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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浅议职务犯罪及其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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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5:4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  录
一、职务犯罪的特征及主要表现形式
(一)特征………………………………………………………………………(2)
(二)主要表现形式……………………………………………………………(3)
二、产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4)
(一)政治素质低………………………………………………………………(4)  
(二)法制观念淡薄……………………………………………………………(4)
(三)特权思想严重……………………………………………………………(4)
(四)缺乏宗旨意识……………………………………………………………(4)
(五)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4)
(六)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5)
三、职务犯罪的防治……………………………………………………………(5)
(一)发挥行政处分的作用……………………………………………………(5)
(二)做好职务犯罪的预防……………………………………………………(6)
内容摘要:
当前案犯利用职务犯罪的数额越来越大,案犯的职务也越来越高,职务犯罪已成为需要高度重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在此,本人就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表现、及如何防治作一些粗浅的看法。
本文主要从职务犯罪的特征、表现形式、产生的原因与防治等方面进行论述。
职务犯罪特征上,表现为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所谓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是指公务人员不能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就会导致污吏横生、政以贿成的腐败现象,从而败坏政权声誉,降低国家机关的威信,破坏党群干群关系。而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质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在表现形式上,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进行权钱交易,徇私枉法。二是侵犯国家、集体、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违法办事。三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办事。
分析产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政治素质低。二是法制观念淡薄。三是特权思想严重。四是缺乏宗旨意识。群众观念淡薄,颠倒了主仆关系,忘记了干部的本色是为人民服务。五是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六是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也是监督制约机制没能正常运转的结果。
目前,贪污贿赂公行,腐败日趋严重,笔者认为,防治职务犯罪,在依法打击的同时,还应采取两项措施:一是发挥行政处分的作用。行政处分是一种非刑事制裁手段,应该将其放在优先选择的地位之上。二是做好职务犯罪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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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称的职务犯罪,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当前案犯利用职务犯罪的数额越来越大,案犯的职务也越来越高,职务犯罪已成为需要高度重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在此,本人就职务犯罪的特征、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及如何防治作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职务犯罪的特征及主要表现形式
(一)特征
1、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所谓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是指公务人员不能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就会导致污吏横生、政以贿成的腐败现象,从而败坏政权声誉,降低国家机关的威信,破坏党群干群关系。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质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它包括两种情况:
(1)直接利用本人主管、分管职务范围内的权限,即利用自己独立做出决定的权利。
(2)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即不是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而是利用因其职权、地位对他人所形成的纵向或横向的制约、影响关系。
(二)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对近年来公布的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现阶段职务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五多”、“两突出”的现象。即:从发案单位类型看,工矿企业发案多;从涉嫌犯罪的主体看,担任正职领导的多;从岗位分类看,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多;从单位层次看,基层部门发案多;从犯罪性质看,贪污、挪用公款犯罪多。在这些案件当中,以小集体私分公款贪污问题突出;作案时间长、频率高、数额大的现象突出。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进行权钱交易,徇私枉法。主要发生在一线执法业务工作部门的执法环节上,问题的性质是触犯刑律。其具体表现为个别行为主体利用手中职权直接为当事人谋取利益,徇私枉法,进行权钱交易。
2、侵犯国家、集体、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违法办事。问题的性质是严重违反法律规范。其具体表现是利用职务特权,违法操作,严重侵犯了相对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国家、集体、公民及法人受到财产、人身及秩序上的损害。
3、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办事。由于行为主体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处理,程序不公正,从而导致实体公正也无从体现,直接影响了行使职权的客观公正。亵渎了公权力的尊严,而且损害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荣誉和形象。
