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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唐律研究中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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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3 15:0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为什么要研究唐律
在历代律中,唐律历来受人重视,也是人们下功夫研究最多的。唐律之所以受人重视,我想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在历代律中,唐律的使用时间最长。唐代使用唐律,唐以后的五代、两宋也是使用唐律。五代的朱梁曾一度废除唐律,但为时不长,继朱梁而起的后唐李存勖认为唐是他的本朝,又恢复了唐律。唐建国于公元618年,宋灭亡是在公元1279年,唐律使用的时间长达660年。从秦到清,没有一部律使用的时间有这么长。汉律四百多年。晋律为南朝的宋齐所沿用,三个朝代加在一起二百三十多年。明律267年,清律276年。这几部律在历代律中算是使用时间比较长的,但都远远不及唐律。一部使用了660年的律,自然不能不受到人们的重视。
其次,唐律是一部无论在体例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发展成熟的封建法典。我国第一部有体系的封建法典,战国时李悝集诸国刑、鼻而撰成的《法经》,是比较简单的,只有盗、贼、囚、扑、杂、具六篇。《法经》按照当时的标准,一定是编得很好的,不然魏文侯不会采用这部法典,商鞅也不会受之以相秦。但是后来社会本身发展了,《法经》就显得不够用了。汉初有萧何定律,在《法经》六篇的后面加上户、兴、厩三篇,把它变成《九章律》。《九堂律》用了四百余年,到了东汉末年,也同进一步发展了的封建社会不相适应,非改不可丁。《晋书·刑法志》中保存了一篇《魏律序》,此序讲了魏代是怎样改革汉律的。一是把篇目扩大了一倍,由原来的9篇增加到18篇。二是对刑制作了一系列实质性的改革,如规定了五刑、八议入律,缩小连坐范围,限制私人复仇,规定诬告反坐,取消投书弃市的规定等等。魏改汉律,在体例上是一种创新。秦汉的办法是定一部比较简单的正律(《法经》、《九章律》),正律之外,另订一些单行律,再加上令、科、比作为补充。这种办法到了后来,发生律令繁多、体例紊乱的弊病,为人们所诟病。魏代改变了这个路子,将正律扩大,把刑扔方面的所有科条都包括在里面,不再搞单行律,令也由律的补充成为一种专门规定国家重大制度的法律形式。晋沿魏的路子进一步将18篇扩大为20篇,在内容方面又作了一些改革。到了南北朝,南朝的梁、陈和北朝的北周,都是沿着魏晋的路子走。律的篇目和条文越来越多。梁律20篇,2529条。陈律的篇目和条文不详,但史称陈律30卷,比梁律还多10卷,条文一定比梁律还多。北周律25篇,1537条。到这时候,魏晋对秦汉律进行的改革,走到了自己的反面,它使得正律变得同样繁琐、庞杂,不切实用了。北朝的北齐走的是另外一个路子,也可以说是恢复秦汉原来的路子,即制定一篇简明扼要的律,再用其他形式加以补充。北齐律12篇, 949条,比起梁、陈、北周来简单多了。当然,北齐不是简单的恢复秦汉的路子,而是加以发展和提高。秦汉在律外另订许多单行办法,令也不再用来补充律,避免了秦汉造成混乱的因素。北齐的经验是成功的,这是为什么隋作为北周政权的继承者,竟然不用北周律,而要远采北齐律的原因所在。唐代承用隋律,进一步肯定了北齐的经验。唐律可以说是经过历代反复实践后找出的一部最适应封建社会需要的法典,是一部成熟的封建法典。这样一部法典自然不能不受到人们的重视。
第三,唐律对东亚诸国,诸如日本、朝鲜、琉球、安南等国的古代法制产生过巨大影响。中华法系即以唐律为其核心,所以唐律很受外国人重视,日本学者对唐律很有研究。
第四,唐律完整保留下来,为研究唐律提供了条件。保留下来,也说明唐律有很高的价值,历代都需要参考,否则谁去保存它呢?
