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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律效力的法哲学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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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律效力的法哲学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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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5: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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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文章认为对法律效力的概念的理解应从通常所及的形式外延深入到其实质内涵和根据,指出我们不能停留在实证主义法学派所认为的法律效力来自国家权力的表面现象上,论述了法律效力的实质根源在于人民权利的不可侵犯性等。
【关;键;词】法律效力/法哲学
;
;【正;文】 ;
;法律效力是实现社会法律控制和调整的关键性因素,是建立和维护社会法律秩序的核心问题,是法律权威的重要基础和根据,并与法律的效果、实效及其实现都息息相关。如果法律失去了效力,法律条文只不过是一纸空文,法律规则的宣示和告诫仅仅是空气振动而已;立法将失去其意义,法律的实施和遵守就得不到保障,执法和司法过程都将困难重重,甚至寸步难行。因此,对法律效力问题的深入研究不仅非常必要,而且对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更具有十分的紧迫性。但我国法学界对法律效力的研究尚是一个薄弱环节,法律效力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一些盲区和误区。为此有必要对之进行一下法哲学的反思,以期有助于对它的深入理性思考和研究。兹作一初步尝试。 ;
;法律效力,通常是指法律的约束力及其生效范围,但在一般的法学理论中,实际上只述及到后者,即阐明法律对人的效力(法律适用于哪些人),空间效力(法律效力及于哪些区域)和时间效力(法律生效与终止的期限)。这就只涉及到了法律效力这一概念的形式外延,而并未触及到法律效力概念的实质内涵和根据。从而未能正面回答法律效力究竟是什么?它的根据和根源何在?法律为什么会有效力和普遍的约束力?是否任何法律都会有效力?影响法律效力及其实现程度的因素是什么?如何才能保证和强化法律的效力?等等。而这些正是关于法律效力问题的实体性内容,在一般的法学理论中似乎是把它们作为假定是业已解决了的,并以此为前提来述说它的生效范围。这在理论上讲,显然是不周全、不彻底的;在实践上,对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尤其不利。当前,我国法制建设的主要矛盾,实际上已经转移到了法律的有效实施及其实现上,法律的效力问题已成为一个最为突出的问题。如果仅停留在形式上,抽象,孤立、静止地只谈论它的生效范围,显然是不可能使这一问题得到真正解决的。而且,法律效力问题的实体性内容同法的本质、作用、功能、发展以及整个产生和运行机制都有着内在联系,如果加以回避,也极不利于深化和发展法学理论。 ;
;那么,首先需要进一步弄明确的,究竟什么是法律效力?它的实质是什么?为什么法律会有其效力和普遍的约束力? ;
;如果要对法律效力这一概念的外延和内涵都有所揭示,对法律效力这一现象的形式和内容都有所涉及,是否可以这样来界说: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对其指向的一定区域和时间内的人们及其行为和事项的强制力或约束力,它表现为对其所授予的权利应当得到享用和尊重,所设定的义务必须履行和遵从,否则,就会引起有关国家机关采取特定的方式来保护和恢复遭到侵害的权利,并追究和惩罚对其义务之违反。 ;
;可见,法律效力的存在形态或载体就是法律的强制力或约束力,其实际内容以及其意义和目标指向就是对法定权利和义务的保护和限定;其最极端的表现形式就是惩罚和责任。而由于权利不过是利益的意志化形式,是社会所许可的人们行为自由的程度、范围、界限、标准(义务则是权利的对象化,是负值形态的权利),所以法律效力的实质是国家权力对一定合法利益和意志以及人们行为自由的承认、保护和限定,归根到底,是对一定经济关系(以及由此决定的其他社会关系)的保护和承认。正是因为法律有这种效力,权利才具有创制力,义务才具有强制力,责任才具有迫使力,惩罚才具有威慑力,法律才具有其尊严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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