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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依法治国是国家政治文明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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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5:4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摘要:
一、政治文明与民主法治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概念。
1、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2、宪法修正案的形式
二、依法治国的基本策略
1、法治是治国基本方略
2、法治活动的支持和配合
三、实现政治文明必须设立科学的行政体系和依法管理国家公务员
1、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2、优化公务员队伍素质
3、提高公务员福利待遇
四、政府依法行政、执法机关公正执法充分体现政治文明
1、法律规范体系的健全
2、司法机关的公正
3、依法行政的重要性
五、完备法律监督体制,实现依法治国根本目的
1、行政管理的自律性
2、依法治国的自觉性
六、深思我国民主法治现状,确实做好政治体制改革
1、立法机制的改进
2、执法水平的提高
3、立法体制的改革
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坚持政治文明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1、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2、依法治国的改革和完善
3、依法执政的方式
八、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决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统一
1、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
2、法律队伍的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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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治文明与民主法治
政治文明的核心是民主政治和法治,而政治民主又需要文化民主、经济民主和社会法治相配合。其中,关键的又是法治:依法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依法约束、监督公共权利;在法治的框架下发展政治民主,并以法治来保障和巩固政治民主。
(一)法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法律在保障社会的安宁与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繁荣等方面,都具有其他任何社会调节手段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基于对法治这一现代社会发展基本规律的深刻认识,以及对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反思,1997年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政治报告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
(二)宪法修正案的形式
1999年全国人大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写进了国家根本大法。十三年来,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从总体上将,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正在逐步实现过程之中。
二、依法治国的基本策略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党和国家重新开始重视国家的法治建设,早在上世纪70年代末关于“法治”必要性以及“法治”与“人治”的大讨论就充分展开。进入90年代,这种讨论日渐深入,并最终达成全党乃至全国上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共识,党的十五大报告从治国方略的层面上对法治作了更加全面深刻的阐述。在依法治国是国家基本的治国方略的讨论中,有必要在行政法领域中引入“行政法治”,将依法行政升华为治国理念。这是因为:依法行政不仅仅是有了法律,行政机关去执行这样一个简单的过程,还是一个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进行公正有效地监督,党组织认真落实党政分开,克服以党代政,真正实现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并领导人民执行法律的法治理念。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同时,还强调“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一)法治是治国基本方略
人类在认识法治是治国基本方略的过程中同样形成过共识,国际法学家委员会曾在1995年于希腊雅典召开规模较大的国际法学家会议。会议的宣言称:“1、国家遵守法律。2、政府应尊重个人在法治下的权利并为其实现提供有效的手段。3、法官应受法治指导,无所畏惧地并无所偏袒地保护和执行法治,并抗拒政府政党对法官独立的任何侵犯。4、全球律师应保护他们的专业的独立性,肯定个人在法治下的权利并坚持每一个被控告者应受公正的审理”。该宣言不仅将政府尊重个人权利并提供有效手段保护这种权利的实现作为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还指出了政府不得干扰司法活动,逻辑上政府活动应当受到司法审查或监督,不仅如此,国家应当遵守法律,律师活动的独立性也不排斥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二)法治活动的支持和配合
政府依法不是孤立的,行政管理活动需要国家立法、司法机关和执政党的法治活动的支持和配合。因此,我们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依法治国的理念与政治文明、制度文明的理念是同源的,依法治国是政治文明、制度文明的重要保障。
三、实现政治文明必须设立科学的行政体系和依法管理国家公务员
实现政治文明必须科学设立行政机构和依法管理国家公务员,国家必须认识到无论是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均应求助于法律,而非“人治”。这是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
