殊标志。草标代表了土家族人的一种没有文字的语言。林地周围,插上草标,说明此处是封山地界,此山的一草一木,都要保护;进出种粮食地界,留有草标,说明此中粮食还未收净,千万不能进去放牧。在一堆干柴上挂有草标,说明柴有主。对于自然物,发现者可以留草标以示占有,如有人发现一窝地雷蜂,在离窝不远的地方留下草标,说明此处地雷蜂已有人发现、为他人所有。
   
  (五)土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
   
  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习惯法是土家族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由恋爱和一夫一妻制是其基本内容。土家族习惯法,在婚姻人数方面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并禁止有妻再娶行为;在通婚范围方面认可了在不同历史时期规定不同,有群婚、血缘婚、氏族外对偶婚等不同形式,确认了姑表婚、收继婚、转求婚、换亲婚的合法性;在婚姻程序方面规定了恋爱自由制度和订婚、结婚的程序;在婚姻效力方面规定了婚后新娘宗族亲属关系,夫妻平等关系、夫妻财产共有与特有关系;在家庭成员方面规定了成员组成与家庭分立、成员平等与家长权利、扶养与敬老关系等;在家庭财产方面规定了分家、析产、继承的程序与效力。
   
  1.恋爱自由制度。历史上,土家族人婚姻自由,青年男女订亲完全出于自愿。土家族人喜爱歌舞,恋爱婚姻全过程均有歌声相伴,对歌可以站在对面山坡进行,也可以站在吊脚楼上进行,还有一些地方有专门的节日,如花朝节、女儿会等等。根据土家族习惯法规定,男女婚姻是以自由婚配为主的,女子在婚配上有较大的自主权利。在湘鄂川边土家族人的一些偏僻村寨,长期以来一直以歌为媒,婚姻自主,在男女心目中视为理所当然之事,尤以女子在婚姻上的自主权。恩施石窖现仍流行的“女儿会”,就是以女性为主去赶会,也有青年男子参与,那是为了寻找对象或与情人会面,畅诉衷情。
   
  2.恋爱关系确立的凭证。土家族习惯法认为,青年男女确立恋爱关系须有信。物,即凭证是手巾。土家族姑娘从小就要学绣花,长大成人时,特绣一条花手巾作为爱情的信物。姑娘与情人定下终生的时候,以送绣花手巾为凭。手巾多为自家做成,上面绣上花草和人物,清江流域沿岸的茶山可以说是土家姑娘表达爱情的场所,一旦中意,茶仙为媒,手巾为凭,后来如有一方改变想法,必索回或退回手巾,即表明爱情关系结束。
   