从大量的已被揭露出来的职务犯罪的案例来看,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一个重要原因是在权、钱、情这三个环节的管理上存在漏洞,总体来讲主要有两个特点:
一是位高权重,贪污受贿。
比如据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监察部门统计,税务干部执法犯法、以税谋私,已成为国家税款流失的原因之一。1996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组织查处的63起大案要案,都与税收执法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有关。据了解,涉案的税务人员中,有的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有的收受贿赂、贪赃枉法,有的甚至内外勾结、通谋参与。这些违法问题多发生在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务处罚等重要环节。又如2001年某市一位建筑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研究发现,一个建筑项目的兴建,从可行性研究开始,到项目竣工,共有23个环节可能出现违法违纪现象,轻则“吃拿卡要”,重则行贿受贿;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采购、施工、质量监督、监理等环节都有可能是职务犯罪案件的多发区。行家们说,工程设计文件的一笔一划,一句话,甚至一个字,都是“钱”。在房地产经营上,出现犯罪的高官极多,广西的成克杰,广东的于飞,沈阳的慕绥新和马向东等,都与此有关。
二是品行堕落,贪色循情。
经济上的犯罪与生活上的堕落,是这样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一些干部的堕落就是从生活作风不检点开始的,在金钱、权力、美色面前经受不住考验,往往背叛自己的誓言,贪赃枉法,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最终品行堕落,沦为人民的罪人。
据说南京市检察院对一批缉拿归案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罪情”分析,发现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贪色循情。调查发现,这些人为了满足女人的欢心,不惜铤而走险“弄”钱的占了70%。另一种情况,就是用贪来的赃款找女人。从公布的厦门“远华”、沈阳“慕马”等案情看,不少犯了罪的领导干部都属这种类型。此外,家族的一些成员在其蜕变过程中有的却起到了不可小视的推波助澜作用,这些家族成员主要是利用干部的权力和威望进行违法乱纪的活动。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夫唱妇随”。大多数情况是丈夫担任领导职务,手中掌握着一定的权力,投机者为了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则贿之,意志不坚定者也许开始还能抵挡一阵子,久而久之也就下了水,做妻子的不是劝其守节,而是同流合污。更有甚者,有些妻子在尝到“甜头”后便一发不可收拾,主动进攻,利用丈夫的威望索贿,海南省东方市原市委书记戚火贵之妻就是这样。二是“父债子收”。有些领导干部在行违法乱纪之事时往往还装出一副清廉的样子,自己不直接收受,而是让子女帮着收,这些子女也就明目张胆地变着法子到处索要,想着法子捞钱,为其父母收“债”,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于飞利用手中权力,由其子女出面非法炒作地皮,从中“得益”上千万元,成了“父债子收”的“典型”。三是“亲朋借威”。有些领导干部的 “七大姑八大姨”,甚至是远房亲戚、同学朋友,也凭借某些干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利”,收取“报酬”,而后与当官的亲朋共享这份“利益”。
二、产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政治素质低。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学习,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和严格自律。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究其根本原因是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理想信念动摇。
(二)法制观念淡薄。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办事的干部往往认为工作不会出问题,自己不会犯错误,就是发生了一些违纪违法情况,还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对工作缺乏高标准、严要求,不能兢兢业业对待每一项具体工作,法制观念淡薄。
(三)特权思想严重。在这些职务犯罪的干部中,往往拥有特权,以管人者的身份自居,自认为高人一等,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作耍特权的资本,认为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凌驾于法律之上。
(四)缺乏宗旨意识。这些职务犯罪的干部,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为人民甘于奉献的敬业精神,忘记了“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公仆为人民”的崇高宗旨。群众观念淡薄,颠倒了主仆关系,忘记了干部的本色是为人民服务。
(五)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少数基层领导对干部职务违纪违法导致的各种问题认识模糊,加之受“难免论”、“难管论”的影响,行动上自然对干部失察、失管、失控。对违纪违法干部无原则地加以袒护和纵容。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制度,明确规定既要抓业务也要抓队伍建设,但少数领导往往只顾压任务定指标,忽视讲纪律,提要求;只注重完成工作任务指标数字,不检查完成任务的方法和手段,不检查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因此,工作上满足于一般化的部署要求,缺少深入检查;对违纪违法干部姑息迁就,缺乏严肃批评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停留在表层,缺乏渗透到每个环节的具体措施。尤其是不能有效地启动预防机制,处理上又失之于宽。
(六)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纪律、制度、办法等,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如在一些司法机关中,存在刑讯逼供等严重违法行为,法规制度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成了一纸空文。这些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也是监督制约机制没能正常运转的结果。
三、职务犯罪的防治
目前,贪污贿赂公行,腐败日趋严重,笔者认为,防治职务犯罪,在依法打击的同时,还应采取以下两项措施:
(一)发挥行政处分的作用
国务院于1988年9月13日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它为我们运用行政处分这一惩戒手段同贪污贿赂作斗争提供了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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