现在保存下来的唐律是否准确呢?将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唐律残卷与唐律比较,可以看出,现存的唐律是完整的,也是准确的。
解放前的唐律研究是有成绩的。总的说来,有以下几项成绩。
1.做了资料的收集、整理、考证工作。唐律的资料很多,《唐律疏议》之外,还有《唐六典》、《通典》,《新唐书》、《旧唐书》中的刑法志,《唐会要》,唐人的文集等等。解放前,学者们对这些资料进行了大量的搜集、整理、考证工作。敦煌、吐鲁番的唐文书出土后,学者们根据唐律残卷勘校现存的各种唐律版本,从中发现了不少问题。
2.对唐律本身作了研究。唐律涉及各项社会制度,如婚姻、户籍、府兵、占田、租庸调、良贱、社会阶层等等,唐律本身也包含有许多制度,如刑罚、官当、拷讯、监狱等等。解放前学者们作了专题研究,弄清了许多问题。
3.把唐律与历代律作了比较研究。最早的一部专著是金代的《永徽法经》,这是唐律与金律的比较研究。此书存于《永乐大典》中,随着《永乐大典》的被焚而消失,现仅在(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中剩下了一个存目,使我们得以略知梗概。薛允升的《唐明律合编》是唐律与明律的比较研究,但不以唐明律为限,其他朝代的律,特别是元律,也时时谈到。明代对唐律作了许多改动,表面上有些改动似乎很武断,其实不然。唐明之间隔着一个元代。唐代的许多规定,在元代已经改了,明代统治者定律,不能不从这个现实情况出发,因此不能照搬唐律,而一定要做某些修改。读了《唐明律合编》便可看出这个道理,这是比较研究的好处。程树德的《九朝律考》辑了自汉至隋九个朝代的律令,在很多地方都与唐律作比较,也可以说是一部比较研究的著作。
解放前学者研究唐律的最大缺点,是没有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作指导,因而对唐律的本质认识得不够深刻。
解放后,唐律研究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在用马克思主义来指导研究方面比解放前有很大进步。但我们也有缺点,最突出的是资料工作跟不上。不要说发掘新的资料,就连过去已经整理出来的资料往往都未加以利用。例如新旧唐书、《唐会要》、《唐六典》中许多说法不一致,前人已经做了考证,我们有些学者只根据一本书中的某一条就下结论,这说明我们的研究工作不够、不深,也表明我们尚未能很好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研究法制史的问题。
搞法制史的要研究唐律,搞历史的也要研究唐律。唐代的许多制度,如府兵制、均田制、婚姻制度等等,在唐律中都有反映。《唐书·食货志》谈到管理市场的"市令"的职责,有一条叫做"参市较固",读者往往不懂它的含义。其实,唐杂律专门有一条规定,疏议还作了解释,[01]只要是读过唐律,就不会不懂了。对于研究中国法制史的人来说,读唐律是基本功。研究唐以前历代律,要读唐律,因为这些律是片断的,不完整的。读了唐律,有了完整的概念,就会帮助你理解这些片断的材料。如晋律有一条"免官比三岁刑",乍一看,很容易把它当做官当。唐律有"免官比徒二年"的规定,不是官当,而是"诬告反坐"的一种折算标准。读过唐律,对晋律的那条规定便会有正确的理解,岂不是大有帮助。
二、什么叫律
1.把法律叫做律是从秦开始的。在秦以前,夏代的法律叫做"禹刑",商代的法律叫做"汤刑",周代的法律叫做"九刑"、"吕刑",春秋时期郑国和晋国的法典叫做"刑书",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法典叫做《法经》。总之,没有叫做律的。商鞅受《法经》以相秦,改法为律,这才开始把法律称为律,而这个名称一直用到清末,长达两千多年。
