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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论取得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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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5:5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  录
一、;内容摘要………………………………………………………1
二、;关键词…………………………………………………………1
三、;正文
引言;2
1.时效概述;2
2.时效的构成要件;2
2、1普通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2
2、2特殊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3
3.取得时效的效力与中断;3
3、1取得时效的效力;3
3、2取得时效的中断;3
4.我国应该规定取得时效制度;3
4、1取得时效的功能是重要理由;4
4、2其他制度不能代替取得时效制度;5
4、3得时效与我国的道德原则并不相悖;6
4、4 经济基础上看是必要可行的;6
结语;6
四、注释;7
五、参考文献;7
;
内容摘要
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实效,是指自主的、和平的、公然的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以后,将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取得时效制度最早始于古罗马法。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共同构成了传统民法上的时效制度。根据各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取得时效要发生效力,就必须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可以分为普通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和特殊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取得时效有效成立后,一方面占有人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另一方面原财产所有人丧失所有权及其他物权。取得时效能够有效成立,最重要的条件就是占有人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持续不间断的达到法定期间,但占有事实状态也会因一定事由的出现而中断,这就构成了取得时效的中断。所谓取得时效的中断,是指在取得时效进行期间,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制度。根据中断事由的不同,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可将其分为自然中断和法定中断。取得时效的中断具有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的效力。关于我国民法是否应该设立取得时效制度,学者之间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鉴于取得时效制度的重要性以及我国当今的经济状况,我认为我国民法应该设立取得时效制度,这样可以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关键词:时效 ; 取得时效 ; 诉讼时效
引  ; 言
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共同构成了传统民法上的时效制度。现在,各国民法大多都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而在我国,由于民法学界长期的否定态度,所以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财产关系的复杂化,我国应该在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取得时效制度。
一、取得时效概述
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共同构成了传统民法上的时效制度。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实效,是指自主的、和平的、公然的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以后,将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
取得时效制度最早始于罗马《十二表法》。该法第六表第三条规定:“凡占有土地(包括房屋)二年,其他物品一年的,即因时效取得所有权。”[1]这也可称作最古时效或市民法上的取得时效。此后,罗马法有不断地对取得时效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在不少国家的民法都仿效了罗马法中的取得时效制度,在各自的民法典中对取得时效做了明确规定,如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
综合各国民法典中关于取得时效的相关规定,取得时效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取得时效以存在当事人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为前提条件,并且该占有必须是自主的、和平的和公然的占有,否则不能适用取得时效。2、取得时效以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为必要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3、取得时效的法律后果是占有人取得对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4、取得时效的法定期间较长。如日本民法典的普通取得时效期间为20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动产取得时效期间为5年,不动产则为20年。5、取得时效是一种取得占有物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所以应该属于物权制度的范畴。
二、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取得时效能否成立,能否发生取得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后果,首先要看其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当今各国民法针对不同的取得时效规定了不同的要件。法国民法、德国民法、瑞士民法都强调,善意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取得时效,产生取得时效的法律后果;而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认为,无论善意或恶意,均可成立取得时效,但有普通取得时效和特殊取得时效的区分,两者构成要件不同。
这里,我们也借鉴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把取得时效分为普通取得时效和特殊取得时效,并对两者的构成要件分别进行论述。