  3.婚姻关系订立程序与仪式。由于地处中原,土家族人的婚姻仪式与规矩,不免受汉族伦理规范的影响,但仍有自己的民族特色。如湘西土家族青年订婚有以下程序:(1)打样。这是土家语称谓,译成汉语,即“瞧样子”,就是“相对象”。媒人意欲为某两家做媒,就向两家青年男女示意,授使他们相互暗地带“打样”,视“人材”满意之后,再正式出面登门说亲。(2)求婚。打样之后,双方满意,男家则正式请媒人去女家求婚。媒人到女家去求婚,提一块肉,带一把伞,至女家门,将伞撑开,倒立在门外。女家若将肉收下,并把伞顺立过来,则示意不拒绝这门亲事,否则表示拒绝。(3)取八字。当地人叫“讨红庚”。求婚未遭拒后,男家接着备办点酒肉,由媒人送至女家,向女家“讨红庚”。所谓“讨红庚”,就是请求女家将姑娘的生辰年月日时,写在“红庚帖”上。按规矩,是男家先将男的生辰年月写于“红庚帖”的左边,女家写于右边。讨得了女方“红庚”,男家则请巫师或算命先生,帮合男女八字,按阴阳五行推论,看是否相克,就得作法事帮解,若不能相解,只好不讲这门亲,一般都能相解。(4)定亲。当地人叫“插芋香”。合了八字,男女生辰没有相克之处,那就是“天作之合”,男家则择日定亲。定单亲,须给女方送衣服、首饰、银钱、酒肉,表示正式定婚。女家请女孩外婆、外公、舅父舅娘、族人长辈及伯叔、堂兄弟等,齐聚子祭祖,神龛上红烛高烧,香炉插香,神桌敬酒。定亲,实则是取得社会承认,宣布某家之女已许人家。(5)行冠礼。土家族人将成年冠礼与婚礼一并举行的,而且很隆重。男冠礼在发轿前一天举行。一般是新郎穿上新衣新裤新鞋,包上新头包,在经过复杂的冠礼仪式后,新郎来到祖先牌位前,叩拜祖先,表明从此成为大人。女子冠礼,也在出嫁前一天,由两位大嫂给出嫁姑娘“上头”、“开脸”。所谓“上头”,即将姑娘时禁留的发辫,梳成妇女“粑粑髻子”,别上银簪,插上红花。所谓“开脸”,即用男家送来的红头绳,在出嫁姑娘眉额上绞三下,眉梢绞三下,后颈绞三下,然后,用男家送来煮熟的鸡蛋,在脸上滚三下,谓之“开脸”。按土家族规矩,姑娘脸上汗毛是不准扯刮的,扯刮脸上汗毛,意即是妇女了。经过“上头”、“开脸”,就向姑娘时期告别了,做“媳妇”开始了,仪式很庄重。(6)拜堂。这是土家族姑娘出嫁的最重要程序,有着复杂的仪式,在习惯法中,拜堂有着证明缔结夫妻关系的践成行为功能。“拜堂”是婚礼中的核心仪式,男女双方凭天地祖宗拜堂成亲,结为终生,以此取得合理合法的权利和亲朋的认可。
   
  4.姑表结婚与换亲结婚。在历史上,土家族地区存在姑表成亲制度,叫姊妹开亲又叫老表开亲,即姑舅老表或姨老表之间成婚。姑之女嫁到舅爷家,名为“回头亲”,并有“姑家女、伸手取。”“舅家要,隔河叫”的说法。舅之女嫁到姑妈家,名为“侄女赶姑”,俗话说:“侄女赶姑,狠似五阎王。”人们在实践中已认识到这种有血缘关系的“姊妹开亲”,结果总是不好的。在土家地区,历史上还存在过一种调换亲,举例说张家的女儿嫁给李家为媳,而李家的女儿又嫁到张家为媳,两家结为姻亲,有了子女以后,对任何一方,既是舅妈,又是姑妈。故人们说:“调换亲,亲上亲。”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姑表结婚、换亲结婚都是习惯法认可的婚姻制度。
   
  5.再婚制度。在历史上,土家族人的恋爱、结婚都是自由的,也认可妇女再婚,但并不很自由,须遵循“收继婚”和“转求婚”的规矩进行。“收继婚”也叫“填房”,其形式:一为“叔就嫂”,即亲兄死后,其单身弟(嫂称其弟为“小叔子”)可同亲嫂结婚,故流传有“叔就嫂,千般好”的谚语,好在那里?好在相互了解,有利于维持这个家庭的财产关系;二为“伯就弟”,伯指伯哥,弟指弟媳,即弟弟死了,单身哥哥可与弟媳成婚;三为“姐死妹继”,即出嫁的同胞姐姐死了,其妹可与姐夫结为夫妻。若叔、伯、姐夫皆不愿娶,寡妇方可外嫁,但须守孝三年,外嫁时只许带走其当时娘家嫁妆,夫妻存续期间财产均归夫家,且婆家尚要收取“赎身钱”、“棺材钱”、“满堂酒”。若男女青年双方正式订婚后,男方死去,女方无权退婚,男方有权“转求”,即要求她嫁给死者的兄或弟,甚至堂兄弟;若男方不再“转求”,女方方可退婚,与他人订婚,此为“转求婚”。这些都得到土家族习惯法的认可,在清代“改土归流”后,政府派的官员曾发文告禁止土家族人的寡妇再婚制度,但到上世纪中还是没有完全消失,有些偏远村寨一直按习惯法的规矩办事。
   