三代没有律的名称之说,是明代学者邱睿提出来的。沈家本对他的说法表示怀疑。沈氏举出两条反证;(1)管子书中谈到过"周律";(2)汉人有"皋陶造律"的说法。我觉得,沈氏的反证说跟力不强,"周律"的提法仅见于《管子》,从不见于他书,只能算是一条孤证。《管子》用了"周律"一词,能否证明周代就把自己的法律称做周律,还存在问题。我们知道,《管子》之书成于战国时人之手,此时律的名称巳得到广泛使用。称周律者,不过是用当时通用的名称来称呼从前的事物,犹之乎我们现在说"三代法制","秦汉法制",是以今天通用的法制一词来说三代秦汉,而三代秦汉并不使用法制一词。"皋陶造律"也有同样的问题。安知不是汉代人用当时通行的律来说过去的法律,而过去并不使用这个名词。根据以上分析,我觉得邱睿的说法沈氏驳不倒。
法制史学界也有人对李悝撰《法经》,商鞅受之以相秦,改法为律的说法,表示怀疑。理由是此说晚出,到了唐代才有历史文献如《晋书》、《唐律疏议》、《唐六典》记载此事,而早期史籍均无记载。汉书《食货志》仅说李悝相魏文侯,尽地力之教,未说其撰《法经》。《史记·商君传》分说了商鞅变法,却未说他传《法经》于秦,改法为律。但我觉得,唐人载籍言之,必有所本,我们不能轻易怀疑。至于早期史籍没有记载,也不能据以判断不存在其事,因为史籍中缺少记载的事多着哩!例如,李斯与诸大臣上书歌颂秦始皇的功绩,有这么一句话:"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法令由一统"是指统一全国法令一事。这是多么重大的措施,但是古代史书对此未作记载,难道因为没有记载就可以怀疑其事之存在? 2.改法为律的意义何在?现在的教科书从"律,均布也",律似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和权威性,强调它的必须遵守。 3.秦汉的律不完全是刑法,云梦睡虎地出土秦简表明,很多律如仓律、田律、金布律等等,不包含刑法的内容,而是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汉承秦制,汉代也有很多律不是刑法,如上计律、钱律等。另一方面,秦汉的刑法也不单单规定在律里头,令里就有刑法的规定,科、比中更多。由此可知,秦汉时律还不专指刑法。律与令的区别不在内容,而在于;律较正式、令则低一些,是律的补充。
到了魏晋,律开始变成专指刑法,令不再作为律的补充而成为另外一种法律形式。晋杜预《律注序》里说;"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这反映律令两词此时已有各自的含义,与秦汉不同了。此时,律已专指刑法。当然,魏晋也不是只用律来规定刑罚,律是最主要的刑法规范,但还有其他形式,如"故事"(相当于汉代的科、比)。唐代也是如此,《唐六典》曰;"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与杜预的解释同。
4.唐代的法律有四种形式:律、令、格、式。律、令秦汉早就有了。式,秦代也有了。云梦秦简的《封诊式》就是式。格,作为法律名称始于北魏。北魏制订有《麟趾格》。在唐代,这四种形式的区别何在? 《新唐书·刑法志》有一个解释;"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违反了令、格、式,要依律定罪。所以律是刑法,令是关于国家重大制度的规定,式是各种公文程式,都比较清楚。什么是格?格是从诏敕整理出采的,诏敕一般是对于具体的人或事作出的决定,内容五花八门,各种各样,彼此也不尽一致。到一定进修就要整理一下,把那些有永久性使用价值的规定挑出来,分门别类,加以编纂,这就是格。诏敕在唐代还不能算做法律。唐律中有一条:"诸制敕为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此。"又有一条;"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这表明唐代规定的正式法律是律、令、格、式,诏敕未经编格,还不算法律,法官办案不能引用。当然,这只是从法律上说,实际上诏敕的权威很大,引敕破律是经济发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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