(一)普通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 1、占有人的占有必须是自主的、和平的、公然的占有。所谓自主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对财产进行占有;所谓和平占有,是指以和平的、非暴力的、非胁迫的方式进行占有;所谓公然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于自己的占有事实,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不得有隐秘瑕疵。这是成立普通取得时效的前提条件。
2、占有人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必须持续不间断的经过法定期间。这是成立普通取得时效的核心条件,也是最重要的条件。
3、占有人占有的他人财产,必须是依法能够适用普通取得时效的财产。普通取得时效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但是,对国家专有财产、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等不适用取得时效制度。[2]这是成立普通取得时效的客体要件。
(二)特殊取得时效的要件
1、必须具有普通取得时效的全部构成要件。之所以规定特殊取得时效,是因为其较之普通取得时效有一定的特殊性,而并非与普通取得时效冲突,所以特殊取得时效应具备普通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2、强调须为善意无过失的占有。所谓善意,是指占有人在占有之初不知其为无权利占有,误以为其是有权利占有;所谓无过失占有,是指占有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仍不知其为无权利占有。这里的善意无过失只需在占有之初具备即可,占有过程中是否具备,在所不问。
三、取得时效的效力与中断
(一)取得时效的效力
取得时效只有完全具备了构成要件,才能产生法律后果。综合分析各国立法,取得时效有效成立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占有人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对于法律规定应办理有关手续的,占有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才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2、原财产所有人丧失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也丧失了在占有物上设定的权利。
(二)取得时效的中断
取得时效能够有效成立,最重要的条件就是占有人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持续不间断的达到法定期间,但占有事实状态也会因一定事由的出现而中断,这就构成了取得时效的中断。所谓取得时效的中断,是指在取得时效进行期间,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制度。
根据中断事由的不同,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可将其分为自然中断和法定中断。所谓自然中断,是指由于自然原因而引起的取得时效的中断。其中断事由主要有:1、占有意思的改变;2、占有人自行中止占有;3、占有物被侵夺或遗失而未益发回复;4、占有性质的变更。所谓法定中断,是指由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取得时效的中断。其中断事由主要有:1、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2、权利人向占有人提出请求;3、占有人承认权利人的权利。
取得时效的中断具有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的效力。当中断是由自然事由引起的,其效力是绝对的,对一切人都发生效力;当中断是由法定事由引起的,其效力是相对的,仅在相关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四、我国应该规定取得时效制度
现代社会中,时效制度在各国的立法主要有三种体例:一是统一时效制度,以法国、日本民法为代表,设统一时效制度规定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二是分别规定,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将取得时效规定于物权编所有权章,将诉讼时效规定于总则编;三是单一时效,以苏俄民法典和我国民法通则为代表,取消取得时效,而于总则规定诉讼时效。
关于我国民法应否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学术界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否定者的观点认为:1、取得时效会刺激无权占有人哄抢、私占公私财产,与我国拾金不昧、物归原主的道德原则相悖。[3]2、古罗马时代产生取得时效的社会条件以不复存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的相继问世,使取得时效在现代社会已失去了存在价值。[4]3、两种时效并行必然会出现一方丧失权利,对方却不能同时取得权利的弊端。因为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的期间不可能完全一致。[5]4、与其另外规定取得时效,不如赋予诉讼时效以取得时效的效力,以避免二者的冲突。肯定者的观点则认为:1、取得时效制度可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2、规定取得时效,便于及时界定权利,稳定经济秩序和社会关系,以有效解决纠纷。3、取得时效制度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对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考虑到我国现在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各国的相关规定,我认为我国应该建立取得时效制度。
(一)取得时效的功能是重要理由
1、取得时效具有确定财产归属、解决纠纷的功能。依罗马法学家的观点,取得时效存在的理由在于:防止占有与所有长期属于不同的人及因此产生的法律不安定状态。在罗马法中,取得时效的功能正是在于“通过这个自动机械,权利的缺陷就不断得到矫正,而.暂时脱离的原所有权,又可以在可能极短的阻碍之后重新的结合起来。”[6]取得时效的这一传统的功能也被现代民法所采纳。现代社会,仍然存在不少由于产权归属而产生的纠纷,而且我国现有的制度无法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关于这一点,有的学者认为诉讼时效可以解决;也有的学者认为可以将争议财产视为无主物,收归国有。这两种看法显然是片面的。一方面,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只是使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但义务人是否取得占有财产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法律上仍然是不确定的;另一方面,将争议财产视为无主物,实际上是以公权力严重的、不正当的干预了民事关系,不利于保护现有的财产秩序,也是不可取的。而取得时效的设立就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规定取得时效,可以使长期占有该财产的非权利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从而确定了财产归属,在法律上避免了纠纷的出现。所以,取得时效对于确定产权归属方面的作用是其他制度不可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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