  6.锯牛角为约分家。在历史上,土家族人民很早就意识到孩子长大结婚后独立成家的重要性,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年轻人的权利、义务、责任意识。在土家族,有俗语为证:“树大要分桠,儿大要分家,女大要出嫁。”“葱不分不长,家不分不发。”将一只牛角锯成若干节,各人保存一节,等到将来太平了,子孙后代定有相聚之日,相认时,能接成一支完整的牛角,就是同祖族人了。
   
  7.立“分关”析产。兄弟分家,必立“分关”,就是凭证,这是土家族的规矩。兄弟分家包括祖传的家业,仅兄弟商议不行,必须请家族中的有威望的族人和村寨首领参加主持公道,将财物搭配合理,并“口说不为凭,立据定乾坤”。立分关很严肃,首先由家长公开家底,共同商议,公开分股,然后将各股名目写成纸条,捻成砣子,应分得者,各人去拈,叫“拈阉单子”,拈到那一份就是那一份,最后将各人分得的一股,包括父母的养老股写成“分关”,各股当事人画押(签字),族人及首领签名,“分关”方能生效,受到社会各界的承认和维护。各人分得的田地、大牲口以后如要出卖,首先要卖给族人,本族人无人买,再才能卖给外族人,而且各兄弟还须得“中人钱”一份。
   
  8.家产继承。家产继承,如田地房屋,原则是儿子有继承权,女儿没有继承权。土家族人认为,“养女是人家的人”,“只吃得肉,吃不得骨”。家产就祖业的继承份额方式,普遍是按口均分,谓之“口份田”。未出嫁的女儿,或未成婚的幼子,一般与父母同居,要适当多分一些好田好土,俗称“姑娘田”,以供食用和备办嫁妆,父母所分的田土,也要好些,俗称“养老田”。
   
  土家族人很重视家庭财产的继承,有内容丰富的财产继承方面的习惯法,对财产继承人、继承原则、顺序等作了具体规定。若父母去世,谁为父母办衣棺丧事,田土就由谁继承;女子出嫁了,田不能带走,留给同居的父母,无父母者,归同居的兄嫂;没有子女的人家,可以过继子女,一般是过继弟兄的后裔或同族的苗裔,但须当着族人举办过继拜祖仪式,然后按字辈取名,表示是血亲了,有权继承家业;若不过继子女,在临终时,由家族人主持丧仪,议决家产出的处理。谁继承谁就负责扫墓祭祀,或将家产收归祠堂,由祠堂负责祭祀;义子也有家产继承权,但异姓子没有家产继承权,土家族习惯法禁止异姓子承宗,即有“异姓乱宗”之说。异姓子一般为养子或乳子,是不能上族谱和上祖先牌位的,一旦其养父养母去世,族人就将他驱逐走。在古代、近代经常发生驱赶或杀害养子惨案。
   
  对于出卖继承的财产,也有规矩。家产祖业要出卖先要征求族人意见,若族人要买,得卖给族人;若族人不买,才能卖给他族。一般不到走投无路,是不能变卖祖业的,认为这是“败家子”、“报应崽”。卖祖业,要请人去寻买主,俗称“中人”。卖价由中人从中周旋,中人将买卖价协商好了,就由买主备办酒席,请卖主及卖主家族、做中的人来写买卖字契,卖主、中人、写字契人及卖主族人,都得在契约上签字画押,卖契方能生效。买主须给中人、卖主族人分送签字画押礼,吃签字画押酒。
   
  现在在土家族地区,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当父母去世或姑娘出嫁了,他们所承包的田土山林鱼塘,一般都照过去家产继承办法进行转让移交,地方政府不予干涉,尊重民族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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