(一)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为了解决政府及其部门机构臃肿、重叠、办事效率低下以及官僚主义作风等问题,新一届中央和地方政府成功地进行了建国以来裁减机构和人员最多的一个机构改革。在过去的五年中,全国各级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共精简115万人。我们有理由相信经过机构改革的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将成为连接、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为全面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建立公务员能上能下的交流制度,从严治政,加强政府机关法治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创造一个合乎法治要求的环境。
(二)优化公务员队伍素质
各级政府机构改革不能不牵动公务员队伍的调整,而机构改革中精简机构和人员又不是简单减少机构和人员,而是要使机构设置合理、运转灵活并富有效率。为使公务员队伍素质优化,在1993年4月国务院就通过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理》。这个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国家建立了以竞争考试、择优录取、职位分类、功绩晋升、优胜劣汰的现代化公务员制度,此后在全国范围内公务员通过公开竞争开始或考核后才能被提拔任用,这样的做法在中央和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或其他地方政府越来越多地形成制度。为提高在职公务员的素质,在全国建立以国家行政学院为龙头与地方各级行政院校一起行使培训各级公务员职责的体系,使公务员训练有素,更能适应工作岗位越来越高的要求,国家人事部和地方政府人事厅、局和监察机关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近年来加大对违反政纪公务员的惩戒力度,使一定比例的公务员受到政纪处理,成为国家反腐败的重要力量,与对一定数量不称职公务员的辞退一起对纯洁公务员队伍,提高公务员清正廉洁、公正执法起到了很好的引导和警戒作用。
(三)提高公务员福利待遇
随着公务员工资、住房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的稳步提高,对优秀公务员的晋升和奖励,使得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大幅度提高,我们相信随着国家公务员法的制定和实施,国家公务员素质的提高将成为行政法治的基础和重要条件,并且成为政治文明、制度文明的基础性保障。
四、政府依法行政、执法机关公正执法充分体现政治文明
随着政治文明、制度文明理念的深入人心,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正在逐步实现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水平有了明显提高。这表现在:
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和法律性文件,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一起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
(一)法律规范体系的健全
现行的习惯内政法律规范体系已从初始走向成熟和完备。这可以从行政活动体系成熟过程中表现出的主要趋势中得到说明。这些趋势首先是法律、法规乃至规章的规范性增强了,由初始阶段的“粗放”规定等渐渐地明确区分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幅度,并关注对相对人的违法严重与否的情节与行政处理轻重之间的关系,这使得行政机关极其公务员执法更易“操作”。其次是法律规范的民主性和强制性同时增强。在许许多多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过程中尽可能多地倾听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每个法律草案都要“三读”方能通过,使得立法民主获得程序上的保证。与此同时,行政法律规范也更加注意内在逻辑结构,规定违反法律规范的法律结果——违法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说在加强立法的初期常由于忽略法律责任的规定而影响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特征,那么行政法治发展到今天,这种状况已大大地得到改进。第三是这种趋势还表现在行政法律规范更多地关注行政程序的规定,而且对行政管理是否有效率进行法治层面上的思考,进而用法律来规范。立法者这方面的努力当然地受到行政执法者的欢迎。诸如规定行政管理活动的时限或期限,行政处罚行为的追溯时效等,都会使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以法治的话语来解析,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及时行使职权,克服办事拖拉作风。而随着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对规范和监督行政保护相对人权利会产生日益深远的影响。
(二)司法机关的公正
司法机关的公正与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同步进行,充分发挥决断争讼的功能,逐步实现司法活动的独立和公正。司法独立包括外部独立即法院独立,法院的独立是指作为一个机构的独立,它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政党、社会组织、个人,独立于社会,不受社会舆论的约束,从而理智地、独立地作出法律上的判断。为提高审判质量,国家还进行了统一的司法考试,公平公开地选拔司法人员,从而将公正司法建立在牢固的民族法律文化的根基上。通过公正地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实践着政治民主。
(三)依法行政的重要性
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是充分的法律服务系统和人员。到目前我国律师队伍已经发展到12万人,律师事务所已发展到1万多家,加入WTO给我国服务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将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体系将进一步完善。
五、完备法律监督体制,实现依法治国根本目的
国家法治的实践活动中有一个重要的环节—对各种国家活动的监督,通过种种监督,既可以纠正国家活动的违法和不当,又能够将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依法状况反馈到上级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对现行法治系统实施效能的一种监控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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