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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 纲
一、引言;
二、探究造成"执行难"的原因:
(一)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
(二)法院本身存在的问题造成的"执行难";
(三)部分被执行人规避法院的执行造成"执行难";
(四)立法滞后方面的原因。
三、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第一,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因;
第二,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
第三,讲求执行艺术,清理未结积案;
第四,加强内部机制建设;
第五,加大执行力度;
第六,积极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和人大监督,确保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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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 要
执行难不仅严重地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破坏了我国法制的权威的尊严,且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尊严。执行难问题目前已忧为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为此,在这里,将认真剖析"执行难"形成的原因,并积极筹划、设计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方案,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空间。
; 探究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一)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二)法院本身存在的问题造成的"执行难"。 (三)部分被执行人规避法院的执行造成"执行难"。 (四)立法滞后方面的原因。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第一,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因。第二,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第三,讲求执行艺术,清理未结积案。第四,加强内部机制建设。第五,加大执行力度。第六,积极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和人大监督,确保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总之,按照法律规定,任何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都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但是,从当前的执行工作来看,并不尽如人意。各级法院都有许多积案执行不下去,使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变成了一张盖有法院大印的"白条"。为了彻底解决"执行难",必须靠全社会的力量努力,才能使法院执行工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遵守的社会规范。
一、引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仲裁和公证文书,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而这种强制力的实现,除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外,都需要人民法院去强制执行。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时,那些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才得到实现。按照法律规定,任何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都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但是,从当前的执行工作来看,并不尽如人意。各级法院都有许多积案执行不下去,使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变成了一张盖有法院大印的"白条"。执行难不仅严重地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破坏了我国法制的权威的尊严,且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尊严。执行难问题目前已忧为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为此,在这里,将认真剖析"执行难"形成的原因,并积极筹划、设计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方案,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空间。
二、探究造成"执行难"的原因
(一)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这是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最主要的原因。1999年中央的11号文件虽然专门对执行工作作出指导,党委、人大也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解决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问题,为法院的执行工作撑腰,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仍然存在而且还是相当严重,这主要是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一般作用于被执行人在本地区、申请执行人在外地的执行案件,由于诉讼当事人分属不同地方的诉讼案件,民事判决的执行结果在一定的程度上与地方利益相联系,因此,地方保护主义主要来源于各地方政府;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囿于地方利益而忽视法制性原则;在地方性法规及地方规章之外,滥发规范性文件,滥用行政手段;对国家法律执行不力,下位法违背或架空上位法;引进外资立法方面具有盲目性,缺乏计划性、透明性、连续性在司法方面,表现为片面保护本地当事人,违背或滥用诉讼程序,各地法院适用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增多,案件执行方面,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而部门保护主义是指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都在本地,不存在地方利益不同的问题,但是双方分属不同部门,判决的执行牵涉部门的利益而执行双方所属的部门都为其自身尽力保护各自的利益不受影响。因此,相形之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进程。现在随着大量的执行工作的规定、批复及通知的出台,执行工作的可操性虽有所加强,但仍有不足之处。在强制执行工作中,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渗透在各个方面,它的存在、原因十分复杂,可以说是众因素复合作用的生成物。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直接关系法院发展和前途的人、财、物等权力基本上掌握在地方手里,导致法院难以真正地独立于地方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产生了司法地方化的倾向,使公正司法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在强制执行实务中,还出现了本地区案件不愿执行,外地区案件不去执行的现象。比如说有的地方和部门对于局部利益的考虑,对一些企业实行所谓"挂牌保护",外地法院不得执行;甚至规定本地银行对外地法院冻结的款项不得协助划拨;有的地方以文件形式或口头规定,执行某些企业必须报请某级领导批准。这些表现都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设置了重重障碍。另外,由此造成的法院独立性不够。各级法院的经费必须由同级政府确定,法院的财政与地方财政融为一体。因此,地方法院更多地倾向于从发展地方经济的角度去执行法律和行使司法权,而不着眼于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除此以外,在人事制度等方面,法院的司法行政职务和人员均由地方各级权利机关选举、委任、罢免或任免。在实践中,地方党委、政府的组织人事部门"实际享有"对相应各级法院主要领导干部的推荐权和指派权,正是这种权力机构上的隶属和依附关系,使得地方法院无力抗衡地方行政的干预。
(二)法院本身存在的问题造成的"执行难"。 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实现所进行的司法活动。也因此,它直接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也关系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以及社会的安定和稳定发展,所以,执行部门在法院审判业务工作的部门中占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但是,长期以来,执行机构的队伍建设就存在着些许多问题。1、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与执行严重脱节,将造成执行困难。比如在立案和审判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需要先予执行和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没有及时采取,结果错失执行良机。2、法官的独立性不够。(1)在法院中,执行局法官始终是以法院工作人员而不是以法官个人身份出现在执行程序中,他们对外代表法院履行职权,但却要受院方的控制,院方又常常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2)法院内部运作机制存在的问题,直接导致了执行法官的不独立。由于案件层层审批,大量案件的执行由局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执行的好坏不能与执行法官个人的责任联系,即使不能执行,也往往找不到负责任者。(3)一些基层法院迫于地方行政干预的压力,对一些本应通过采取强制措施就能执结的案件,却明推暗拖,对扣押的财产和冻结的存款找理由放行,使案件长期不能执结。目前,随着人们对"执行难"的不满的呼声越来越高,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和成果越来越成为影响法院形象的障碍,而法院系统内现行的管理方式又加剧了法官责任心不强和执行工作的低效率,产生了整个社会对审判机关的"信任危机"。3、执行管理效率低下和执行程序缺乏监督造成的"执行难"情况。现行执行模式同审判模式一样,实行由承办个人负责到底的制度,个人执行不仅力量分散、效率低,影响到案件的执行质量,而且在大案、要案及群体性案件越来越多的形势下,个人对案件的处理显得势单力薄。同时,相对于审判程序而言,执行程序立法中有关当事人救济手段的内容较少。执行案件处理均由个人决定,任意性很大,案件执行的正确与否完全取决于执行人员的水平和素质,执行程序缺乏有效监督。这两个方面处理不好也会造成案件的"执行难"。4、有些法院的执行力量不足。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法院在思想认识上对执行工作仍然重视不够,在人财物方面对执行工作仍然倾斜不足,重审理轻执行的现象仍然存在。5、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和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的"执行难"。在长期被一些地方法院的领导忽视和曲解中,相当一部分与水准相差甚远的人员以"帮助债权人要钱"的心态走进了执行队伍,这部分人没有搞过执行工作和审判工作,对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有些执行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线索置若罔闻,工作拖拉,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有些执行人员不深入调查研究,不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使得一些动动脑筋稍加变通即可执行的案件,被人为地当作"骨头案件"搁置起来,导致当事人的不满;还有些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粗暴、蛮横、生硬,使当事人怀疑其有不轨执行或越法行为。总之,这部分执行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工作作风有待改善。6、执行人员办"人情案"和"关系案"造成的"执行难"。法院的极个别执行人员违反执行法律,办"人情案"和"关系案",甚至接受吃请和贿赂。结果是,与申请执行人关系好的,就违法执行,肆意损害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与被执行人关系好,就寻找借口,拖着不予执行,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实现。极个别执行人员的这些不廉洁行为,损害了人民法院公证司法的形象,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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