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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走向东方走向“混合法”——从中国法律传统的角度看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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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5: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提要 作者认为,在法律样式上可以说,世界的大趋势是走向东方,走向“混合法”。“混合法”是这样一种法律实践的样式:当成文法宜于社会生活时便运用成文法来裁决案件。当无成文法或现有成文法不宜子社会生活时便创制和适用判例。当立法时机成熟时将判例加工上升为成文法条。在成文法条后面附以若干判例。今天法制建设的使命之一是,自觉重构与完善“混合法”体制。完善“混合法”的关键是完善判例制度。
  
  为此,作者提出了完善我国判例制度的八大要素。
  
  1 人类法律实践的规律性表现在法律样式上,即是以“立法至上”为理论支柱的“成文法”、以“司法至上”为理论支柱的“判例法”,和上述两者相结合的“混合法”,其代表便是英国法律传统、大陆法律传统和中国法律传统。
  
  2 “成文法”的优点是统一和集中,便于理解和运用。其缺点是割裂了立法与司法间的内在联系,限制法官的主观能动精神,使法官形同一般官僚,成为依法操作的工匠。它既不可能包揽无余,又难以随机应变,其可比性不强。
  
  3 “判例法”的优点是详细具体,可比性强,易于随机应变。其缺点是过于庞杂,使人难以理解和运用。这一特点使法律失去民众的基础而成为法律专业人员的专用品。法官的优越地位使他能够选择他认为合适的判例,从而给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留有大多的用武之地。
  
  4 “混合法”是这佯一种法律实践的样式:当成文法宜于社会生活时便运用成文法来裁决案件。当无成文法或现有成文法不宜于社会生活时便创制和适用判例。当立法时机成熟时将判例加工上升为成文法条。在成文法条后面附以若干判例(原始判例或经过加工的判例要旨)。“混合法”样式避免了“成文法”、“判例法”自身的缺欠而又集中了两者的长处,它体现了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内在规律性。
  
  5 中国法律传统的重要基石是“混合法”。古代先民从更为宏观的视野来认识法。古代的“法”字,正是法官决断争讼所形成的行为规范之义。古人既没有视法为神圣之物而顶礼膜拜,也没有轻视“判例法”的偏见。在“人”与“法”这个古老而普遍的法哲学命题上,古人的结论是“人法并行”,这就使“成文法”的权威——皇权,和“判例法”的精髓——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6 中国的“混合法”是以“成文法”和“判例法”的相互结合和转化来实现的。在数千年的法律实践中,中国法律传统既经历了“判例法”时代(西周、春秋),即“议事以制”(选择合适的先例来断案),“不为刑辟”(不制定成文法典);又经历了“成文法”时
  
  代(战国、秦朝),即“诸产得宜,皆有法式”,“事皆决于法”。此后便是“混合法”时代(汉至清末),即“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苟子语,类即判例及判例所体现的原则)。
  
  7 在“混合法”中,“判例法”起着重要作用。从西汉的“春秋决狱”,“决事比”,晋朝的“法比都目”、辞讼比”,唐代的“法例”,宋元的“断例”,明清的“例”,及至民国初期大理院的判例,法官用创制和适用判例的方法弥补成文法典之不足,填充其空白,并用判例具体详细可比胜强之长,助成文法之短,并为成文立法创造了前提条件。
  
  8 “分成文法”和“判例法”本来是对立的东西。在中国的“混合法”时代,两者之所以能够相安无事、并行不悸,主要原因是:一,皇权至上的集权政体谐调两者的矛盾,使两者围饶皇权这一核心来运转;二,封建王朝地广人众,导致政治上的集权,而在法律上则是既需要集权又难于集权,其结果是既需要成文法典又需要各级法官(地方行政官吏兼理司法)因地因时制宜,在法律实践上实际上是“人法”并重、“君臣共治”;三,在法律观念上,古人没有只承认成文法而无视判例的偏见,加之,重要的判例常常经过朝廷的审核和御批,判例的价值反而高于成文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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